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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时间:2018-02-20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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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第一篇_陕西省咸阳市社保享受指南

陕西省咸阳市社保享受指南(第I稿)

一、医疗保险:

咸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参保职工一个参保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由咸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支付。 参保职工每一次住院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个人分担。参保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职职工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8%;参保职工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职职工负担8%,退休人员负担6%;参保职工在一级(含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职职工负担6%,退休人员负担4%;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在职职工负担6%,退休职工负担4%,其余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跨年度(仅限一个年度)住院患者(含上一年度已发生未报销医疗费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政策规定支付。

大额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大额医疗补助费原则上由参保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收代缴。

二、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

1、申领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参保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于次月20日前上报经办机构审核,28日领取。参保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女职工正常生产的需提供:生育女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 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签字盖章的《咸阳市生育保险卡》等资料;女职工流产的需提供:生育女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签字盖章的《咸阳市生育保险卡》及相关医学证明等资料。

2、申领男职工假期工资,由参保单位填报《咸阳市生育保险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结算审批表》,并提供男职工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区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住院分娩的出院证原件,于次月20日前到经办机构审核,28日领取。

3、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系未就业的,在申领补贴时,由用人单位携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区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住院分娩的费用结算单、出院证原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具的未就业证明等相关资料,于次月20日前在经办机构审报,28日领取。

4、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由参保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办理程序及规定:

女职工怀孕后,须在产前由单位经办人或其女职工本人持《咸阳市生育保险费用申报表》(此表在本单位劳资部门领取)、医院出据的怀孕诊断证明及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咸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在足额缴费的情况下,由

用人单位经办人或其本人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分娩医院签字盖章的《咸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卡》原件;《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女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出院记录、病程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若是剖宫产还应提供麻醉同意书、手术签字单、手术记录;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

生育保险待遇办理时间:每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为待遇审核时间,二十五日为报销支付时间,节假日顺延。

三、工伤保险

关于工伤认定

1.我市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从2009年10月1日起,全市工伤认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本级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资料进行工伤认定,进行了工伤事故勘察的须附《咸阳市工伤事故勘察意见书》。

2、参保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认为有必要进行事故调查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授权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进行事故勘察,并做出《咸阳市工伤事故勘察意见书》。

3、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申请资料齐全的,在20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事故勘察程序及内容按《咸阳市工伤事故勘察办法》执行。

工伤保险审核报销有关规定及待遇支付程序:

1、工伤事故备案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急性职业中毒后,所在单位应及时抢救受伤职工,并于24小时之内电话告知经办机构,若遇节假日或下班时间,应于第一个上班日上午9时之前电话报告经办机构。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送入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因急救可就近处理,伤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治疗时,用人单位应在定点医院工伤保险管理科备案,出院时所有资料加盖“工伤保险”条形章。

3、转诊复诊审批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中,确需转诊的,履行转诊手续,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审批表》,定点医院同意并签署转诊意见,报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诊。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或按规定需要复诊的,履行复诊手续,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复

诊审批表》,初诊医院诊断检查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并经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在工伤定点医院复诊。

4、辅助器具配置规定: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制审批表》,定点医院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提出相应意见,到经办机构履行审批手续,方可配置。

5、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程序: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需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咸阳市职工工伤医疗终结鉴定表》原件;费用票据原件;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内置固定物原始发票复印件、非工伤性疾病的用药和检查同意书、床位费或内置固定物超标准同意书、住院费用明细,并加盖相关科室印章;门诊治疗的提供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复式处方(门诊的复式处方与医疗保险处方一致,加盖“工伤保险”条型章)、检查单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1—10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填写并签署意见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办理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填写并签署意见的《职工因工致残抚恤金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办理工亡职工待遇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有法定效力的工亡证明;由用人单位填写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供养亲属的,提供被供养亲属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填写的《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咸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第二篇_2015年全国各省市区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2015.4.20)

2015年全国各省区市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

(红色字体表示按15年的文件已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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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第三篇_2014陕西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笔试时间:咸阳

2014陕西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笔试时间:咸阳 笔试

(一)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具体安排为:

1.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

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7:00申论

2. 教育入学考试时间为:2014年9月21日

上午9:00-11:30公安系统专科培养层次职位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教育入学考试;

上午9:00-11:30法院系统专科培养层次职位,以及所有专升本、本科二学位培养层次职位民法学教育入学考试;

上午9:00-12:00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层次职位

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教育入学考试;

下午14:00-17:00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层次职位

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教育入学考试。

各培养层次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详见附件2。

3.统一使用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详见本公告附件,教育入学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公布。

4.笔试考场统一在西安设置。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场。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具体地点参加考试。监考人员依据报考者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次表,核验报考者身份,实施监考。

2014陕西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有关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的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4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为全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干警354名。其中,法院系统36名,检察院系统15名,公安系统243名,司法系统6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加强全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主要从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全省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

招录工作的原则是:

(一)依法招录

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

(二)统考择优

这次基层政法干警招录,采取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全省统一组织进行的方式,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和省公务员局具体组织实施,按职位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三)定向培养

招录职位均为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通过定向培养,即报考时定单位、定职位、定培养层次,学生毕业后一律到招考时确定的单位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流动。

二、培养模式和学制

(一)专科教育

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含同等学力)及中专学历和专科学历为起点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本科教育采取具有专科学历者报考专科升本科、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学本科为起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报考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符合培养层次具体条件的职位: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2014年8月19日前已落户陕西省,下同);

2.陕西生源(报考人员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陕西);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4.陕西兵源(报考人员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陕西),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且常住户口在陕西的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

5.由陕西省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符合服务期等有关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

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特设职位的。

(二)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同类别职位的具体要求是:报考人民警察专科层次面向退役士兵职位人员的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下(1988年8月27日至1996年8月26日期间出生),报考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以及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本科及以上层次职位的人员年龄在26周岁及以下(1987年8月27日至1996年8月26日期间出生);报考基层司法所职位的人员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下(1985年8月27日至1996年8月26日期间出生);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工作人员职位的年龄在32周岁及以下(1981年8月27日至1996年8月26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和体检特殊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其中,退役士兵应具有高中(含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其他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7.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上述基本条件中所列条件,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具体条件为准。

(三)报考的职位资格条件

1.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员,须具有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须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升本科的人员,须具有专科学历。

(4)报考专科层级定向退役士兵职位的人员须为高中(含同等学力)及中专学历;报考专科层级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须具有专科学历。

(5)对于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学历的,其毕业生可以报考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职位。2001年以后的学历证书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在该网能查到的学历即为国民教育学历。凡无学历电子注册或与国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格式要求不符的其他证书等均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毕业证书。

2.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者须同时具备职位要求的性别、专业、年龄、政治面貌等资格条件,具体见《陕西

省2014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除报考不限专业的职位外,报考人员需判断自己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拟报考职位的专业条件。报考人员可对照《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修订)》中设置的专业类别及其包含的具体专业,选择自己符合专业条件的职位。若所学专业(含留学回国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修订)》,则可选择与专业要求条件相近、相似的职位,并通过报考职位表后所附资格审查单位联系电话进行咨询确认。

学历、学位等证书,均须在面试资格复审时进行核验。

3.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特设职位时,应如实填写相关项目的服务处所、起止时间,以及批准机关等。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或由外省选派至我省服务,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2010年、2011年、2012年招聘的西部计划人员须服务满2年),可报考职位表中的特设职位。

2012年之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可报考职位表中的特设职位,2012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且目前仍然在岗的,也可报考。

(2)“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已享受公务员招考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的不得再次报考特设职位;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本次考试特设职位须符合当次事业单位招聘相关政策。

(3)服务期未满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服务满3年的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人员,可以报考非特设职位。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选择报考符合本次招考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4.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报考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报考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职位的人员,须为退役士兵,并取得大专或本科学历。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须提供高校毕业证、入伍通知书、士兵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存)。

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选择报考符合本次招考资格条件的其他非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职位,但不予加分。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

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仍处在限制报名期限内的人员;在近年来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公告中有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放弃资格,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在读学生不得报名,也不得以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

3.已经取得法学(法律)硕士学位人员不得报考法学硕士职位;已取得研究生学历人员不得报考第二学位职位;已取得本科学历且具有学士学位人员不得报考专科升本科职位;已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得报考专科培养层次的职位。【咸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4.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得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特设职位。

5.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已录用尚在服务期年限内的人员不得报考。

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7.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职位查询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陕西党建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陕西省公务员局网、陕西人事考试网发布招考公告,并在有关媒体发布消息。公告内容包括招考的范围对象、职位名称、录用计划和资格条件、报名及考试时间安排等需告知考生的内容。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有关信息: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

陕西党建网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

陕西省公务员局网

陕西人事考试网

报考人员可通过《招考公告》所附联系电话对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信息进行咨询。

咸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第四篇_咸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

咸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机制,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5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咸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第三条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以各种形式支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

不包括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报酬收入。

第五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六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

第一节 协商代表的产生

第九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方为3至7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另行共同确定一名记录员。

第十条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分别担任企业方与职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委员会分别确定。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工资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二条 企业方和职工方均可以聘请专业人员作为本方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给予不公正待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其职责。在工资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其中属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得泄密,失密。

第二节 集体协商的内容

第十五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 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工资协议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讨论、审议。 第十七条 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为一个年度。

第十八条 内部工资分配制度。要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如岗位工资制、岗位效益工资制和岗位等级工资制等基本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 工资标准确定。要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工资水平。岗位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随之上下浮动。职工个人工资根据其劳动贡献大小能增能减。企业内部实行竞争上岗,人员能上能下,岗动薪动,以岗定薪。

第二十条 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资分配形式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采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及营销收入提成等办法,都应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挂钩,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事先调整幅度确定的主要依据:

(一)本企业实现利润增减情况;

(二)本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四)当年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五)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七)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八)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咸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九)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十)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奖金是超额劳动的报酬。津贴、补贴是工资标准的补充,是工资的附加,职工的收入要以岗位工资为主体。津贴、补贴要纳入岗位工资。要缩小奖金比重,奖金一般不应超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四条 工资支付办法

(一)工资支付原则。用人单位必须在职工工作的地点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二)工资支付对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授权的亲属代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清单。经职工本人签名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必须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工资支付日期。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职工约定的固定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在一个月之内提供临时性劳动或完成某项具体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日支付工资。

(四)工资扣除、扣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和扣缴职工的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并制定有关制度,可以扣除或扣缴职工的工资。

1、职工旷工或事假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企业有关病假待遇规定的;

2、由于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的;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

4、规定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5、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它费用。

除1、4项外,用人单位每月扣除职工工资后剩余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法定工作天数:全年365天,其中年法定节假日11天、年公休日104天、月法定工作日20.83天,即21天计算。每天工作为8小时。

(六)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1、加点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点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其工资。

2、公休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200%支付其工资。

3、法定节日工作工资支付。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其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

300%支付工资。

第三节 集体协商的步骤

第二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分为5个步骤,18个规范程序。【咸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第一步,产生代表:1、产生协商代表;2、确定首席代表;3、聘请代表;4、培训协商代表。

第二步,启动要约:5、在广泛、深入了解职工和企业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协商要约;6、要约答复;7、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三步,协商准备:8、搜集各方面意见;9、准备协商材料;10、确定协商重点;11、进行协商沟通。

第四步,正式协商:12、履行集体协商程序;13、发生分歧不能解决时申请协调,以利早日达成共识。

第五步,审议审查:14、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15、双方首席代表签字;16、(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1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文本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协议)生效执行;18、协商双方代表应于5日内将生效的工资集体合同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第三章 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议变更的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二)订立工资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了变化;

(四)企业破产、停产、转产,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使工资协议不能履行;

【咸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六)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协议部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就允许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二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议变更或解除的程序。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的集体协议条款,变更或解除协议

咸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第五篇_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字 〖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让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医疗费用零负担的要求,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调整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生育医疗费

1、顺产由原来的1200元调整为1400元(不含产前检查费)。

2、剖宫产由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650元(不含产前检查费)。

3、其他待遇不变。

二、调整生育津贴计算工资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由原来按照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增加因生育引发的并发症支付的医疗费用

发生下列因生育引起的1种并发症的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同时,在给予医疗费补贴500元,若同时有2种以上(含2种)的生育并发症,医疗费补贴1000元。

生育并发症26种: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

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廊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刚然综合症、产娠期中暑和产娠期精神失常。

四、调整时间

本次生育保险待遇调整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咸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第六篇_2012年春风行动工作汇报

咸阳市2012年“春风行动”情况汇报

【咸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4月3日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2年春风行动的通知》(陕人社函 [2011]926号)的部署要求,把“春风行动”作为统筹城乡就业的重要载体,本着形式多样,务求实效的原则,围绕“搭建劳务对接平台,帮您尽早实现就业”的主题,精心组织实施。自2月9日“春风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举办各类招聘洽谈活动737场次,其中,组织专场招聘会82场(次),公共就业服务“集市日”625场次,提供就业岗位 个, 达成用工协议 份,为 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万元。集中组织欢送务工人员77批次26000余人。截止3月底,全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 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万人,转移就业规模达到 万人次,创经济收入 亿元。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

通知下发以来,咸阳市委、市政府和市人社局高度重视,对2012年“春风行动”的开展提了明确的要求。市人社局根据省上的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的要求,对2012年“春风行动”提早研究安排,下发了《关于开展2012年春风行动的通知》、《关

于开展2012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等文件,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制订下发了2012年“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印制了宣传资料,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积极联系用工单位,广泛搜集用工信息,及时广泛地在全市各新闻媒体上发布了2012年“春风行动”公告。

(二)及时启动 推进活动开展

2月9日,我们市政府和市人社厅,在咸阳市人才市场举行了咸阳市2012年“春风行动”启动仪式暨大型招聘会。各县市区按照市上的安排,举行了2012年春风行动启动仪式。咸阳市人社局领导及全市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了启动仪式。

在市人才市场主会场,设立了政策宣传区、职业介绍区、技能培训区等三个区,开展政策宣传、劳务交流、登记免费培训人员,受理劳动者投诉等服务。据统计,活动当天参加全市“春风行动”启动仪式的省内外企业500余家,提供用工岗位43000余个,40多家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信息约4500条,63家定点培训机构现场登记参加免费培训人员1.2万名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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