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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税率

时间:2018-02-16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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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一篇_上海市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开始执行。原来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及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

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还是服务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分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一种是核定征收(带征),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增值税企业1%,服务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原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政策调整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原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政策调整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ban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新注册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9年注册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新税率执行,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4、地方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国大陆各省市为招商引资,对于注册在本区域的企业推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主要以税收返还为主,即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再把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返还给企业。各省市返税优惠政策不一样,其中以上海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好。

对于在上海注册公司的企业,企业所得税返税比例为实际交税额的10-20%,上海各区及开发区的企业所得税返税比例有高低。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影响,国家在2009年出台了增值税税率降低等优惠政策后,有可能在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上出台新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二篇_上海新注册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

上海新注册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

(1)新注册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

2009年注册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新税率执行,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原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政策调整

原享受地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元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的政策调整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随手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元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大陆各省市委招商引资,对于注册在本区域的企业推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主要以税收返还为主,即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再把一部分企业所得税返还给企业。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和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

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认定标准

一、软件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2. 软件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1]89号)) 财软联盟,全新资讯

3. 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二、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其中,《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2号文件对“开始获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释: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2. 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3.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

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财税[2000]25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

[2000]25号)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文章转自【新企业所得税税率】

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税[2000]25号)

5.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下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2)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商品;

3)不包括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

6. 所得税减半优惠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办流程:

1、申请企业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安装;

2、申请企业填写“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具体操作可参考申报系统的帮助菜单;

3、导出申报表系统中的数据(格式为.zip的数据包),以email方式发送给受理部门联系人;

4、如果申报表填写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通知申请企业提交书面材料;如果申报表填写不符合要求,受理部门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据此重新填写申报表至符合要求;

5、受理部门针对各申请企业提出受理意见,提交给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6、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通过审核的软件产品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7、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市信息委网站公告认定企业名单,申请企业可到相应受理部门领取认定软件企业证书。

办理时限:

1.审批周期:每月一批;

新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篇_最新税率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税率 3% 3% 5%

征收范围

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其他交通运输业和交通运输辅助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

电信物品销售、其他邮政电信业务

文化业的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体育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3%

3%

六、娱乐业七、服务业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5%

5%

5%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 1 -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说明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超过1500元至超过1455元至4,155元4,500元的部分 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超过4,155元至7,755元9,000元的部分 的部分 超过9,000元至超过7,755元至27,25535,000元的部分 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超过27,255元至41,25555,000元的部分 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超过31,375元至45,37580,000元的部分 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

超过57,505的部分

部分

3 0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

2 10 105

3 20 555

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4 25 1,005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

5 30 2,755

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

6 35 5,505

(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7 45 13,50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

数 1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0

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10

750

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

3

超过30,000元至超过27,75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51,75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超过51,75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79,75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超过79,750元的部部分 分

20

经营所得和对企事3,750 户的生产、

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4

30

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9,750 所得。

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

5

35

14,750 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超过15,000元

不超过14,250元的

超过15,000元到超过14,25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7,750元的部分

5

2

- 2 -【新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1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速算扣(%) 除数 20

说明

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30

2,000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

40

7,000

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不超过20,000不超过16,000

元的 元的

超过

20,000元超过16,000元2 到50,000元的至37,000元的部分 部分 超过50,000元超过37,000元3

的部分 的部分

增值税税率表(新)

2009年新变动:

1、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3、取消原增值税政策中对于矿产品的13%优惠税率,对其恢复17%的法定税率。 4、小规模纳税人取消了工业与商业的差别,增值税税率降为3%。

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3 -

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4 -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的税率征收。

五、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注:“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 5 -

新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四篇_2015年企业所得税计算

2015年企业所得税计算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那么,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小微企业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举例说明:

某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8日,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假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该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其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段计算步骤如下: (1)2015年1-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9/12)=1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8万元*20%=3.6万元 (2)2015年10-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3/12)=6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万元*50%*20%=0.6万元 (3)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万元+0.6万元=4.2万元

综上所述,关于最新小微企业的所得税计算方式,可以简单归纳为:先平均分摊,再分别计算。

新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篇_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汇总解读

第一章 总则

注:黑体字部份为《所得税法》内容,实施条例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实施条例内容: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这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简洁、更加严谨;

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是注册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不仅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各地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征收个税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或带征的办法进行税款征收;如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对中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10%-30%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较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节税效果较理想。 例: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实施条例内容: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生产经营活动,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解读:本条主要解释了什么是居民企业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与个人所得税中的对境内有住所、无住所的个人分别情况征税有些类似;判断一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一要看是否注册地为中国境内,二是如果不在中国境内注册,如果其实际管理机构(有效的管理中心、控制管理中心、董事会场所)。在中国境内,也应看作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基本核心,就是它在外国依照法律制设立的,而它的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一种情况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如外国代表处、办事处,一种情况不设立机构如一些外国人在中国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红利、利润、转让资产等等。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实际管理机构要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国家或地区;二是要研究具备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内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1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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