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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房产

时间:2018-02-2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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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房产 第一篇_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2/03/01【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明确维修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楼板、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以及共用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厨房、厕所等。房屋共用设施,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线路、照明、单元防盗门等设施。

第四条 市和区(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以下简称房屋维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房屋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其房屋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担:

(一)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二)共用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领部位的维修),按照各业主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三)楼板结构部位的维修,其毗连层上下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四)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五)可上人屋顶的维修(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等),如为各层所共用,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部分层使用,使用层房屋的业主分担50%,其余50%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六)共用户外墙面、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七)共用厨房、厕所的维修,由各业主按户分担。

(八)房屋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第六条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维修单位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暂由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房屋维修的职责。

第七条 房屋维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核实是否属房屋维修范围;

(二)经核实属房屋维修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分担房屋维修费用的意见,拟定房屋维修计划、预算明细以及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的相关业主名单后,向全体业主公示;

(三)公示后5日内,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收取房屋维修费用;

(四)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维修单位实施维修,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

(五)实施房屋维修后,实际支出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布,多退少补。

第八条 已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的,业主可按规定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维修基金,支付房屋维修费用;提取的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房屋维修费用的,差额部分由业主支付。

第九条 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费用开支,按照房屋保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因侵占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一条 装修、维修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二条 因房屋维修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青岛城市房产 第二篇_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建制镇,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设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房产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县级市、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合理使用和维护城市房屋,并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鉴定

第六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市鉴定机构)和各县级市、区房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各县级市、区鉴定机构),按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七条市鉴定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

(一)属军产、外产、侨产及港、澳、台胞房产的房屋;

(二)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风貌保护建筑的房屋;

(三)三层以上(含三层)或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房屋;

(四)市鉴定机构认为应由其鉴定的房屋。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由市鉴定机构负责安全鉴定。各县级市、区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除前二款规定以外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须经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资格审查合格,取得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九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鉴定机构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严重损坏或危及安全的异常迹象时,应及时申请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一条达到下列合作期限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应申请鉴定机构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一)使用期满六十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含钢结构)房屋;

(二)使用期满五十年的砖混结构房屋;

(三)使用期满四十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四)使用期满三十年的简易结构房屋。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鉴定机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同时交验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

(二)调查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勘查、测试;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制作、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对一般民用建筑应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工业建筑、公用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保护建筑的鉴定项目,应在六十日作出鉴定结论。其中,对属于特殊危险的房屋,鉴定机构必须立即作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鉴定危险房屋,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六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须及时发出鉴定文书,并在鉴定文书上提出处理建议;属于非危险房屋的,须在发出的鉴定文书上注明其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房屋安全鉴定文书须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七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不能使用,又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整幢房屋。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规定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三章治理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应按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房屋所有人拒不按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治理行为的,由房屋部门作出决定,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治理或采取其他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危险房屋的治理费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治理的私有危险房屋属于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可与承租人共同出资治理,承租人所付的治理费用可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二条治理危险房屋需使用人临时搬迁的,房屋所有人应及时通知使用人搬迁,治理完毕应及时通知使用人回迁;房屋使用人不得拒绝治理、搬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房屋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支持。

【青岛城市房产】

第二十五条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未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所有人不得隐瞒事实进行房产交易。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是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房屋所有人应按《青岛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承担治理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产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危险房屋的治理、使用等发生的房产纠纷,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城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城市房产 第三篇_青岛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帐册、表卡等以及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建制镇,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设立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负责办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和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及典当、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

(二)依法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三)实施对城市房屋的测绘;

(四)负责对城市房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统计和提供利用;

(五)负责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业务的实施,根据需要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的总登记、验证的具体工作;

(六)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其他工作。

第六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产权管理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均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持土地使用证件,应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房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置图、工程验收合格证以及房屋竣工平面图等;

(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约及所买卖房屋的平面示意图、缴纳契税的凭证;

(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或遗赠文书、缴纳契税的赁证;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交换各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换房屋协议、缴纳契税的凭证;

(五)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继承遗产文书、缴纳契税的凭证;

(六)分家析产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文书、缴纳契税的凭证;

(七)抵押、典当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和缴纳契税的凭证。

除前款所列各项外,房屋所有人还须按规定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

第九条新建和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家析产、抵押、典当等原因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应自有关文书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条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公有房屋产权登记时,须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代办私有房屋产权登记时,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委托书。【青岛城市房产】

第十一条共有房屋,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外,允许分割,分别登记;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十二条新建商品房屋,房屋开发经营单位须在商品房屋销售前(包括预售)持经批准的有关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商品房屋购买方须在商品房屋工程竣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单位必须使用全称,个人必须使用本人身份证姓名。

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名称中姓名的,须自改变名称或姓名之日起三十日内

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禁止其产权转移、变更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

(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产权转移、变更或设定他项权利的。

第十五条城市房屋倒塌或拆除的,房屋所有人须自房屋倒塌或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所有权证。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其房屋所有权证作废。【青岛城市房产】

第十六条城市房屋因所有权不清或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所列证件、材料不全的,暂缓登记。暂缓登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暂缓登记期限,产权仍未分清,或应提交的证件资料仍不全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代管。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伪造。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遗失,应及时到原发证的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并登报声明作废。从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后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第十九条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城市房屋产权的总登记或验证工作。

凡被列入产权总登记或验证范围的城市房屋,房屋所有人均须按要求办理核准登记的验证手续。

第三章产籍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城市房屋产籍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产籍管理部门),应依法建立健全城市房屋产籍的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市房屋的测量,应符合城市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准确反映城市房屋的自然状况,并绘制符合规范的图表,为审查确认城市房屋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二条产籍管理部门应对接收归档的房屋产籍,及时登记、整理、鉴定、编目等,并妥善予以保管。

第二十三条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应依照路名、门牌和地号建立。地号的编定,依照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应以房屋产权人为宗立卷;卷内文件的排列,应以房屋产权变化的时间为序。

第二十五条城市房屋产权档案须永久保存。对丢失或损毁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城市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的,应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六条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对重要的或利用频繁的,产籍管理部门可以复制副本,以供使用。

第二十七条产籍管理部门应制定城市房屋产权档案查阅制度。单位和个人查阅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必须按规定履行手续,缴纳档案保护费等费用。未经产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查阅或复制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查阅城市房屋产权档案,不得对其勾划、圈点、涂改、裁剪、转借或损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房产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理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军队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涉外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青政发〔1998〕137号)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条的规定,其后各条次顺延。

青岛城市房产 第四篇_青岛市房地产行业研究报告

青岛市房地产市场前景及投资决策研究报告 2017-2022年

前 言

在目前经济稳增长基调下,房地产业仍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将在推动经济增长与转型升级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从房地产行业对GDP贡献角度来看,房地产开发投资占GDP比重近15%,对国民经济直接贡献较大。从行业相关度来看,房地产行业变化深度影响建筑、建材、装修等上下游产业发展,间接对整体经济发展带来更大带动。“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在此目标下,房地产行业将继续发挥规模优势、联动优势,为未来五年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动力。

对房地产行业来说,供给侧改革更多的是要引导市场积极形成有效供给,更好的消化现有库存。在这方面,不同类型的城市要根据地方特点,分城施策,更好的解决当前的市场供求矛盾。

针对一线城市来说,目前面临更多的是供不应求的压力,应该积极扩大土地供应规模,同时通过多种措施盘活现有存量,平抑房价上涨压力。其中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重要的渠道,有利于扩大租赁供给、拓宽租赁住房房源,解决短期供求总量不平衡、供应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

针对大部分库存压力高企的三四线城市,应考虑进一步控制土地供应规模及节奏,推进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允许房企适当调整套型,从供应源头调整结构,以加快库存去化。此外,保障房货币化安置也应积极推进,加快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特别是棚改将转由货币化安置为主,在强调去库存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此外,“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未来我国将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在住房供求关系紧张地区适度增加用地规模。在商品房库存较大地区,稳步化解房地产库存,扩大住房有效需求,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扩大租赁市场房源,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促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发展旅游地产、养老地产、文化地产等新业态。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升住宅综合品质。

【出版日期】 2016年

【交付方式】 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价 格】 纸介版:9800元 电子版:9500元 纸介+电子:9800元

第一章 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发展概述

第一节 中国二三线城市土地市场

一、一线城市房地产复苏情况分析

二、二三线城市土地市场供给概况

三、房企主战场向二三线城市转移

第二节 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

一、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成交情况

二、二三线城市商品住宅存量情况

三、房地产重心向二三线城市转移

四、房企加快布局二三线城市市场

第三节 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一、全国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变动分析

二、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三、二三线城市房价走势上涨的主因

第四节 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开发模式

一、城市综合体的模式

二、城市发展运营商的模式

三、城投的模式

四、城中村的模式

第二章 2015年青岛市房地产市场环境分析

第一节 青岛市房地产地域环境分析

一、地理位置

二、自然环境

三、生态气候

四、资源分布

第二节 青岛市房地产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一、青岛市GDP增长情况

二、青岛市固定资产投资

三、青岛市居民收支情况

四、青岛市产业结构分析

第三节 青岛市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分析

一、房地产政策环境综述

二、二三线城市限购政策

三、青岛市房地产重要政策分析

第四节 青岛市房地产行业社会环境分析

一、人口数量分析

二、消费市场分析

三、招商引资情况

四、居民住房情况

第三章 2015年青岛市土地市场分析

第一节 青岛市城市规划布局

第二节 青岛市土地供应分析

第三节 青岛市土地成交分析

一、成交地块规划用途

二、成交地块用地面积

三、成交地块建筑面积

四、成交地块的容积率

五、成交地块受让单位

第四节 青岛市土地成交价格

一、成交地块的成交价

二、地块的成交楼面价

第四章 2012-2016年青岛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第一节 青岛市房地产投资建设分析

【青岛城市房产】

一、青岛市房地产投资额分析

二、青岛市房地产建设规模分析

三、青岛市房地产开发重点企业

四、青岛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第二节 青岛市产业园区建设分析

一、青岛市产业园区分布情况

二、青岛市产业园区建设规模

三、青岛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第三节 青岛市商业营业用房建设分析

一、青岛市写字楼市场分析

二、青岛市商铺市场分析

三、青岛市酒店市场分析

第五章 青岛市房地产重点企业分析

第一节 企业一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情况

三、企业资质情况

四、企业开发项目

第二节 企业二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情况

三、企业资质情况

四、企业开发项目

第三节 企业三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情况

三、企业资质情况

四、企业开发项目

第四节 企业四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情况

三、企业资质情况

四、企业开发项目

第五节 企业五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情况

三、企业资质情况

四、企业开发项目

第六章 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投资分析

第一节 中国房地产市场投资现状

青岛城市房产 第五篇_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7年工作要点

2007年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年,意义重大。2007年,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的总要求,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清新形势新转变,把握新政策新要求,继续推进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认真贯彻上级部署,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坚持从严管理、节约集约,不断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努力提高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能力和水平,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迎接党的十七大和市十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严格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政策,加快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做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的相关工作,认真实施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工作,确保耕地实

现占补平衡。适时对各区市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一是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规范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健全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用途管制、监督检查、占用审批和补充等机制,促进基本农田建设的多元投入。二是按照“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资金和资源合理配臵,向土地整理重大工程、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加强项目报批、工程实施、后期管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一是改革完善征地制度,切实落实补偿安臵的政策措施。二是进一步控制征地规模,严格审查社会保障等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听证论证制度,全面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三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年”活动,完善土地纠纷调处机制,着力从根本上减少征地问题引发的群众信访。

进一步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一是要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作为工作重点,本着“提早入手,压茬进行”的原则,加强

与部、厅的沟通和联系,做好与省规划的协调工作,学习、吸收先进经验,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我市耕地保有量、规划控制指标和经济发展所需建设用地空间。二是编制实施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计划对农用地(耕地)转用规模、速度、结构的控制和引导,将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纳入计划管理。改革计划指标分配办法,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保证确实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用地。严格按实际建设用地数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凡实际用地超计划的,按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监管。一是适应国家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变化,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核、报批和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提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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