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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时间:2018-02-13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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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第一篇_2015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涨工资 养老金按工龄划分

2015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涨工资 养老金按工龄划分 欢迎访问天津事业单位考试网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2015年第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5月底以前各地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备案,启动实施这项改革。事业单位涨工资方案已确定,养老金如何改革?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以工龄划分等级

之前有报道称,一些50多岁的事业单位职工,因担心改革触及自身利益而寻求提前退休。这种担心的前提是,他们猜测改革或以一般退休年龄划线。但这并无依据。

对以年龄划线,说法其实很多。此前有地方官员建议,为减少改革阻力,可将更多人划为制度的“老人”,如以45岁来划线。还有人说,可从改革时起,之后入职的按新办法,在职的将年龄折算成缴费年龄。

对外经贸大学员工福利与社会保障系主任孙守纪认为,对完全按政策出台所在年份,相关待遇“一刀切”的担忧,不用过于紧张。他指出,事实上,不少涉老待遇的遗留问题,正是由于当年政策出台时,因退休时间前后不同而造成待遇截然不同,“未来应该不会这样”。

孙守纪认为,未来或将根据工龄进行改革,“如以工作30年为标准,超过的按原制度,有利于减少阻力。年龄小、工作时间短的还有较长时间,可建立职业年金制”。他指出,为避免新政策导致退休待遇降低情况,国家可能同步出台配套政策,对改革时仍在职的人员予以政策倾斜。

机关事业单位退人员养老金上调

自2005年开始,我国每年都要调整一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完成了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北京每月人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3050元排在首位。

31个省市区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各不相同,一般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两种方式。以湖南省为例,普遍调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本人

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适当倾斜,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 每月增加70元。

在调整幅度上,各地基本按照国务院要求,上调幅度均为10%左右。以河南省为例,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764元,2014年调整后月人均增加176元,增幅约为10%。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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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第二篇_201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消息

201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消息

退休涨养老金按工龄划分 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以工龄划分等级

之前有报道称,一些50多岁的事业单位职工,因担心改革触及自身利益而寻求提前退休。这种担心的前提是,他们猜测改革或以一般退休年龄划线。但这并无依据。

对以年龄划线,说法其实很多。此前有地方官员建议,为减少改革阻力,可将更多人划为制度的“老人”,如以45岁来划线。还有人说,可从改革时起,之后入职的按新办法,在职的将年龄折算成缴费年龄。

对外经贸大学员工福利与社会保障系主任孙守纪认为,对完全按政策出台所在年份,相关待遇“一刀切”的担忧,不用过于紧张。他指出,事实上,不少涉老待遇的遗留问题,正是由于当年政策出台时,因退休时间前后不同而造成待遇截然不同,“未来应该不会这样”。

孙守纪认为,未来或将根据工龄进行改革,“如以工作30年为标准,超过的按原制度,有利于减少阻力。年龄小、工作时间短的还有较长时间,可建立职业 年金制”。他指出,为避免新政策导致退休待遇降低情况,国家可能同步出台配套政策,对改革时仍在职的人员予以政策倾斜。

机关事业单位退人员养老金上调

自2005年开始,我国每年都要调整一次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完成了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工作,北京每月人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3050元排在首位。

31个省市区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各不相同,一般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两种方式。以湖南省为例,普遍调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 金 11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适当倾斜,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 员,每月增加70元。

在调整幅度上,各地基本按照国务院要求,上调幅度均为10%左右。以河南省为例,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764元,2014年调整后月人均增加176元,增幅约为10%。

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约6.5%

提交审查的预算报告写明,自2016年1月1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根据预算报告,这一调整是基于统筹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物价涨幅等因素。2016年我国将努力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促进在职和退休人员待 遇水平协调增长;还将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坚持精算平衡,建立更加透明易懂的收付制度,进一步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

预算报告提出,2016年,我国还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研究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第三篇_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事业单位退休金如何发放 缴费后工资不降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事业单位退休金如

何发放 缴费后工资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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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这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进入缴费时代。

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怎么样?

事业单位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资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退休后的退休金大概为退休前的80%到90%,如果一名公务员退休前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那么退休后能拿到4000到4500元。

由于退休前工资跟职务密切关联,所以还出现了“提职一日游”的现象,即退休前提个职位,为了退休后多拿点儿工资。北京中公教育

事业单位改革后,按照《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员工,养老待遇不再和职称、级别挂钩,而是和企业职工一样,在职时单位和个人都要缴费,退休后到社保领取养老金。

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照缴费工资的8%缴纳。单位交的钱计入统筹账户,形成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交的钱全都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才能支取。个人账户部分可以继承,超额部分由社会统筹补充。北京中公教育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本着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初衷,机关事业单位还会实施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不再由原单位发放,而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避免了一些退休职工较多、退休金负担较重的单位不敢给在职员工涨工资的局面。北京中公教育

为了配合养老并轨,降低改革的阻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方案也配套出台。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3个实施方案并已经发到各单位,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的解释,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如果不是极特殊情况,待遇水平都会有所增加,至少是不降低。

事业单位退休养老金怎么发?

改革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来发放。 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还和以前一样,维持原待遇不变。2014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完全按照新办法实施,在职时缴费,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和。北京中公教育

情况最复杂的是单位的“中人”,也就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10月1日之后退休的这部分人,在《决定》中,改革前算作“视同缴费”。“中人”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退休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中人”,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金的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者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缴费年限累计满了15年的“中人”,这次改革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会有所限制。

因为这次改革设定了一个过渡期,因此缴费年限累计满了15年的“中人”,在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就比“新人”多出一块,在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还会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于“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怎么计算发放,相关政策还在制定当中。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第四篇_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2015年事业单位退休原有待遇不降

近日,山东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表示,在政策的制定中遵循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将确保工作人员退休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津贴补贴均纳入个人缴费基数

根据《意见》要求,对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将全面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韩金峰解释说,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里的编制外人员,虽然没有纳入此次的改革范围,但这部分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省厅将继续推动这部分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将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

纳入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对于个人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文件规定,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

据了解,该《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我省已有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均按这一文件执行。而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实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根据实施时间和工作时间不同,文件对“老人”“新人”“中人”划定了不同的计发方式。

对于《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也就是“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账户储存额除以月数。

《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同属“中人”,《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设立10年过渡期保障退休待遇

新文件对“中人”设立了10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发给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础养老金中缴费每满1年发给1%,体现的是“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之和,体现的是“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韩金峰表示:“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这样更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此外,文件中还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也将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第五篇_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问题及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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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问题及政策研究 作者:刘练

来源:《商业文化》2015年第03期

2014年10月1日开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试点多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终于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按照政策设计,我国将建立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将不再由国家财政负担,改由个人缴纳部分资金。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众多利益群体,需要多个环节的配套和完善,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双轨制”的养老保险制度,超过4000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由财政负担,而广大的城镇职工则需要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而且在退休后,城镇职工领取的养老金仅占退休前工资的60%,机关事业单位则可以领到退休前工资90%比例的养老金,制度的不公平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养老保险改革的呼声愈发强烈。另外,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退休职工数量不断增多、寿命不断增长,国家财政压力与日俱增。近年来,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先后在陕西、重庆、上海、浙江、广东等省进行了养老保险改革的试点。然而由于改革势必涉及相关群体的自身利益,改革的过程中充满了博弈,改革试点六年之久,一直没有在全国顺利开展。直到2015年,中央政府终于正式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同步进行改革,并且不再试点,在全国同步进行。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政策

(一)严格界定基本养老金享受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人事退休制度息息相关。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人均寿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身体素质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因此延迟退休年龄成为人事退休制度改革的趋势。延迟退休不仅可以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化利用,又可以延迟退休金的发放年龄,缓解财政负担。为了减少延迟退休政策推行的阻力,不对当期的就业状况造成太大影响,我国应该实行弹性的退休政策。另外,为了杜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早退的问题,应该加强管理,健全约束机制,从严审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并轨,为人员的自由流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为了更好的衔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养老保险制度,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良好的转移接续机制,原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工作后,企业要帮助其建立新的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将原来的职业年金等并入企业年金,不能因为工作单位的变动,导致职业年金无法接续,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岗位流动后的养老待遇。同时,要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来的工龄视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第六篇_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解释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解释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1、为什么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跨地区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对“双轨制”、“待遇差”等问题,社会反映强烈,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先后多次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并作出重要指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改革的基本思路,认真开展改革政策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精心测算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我省改革实施意见,同时在全省选取近60万人作为测算样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测算,并在7个市启动先期模拟运转,为实质性操作积累了经验。1月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后,我们结合我省实际,加快政策研究步伐,制定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实施。我省成为国务院《决定》发布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

加快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具体实践,对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率先在全国出台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改革的决心,有利于全省上下进一步明确改革任务,及早安排部署,稳定各方预期,确保我省改革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

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3、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改革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需要说明的是,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继续推动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再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并调整相关待遇。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这样规定,符合《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与企业缴费政策保持一致,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有利于促进缴费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待遇。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缴费工资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和低于60%的,分别按300%和60%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

在缴费基数方面,我省根据国家政策精神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均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需要说明的是,在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在单位工资总额中还包含编制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都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5、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怎样保证改革前后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是大家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国家确定,要立足于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为此,我们在研究制定政策时,总结吸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成功经验,坚持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的原则。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之和。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总的来说,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这样更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未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是此次改革的难点。如何解决呢?我们在《实施意见》中规定,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这种办法,与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相统一,有利于公平合理确定“中人”退休待遇,同时改革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覆盖率也有所提高,有利于实现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

为更好保持“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障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7、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怎么调整?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一做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造成待遇的不平衡。

8、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我省是怎么考虑和规定的?会不会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可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在财政分级管理体制下,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有一定难度。因此,我省现阶段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同时,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负担系数、替代率水平相对较高,基金支出压力较大,为了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我省《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9、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指设区的市,含省

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这就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人员正常流动,打开了“通道”。

10、为什么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

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多层次的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这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11、我省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如何实现与新制度的平稳衔接?

自1993年以来,我省多地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实行了单位和个人缴费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退休费用的统筹互济,切实减轻了一部分单位的负担,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这种模式仅是实行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在基本的退休制度、退休条件、退休待遇、管理体制等方面都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革,既不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也不符合现代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客观规律,需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并入改革后的新制度。

实现原有政策与新制度的平稳衔接,妥善处理好现行试点中有关问题,是此次改革面临的十分现实的一个问题。对此,我省在《实施意见》中作了规定: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轨。改革前,各地已积累的统筹基金并入新制度统一使用,应收未收的养老保险费要确保征缴到位。各地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于缴费与本人退休待遇不挂钩,为保持政策的衔接和人员待遇的平衡,按照国家精神,要返还本人。返还的方式是,已退休的人员一次性发放,仍在职的人员可在其退休时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12、如何确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保障广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确保改革顺利实施的基本要求,我省在制定政策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考虑,从多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通过建立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作为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

保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同时,为避免部分非财政供款单位因欠费造成退休人员待遇降低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确有困难的非财政供款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二是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三是加强经办服务。按照全省统一业务经办流程,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由社保机构按时足额支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3、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面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实施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下一步,还要根据国家有关配套政策,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还有许多细致复杂的工作要做,不能一蹴而就,必须积极稳妥、一步一个脚印扎实推进。当前,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我省改革实施细则,制订全省统一的经办业务流程,打造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加快推进改革步伐。二是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全面解读政策,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分期分批、分层次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政策知晓度和执行力,为改革顺利推进打好基础。三是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信访维稳和舆情工作预案,妥善处理社会关切和群众来信来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省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名词解释

一、“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省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时上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乘积。主要体现职工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大小,并通过养老金计发与之挂钩,建立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二、“职工负担系数”,是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值,“职工负担系数”越高,养老负担越重。

三、“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重。替代率越高,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相对越高,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则较难维持,更可能出现基金收支缺口。

四、“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覆盖率”,是指新办法养老金高于老办法养老金人数占总退休人数的比例。这一比例越高,说明新办法养老金覆盖到位的人数越多,越有利于保持改革前后退休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第七篇_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近60年的退休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 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 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十二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 社会各方面共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 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只有5000万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 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5年时间,改革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 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 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必须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 为矛盾的焦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了制度公平和规则公 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四)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 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3.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 2号,以下简称†决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4.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有哪些?

答:概括起来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多缴多得原则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 业单位引发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在优化养老待遇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不降 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机 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综合考 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 革,不再搞局部试点,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5.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涉及离休人员和编制外的人员。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 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拖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不实行实账积累。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

7.改革后,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怎么衔接?

答: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即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 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8.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

答:计算‚中人‛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新制度(或‚统帐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帐户,则退休时的个人 帐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 加上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帐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

9.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 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同时,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1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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