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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时间:2018-02-16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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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第一篇_工伤保险论文

我国工伤保险改革亮点及现存问题

【摘要】中国是一个工伤事故发生频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国家,亟待建立一个适合国情的科学有效的工伤保险制度,本文结合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状况,总结了近几年来我国工伤保险改革的一些亮点,并通过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于中国进行比较,找出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一些改进对策。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事故 改革亮点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又名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人员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福利性的特征。

二、工伤保险的发展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职工基本权益的保障,建国伊始"在恢复经济建设的同时" 正式开始了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创建工作,在20世纪最后的几十年内中国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工伤保险体系,在维护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权益、保持社会公平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进入21世纪中国建设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进程不断加快,2003 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至此中国已形成了一个以《劳动法》为龙头、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并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共同构筑起了维护职业安全和保障伤残者权益的两道屏障。

“十一五”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历史时期,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工作不断探索实践,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截至2010 年10 月,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938 万人,比2005 年底净增7460万人,提前超额完成“十一五”末期参保人数达到1.4 亿人的参保目。

三、我国工伤保险改革亮点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04年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延伸和细化了对弱势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以下总结为六个方面的亮点:

1.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修改前的《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2.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修改后的《条例》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

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3. 工伤认定程序有所简化

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同时明确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修改后《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和时间,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如果企业和个人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可直接走司法程序起诉至法院。如此一来,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4.工伤保险待遇大幅度提高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1-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修改前的《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后的《条例》将因工伤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来的标准增加了2倍多,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保障水平。

5.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修改前的《条例》规定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新版《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人社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

6.加大强制力度保护职工权益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新版《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企图。修改后的《条例》还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加大了强制力度,更好的保护了职工权益。

四、日本工伤保险及中日工伤制度比较

日本作为亚洲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拥有38 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和1.2 亿人口以及高度发达的工业体系。目前,日本的就业人口为6 500 万左右,由于具有出色的工伤管理系统,工伤发生率非常低。2010 年工伤死伤人数为105 718 人(包括死亡及工伤导致休假4 天以上者),其中死亡人数1 075 人,从统计报表来看,这一数字每年都在递减,不得不说是非常大的成就。

1.日本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目前,日本的工伤体系主要由三部法律构建,包括《劳动基准法》、《劳动者灾

害补偿保险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其中后面两部法律皆源自《劳动基准法》,系将其中的条例分出并细化为独立的法律条文。《劳灾补偿保险》主要规定工伤事故认定、工伤保险管理等方面;《劳动安全卫生法》主要涉及对工作场所中工伤的预防和对工人的保护等具体细则。日本政府还颁布了《雇佣保险法》、《劳动保险审查官及动保险审查会法》、《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利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预防和补偿的法

律保障体系。2001 年,日本厚生省与劳动省合并,成立厚生劳动省,对劳动灾害进行全面管理。合并后的厚生劳动省将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结合起来,其中,劳动基准局主要负责劳动安全卫生事宜。劳动灾害保险由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局劳动灾害补偿部管辖,并在全国47 个都道府县设置了派出机构,即都道府县的劳动基准局,下属劳动基准署,全国联网。日本非常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建立了全国性的组织——中央劳灾预防协会,简称“中灾防”,由厚生劳动省领导,主要任务是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为职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2.日本的劳动灾害补偿保险

日本实行国家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由政府进行管理,适用于全部行业及雇用工人。但雇员不足五人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不在此范围内,这些企业的员工可以自愿参加劳灾保险。中小企业雇主与一般雇员同等看待。同时,公务员及船员亦不适用该法。日本也有私营保险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包括雇主责任险和补充赔偿保险,作为国家劳灾保险的补充。日本的工伤保险赔付包括业务灾害(工作伤害)和通勤灾害(上下班途中伤害)两种。日本政府认为通勤伤害不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雇主责任较少,故两者区别对待。业务灾害的费用由劳灾保险全额赔付,但通勤灾害需要受伤工人支付一部分的负担金。

3.中日工伤制度的比较

中日两国的差别也较大,日本具有较为成熟和有效的工伤保险及预防制度,规则更详细具体。

(1)日本工伤体系较为完备。无论是从完善的法律体系

还是劳动福利的相关机构来看,日本作为发达国家,其工伤保险体系发展较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先后颁布了《劳动基准法》、《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法》、《劳动者事故保险法实施规则》等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搭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之后又多次颁布相关实施细则和法律,包括《雇佣保险法》、《劳动者安全卫生法》以及劳动保险费征收等系列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此体系。中国因为起步较晚,目前主要具有的法律较少,不足之处较多。

(2)日本的工伤保险覆盖更为全面。我国目前工伤保险覆盖面较过去增长很快,但与日本的全国全行业覆盖显然相差很远,并且由于行业费率的细化及浮动费率发展仍未完善,需要向日本借鉴的地方较多。同时,日本除向工伤职工直接支付保险赔偿外,还具有非常丰富的劳动福利事业,较好地全面地保障了受伤职工在工伤后的生活。

(3)日本非常重视工伤的预防工作。我国的工伤预防较工伤保险工作起步更晚,同时,由于国内环境的复杂性,目前发展较为不足。日本在国家机关监督之外,还通过设立民间机构、使用费率杠杆武器等方法进行工伤预防的促进,建立了良好的安全卫生预防体系。

(4)工伤认定的不同。我国的工伤认定种类虽然与日本一样,基本包括工作伤害、通勤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但并无区别对待。日本的通勤伤害雇主和保险支付的责任较轻,需要雇员支付一定补偿金,而职业伤病的划分也具有专门的分类和

补偿金支付标准。日本作为发达国家,其工伤保险体系发展较为完善,中国的工伤保险在起步阶段需要向之学习的不仅是工伤保险体系本身的建设,还包括工伤的预防与职业安全的促进,以及工伤康复的各种技术,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

五、我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据《劳动统计年鉴》、《社会保险统计年报》和《全国卫生统计年报》的统计数据"中国每年工伤事故死亡近2万人"造成不可恢复的永久性伤残人数超过10 万人,每年因职业病死亡5000多人,现存活的职业病患者达40余万人,全国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有2500万人以上。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向我们表明,改革和发展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建国50多年来"政府和企业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发展工伤保险事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与德国、日本等工伤保险事业发达的国家相比中国的工伤保险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不少的差距和问题。

1.从覆盖范围上看,中国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较窄。2010年我国工伤保险参保 人数达到15938万人,虽然参保人数呈逐年上升之势"但比起日本98%左右的覆盖率差距是明显的,而且"投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 而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如煤矿、建筑企业、运输企业等)覆盖率均很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与职工雇工订立“生死合同”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企业发生事故后,往往是政府承担无限责任,没有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这与中国目前生机勃勃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极不相适应。

2.从费率机制上看,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也没有完全形成,使得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中国行业费率档次少,全国仅大连市实行的是19个费率档次,其他省、市都没有超过8个档次;费率差别也拉得太小,如大连市行业费率每档差别仅为0.1% 而邻国日本工伤保险费按行业差别划分,共分为8大产业53个行业,最高费率为14.8%,最低为0.5%,另外各行业都附加0.1%的通勤事故保险费率",行业之间差别费率达25倍。在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上,中国尚未能建立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费率机制上的缺陷使得其在工伤预防、促进安全生产上的经济杠杆作用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既不利于调动安全事故少的行业和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也不能对安全事故多的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和制约作用。

3.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上看,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只偏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有作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很少。 而工伤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都把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以及工伤预防紧紧结合在一起。例如,德国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一手发放所有的预防、康复、工伤待遇,并且将其主要关注方面和工作重点都放在事故预防上,同时尽最大努力提供康复帮助;在资金保证上,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出专款用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事业。而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从而导致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

4.从工伤保险统筹项目上看,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统筹项目太少,至今未将工伤医疗费纳入统筹。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的大项目, 平均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20%~60%,工伤保险机构没有将其纳入统筹范围,企业难以管理,不能切实起到为企业减轻负担的作用。

5.从工伤待遇上看,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把上下班通勤事故列入工伤范围,与其他工伤待遇相同。在一般情况下,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要高于在生产过程中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外遗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生活补助金后,还可重复享受遗属年金;交通事故伤残者若旧伤复发,还可享受工伤津贴和医疗待遇,这样就造成了其他工伤职工心理上的不平衡。

(2)工伤保险待遇中的责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于是,某些企业可能会产生这样的依赖思想:既然我们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医疗费用就应当全部从工伤保险中支出,企业可以“减轻负担了”,因此可以不重视安全生产。对于这种想法和行为,尽管有浮动费率及惩罚条款加以规制,但其约束力仍是有限的。

6.在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管理方面,中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在资金征收方面,有些企业上缴工伤保险费时,瞒报、少报职工人数;有些私营、合资、乡镇小企业,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便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使得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加。

(2)由于国家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处理办法无统一规定, 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开支渠道混乱,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有的计入生产成本,有的在管理费用中列,#有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有的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开支渠道不统一,开支项目混乱。

六、我国工伤保险的解决措施

基于上述的现状和问题,为了尽快完善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借鉴国外工伤保险的成功经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定责任人和受益人。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权利主体的规定方面淡化了劳动的用工形式、用工期限长短、用工身份等因素限制,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可依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义务主体方面,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依照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

2.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费率机制。不同的行业、企业因生产性质、生产条件、管理水平、重视程度等的不同,其工伤事故发生频率、严重程度以及经济损失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中国应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即按照各行业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风险的不同,规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即高风险的、工伤事故发生较多的行业费率相应提高,低风险的、工伤事故较少的行业费率降低。另外还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行业费率各档次之间的差别以及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企业的覆盖率的形式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争取将该统筹的项目纳入统筹,该提供的服务提供到位。

3.重视职业康复工作。职业康复是现代工伤保险的重要一环,它一方面可以为工伤伤残职工恢复劳动和生活能力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和社会的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中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提留、民间赞助等方式筹集资金,与相关医院、疗养院等合办或兴办专门的职业康复中心来开展此项工作,开办为工伤残障人生产辅助用具的工厂,资助工伤残障人购买、修理辅助用

工伤保险 第二篇_工伤保险的基本知识

工伤保险的基本知识

一、工伤及工伤保险

1、 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是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特定疾病。

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并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3、实施工伤保险的意义

① 有利于保证强制赔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 有利于均衡不同企业的负担。

③ 有利于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提高企业、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减少工伤事故处理的难度,这对于工伤事故后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④ 有利于工伤事故赔偿标准相对统一。处理工伤事故是一种难度很大的工作,特别是在赔偿标准上容易引起争议。实行工伤保险后,

【工伤保险】

执行统一的待遇标准,一方面防止因不同企业效益好坏等原因而使赔偿标准过分悬殊,另一方面也可防止受害者“漫天要价”的过分要求。 ⑤ 有利于企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减少事故,减少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4、实施工伤保险的原则

① 无过失责任原则

只要事故发生,不论雇主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无论责任在谁,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赔偿,即无过错赔偿。

② 损害补偿原则

③ 待遇标准从优的原则

④ 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⑤ 评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以此确定待遇的原则

不同的工伤残情和职业病等级,所享受的工伤待遇是不同的,这是补偿的合理性原则。伤残和职业病等级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鉴定确认。

⑥ 个人不缴费原则

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范围

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了工伤的具体范围,分为三类:

第一类,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 患职业病的;

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视同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类,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 酗酒导致伤亡的;

③ 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认定程序

第一、申请

1、申请人: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工伤保险】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申请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 申请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表(由工伤认定申请人填写);

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4、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一级为,十级为最轻。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 第三篇_工伤保险登记表

表1

工伤保险登记表

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表2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增、减)花名册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经办人签字: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纸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且本表采用Excel电子表格填报并报盘(如下表)。

2.日期格式为:年—月—日;人员状态为:在职,离职;参保状态为:正常参保,终止参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巴南区;月缴费工资为:职工本人上年

度月平均工资;

填报单位:

填报日

填报人:

表3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

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重庆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基础信息采集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重庆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基础信息采集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工伤保险 第四篇_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康复,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3、引用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控制程序

4、职责

4.1 总部安全生产部

事故伤害发生后,负责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负责将工伤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等材料转至总部人力资源部、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本人。

4.2 总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负责处理区域分公司和直属项目部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后续工作; 负责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工伤职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负责将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负责将工伤事故处理的材料备份至科技与安全管理部。

4.3 二级公司

负责参照程序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后续工作;

负责在事故伤害发生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负责在事故伤害发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部安全生产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负责按月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负责将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负责将工伤事故处理备案至总部科技与安全管理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

5、定义

5.1 工伤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工伤保险】

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 视同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进入本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3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5.3.1 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5.3.2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管理程序

6.1 工伤保险缴费

6.1.1 企业以职工当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及规定比例2%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1%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6.1.2 每月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向总部财务管理部提供各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金额,各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将工伤保险费用上缴总部财务管理部。

6.2 工伤认定程序

6.2.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直属项目部/区域分公司主管职能部门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同时上报总部科技与安全管理部和总部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总部科技与安全管理部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后,应在10日内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转交至总部人力资源部。

6.2.2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直属项目部/区域分公司主管职能部门应在15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报至总部人力资源部。逾期不报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6.2.3 工伤认定需提供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报表、呈报表

——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手写并加盖手印,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伤者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伤者单位作息时间表及伤者出勤记录

——伤者诊断证明书、病历本、出院记录(原件、复印件)

——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上下班作息时间表和职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卡(表)、居住地社区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的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6.2.4 总部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报至市政府行政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窗口申请工伤认定。

6.2.5 所在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事故发生之日至工伤认定之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等有关待遇,全部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6.3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6.3.1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或者按照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其工伤治疗期结

工伤保险 第五篇_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一、用人单位参保登记

(一)业务定义

新参保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申办材料

1、《营业执照》或职业资格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工程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

6、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2份和数据盘。 注明: 1、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参保前职业健康

体检,且年满18周岁以上。

【工伤保险】

2、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

周岁不再参加工伤保险。

3、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参保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

需提供:(1)工程项目中标书;(2)项目承建合同。(3)用工计划表

(三)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工程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工伤保

险工程项目批量报盘格式》;

2.用人单位签章后附所有申办材料的复印件和《工伤保险工程项目

批量报盘格式》数据盘一并报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

3. 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办理参保登记后到社保局办公室盖章,并将盖章后的所有材料交1份到工伤保险科,完成参保登记手续。

(四)办理条件

涪陵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五)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二、单位信息变更

(一)业务定义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登记所要求的事项发生变更后,向区社保局申请变更。

(二)申办材料

1、《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提供《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供《工商登记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类型变更,提供类型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隶属关系变更,提供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

单位经济性质变更,提供经济性质变更的证明材料;

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变更,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按变更事项提供相应材料到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申请变更登记。

(四)办理条件

在涪陵区社保局已办理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

(五)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可办理

三、单位注销

(一)业务定义

参保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解体、解散、合并等原因而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义务,按规定向区社保局申请注销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二)申办材料

1、《重庆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2、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法定文书、文件或证明材料:

因破产、关闭、撤销、解体、解散、合并、拆分等原因终止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提供法定文书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件。

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文书。

因成建制转出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提供成建制转出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按注销原因提供相应材料到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申请注销登记。

在涪陵区社保局已办理了参保登记并且无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五)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四、用人单位新增参保职工

(一)业务定义

参保单位为新增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业务。

(二)申办材料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和数据盘。

(三)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将申办材料交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为职工办理参保;

(四)办理条件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

(五)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不限。

五、用人单位减少参保职工

(一)业务定义

参保单位的职工因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参军、上学、劳教、劳改或判刑等原因,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关系中断的业务。

(二)申办材料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和数据盘

参保单位将申办材料交区社保局工伤保险科为职工办理减少。

(四)办理时间

除每月25-27日结算期外都可办理。

六、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变更

(一)业务定义

参保职工的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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