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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条例

时间:2018-02-12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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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条例 第一篇_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

2015年8月13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报道说: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9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对推动巡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实践深入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巡视工作条例》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巡视工作条例》。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巡视机构要严格

依照《巡视工作条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积极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巡视工作条例》精神,切实提高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巡视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适时对《巡视工作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通知要求,有关中央部委和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巡视工作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巡视条例】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巡视条例 第二篇_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全文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1] 。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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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巡视条例】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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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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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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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1] 。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程序【巡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1] 。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 - 5 -

巡视条例 第三篇_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

心得体会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施行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党内监督的利器,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深入开展巡视工作的重要遵循和保障。<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巡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今年以来,按照新机制、新办法,各级党委对县区派出了巡视组,对包括统计部门的政府部门进行了巡视监督,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作为统计局干部职工,我们要站在统计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化认识,积极拥护,把巡视工作作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和重要保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巡视工作,是对统计系统干部职工政治上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章赋予的职责。巡视工作如同机车上的制动器,对党员干部的权力具有约束和保护功能,对滥用权力的越轨行为具有防范和矫正功能。

建立健全工作体制,即坚持推进制度改革,通过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优者

胜、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只有坚持推进制度改革,才能激发起领导们的工作动力,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条例》对于巡视工作的开展极为重视,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也是党的十六大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进行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这是由他们的地位职权所决定的,所以做好巡视工作对领导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加强党内监督,陆续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定能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不少经验。几年来,在党中央的坚持领导下,巡视工作的内容不断拂去,领域不断拓展,力量不断加大,巡视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的促进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促进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解决了一些群众反应突出的问题,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豆 科

巡视条例 第四篇_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巡视工作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巡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加强对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国资委党委巡视工作暂行办法》、《国资委巡视组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关于被巡视中央企业配合国资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巡视条例】

第二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及上级机关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保证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工作安排的推动落实,促进企业和员工“两个科学发展”,助推集团公司创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能源集团。

第三条 巡视工作在“大纪检”工作模式指引下,对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全面体检”,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同时,加强与上级机关、集团公司总部有关部门等监督检查工作的协调配合,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注重成果运用、增强监督实效。

第四条 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积极配合巡视工作。被巡视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职工应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视企业应当营造自觉接受监督、职工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巡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巡视工作在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进行。集团公司党组研究、部署和指导巡视工作,审议巡视工作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成立集团公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集团公司巡视工作,研究解决巡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集团公司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党组有关领导同志担任,成员为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巡视条例】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巡视办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巡视工作计划及方案,组建巡视组。

(二)承担集团公司巡视工作制度建设、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汇总巡视工作成果,向集团公司党组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向被巡视企业反馈巡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六)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根据集团公司党组部署成立巡视组。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1-3名,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成员若干名。

第九条 巡视组负责对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巡视,重点就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特别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况。

(二)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措施要求的情况。重点了解是否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反集团公司规定和要求的行为;是否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反映本单位实际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决策情况。重点了解是否按照要求建立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是否建立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有关“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否按规定和程序由集体讨论决定。

(四)选拔任用干部情况。重点了解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重点了解被巡视单位是否建立并逐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惩防体系;是否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全面履行领导职责。

(六)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否重视“四好班子”建设,是否坚持厂务公开、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班子成员是否恪尽职守、团结协作,是否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领导人员是否认真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七)开展作风建设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否重视作风建设,是否坚持党务公开和群众路线;是否发扬党内民主,正常召开民主生活会;是否存在以权谋私、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独断专行、慵懒散软等问题。

(八)企业制度运行及加强风险管理等情况。重点了解被巡视企业是否建立了符合自身实际的规章制度,是否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化水平。

(九)集团公司党组、党组纪检组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巡视组为集团公司非常设机构,部分巡视组工作人员为兼职人员。巡视组工作人员在巡视期间由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共同管理。

第十一条 巡视组工作人员要求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工作秘密。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政策法规、纪律条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三章 巡视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巡视前,根据集团公司党组要求,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向集团公司总部有关部门了解被巡视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二)巡视办根据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视重点,制定巡视工作方案,报集团公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集团公司党组审定。

(三)巡视工作方案审定后,巡视办根据巡视工作内容,商集团公司总部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巡视组,确定巡视组组长,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被巡视企业下发巡视通知书。

(四)巡视组进驻被巡视企业后,向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五)巡视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巡视组对收集到的情况和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视工作报告,征求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巡视工作报告应包括巡视基本情况、被巡视企业的经验做法,重点是存在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建议。巡视组成员应对巡视工作报告进行充分讨论,意见不一致时,按照组长的意见成稿,但必须附有不同意见。

(六)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党组决定。必要时,集团公司党组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巡视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的汇报。

(七)巡视报告经集团公司党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八)根据实际情况,巡视组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等方式了解被巡视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汇报。巡视组听取被巡视企业的工作汇报,重点是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工作、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等方面的汇报。

(二)列席会议。巡视组根据需要,可以列席被巡视企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行政办公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三)收集意见、受理信访。巡视组应开通邮政信箱、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等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听来电、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深入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在巡视期间,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来电,做好登记、接待和记录,重要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巡视组应科学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以适当形式对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并对测评和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五)开展访谈。巡视组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对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六)调阅、复制资料。巡视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阅、复制被巡视企业有关问卷、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走访调研。巡视组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企业的所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实地调研,进一步了解被巡视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八)请示报告。巡视组对于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认为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情有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协助。

巡视组对于巡视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经请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集团公司党组后,可以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核。

第十四条 对集团公司党组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依据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对于被巡视企业涉及的不同问题移送或转交不同部门处理,并跟踪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被巡视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被巡视企业的配合与整改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二级机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配合巡视和整改报告制度,明确配合巡视事项及整改方案、措施、时限、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并按照巡视组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被巡视企业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设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与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沟通联系,协调安排巡视工作有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巡视企业应当将巡视工作联络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责任分工、联系方式报集团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被巡视企业应当按照巡视工作要求及时研究部署,做好以下工作:

巡视条例 第五篇_学习巡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巡视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科学总结巡视工作基本经验,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战略高度,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战略性制度安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各部门务必不折不扣地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让铁规发力,让制度生威。

《条例》让巡视监督这把“利剑”更锋利、更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巡视条例是党内监督之利器。有了这个利器,才能更好地发挥巡视利剑作用。王岐山同志指出,巡视条例是制度的笼子和巡视的依据,对巡视工作是强有力的指导、强有力的规范。

《条例》的颁布实施既传递了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强烈信号,又体现了依法依规治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巡视工作的具体要求。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授权更加充分。要想使巡视这把利剑发挥作用,就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获得充分授权,这些权力包括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巡视对象和范围的延伸、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等。比如,《条例》改革了巡视工作领导体制,规定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利于巡视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相互融合、无缝对接;强调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的要求;而专项巡视以及抽查个人事项报告、询问知情人和专项检查条款的增加,则使巡视监督更加灵活机动、精准有效。

职责更加清晰。《条例》对巡视监督的定位更加明确,重点更加聚焦,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紧扣“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坚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彰显了巡视监督的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程序更加规范。巡视监督要想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开展。为此,《条例》要求,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并明确规定了巡视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尤其是对巡视前的协作配合、巡视中的请示报告、巡视后的线索处置等,都严格了程序规范。

问责更加有力。《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主要责任人责任、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责任、巡视组长的履职责任、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特别强调对履职不到位的都要追责,并详细列出问责情形和处置标准,充分体现了在纪律要求上一视同仁、没有特殊。

体现巡视工作创造和积累的有效“剑法”

《条例》认真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实践创新经验,既是党内法规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也是党内监督理论的丰富发展。《条例》主要体现了四个转变。

在指导思想上,由过去面面俱到、大包大揽向发现问题、形成震慑转变,充分体现了抓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的辩证思维和工作方法,有利于增强监督实效。

在巡视对象上,由重点监督向全覆盖、无死角转变,对省级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增加了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增加了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并明确将省级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巡视范围,充分体现了巡视无空白、监督无例外。

在巡视方式上,由固定单一向机动灵活、精准有力转变,在总结常规打法的基础上,提出了13种巡视方式,特别强调针对“三个重点”和巡视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巡视,体现了巡视的随机性、灵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巡视条例】

在巡视布局上,由过去注重分级负责向全国“一盘棋”转变,强调要“坚持中央统一领导”,这与试行《条例》中的“坚持党的领导”相比更加明确,特别提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更加有利于形成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国“一盘棋”的战略态势。

以知促行 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利剑”作用

当前,河北正处于调整结构、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改革发展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也面临着京津冀协同发展、北京携手张家口举办冬奥会的重大机遇。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我们要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既要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打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金山银山”,又要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严纪律、纠“四风”、反腐败,营造政治生态的“绿水青山”。

这其中,巡视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要内化于心,用深入学习宣传来实现。《条例》的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必须把学习宣传放在首位。各级党委要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精神作为管党治党的紧迫任务来抓,通过常委会议、理论中心组进行专题学习;各相关部门要正确理解、严格落实各项规定,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巡视工作;各巡视机构和巡视干部要深刻领会、熟练掌握,严格执行规定,依纪依法巡视;要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基地作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原原本本通读《条例》,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要综合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形成浓厚氛围,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要固化于规,用健全的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来保障。《条例》是管全党的、治全党的,各地情况不同,必须因地制宜。按照中央要求,当务之急是要结合河北实际,深入调研论证,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既要体现《条例》精神,又要兼顾河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于法周延、于事有效,充分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既有的巡视监督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抓紧修订完善,该制定的制定、该完善的完善、该废除的废除,为巡视工作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要外见于行,用实际工作成效来检验。《条例》学习贯彻得怎样,主要体现在工作成效上。要看巡视发现问题的能力是不是增强了,问题整改落实是不是到位了,党风政风是不是好转了,腐败蔓延势头是不是遏制了,群众的认可度和“获得感”是不是提高了,河北的政治生态是不是优化了。要以“六看”为标准,对照《条例》找差距、定方向、强措施,全面提高巡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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