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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南海国际仲裁

时间:2018-02-16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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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南海国际仲裁 第一篇_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新闻汇总

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新闻汇总

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单方面依据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对中国提起强制仲裁,同时向中国提交外交照会及《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与权利主张说明》。

菲律宾要求仲裁的事项主要有三类:

1、中国划定的南海断续线不符合《公约》,是无效的;中国只能在南海主张《公约》规定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

2、点名一些目前由中国控制的岛礁,要求认定特征和法律地位:美济礁、西门礁是菲律宾依据《公约》享有的大陆架的一部分;南熏礁、渚碧礁至多算是“低潮高地”,不能拥有领海,也不在中国大陆架之上;黄岩岛、赤瓜礁、华阳礁、永暑礁不属于《公约》定义的“岛屿”,而是 “岩礁”,只能拥有领海,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菲律宾享有《公约》规定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中国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水域主张和开发生物资源及非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阻止菲律宾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开发生物资源及非生物资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013年2 月19 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约见菲律宾外交部官员,退回菲律宾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拒绝接受仲裁。

2013年3月,依照《公约》附件七的仲裁程序,菲律宾为仲裁庭指派德国籍法官沃夫勒姆(Rüdiger Wolfrum)作为仲裁员,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Shunji Yanai)代中国指派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作为仲裁员。

2013年4月,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指派余下的3名仲裁员:法国籍法官皮耶尔.柯(Jean-Pierre Cot)、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Alfred Soons)、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Chris Pinto)。5人仲裁庭成立,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为庭长。

2013年4月25日, 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赫尔南德斯称: 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已经任命完成全部5名审议中菲南海争端的仲裁员, 接下来将择期开会讨论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但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2013年5月6日,因被披露其妻子是菲律宾人而涉嫌潜在的利益冲突,仲裁庭庭长的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辞职退出仲裁团。

2013年6月21日,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按照原来的指派方法补缺”,于指派了加纳籍的曼萨(Thomas Mensah)作为仲裁庭庭长。

2013 年7 月11日,仲裁庭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选定设在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作为该案书记官处(registry),并通知双方享有对程序规则草案提交意见的机会。

2013年7月31日,菲律宾提交对程序规则草案的意见。

2013 年8 月1 日,中国照会仲裁庭,重申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

2013 年8 月27 日,仲裁庭发布第一号程序令,确定了程序规则及仲裁的初步时间表,并确定2014年3月30日为菲律宾提交书面陈述的日期。

2014 年3 月30 日,菲律宾提交了近4000 页的诉状,阐述了仲裁庭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实体问题。据悉该陈述共分为十章,第一章主要内容是将近270页的文字陈述,其余九章则为支持其诉求的证明文件及地图。

2014年5 月14 日,仲裁庭发布第二号程序令,要求中国在2014 年12 月15 日前提交回应菲律宾诉状的辩诉状。

2014 年5 月21 日,中国照会仲裁庭,再次重申不接受该仲裁的立场,以及该照会不应被视为中国接受或参与了该仲裁程序的声明。

2014年10月4日,菲律宾国防部长加斯明在国会上院的一次预算听证会上表示,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已亲自下令维持南海菲占岛屿的现状,其中包括维修位于南沙群岛的飞机跑道。他说,菲方虽然有经费改善设施,但因为已提出国际仲裁,为免影响仲裁庭的判决,于是停止工事。

2014年12月5日,越南向仲裁庭发表声明宣布立场。据说是支持国际法庭审理菲律宾有关南海问题仲裁案;确认越南驳斥中国南海断续线主张的观点;同时保留越南必要时可能参与该案件之权。

2014月12月5日,美国国务院发表官方研究报告《海洋界限:中国的南海主张》,支持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仲裁案中的第一类仲裁请求:除非中国澄清南海断续线只是对线内岛屿及其根据国际海洋法享有的任何海洋区域的主张,否则中国的南海断续线主张不符合国际海洋法。

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详细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的3个理由:

1、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2、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

3、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2014年12月11日,越南外交部发言人发表声明,反驳中国的立场文件,同时宣布,越南已经要求联合国海洋法法庭仲裁庭在处理菲律宾仲裁案时关心到越南的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17日,仲裁庭发布第三号程序令,指定2015年3月15日为菲律宾提交补充书面陈述的截止日期,2015年6月16日为中国对此提交评论的截止日期。

2015年3月17日,菲律宾外交部称,菲律宾已经向仲裁庭提交了3000多页补充材料,力图让国际仲裁庭受理其对南海部分岛屿的主权声索。

(依据仲裁程序,仲裁庭可能在2015年下半年就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如果裁定有管辖权,将开始审议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事项,并且最早可望于2016年年初作出裁决。如果裁定没有管辖权,则案件终止。)

国际法庭关于该案网页

菲律宾南海国际仲裁 第二篇_南海仲裁案是个国际大玩笑, 美、日、菲该收场了

南海仲裁案是个国际大玩笑, 美、日、菲该收场了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坚决拥护中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的立场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所谓裁决,企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政府随后发表了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和《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表明了中国对仲裁庭所谓裁决不接受、不承认的严正立场,并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2016年7月13日联合国官方微博声明,常设仲裁法院与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国际法院同时发表声明,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自始至终未曾参与所谓的南海仲裁案。2016年7月14日凌晨,联合国官微博转发其机构之一——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官网的声明。国际法院(ICJ)在此希望媒体和公众注意,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结果由常设仲裁法院(PCA)提供秘书服务下的一个特别仲裁庭做出。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至始至终未曾参与该案,因此在国际法院网站上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由此说明,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根本不是“国际法庭”,它的组成和运作根本不具合法性和代表性,它作出的所谓裁决也根本不具权威性和公信力,是完全无效和没有拘束力的①。南海临时仲裁庭与国际海洋法法庭是“互不隶属”的关系,国际海洋法法庭也不会为仲裁结果背书。由此看来南海仲裁案自始至终就是个“囯际玩笑” ,是美菲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交部照会我国驻菲大使馆称,菲律宾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争端提起强制仲裁,并声称其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系统阐述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以及仲裁庭对本案明显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依据, 未来裁决结果作出后,也将不承认、不执行。然而,在菲律宾执意推动下,仲裁庭仍然强行推进程序。菲律宾执意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实质目的是通过仲裁这种手段将其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沙岛礁据为己有,从法律上否定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领土主权争议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范事项;而关于海洋划界,中国政府早在2006年就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作出了排除性声明。虽然菲律宾对南海仲裁案进行了精心包装,但本质上都属于领土主权争议和海洋划界问题。菲律宾的做法违反国际法有关规定,对中国无约束力,不影响中国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来这场闹剧菲律宾早该收场,由于有美国、日本的操纵, 菲律宾一步一步走向歧途。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所谓裁决,企图否定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就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于作出的裁决,郑重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已表明了中国的立场,有关裁决对中国没有约束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坚定支持这一立场。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任何国家、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中菲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的协议,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滥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严重损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有关事项不具有管辖权。其无视南海的历史和基本事实,曲解和滥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力,自行扩权、越权并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违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的一般法理,所作的裁决是无效的。中国不承认仲裁庭的裁决②。由于仲裁庭本身没有执行力,南海仲裁案已经成为废纸。

2016年7月13日上午,国新办就《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有关情况和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立场举行发布会.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表示:第一,这个仲裁庭不是国际法庭,与位于海牙联合国系统的国际法院毫无关系,与位于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有一定关系,但不是海洋法法庭一部分。第二,这个仲裁庭的组成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操作的结果。这个仲裁庭是由5名仲裁员组成,除了菲律宾自己指定的仲裁员,就是来自德国的沃尔夫鲁姆教授外,其他4名仲裁员是由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指定的,他是何其人也?他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现在还是,同时也是日本安倍政府安保法制恳谈会会长,他在协助安倍解除集体自卫权,挑战二战后国际秩序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他也曾是日本驻美国大使。据各种消息证明,这个仲裁庭的组成完全是他操纵的,而且在后来仲裁庭的运作过程当中,他还在施加影响③。由此可见,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其实仲裁结果利与不利对中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认清国际形势和认清帝国主义的本来面目,重要的是如何坚持和调整中国的战略方针。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这个非法的仲裁结果出来后,只有三四个国家一厢情愿地宣称这个结果“有法律约束力”,对菲律宾的南海仲裁案“囯际玩笑” 废纸一张,我国政府及时给予充分有力有据全方位的揭露和反击,世界珍爱和平的囯家果断地表明了支持我囯政府的南海立场.

令人惊讶的是菲律宾对自已花钱,自导自演的南海仲裁案闹剧还切以为喜,素不知美囯已将菲律宾捆绑在重返亚太的战车上,当作亚太再平衡的炮灰.如果菲律宾不认清国际形势,迷途知返,悬崖勒马,菲律宾必将自毁武劝,葬送于茫茫汪洋大海,这是正义战胜邪恶的必然结果。

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国家安全和领土主权大是大非面前,永远忠于祖国, 热爱人民, 爱岗敬业, 依法依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坚决拥护中囯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不承认、不执行、不接受的坚定立场,维护中囯政府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熊五根)

【菲律宾南海国际仲裁】

注释:

①2016年07月14日 17:56新华网《联合国有关机构声明再次说明南海仲裁案无效》 ②2016-07-14 08:55:38新华网《中国外事委员会就南海仲裁案裁决作出声明》

③2016-07-13 13:42 澎湃国际《南海问题发布会现场撕破仲裁庭面纱:挣菲律宾的钱》

菲律宾南海国际仲裁 第三篇_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

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

黎蜗藤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长罗萨里奥在媒体见面会上正式公布,在当天菲律宾正式向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Arbitral tribunal)提出诉讼,要求法庭对中国在南海的主张提出仲裁[1]。中国拒绝应诉,但国际法庭为中国找了一个律师,以之代表中国应诉。此仲裁案至今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但在中国,媒体的报道都是从负面的立场,这不利于人们对整个事件的了解。在此,我特意客观地分析一下整个过程。

菲律宾提出仲裁申请的背景

根据菲律宾的说法,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提出国际仲裁是迫于无奈。从2012年黄岩岛事件开始,菲律宾就一直在南海处于守势。黄岩岛的实控权被中国夺去,菲律宾军事实力和中国乃天渊之别。即便菲律宾有意拉美国和日本为其撑腰,也是远水不能救近火。菲律宾想借助东盟的力量和中国谈判,奈何中国关上了谈判的大门。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总是说中菲之间交流的渠道是畅通的。但事实上,中国不承认黄岩岛存在主权争议,也不肯就这个问题和菲律宾展开谈判。同时,菲律宾在南海其他海域还受到中国海监船只甚至军用船只的胁迫,比如今年5月底仁爱礁事件就是一例。在军事和外交都无望的情况下,菲律宾只能使出最后一招,就是向国际法庭求助。

中国指责菲律宾是无事生非。但事实上,南海、南沙和黄岩岛的争议是一个长久以来存在客观的事实。可见无事生非之说不能成立。

菲律宾要求国际法庭裁决什么?

尽管中国一再认为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请的裁决是有关主权争议。但这并非实情。为了达到国际法庭的要求,菲律宾特意绕过了主权的争议。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出的仲裁有四项[2],都和主权争议无关。

第一,菲律宾认为中国的九段线是不正当的要求(Invalid),是违反《国际海洋法公约》的。

第二,菲律宾认为中国目前在南海所占领的“岛礁”其实只能算是岩石,本身没有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能力。因此,这些岛屿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第三,中国在南海以水底礁石为基础所建造的人造建筑物,俗称高脚屋,没有生成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第四,中国在南海对菲律宾船只的骚扰不合法。

根据海洋法公约,主权争议并不在公约的管辖范围之内。但菲律宾的四项仲裁申请都没有涉及主权归属问题。因此在法理上,海洋法法庭有权受理这些仲裁申请。

海洋法法庭有无管辖权

现在海洋法法庭已经接纳了菲律宾的仲裁申请。在8月30日还通过了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条例(Rule of Procedure)。我想说一下为什么中国专家所认为法庭无管辖权的理由是错误的。

中国方面认为,中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了(a)、(b)、(c)类争端不接受强制裁判程序的排除性声明,因此法庭无管辖权[4]。中国确实在2006年作出过这个排除性声明。但如果我们看一下《公约》第298条的规定:

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a)(1) 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5]

在这个规定中a1款是最相关的。我们可以看到两点。第一,在排除性声明中,只能对第十五、七十四和八十三条适用。第十五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6],第七十四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的程序[7],第八十三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的程序[8]。

菲律宾聘请的律师是美国律师雷切尔(Paul S. Reichler),他是一位经验极其丰富的国际法律师。因此在他的组织之下,回避了关于南海主权和海域的划分的具体问题,也回避了各种程序性的问题,而是主打对划界的标准的处理问题。因此,这些问题都不在中国所提交的排除性声明之列。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对

此有管辖权。可以说,与以前菲律宾各种外交声明中对国际法认识的不靠谱相比,这次菲律宾提出的仲裁申请是经过精心设计的。

中国另一个可以反驳的地方是九段线的问题。比如中国可能可以用九段线是历史性海湾的理由拒绝仲裁,因为在298条规定“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尽管确有一些中国专家认为九段线是历史性海域,但这个意见即便在中国专家内部也非常不统一,中国政府更是从来没有说过这一点(实际上中国政府从来没有给出九段线的定义,见下)。因此,这个理由无法成立。事实上,菲律宾提出仲裁的第一点就是要中国澄清九段线的定义。

李金明还认为,根据时效法,九段线产生在前,而公约产生在后,因此九段线不属于公约的管辖范围。李金明在此混淆了管辖权的问题和公约对此的适用性的问题。公约可能真的如李金明所说,根据时效法并不适用九段线,但这并不等于法庭无权把对此有管辖权。事实上,公约内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九段线正是需要法庭去仲裁。这也正是菲律宾提请仲裁的原因之一。正如一个人有没有犯了盗窃罪,是法庭依据法律的适用性的裁决而定,你不能事先说自己没有盗窃就认为法庭根本没有管辖权。

中国专家还指菲律宾自己也提出声明《公约》不适用其领土的声称:“该签署不侵害或损害菲律宾在其任何领土上行使主权,例如卡拉延群岛及其附近海域。”[9]但正如我上面所论述的,菲律宾所提出的并不是具体的领土或者领海当仲裁,而是一个法理的基础。因此菲律宾的声明对这个仲裁申请并无影响。

此外,《公约》288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因此,法庭对管辖权有最后决定权。

而根据附件七第九条:“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因此中国是否出席或者中国是否接受仲裁,并不是仲裁案是否能够进行的要素。

菲律宾是否滥用了诉讼程序

中国另一种说法是菲律宾滥用了诉讼程序,即诉讼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比如曹群认为[10]:菲律宾事先没有和中国协商就提交国际法庭,既违背了2002年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也违背了公约281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1款:【菲律宾南海国际仲裁】

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还违反了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

1)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2)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在《宣言》中确实写道:“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但中国既拒绝谈判,也很难认为菲律宾无权向国际法庭求助,况且,国际法庭也是和平的方式,亦不诉诸武力。

【菲律宾南海国际仲裁】

第281条并没有规定双方必须以双边谈判的方法解决争端。即便中菲之间已经达成“自行协议选择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但既然“诉诸这种方法而未得到解决”,菲律宾仍然有权把这个问题上交法庭。

第283条确实规定交换意见的义务。但菲律宾和中国之间确实交换过意见,比如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就多次提出中国的九段线不合法,而中国也一再表态说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属海域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比如阿基诺多次宣称中国船只干扰菲律宾船只的运作,但中国一再表态说中国对这些海域有管辖权。菲律宾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在多次国际会议中也做了类似的声明。曹群认为在中菲外交磋商中并无中菲交换意见之事(此点我未能确认),但交换意见并不限于中菲外交磋商一种。菲律宾总统外交部长以及国防部长的声明以及中国相关机构的表态也属于交换意见的一种形式。因此说菲律宾没有尽交换意见的义务在法理上无法成立。

九段线的争议前景如何?

这里我再就菲律宾所提出的四个诉求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关于九段线的问题,我在以往的文章中早已论述过。请参见《九段线仲裁案前景不容乐观》、《九段线的存废》以及《九段线到底是什么》等博文。这里不详细分析。九段线是中国政府刻意回避的问题。曹群的文章中也承认了中国既没有官方的解释,就连学者之间也意见纷纭。我认为,法庭大概不会认为这条线属于

非法,因为九段线根本没有任何法律的定义,但法庭会有相当大的可能裁定这条线是无效的。因此,既然中国从来没有明确说出这条线到底是什么,那么这条线就相当于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对中国和对外国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这是在中国目前没有主动应诉的情况下最可能得到的结果。除非中国主动公布自己的九段线的官方定义。这种做法对中国是有风险的,中国政府大概也不会做。理由不在这里细说了。

细小岛屿有主张经济专属区的权利吗

在公约121条规定:

1.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3.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第三条“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怎样的岛屿才算是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不乏争辩的空间。对于这一点,我认为可以参照中国对其他岛屿的态度。

日本在太平洋中有“冲之鸟岛”(Okinotorishima),此岛和南沙诸岛一样是一个珊瑚岛。东小岛和北小岛能够在高潮时也露出水面,分别有1.6和6.4平方米。日本认为是一个岛。但是中国一直否认其岛的地位,认为这是礁石,无法声称专属经济区。

与之可以类比的是中国占领的美济礁。美济礁是一个环礁。在高潮时不能露出水面,只有在低潮的时候才能有部分岩石露出水面一米左右。和冲之鸟岛相比,美济礁更加没有主张专属经济区的资格,甚至连主张领海的资格都没有(因为高潮时不能露出水面)。

日本现在所占领的钓鱼岛中的主岛钓鱼屿,面积4平方公里。在1896到1942年之间有日本人古贺家族长期生活,最多人的时候有超过100人。可是中国方面一直认为钓鱼岛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因此不能主张经济专属区。

可以与钓鱼屿比较的是南沙最大的岛屿太平岛,面积仅仅为0.49平方公里,仅仅是钓鱼屿的八分之一。中国却认为太平岛可以主张经济专属区。

可见,中国在各个海域中采用了双重标准。我在这里不想说哪个标准才更加正确。但是在国际法庭上,中国的双重标准一定会受到审视。因此在这条中国的

菲律宾南海国际仲裁 第四篇_南海仲裁中文版原文

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 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 《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 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於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於消灭。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

屿,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岛礁的地位︰

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海洋区域的权利和岛礁的地位。仲裁庭首先评估了中国主张的某些礁石在高潮时是否高於水面。高潮时高於水面的岛礁能够产生至少12海里的领海,而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则不能。仲裁庭注意到,这些礁石已经被填海和建设活动所严重改变,重申《公约》基於岛礁的自然状态对其进行归类,并依据历史资料对这些岛礁进行评估。然後,仲裁庭考虑了中国主张的任一岛礁能否产生超过12海里的海洋区域。根据《公约》,岛屿能够产生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仲裁庭认为,这项规定取决於一个岛礁在自然状态下,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不依赖於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的客观承载力。仲裁庭注意到,现在很多岛礁上驻紮的政府人员依赖於外来的支持,不能反映这些岛礁的承载力。仲裁庭认为历史证据更具有相关性,并注意到历史上小规模的渔民曾经利用南沙群岛,且有若干在其上建立日本渔业和肥料开采企业的尝试。仲裁庭认定,这种短暂的利用并不构成稳定的人类社群的定居,且历史上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纯采掘性的。据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南沙群岛无一能够产生延伸的海洋区域。仲裁庭还认为南沙群岛不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产生海洋区域。在认定中国主张的岛礁无一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之後,仲裁庭认为它可以在不划分边界的情况下裁定某些海洋区域位於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内,因为这些区域与中国任何可能的权利并不重叠。 中国行为的合法性:

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中国在南海行为的合法性。在认定特定区域位於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的基础上,仲裁庭裁定中国的以下行为违法了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的主权权利:(a)妨碍菲律宾的捕鱼和石油开采;(b)建设人工岛屿;(c)未阻止中国渔民在该区域的捕鱼活动。仲裁庭还认为,菲律宾渔民(如中国渔民一样)在黄岩岛有传统的渔业权利,而中国限制其进入该区域从而妨碍了这些权利的行使。仲裁庭进一步认为,中国执法船对菲律宾船只进行拦截的行为非法地造成了严重的碰撞危险。

对海洋环境的损害:

仲裁庭考虑了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上的大规模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查明中国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违反了其保全和保护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的生存环境的义务。仲裁庭还查明,中国官方对中国渔民在南海(使用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方法)大量捕捞有灭绝危险的海龟,珊

瑚及大砗磲的行为知情,却未履行其阻止此类活动的义务。 争端的加剧:

最後,仲裁庭审议了中国自本仲裁启动之後的行为是否加剧了当事双方之间的争端。仲裁庭裁定,它对菲律宾海军与中国海军和执法船只在仁爱礁的对峙可能造成的後果没有管辖权进行审议,因为此项争端涉及军事活动,因此为强制争端解决所排除。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近期大规模的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不符合缔约国在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义务,因为中国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不可恢复的损害,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建设大规模的人工岛屿,并破坏了构成双方部分争端的南海岛礁自然状态的证据。

下文为仲裁庭裁决的扩展摘要

本案仲裁庭於2013 年6 月21 日根据《公约》附件七规定的程序组成,以对菲律宾提交的争端进行裁决。本案仲裁庭由加纳籍法官Thomas A. Mensah,法国籍法官Jean-Pierre Cot,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荷兰籍教授Alfred H.A. Soons 和德国籍法官RüdigerWolfrum 组成。 Thomas A. Mensah 法官担任首席仲裁员。常设仲裁法院担任本案的书记处。

关於本案的更多信息,包括《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程序规则》和早先新闻稿以及庭审记录和照片,请见

/web/view/7。程序令、菲律宾的诉求、仲裁庭专家的报告和仲裁庭裁决的非官方中译文将在之後适时发布。

常设仲裁法院背景资料

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 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的政府间组织。常设仲裁法院共有121 个成员国,总部位於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常设仲裁法院为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私人主体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以及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供服务。常设仲裁法院国际局目前为8 个国家间仲裁案件,73 个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以及34 个涉及国家或其他公共主体的合同仲裁案件提供书记处服务。常设仲裁法院共管理过12 个主权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提起的仲裁案。

2013 年7 月,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指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案件的书记处。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规定,常设仲裁法院应当“为仲裁程序提供档案管理,并根据仲裁庭指令提供适当的书记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协助查找和指定专家;发布关於仲裁案的信息和发布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进行庭审;管理案件财务,包括管理案件费用保证金,例如支付仲裁员,专家,技术支持人员和庭审记录员的费用等。书记处也为当事方,仲裁庭和观察员国之间提供官方交流渠道。

仲裁庭关於管辖权和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的裁决摘要

1. 仲裁案的背景

菲律宾和中国间的南海仲裁案涉及菲律宾对其与中国在南海关系的四个事项进行裁决的请求。第一,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对当事双方在南海的权利和义务渊源,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对中国在所谓的“九段线”内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效力作出裁决。第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某些被菲律宾和中国同时主张的岛礁能否被恰当地定义为《公约》下的岛屿,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这些岛礁在《公约》下的地位决定它们所能产生的海洋区域。第三,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在南海的某些活动是否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包括妨碍菲律宾行使《公约》下的主权权利和自由或者进行损害海洋环境的建设和渔业活动。最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的某些行为,尤其是自本仲裁启动之後在南沙群岛大规模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双方之间的争端。

中国政府在此前进行的一系列程序中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并在其外交照会、2014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於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国《立场文件》”)、中国驻荷兰王国大使至仲裁庭成员的信函以及多次的公开声明中重申了这一立场。中国政府同时明确表示,这些声明和文件“决不得被解释为中国以任何形式参与仲裁程序”。

《公约》的以下两个条款规定了争端一方反对法庭的管辖权但是拒绝参与程序的情况:

(a) 《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b) 《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在整个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以履行查明其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的义务。关於管辖权,仲裁庭决定将中国的非正式函文视为等同於对管辖权的异议,并於2015年7月7日至13日进行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就管辖权问题向菲律宾提问,其中包括中国非正式函文中没有提出的潜在问题,并於2015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管辖权裁决》”),对一些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裁决并推迟将其他问题进一步与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一同审议。关於实体问题,为了验证菲律宾的诉求的正确性,仲裁庭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书面陈述,於2015年11月24至30日对实体问题进行开庭审理,并在庭审之前和庭审过程中就菲律宾诉求向

其提问。仲裁庭还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从英国水文办公室、法国国家图书馆、法国国家海外档案馆的档案中获取南海的历史记录和水文测量数据,并与其它公共领域的相关资料一起提供给当事双方进行评论。

2. 双方立场

菲律宾在仲裁过程中共提出了15项诉求,请求仲裁庭裁定:

(1) 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如菲律宾一样,不能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允许的范围;

(2) 中国主张的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南海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相违背,这些主张在超过《公约》明文允许的中国海洋权利的地理和实体限制的范围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黄岩岛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4) 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岛礁;

(5) 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门礁(包括东门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但是它们的低潮线可以作为分别测量鸿庥岛和景宏岛的领海宽度的基线;

(7) 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

(8) 中国非法地妨碍了菲律宾享有和行使其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9) 中国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公民和船只开发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10) 通过妨碍其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中国非法地阻止了菲律宾渔民寻求生计;

(11) 中国在黄岩岛、仁爱礁、华阳礁、永暑礁、南薰礁、赤瓜礁、东门礁和渚碧礁违反了《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12) 中国对美济礁的占领和建造活动:【菲律宾南海国际仲裁】

(a) 违反了《公约》关於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规定;

(b) 违反了中国在《公约》下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以及 (c) 构成违反《公约》规定的试图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

(13) 中国危险地操作其执法船只给在黄岩岛附近航行的菲律宾船只造成严重碰撞危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

(14) 自从2013年1月仲裁开始,中国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争端,包括:

(a) 妨碍菲律宾在仁爱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权利; (b) 阻止菲律宾在仁爱礁驻紮人员的轮换和补给;

(c) 危害菲律宾在仁爱礁驻紮人员的健康和福利;以及

菲律宾南海国际仲裁 第五篇_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全文

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

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 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 《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 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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