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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

时间:2018-02-20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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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一篇_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汇编

住房公积金提取

1、转贷对象、范围

(1)凡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包括蓝印户口或暂住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2)已办理住房组合贷款和购房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3)原商业贷款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委托的公积金贷款银行网点办理,非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向个人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2、转贷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

(2)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并有贷款银行提供的无逾期还款记录;

(3)因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自提取之日起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

(4)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5)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是在市房改资金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的住宅开发项目,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书或《商品房权属证明》;

(6)同意由市资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3、转贷额度、期限、利率

转贷额度:

(1)转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能高于原商贷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能超过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级市场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以内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80%(单方职工不超过50%);对购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其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能超过该房屋原购房合同总价的70%(单方职工不超过50%)。

(2)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转贷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

(3)转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转贷款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转贷期限: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同时不得超过转贷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

转贷利率:

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同等期限的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4、转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1) 咨询申请。转贷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并领取《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好后附上以下相关资料交给原商贷银行办理:

①《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武汉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经济收入证明》;

②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应提供未婚证明); ③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正常还款记录和剩余贷款金额证明(由银行提供);

④办理原商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原商贷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2) 资料送审。贷款银行对转贷借款人全部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市资金中心审批。

(3) 签订合同。市资金中心批准后,贷款银行与转贷借款人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时转贷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4) 资金预存。转贷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将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原商贷银行的存款专户内用于结清贷款。

(5) 变更保险。转贷借款人持原商贷保险单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房屋保险手续,保险受益人由原贷款银行变更为市资金中心。

(6)资金划拨。市资金中心划拨贷款资金,由转贷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并通知转贷借款人。

(7)按月还款。转贷借款人从结清原商业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按时还款,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8)结清贷款:借款人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本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9)注销抵押:借款人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转载亿房网)

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时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二、主要贷款类型

(一)购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购买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二)购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以内。所购住房必需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成套住房。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换为管理中心审核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必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贷款额度与比例及计算公式

(一)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1、购一手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可放宽至80%);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一手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1、购二手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二手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一、二手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四)贷款额度计算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期限;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其中,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 0.7

12<缴存时间≤24(月) 1

24<缴存时间≤36(月) 1.2

36<缴存时间≤60(月) 1.5

缴存时间>60(月) 2

【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

注:

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贷款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期限

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在满足前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超过商贷剩余年限,同时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男职工不超过65岁,女职工不超过60岁)。

(二)贷款利率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 4 %,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 4.5%;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1日。

五、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

“委托扣划”是指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扣划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其公积金贷款的委托。

(一)办理对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配偶。

(二)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方式

委托扣划分逐月扣划还贷和逐年扣划还贷两种方式。

1、逐月扣划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款1个月之后,管理中心即可依据贷款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于次月开始每月20日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当月应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额,其中约定月缴存额6倍的公积金不能用于扣划。

2、逐年扣划还贷:在借款人正常还款6个月之后,管理中心即可依据贷款申请人《委托授权书》的委托,每年1次按指定时间自动扣划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提前部分归还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其中约定保留金额为100元。在选择逐年扣划还贷的同时,委托人可选择降低月还款额或缩短贷款期限,并且每月仍需用自有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额。

3、借款人和配偶选择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应保持一致。

(三)公积金扣划还贷办理程序

1、申请办理委托扣划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到缴存银行领取或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据实填写相关信息;

2、委托人单位对《申请表》的身份、帐号等相关信息进行验证,验证无误加盖单位公积金预留银行印鉴;

3、委托人持《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约定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储蓄还款存折(卡)到缴存银行办理扣划手续。

(四)委托扣划方式变更

在原委托扣划还贷方式办理6个月后,可到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逐月和逐年扣划还贷方式的变更手续。

六、公积金贷款结清办理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还款至最后一个月时,应亲自到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七、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篇_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2015.9

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2015年9月版)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时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中心”)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贷款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二、主要贷款类型

(一)购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购买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二)购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以内。所购住房必需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成套住房。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转换为管理中心审核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必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贷款额度与比例及计算公式

(一)贷款额度与比例

1.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2.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比例和首付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首付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三篇_2016武汉军人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2016武汉军人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武汉首推军人公积金优惠政策: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20%。

自2016年8月1日起,现役军人家庭在武汉市购房可享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除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20%外,现役军人在军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可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符合条件的夫妻还可享受地方公积金和军队公积金组合贷款等共八项优惠政策。

7月28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八项政策服务,支持军人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政策自8月1日起实施。据悉,该政策在全国尚属首例。

目前,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由军队统一管理运作,文职干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方公积金中心管理。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以及军队、地方公积金管理的差异性,为积极配合军队后勤保障改革,践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武汉公积金中心于8月1日推出八项政策服务支持措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军人基本住房需求中的作用,解决其后顾之忧。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含一手房及房屋建成年份10年及以内的二手房,下同),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购房面积在144㎡及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一律降低为20%。

二、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现役军人在军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在军队服役超过20年的现役军人家庭,在考虑其家庭偿还能力基础上,可适当上浮贷款额度,上浮最高比例不超过30%,最高限额提高到60万元。

三、适当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限。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可贷年限一律延长至65岁,同时一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四、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军人转业接续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因开户延迟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按其到安置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允许其近6个月的补缴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五、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配偶和军队职工未使用过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武汉驻军单位建设的军队经济适用房、军队驻地首套自住住房及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现役军人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应提供“军人保障卡”作为身份证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以购房协议替代房屋

“两证”,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七、积极支持地方住房公积金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在有效落实抵押物权益的前提下,可参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做法,发放地方住房公积金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进一步提高现役军人家庭购房的即期支付能力。

八、切实提高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统一设立“绿色服务窗口”,优先为现役军人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预约上门服务,为我市驻军单位经济适用房配售现场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这些住房公积金政策服务,受到武汉驻军单位的欢迎,认为是支持军队改革的重要举措,政治性很强;充分体现了对军人家庭的关怀,实用性很强;结合了军队住房制度实际情况,政策性很强。

武汉公积金中心首次针对特殊群体出台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一是深入落实了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武汉驻军单位、积极开展拥军优属的一贯要求;二是为在炎炎烈日下抗洪防汛抢险的人民子弟兵送去一丝清凉;三是通过武汉住房公积金的这个开端,希望能够“一石激起千层浪”,影响全国各地的其它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部门,来共同关注和支持解决军人的基本住房问题。下一步,武汉公积金中心将注重用好市场、金融和互联网“三个工具”,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资源配置、资金运作和管理服务“三个效率”,使更多军人家庭能够享受低息公积金贷款,提高即期支付能力解决住房困难,实现住房公积金和所购房产的双重保值增值,让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军人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需求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公积金知识:

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来源有以下几项:一是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二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三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四是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

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四篇_2016武汉8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解读

2016年8月1日起,现役军人在武汉市内购房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该政策在全国尚属首例。昨日,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中心将于8月1日起推出八项服务政策,支持军人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需求。

2016武汉8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解读

据介绍,现役军人家庭在武汉市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含一手房及房屋建成年份10年及以内的二手房),其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一律降低为20%。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在军队服役超过20年的现役军人家庭,可适当上浮贷款额度,上浮最高比例不超过30%,最高限额提高到60万元;可贷年限一律延长至65岁,同时一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军人在转业接续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允许其近6个月的补缴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配偶和军队职工未使用过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武汉驻军单位建设的军队经济适用房、军队驻地首套自住住房及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

现役军人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应提供“军人保障卡”作为身份证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以购房协议替代房屋“两证”,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在有效落实抵押物权益的前提下,将参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做法,发放地方住房公积金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进一步提高现役军人家庭购房的即期支付能力。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为现役军人设立“绿色服务窗口”,开展预约上门服务等。 具体措施如下: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含一手房及房屋建成年份10年及以内的二手房,下同),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购房面积在144㎡及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一律降低为20%。

二、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现役军人在军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在军队服役超过20年的现役军人家庭,在考

虑其家庭偿还能力基础上,可适当上浮贷款额度,上浮最高比例不超过30%,最高限额提高到60万元。

三、适当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限。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可贷年限一律延长至65岁,同时一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四、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军人转业接续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因开户延迟导致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按其到安置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允许其近6个月的补缴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五、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配偶和军队职工未使用过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武汉驻军单位建设的军队经济适用房、军队驻地首套自住住房及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现役军人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应提供“军人保障卡”作为身份证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以购房协议替代房屋“两证”,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偿还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

七、积极支持地方住房公积金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现役军人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配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在有效落实抵押物权益的前提下,可参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做法,发放地方住房公积金和军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进一步提高现役军人家庭购房的即期支付能力。

八、切实提高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统一设立“绿色服务窗口”,优先为现役军人家庭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预约上门服务,为我市驻军单位经济适用房配售现场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在军人转业接续期间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因开户延迟导致缴存公积金不足6个月的,按其到安置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计算缴存时间,允许其近6个月的补缴金额纳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五篇_2016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称“原商贷”)转换为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原商贷的贷款银行必须是管理中心受托银行。

第四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管理中心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审批,受托银行根据管理中心规定受理转公积金贷款咨询、申请;负责办理转公积金贷款手续及贷款回收、贷后管理等日常业务。转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以及办理原商贷抵押登记注销和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负责办理。

第六条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房地产一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一手房”)或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二手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以下称“转贷人”)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转贷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三)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6个月及以上,贷款期间还款正常、无逾期贷款,并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

(四)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转贷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由受托银行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征信报告,并符合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以下称“信用审核标准”);

(六)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经济收入证明应同时附上近期6个月及以上的工资[包括奖金]收入流水明细或个人纳税记录);

(七)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八)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转公积金贷款担保;

(九)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需出具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共有的公证书及共同还款声明;

(十)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

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十一)原商贷房屋购买人为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购买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但必须共同签订转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提供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将房屋用作公积金贷款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并进行公证。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薄、户籍管辖部门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

(十二)原商贷借款人未缴存公积金、其配偶方正常缴交公积金并符合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转贷;

(十三)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下同)不超过20年(含20年),并且转贷人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取以下限额标准计算的最小值,同时不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比例:

(一)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比例: 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建筑面积分为: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为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上为70%。如借款人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其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可放宽至房屋总价的80%。

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按房屋房龄分为两个等级:第一

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成交价格和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三)转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转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50%,但其公积金月缴存额达1400元及以上的(具体金额以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在考虑其偿还能力的基础上,贷款最高比例可放宽至不超过按房屋建成年限所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四)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具体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五)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按下列各项标准取最小值:

(一)一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并按房屋剩余使用年限(以评估报告为准)折半计算;

(二)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职工为65岁,女职工为60岁,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三)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 贷款银行咨询、受理

受托银行应按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负责转公积金贷款的咨询服务,转贷人申贷前可在受托银行所属的各经办支行咨询转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及办理程序,银行工作人员应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同时与借款人共同准备下列证件: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由民政部门出具单身证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商品(经济)房购销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4.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的还款记录和截止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

5.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二手房商贷转公积金贷

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六篇_2016-2017武汉公积金缴费贷款标准

2016-2017年武汉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标准

按照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2016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中心城区不得低于155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320元。因此,按照最低8%的缴存比例来计算,中心城区单位及个人月合计缴存公积金额度最低为248元,新城区最低为211.2元,较去年最低208元和163元均有所上调。

同时,2014年武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624元。根据规定,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可免个税的公积金缴存上限为3637.4元,较去年调高494元。此前5年,免税“上限”分别为1999元、2358元、2738元、2937元、3143元,呈逐年上升趋势。【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

1、购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2、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30%。

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七篇_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则的

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体现制度公平,加强贷款风险防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贷款业务规则及审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

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在原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基础上,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及缴存账户余额等系数标准。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以下4项限额标准计算后取最小值: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2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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