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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社会性

时间:2018-02-1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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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社会性 第一篇_浅谈假新闻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

浅谈假新闻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

专业:新闻传播 班级:新闻10 学号:E100134009 姓名:洪云垚 指导老师:颜春峰

摘 要:近年来,假新闻的传播范围越来越广,而且层出不穷,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新闻资源,更误导公众、混淆视听,削弱新闻的公信力,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文结合假新闻的特点,针对假新闻的由来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性,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试图寻求一条解决的途径。

关键词:假新闻;社会危害性;影响;对策;分析研究

世界上自有新闻之日起,假新闻便如幽灵一般无处不在,无孔 不人,令人防不胜防。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新闻系主任张涛甫曾对《新闻记者》2001—2010年“十大假新闻”样本分析,即最富有想象力的假新闻,最伤中国人心的假新闻,最让人作呕的假新闻等,新闻的虚假性造成了一波又一波的官司,由此可见,假新闻已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鉴于此,本文针对假新闻的由来以及假新闻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研究,希望对新闻传播事业有所帮助。

一、 假新闻类型及产生的原因

从新闻报导角度来看,当前的假新闻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社会假新闻。近年来,社会假新闻一直居高不下。在2001-2006年《新闻记者》(上海文新集团所属单位)评选的造成重大影响的年度“十大假新闻”中,此类新闻占到总数的45%。2007年以后,该类假新闻仍然高居榜首,2007年被评的10条中占到了7条;2008年、2009年,也分别占到全部“上榜”假新闻的50%。社会类假新闻对社会的影响直接,后果严重。如今年2月,一则源于网络的“山西21日凌晨将有大震”的消息,使得太原、晋中等六地市的3000万市民寒冬深夜露宿街头,“躲避地震”。又如今年7月,广州市政协一份《关于广州市电视台综合频道增加普通话节目播出时段的建议》的提案,被部分网民和媒体放大、曲解,变成了“广州电视台要取消粤语”、“岭南文化垂危”,引发数百人聚众集会。海外媒体也给予高度关注,一些香港“80”后甚至发起“撑粤语”的游行活动予以呼应。

2.政治假新闻。据分析,2006年以前,由于把关严格,政经类假新闻出现频率很低。但是,2007年以来,政经领域的假新闻有增多趋势。问题严重的是,这类假新闻并不都是出自于都市娱乐类的小报小刊,一些主流媒体,甚至是权威媒体,也成为假新闻的发源地。如首发“我国当前0.4%的人掌握了70%的财富”这则消息的是《上海证券报》;“发改委称下半年CPI涨幅达7%”的消息,来自于《经济参考报》;“发改委称三年内不征收房产税”的消息,来自于《经济日报》的门户网站《中国经济网》;“国资委:国企负税系私企平均值五倍多”这一消息,首发媒体竟是中央党报《人民日报》(2010年8月4日第10版)„„

政经假新闻事关民众切身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辽宁新民境内探明特大油田”的消息、“西安将成为中国第五个直辖市”等政经假新闻,均引起股市震荡,一些当地股票上下波动剧烈,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及股民的利益。

3.文体假新闻。文体娱乐类假新闻一直是媒体的重灾区,也是“三俗”文化的主要表现形式。“杨振宁证实夫人翁帆怀孕3个月”、“孙中山先生系韩国后裔”、“世界杯朝鲜队输球后四球员失踪”、“赵本山移民加拿大”等假新闻,无不散发出制作者猥琐、挑衅和阴暗的心理。一些严重失实的,特别是有关民族和国家问题的假新闻、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如“孙中山先生系韩国后裔”的假新闻出现后,一时间激起了无数网民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腾讯网有16万网民留言,超过99%的网民对韩国表示愤怒。直至韩国驻华大使辛正承正式辟谣后,此事才告一段落,但其影响并没有消除。一项网民调查显示:近年中国网民对韩国的好感度低于日本。有些文体假新闻,表面针对的是娱乐圈的个人隐私,但后果同样严重。如“《建国大业》主创人员多入国外籍”这则不实消息,引发了“谷歌”大约30万个相关网页的热议,形成了又一拨对贫富差距、社会不公的批评热潮。有的说,这是“新十一国联军进军中华给国家祝寿”;有的说,“建的什么国,原来建的是联合国!”一位青年人说:“我当时心里好不平衡啊!它给人的信号是:好像这个国家快要不行了,这个国家肯定是有问题的,所以精英都跑光了。”

从新闻制作方法来讲,假新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故意编造的假新闻。据年度“十大假新闻”的主持者、《新闻记者》主编吕怡然等专家介绍,纯粹炮制、捏造的假新闻总体上要比其他类型少,并且大多为娱乐性、社会性的。如2007年“河南新郑市原副市长出狱后卖烧烤”、“纸箱馅包子”,2008年“比尔·盖茨花亿元租房看奥运”、“上海方言‘嗲’字收入《牛津英汉词典》”,2009年“杨振宁证实夫人翁帆怀孕3个月”等假新闻,均是制作人无中生有、凭空臆造的。这类假新闻虽然为数不多,但其影响极为恶劣,因为它完全违背了新闻从业者应有的职业操守,突破了人的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2)细节不实,造成新闻失实。这类假新闻所占比例很大。有的是从业人员为吸引眼球故意拔高英雄,如“兵妈妈认了176个兵儿子”的作者,是因为文章“感人的分量及细节不足”,被领导要求“改写”了四次;有的是对稿件不加调查,无限放大,如“三省四地争朱熹故里,花40亿为圣人做寿”的文章,则是作者将当地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一股脑儿“叠加”到了纪念朱熹的活动上;有的是道听途说,将小事炒成大事,如2007年在广州盛传的“注红药水西瓜”,就是某记者无意听到顾客的怀疑,未经核实便轻率予以报道,媒体反复转载、炒作后,一时使人心惶惶,瓜农损失惨重;有的是取其一点,不及其余,如“武大书记提议大学应招收高价生以还债”的报道,则是《长江商报》的断章取义、严重曲解,在全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共计有200多家媒体转载,不仅影响了武汉大学的声誉,而且对整个中国的高等教育界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3)捕风捉影、添油加醋的虚假报道。这类假新闻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京华时报》2009年10月16日刊登的“国家公务员报名首日最热岗位报录比为4723:1”中所描述

的竞争最激烈职位排名及其他相关数据,系2009年度中央机关招考数据;2009年“陈永贵之子陈明亮涉赌涉毒被刑拘”,是媒体对“陈明亮”的身份未加核实便冠上了“陈永贵之子”的名号。今年造成恶劣影响的,如“发改委称三年内不谈房产税”,实质是发改委下属的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接受记者采访时的个人观点,被放大成国家政策;“石家庄积雪比人高”的图片,实际上描述的是2008年12月意大利一场暴雪中的情景;

3、近年来,我们对防止和处置假新闻采取了多种办法,包括新闻媒体开展“三项教育学习”活动和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造假新闻仍然防不胜防,“风头来了就好一点,风头过去了又卷土重来”。这是有其深层次原因的: ① 社会原因:政治影响和社会风气的影响等。

(1)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下降,直接影响了媒体素质。一些资深新闻研究人员、媒体总编和记者编辑在接受采访时,普遍对当前假新闻频发的现象感到悲观和无奈。他们说,在整个社会“道德滑坡”的大背景下,将假新闻频发的原因完全怪罪于新闻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身上,是不公平的。他们认为,“上梁不正下梁歪”,几乎整个社会都在造假,领导讲官话、套话,文风不正,光让新闻界老老实实,怎么做得到呢?

(2)重政治轻业务,媒体综合素养培育不够。我国的新闻管理不可谓不严格。中央领导部门有月评组,各省(市)领导部门也有月评组,但是从来评价的标准都是重政治,而对于新闻真实性的把关制度建设,则普遍关心不够。这种重政治、轻业务的做法,无疑是不利于媒体综合素养提高的。

(3)假新闻的惩罚力度不够,假新闻缺少制度性的规范和约束。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可以规范和惩处媒体从业者的不当行为。从行业内部来讲,近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通知”,但由于缺少可操作性,对造假者的一般处理办法不外乎:扣发稿酬、媒体曝光、暂时封杀其“作品”等。由于惩处力度不够,一些媒体单位在被曝出假新闻后,往往不能深刻反醒、正确对待,甚至反咬一口。正是这些主要原因,使假新闻成为社会难以铲除的“毒瘤”。

(4)政府公信力不够,使假新闻有了可乘之机。许多专家反映,假新闻的频繁出现,一些政府部门也负有重要责任。一是信息公开程度不够,有些信息的发布有选择性,使部分民众对政府信息持不信任感,从而使假新闻有了传播空间;二是假新闻出现后,有关政府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更正和说明,以至错过了辟谣的“黄金期”。

② 新闻工作者自身的原因:包括主观认识和业务能力等方面

(1)事业单位市场化运作,媒体间竞争激烈。文化体制的改革,使得新闻传媒之间和新闻从业人员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一方面,一些媒体为了抢速度、造效应,忽略了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另一方面,一些媒体为开源节流,招收了大量“新闻民工”,使得新闻记者队

伍的道德业务水平整体下滑。而对他们不恰当的考核,如要求记者每两天要有一篇报道见报等,客观上都是假新闻产生的原因之一。

(2)新媒体大量介入,催生了假新闻的蔓延。网络、手机、QQ、微博客等新媒体的迅猛普及,使得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首创者和发布者;同时,新媒体传播的无限性也助长了不实信息的扩散,一旦传统媒体介入,就很容易形成超强的传染力,使各家媒体你转我摘,成为影响力比传统媒体大得多的假新闻。

(3)利益驱动,少数媒体和资本相结合。一些媒体研究的资深专家告诉我们,传媒界一个公开的秘密是:记者往往喜欢跑会议、庆典,跑公交、财贸等系统,因为给他们的“红包”丰厚。少数媒体已经和资本关联,甚至形成了成熟的利益链。如紫金矿业的污染问题,几年前当地居民就有所反映,但是媒体不闻不问。事件被曝光后,数十家媒体收取紫金矿业的“封口费”(目前承认并交还的已有6家)。此类事件并非少数。

(4)新闻是人制作的,假不假首先与新闻制作者个人的因素关联最大。个人造假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被动造假。即假新闻的制作者本人并无造假新闻的故意,而是受到了一些假象或者相关人员的蒙蔽。这种情况多半是由于新闻制作者个人的业务素质不高、判断失误造成的。

(5)新闻的真实程度跟组织有关系。无论是在历史还是现实中,都存在一些因为组织需要造成的假新闻。这里的“组织”,可以小至企业,也可以大至国家,当然,一些媒体组织自身也可能把假新闻当成吸引眼球、与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武器;而所谓的“需要”,也可以是政治需要、战争需要、政绩需要、外交需要、社会稳定的需要等五花八门。

(6)一部分的假新闻产生是为了提高新闻的市场,盲目的追求销量。近年来,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导致了不少副作用,主要是社会诚信和道德水平严重下降,一切向钱看的风气不仅弥漫整个社会,也侵蚀到了新闻传媒领域。比如,电视媒体对广告利益和收视率的片面追求,进而与员工的绩效和福利挂钩,逼迫一些记者不择手段,制作的节目“三俗”泛滥,直至明目张胆地造假。“纸箱馅包子事件”可以说就是这种社会风气和行业风气的产物。

二、假新闻对社会的影响与危害

假新闻的泛滥不但严重损害了媒体自身的声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重损害媒体的公信力。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媒体公信力的来源。也正因此,西方一些主流媒体对新闻的真实性极为重视,甚至不惜牺牲新闻的时效性。它们的影响力也正是建立在这种公信力的基础上的。比如,1896年,德国犹太移民的后代阿道夫.奥克斯在接办《纽约时报》时确定时报的新闻报道原则为:“力求真实,无畏无惧,不偏不倚,并不分党派、地域或任何特殊利益。”《纽约时报》重视新闻,但很少鼓励记者去抢新闻,除非特有把握,一般不第一个报道某件新闻。当然,该报每天要处理近百万字,错误也在所

难免,因此,第二版每天专设一个固定的“更正栏”(Corrections)。2003年,该报的一个记者杰森?布莱尔被发现多年在其新闻报道中做假,结果,布莱尔被立刻解雇,其他一些相关的重要人物也被迫引咎辞职。2003年9月12日,BBC中文网站推出了“BBC新闻原则”专辑,提出:“作为一家历史悠久而且世界知名的公营广播机构,BBC多年来一直以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作为其新闻编辑原则。”这也是BBC公信力体系的核心所在。每当重大社会事件发生时,人们总是会首先选择并愿意相信BBC。上述两大西方媒体对新闻真实和公信力的重视不但给专注于国内市场竞争的媒体,也给急于走向国际市场的中国媒体带来一个启示:只重视新闻媒体的硬件建设和规模建设而不重视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是徒劳无益的。一个没有公信力的媒体声音越大,越让人反感。CCTV制作的五集专题片《揭秘传销》播出后社会反响本来很好,但是,由于伪造了一个死者的“生前照片”,被网友抨击为央视“竟然用假的新闻给百姓洗脑”。诚可谓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2)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形象和权利。假新闻不但会严重损害媒体的声誉和形象,也会给有关当事人带来形象、声誉、心理、经济甚至人身的损害。比如,在江西电视台播出“史上最毒后妈”的假新闻以后,本来没有虐待、毒打罹患重病的丁香小慧的后妈陈彩诗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各种指责,身心受到巨大伤害。2002年,辽宁电视台记者周密为了帮助一个生产床垫的商人朋友,串通一名消费者,捏造了一位同行生产的床垫存在所谓“黑心棉”的假新闻并播出,给同行厂家的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3)严重损害真新闻、好新闻的价值。正像假文凭多了,真文凭的价值会下降一样,假新闻如果大行其道,真新闻、好新闻的价值也必然会下降。新闻的价值下降,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的价值与社会地位自然也会下降。长期以来,电视媒体的新闻栏目不冷不热,央视《新闻联播》和《焦点访谈》的收视率每况愈下,都是新闻的真实性和价值低下的结果。至于南方一些地方打出“防火防盗防记者”的标语,则不仅是记者的悲哀,更是新闻媒体和新闻事业的悲哀。2007年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的“后母虐童事件” 曾被全国几十家网站和新闻媒体报道,后经证实是一篇完全扭曲真相的虚假新闻。几年前重庆“冻结超生家庭存款”的谣言使众多储户挤兑银行,海南传言发生地震海啸造成许多人逃离海南,《投资快报》记者报道,"为遏制炒作垃圾股之风,管理层将停止审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使当日股市ST股票出现大面积跌停。 诸如邯郸市的小学及中学附近出现“魔法士干吃面是由人油、尸油制作,请不要吃,以防中毒”的小字报、“莱西市一家幼儿园内一3岁孩子被活活饿死”、“山东的毒花生” “纸箱馅包子”,“巨蟒吞噬中国维和士兵”、“北京房地产商协会会长赞成炸掉故宫盖住宅”等等谣言的传播都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4)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如果假新闻仅仅是损害有关当事人和当事媒体的声誉和形象也就罢了,事实上,一些假新闻还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混乱。比如,央视播出的“搜救犬牺牲”假新闻由于把汶川地震发生的事移植到两年后发生的玉树地震救灾当中,对社会性救灾和捐助工作就有一定的影响。格鲁吉亚“伊梅季”电视台炮制的“俄罗斯再次入侵、总

假社会性 第二篇_浅谈当今社会假新闻出现原因以及对策

浅谈社会假新闻出现的原因与对策

10历史学三班 王鸿嘉 100305326

历年来,主动造假的行为在新闻业内已不是新闻。每年都有评选的“XX年十大假新闻”公布于众,之所于还要评选,说明假新闻确实很多,而当今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受众经常听到各式各样的假新闻,也对年末各大媒体评价出来的假新闻耳熟能详。从纸质媒体到电视媒体再到网络媒体,假新闻在我们身边已经无孔不入。所以本文从当今社会假新闻泛滥的社会现状入手,分析其出现背景、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抑制假新闻泛滥的部分对策。

一、假新闻产生的背景

当前新闻业竞争空前激烈,要在这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媒体普遍追求最新的新闻、独家新闻。在记者编辑利用自己的新闻敏感筛选新闻线索和采写新闻的时候,要确保时效性并使自己的判断百分之百正确并非易事,中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制造出千夫所指的假新闻。

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在给我们带来信息传播便捷的同时,其强大的自由性和原创性使得信息发布和传输没有严格的检查和核实系统,微博、贴吧、论坛、博客等操作方式也越来越简便和多样化,简便和多样化的特点使得网络在最大限度让受众享有信息传播的便捷的同时,也深受虚假新闻泛滥之害。

在信息发布方面,网络具有匿名性;在数量上,它又具有海量性。这两重特点往往导致信息来源难以查证。同时,为了吸引受众眼球,追求轰动效应,假新闻利用大量耸人听闻的内容在极短的时间内得到广泛传播。根据纽曼的“沉默的螺旋”理论,多数派好比一个强大的磁场,吸引着少数派往这个磁场靠近,结果只能导致多数派(谬误)越强,少数派(真理)越弱。

当假新闻真正受到大众的普遍质疑而不是只停留在少数几个知识分子和相关人士的,假新闻的传播和覆盖面早已经扩大,恶劣影响已经覆水难收。

二、假新闻产生的原因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假新闻确如此泛滥,其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呢?

1、在新闻管理体制方面

自律体系缺失和作用失效使“假新闻”出笼失去了重要的约束。作为强制性规范的法律不多,作为没有强制性的自律性规范也不多,由行业组织制定并执行的准自律和准法律的管理规范占了主导地位。就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来说,目前我国的他律性(法律、政策、纪律、甚至口头传达的宣传精神等强制性)规范占了主导地位,而准法律或准自律性的规范几乎是一个空白。这种传统的内容管理模式固然有其价值,但也有难以避免的缺陷——既缺少弹性更缺乏传媒的自我约束,“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可能是较突出的问题;特别是,行业自律机制发展缓慢,公众在对新闻(尤其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中难以发挥作用。

2、收视率的鼓动

在传媒的运作机制方面,过分追求高“收视率”,也为“假新闻”的发生提供了“合理”的悖论逻辑。现今的新闻业,无论是报纸、广播,还是电视,大都摆脱不了依靠“广告费”维持生存、获得发展的窠臼。而收视率、阅读率就是给广告主与广告商作为其广告支出的参考,是媒体(电视台)争取广告商付出广告费的标准。因而,收视率就成了调控频道和栏目编辑的指挥棒,成为一个挥之不去的既定标准。于是,追求独家、追求轰动、吸引眼球成了媒体、栏目的第一要务。过分追求高“收视率”不仅可能导致编辑导向和方针的扭曲,而且记者为寻求“奇闻异谈”造成了过度竞争,最终,部分记者为确保岗位安全选择以“造假”取得有卖点的“新闻素材”。

3、记者职业道德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记者的道德问题。新闻自由与法律并不冲突,只要在法制轨道上正常运行,新闻自由就可以得到保护。但是自由,也要在道德的底线之内进行啊.有的新闻工作者为了服从组织需要达到某种政治目的,不顾客观真实,不记社会效果公开做虚假报道。这种人大体分为两种,一种迫于政治压力,不得不做虚假报道;还有一种动机不纯,善于趋炎附势,搞政治投机,为追逐个人的名誉地位或为了追求某种传播效果而刻意地去制造典型、搞虚假报道。这些人就应该给予重击。

更重要的是近年来,新闻媒体影响力越来越强,社会上各行各业想出名、想赚钱、的人都不约而同的把目光放在新闻从业人员身上,于是一些新闻工作者的嘴变馋了,手变长了,心变贪了,他们违反新闻职业道德,把新闻工作变成了谋取私利的一种手段,只要有利可图,有钱可赚,不惜编造假新闻。为了抢新闻,新闻工作者道听途说、未经证实就制造或转载假新闻,这种极不负责的态度让人鄙视之!

三、杜绝假新闻的措施

假新闻的危害是巨大的,“纸馅包子”新闻播出后,一度引起了巨大的恐慌,有观众回想起“我也吃过朝阳区的包子啊”,大叫后怕。虽然假新闻横行霸道于世,但是我们还是应当极力制止。国家、新闻业、读者应该做些什么呢?我认为根据假新闻事件的形成原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国家加大新闻法立法程度,运用成文的法律杜绝假新闻的出现。法律是国家政府利用国家机器强制执行的,法律面前没有任何人高人一等。假新闻的制造者就是抓住法律的漏洞,无视职业道德的存在,铤而走险。万一失败,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我们如果制定了明文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假新闻一旦被发现,其制造者按程度罚款多少,几年之间或者永远不得从

事新闻工作。对新闻记者所属单位做出怎样怎样的处罚。那么,我想记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会远离假新闻,所属单位也会加大审核力度,监督所属记者新闻真实性等。

2、加大对新闻记者职业教育。新闻事业蓬勃发展,新闻记者队伍不断扩大,这是件好事。但是,人多必然层份复杂。应该对每一位记者加强党纪国法、职业道德、做人原则等方面的教育。新闻行业在国家甚或中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记者的社会地位也在提升。作为一名记者,应该刚正不阿,实事求是的报道社会百态。古人说,“荣于华衮,乃春秋一字之褒;严于斧钺,乃春秋一字之贬。”记者的笔,应该是一支有分量的笔;新闻职业,尤需记者自爱和自重。只有恪守新闻真实性,担负起自己的责任,新闻才能写得令人信服,记者才能当得堂堂正正,受到同行的尊重,受到群众的欢迎。

3、加大受众监督。公众依靠媒体了解身边发生的事情,也依靠媒体对生活做出基本判断,更依靠媒体树立自己的权利意识。而这一切的基础一旦被证伪,那么社会将失去起码的信任底线。从某种意义上说,传媒假事件的恶劣程度,并不完全在于其编造手段的吊诡和离谱,而在于它愚弄了这个社会的现代化意识,愚弄了人们关注自身权利的信念。因此,为了减少公众由于虚假新闻的危害,应该主动行动起来,大胆检举揭发假新闻现象,给假新闻有力的一击。

现代社会的我们已经被纷繁错杂的信息充斥大脑,难道我们还要被别有用心的烂记者制造的假新闻占据有限的空间吗?我们大家应该行动起来,让假新闻没有生长的地方。

假社会性 第三篇_网络不是虚假社会

网络不是虚假社会

网络虚拟世界不能超越现实的牵绊与规约,更不能以“虚拟社会”为借口,与现实世界的权利和义务一刀两断

“网络是虚拟社会”的观念由来已久,但这一观点常被误读为“网络是虚假社会”。网络建构的虚拟社会不是虚构的,更不是虚假的,它不是一块“飞地”,而是现实的延伸,离开现实的依托,其意义等于零。

网络社会本质上由现实社会的人组成,网络反映的很多问题有着现实的基础,如网络反腐、网络购物、网络犯罪等,甚至有些荒诞不经的网络故事,背后都有现实诉求,作为表达渠道和行为平台的现实性更毋庸置疑。研究表明,在现实政治参与渠道相对不足的情况下,网络表达往往会表现出更大的冲动。由于不用受到现实身份的约束,网民表达既有更具真实性的一面,也有为吸引眼球而夸大、渲染的一面。

每一个鼠标背后都有一个人,一个现实中的人。即便他整天沉湎于网络,也是以另类方式与现实世界发生关系的。因此,不能将网络虚拟世界视为“独立王国”。作为现实的延伸,网络虚拟世界不能超越现实的牵绊与规约,更不能以“虚拟社会”为借口,与现实世界的权利和义务一刀两断。

既然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言论、行为都应有边界,不可能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网络不是无政府主义的大本营,更不能借着虚假的网络身份,发布各种出位言论,煽动各种越轨行动。网络可以成为合理的政治参与渠道,发表言论可以受到尊重,网上行为不能逾越底线。这底线就是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底线、伦理底线,凡是现实社会中不能僭越的,网络虚拟世界同样也不应逾越。

网络作为虚拟社会,有其特殊性。但网络的特殊性不代表虚假性。网络世界不是金庸笔下的江湖世界,可以快意恩仇,凭借江湖规矩和浪漫想象就可搞定一切,网络虚拟社会同现实社会一样,需要管理也能够管理。

当然,网络管理必须考虑到网络的特殊性。遵循网络规则,不可能全盘套用针对现实生活的管理规则。对于网络作为虚拟社会的特殊内容,也要给予符合网络逻辑的管理。网络本身的去中心化特征,并不一定适合线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如何进行有效管理值得进一步探索。对于“偷菜”、“网络结婚”等明显游戏化的“虚假行为”,也不必依照现实规范给予严责。

网络管理还要有整体布局。目前,我国在网络管理上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只是遵循各部门条块划分的规则,而且很多法律法规并未完全考虑网络的特殊性。这些都需要加强研究、加快完善。

放任不管或套用旧有规则管理,都会影响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可不慎。

假社会性 第四篇_电子商务打假任重道远 北京博客天下分析社会性因素

电子商务打假任重道远 北京博客天下分析社会性因素

北京博客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呼吁加大电子商务行业打假力度,重塑行业口碑,维护消费者利益。

中国古代就对造假或卖劣质产品行为有严格的法律惩罚制度。比如《宋刑统》规定,如果卖肉者无意中将变质的肉卖出,导致买肉者食用后中毒,剩下的肉要迅速焚毁,如果不按规定焚毁,则杖打九十。如果卖肉者明明知道肉已经变质,还要卖给他人,则流放一年;致他人死亡的,要处以绞刑。今天社会文明程度更甚,法律法规又更加健全,那为什么互联网造假贩假却屡禁不止呢?难道简单的是因为互联网行业监管不够吗?

北京博客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析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假货猖獗的社会性因素。

首先是商品价格:因为国家关税,增值税,高昂物流成本等各类因素,一个正品的化妆品或奢侈品,国内专柜价格往往比国外要高30到50%。国内消费者已经开始习惯去境外购物,并通晓境外的行情;所以在国内如果是网络购物,想获得消费者青睐,必须足够便宜,甚至低过国外的专柜价格。消费者这样的心态,直接造成电商B2C销售正品的毛利极低。

其次是电商行业的成本实际不比传统行业低,甚至更高;相反从竞争壁垒上来讲,电商行业没有壁垒,没有防火墙,传统零售业地段依旧是很高的竞争的壁垒。这造成电商行业的竞争比传统行业更容易变成无底线的“价格战”双输竞争。 第三点是消费者意识和对“假”的容忍度。大部分消费者依旧有“贪便宜”的心态;他们虽然也自称身经百战,小心谨慎;不过依旧很容易被商家虚假的承诺所忽悠。最重要的是,当社会对于“假”已经见怪不怪;无论地沟油,还是毒奶粉,假包包,只要不死人,就不是大事儿。

中国的造假问题,根本上是竞争不彻底,体制不透明,垄断不破除的问题。互联网行业只是中国大社会的一个缩影。中国目前的体制鼓励大者越大,垄断者得利,创新者受伤。要想从根本解决问题,还得新政府班子能有效放开各类经济行为上的计划,管理和管制。从我们老百姓的角度来讲,要想避免被假货所干扰,只能信奉“便宜无好货”这个原则,选好优质信得过的商家。任何一门生意都是这样,如果商家赚不到钱,最后就只能相互比烂,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自己。 电子商务打假任重道远,北京博客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愿与所有电商一起努力,重塑行业口碑,维护消费者利益。

假社会性 第五篇_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及其法律对策

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及其法律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虚假广告开始充斥市场。虚假广告对于我国各方面的危害都很大,尤其是对经济方面,若任由其泛滥,会严重地破坏我国尚未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本文首先分析了虚假广告的实质和特征,其次从道德、文化、政治、经济等四个方面总结了虚假广告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再次分析了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最后探讨了应怎样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手段来治理虚假广告的问题。目的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能对虚假广告作出明确的界定,通过法律手段来治理虚假广告,防止其对社会产生危害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广告是现代商业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广告的生命在于真实,这是广告首要的、最本质的特征和原则。但是近年来,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到房地产、致富信息、中介服务等,虚假广告遍及生活的各个角落。可以说有广告的地方就有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对我国经济、文化、道德、政治等各方面的危害极大,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有必要对虚假广告的若干法律问题做近一步的研究,以尽量减少直至彻底杜绝虚假广告的出现。

一、虚假广告的本质、特征

(一)虚假广告的本质

尽管我国《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但对虚假广告的本质是不难抓住的——就是指广告活动的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欺骗消费者的信任,其结果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又给有序的市场竞争制造了混乱,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假社会性】

(二)虚假广告的特征

虚假广告一般具备以下几点特征:

1.主体特定

虚假广告的主体只能是广告活动的主体,一是广告客户,即为促销其产品或宣传其服务而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生产经营者;二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指的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及广告许可证,专(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有权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人。

2.内容上的失实性

即广告显示说明与客观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符。

3.手段上的欺骗性

即广告采用欺骗的手段或引人误解的陈述进行商品或服务宣传,并使一般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

4.结果的社会危害性

它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5.影响的广泛性

虚假广告一经发布,其影响将遍及刊、播、载该广告的媒体的收看、收听、发行的范围。

二、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假社会性】

想要通过法律法规来对虚假广告作出规制,了解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虚假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变态”,是市场经济的非正常产物,它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一)从道德角度看

虚假广告的欺诈性使得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传统商业道德受到挑战,其昧着良心赚黑钱更有悖于我们的社会公德,它的泛滥也为道德败坏提供了载体。譬如,现在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黑中介,这些黑中介放弃良知,为了赚黑心钱,他们在报纸上大量发布求职广告,欺骗了许多本就穷苦的求职者的血汉钱,当求职[1]

者发现上当找上门时,要么就人去楼空,更有甚者甚至对求职者大打出手,使求职者身心俱伤对社会的信任度也降低了,同时也使得中介这个行业的道德可信度下降,严重制约了这个行业的发展。

(二)从文化角度看

广告自从产生之日起,就具备了许多功能,而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传播信息。它向人们传达了重要的商品信息,从而获得广告受众的认同,然后达到销售商品的目的。在广告最初起源的时候是为了炫耀自己的产品,因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虚假广告的泛滥将会对广告文化造成很大的冲击。一则好的广告,可以从视觉上、听觉上给人以美的享受或对心灵上产生一定的震撼力。例如,我个人比较欣赏“七喜”汽水的广告——线条明快的黑白的小人、透明的冰块、翻腾的气泡、绿色的字体在夏日中给人以清凉的感觉,同时也让我记住了“七喜”汽水,达到了商家的预期目标。历史上做的好的广告还有很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即广告学,而且,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广告已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但大量虚假广告愈演愈烈,若不加以遏制,会有使广告文化成为一种伪文化的危险。

(三)从政治角度看

虚假广告的泛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有关部门对于虚假广告治理的软弱无力——由于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广告,管理的部门是不同的,导致了管理权限的分散。从部门之间的职能看,药品医疗广告须以卫生部门为前置,户外广告须以城管为前置;从工商系统内部的管理分工来看,省局、市局、分局及工商所四级都有管理权,容易出现管理的真空,造成都管、都不管的局面。这会导致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严重时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

(四)从经济角度看

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又包括如下几点:

1.降低消费者的购买力

虚假广告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坑、蒙、拐、骗”为手段,必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生活中因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案件屡有发生。2003年,6名通州农民从电台里听到海南锦绣大地公司关于种植食用仙人掌的广告宣传后,分别与该公司的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海南锦绣大地公司以12元每株的价格供苗,待仙人掌成熟后回收。但到了收购期,锦绣大地公司北京分公司却以资金紧张、没达到收购指标为由,拒收成熟的仙人掌,导致6名通州农民种植的仙人掌无处销售,种植土地也被荒废,遭到重大经济损失。为此,6人将海南锦绣大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30万元。2005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将这起在全国形成恶劣影响的“仙人掌坑农事件”曝光于众。据央视调查,海南锦绣大地公司与各省市的仙人掌种植户签订了高达1亿多元的种植合同,这是一起震惊全国的虚假广告损害案。虚假广告的欺骗性大大降低了广告的可信度,使其真实性大打折扣,导致消费者对广告的信任危机,对市场的运行缺乏安全感,这必将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力,从而对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也就是说以后即使媒体宣传了真正能赚钱的项目,消费者也鲜少有人相信了,购买力自然也就降低了。

2.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大量的虚假广告导致大量虚假产品或服务流向市场,这同时意味着大量合格产品或服务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大量质量低劣的产品或服务进入消费与生产领域,因其质量不可靠、无效而被废弃不用或提前淘汰,而大量合格产品或服务却“英雄无用武之地”;虚假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必然以合法广告的舍弃为代价。比如在上例中,仙人掌致富是虚假的致富信息,但同时肯定也存在着真正的致富信息,但却未被采纳。种植仙人掌需要耗费土地资源、人力资源等,而这些土地资源、人力资源等本可在其他致富项目上创造财富,也就是说这一切导致了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机会成本惊人,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3.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假社会性】

市场竞争是市场运行有序化、有效率的内在动力,其核心在于竞争的公平性,公平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然而,虚假广告却大大破坏了竞争的公平性,其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它们在使不法经营者获得暴利的同时必然会侵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直接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

4.阻碍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2]

虚假广告的暴利使得虚假广告的主体有利可图而对虚假广告乐此不疲,这对合法的广告主体会造成冲击。面对暴利的诱惑,人们会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如何制作貌似真实的具有更大欺骗性的虚假广告上,从经济学理论上来看,这就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最终使整个广告行业失信于消费者、广告公司形象低劣、媒体信誉和公信力尽失,使受众对广告产生抵制和厌恶,从而无法达到传播效果。这对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广告业而言,无疑是其健康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

5.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造假企业因消费者拒绝再购买而使产品滞销,经济效益下滑;受害企业因不法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影响其经济效益;农民和生产企业购买虚假广告商品,会直接破坏工农业生产。这些都会使国家税收减少,同时,国家又要支付大量的打假费用,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6.影响社会再生产的健康运行

社会再生产离不开准确的供求信息。然而虚假广告使得客户和消费者被误导,导致供求机制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上的供求状况,致使供求机制受阻,长此以往,必将使得社会再生产无法顺利进行,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

虚假广告“阴魂不散” 除了受商家利益驱使、媒体间相互攀比等经济原因外,其主要症结在于中国目前的广告管理体系存在着诸多的缺陷,现举几点说明。

(一)立法界定不明确【假社会性】

在我国虚假广告尚无法定概念。有关虚假广告的定义也过于简单,只散见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虚假广告的一种法律界定,但笔者认为这种法律界定仅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正当竞争秩序的角度所作的安排。它所确立的禁止经营者从事虚假广告的一般原则应当只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内适用,而不具有广告法律制度上的普遍意义。与此类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也是该法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对虚假广告所作的一种法律界定,这种界定本身也存在不够概括、全面的缺陷以及法律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就是由于立法界定不明确,明知确实是虚假广告却因为缺乏法律效力层级上的法定概念不能认定它就是虚假广告,这是虚假广告泛滥成灾的一个原因。

(二)处罚力度不够

只要仔细研读一下《广告法》、《刑法》等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我们就能明白为什么那么多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广告主前赴后继,乐“虚假广告”和“广告犯罪”而不疲。《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广告法》第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新闻广告除了责令发布媒介改正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违法广告的收益人来说简直是“小菜一碟”,而且这笔钱早就加到成本里了,由消费者埋单。即便是刑法规定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也难以与成千上万的受害者到财产与人身损失划等号。

(三)事先审查范围小

审查制度是广告管理的重要内容,广告审查有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两种。我国是典型的事后审查,事先审查的范围仅仅局限于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广告,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而事后审查具有很大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等到违法广告的危害已经显现并且要等到受害[4][3]

消费者举报才进行,实际上是马后炮,其效力甚微;再说,即便事后审查出了虚假广告的存在,正如前面所言,广告费的一至五倍的罚款早就被计算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中了,实际上由消费者埋单。

(四)执法不严、监督不力

虚假广告泛滥,执法不严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实践中,许多地方行政执法部门怠于行使职责,对虚假广告姑息纵容;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面对虚假广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更有甚者,某些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在金钱或利益的诱惑下对虚假广告大开方便之门,或充当起虚假广告的保护伞。因而有人戏言:在国外只要有0.1%的顾客受了广告的骗,该企业非垮台不可;在国内只要有0.1%的顾客受了广告的骗,该企业就发了。

【假社会性】

四、关于规制虚假广告的法律对策

虚假广告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必须综合治理。治理虚假广告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可以从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社会监督、法律制约等多个方面进行。鉴于虚假广告屡禁不止主要是由于法律上存在诸多漏洞,笔者仅从依法治理虚假广告方面来探讨如何规制虚假广告的问题。

(一)完善有关广告的立法工作

加强广告法制建设是有效防治虚假广告行为的最重要的途径。完善的广告立法是防止广告欺诈行为的前提,它使其图实施广告欺诈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无漏洞可钻,严厉的制裁措施使其望而却步,同时也使广告执法机关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我国广告立法不完善是虚假广告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我国广告立法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广告立法:

1.增设虚假广告的法定概念

上文已经讲述过由于立法界定不明确缺乏法定概念是导致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增设虚假广告的法定概念。许多学者认为广告的“真实性”原则不仅包括广告内容真实,还应包括表达方式真实。在国外立法中,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广告法规、自律规则对虚假广告的法律概念,表现形式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美国对虚假广告概念的厘定非常精确:“只要广告的表达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这种错误印象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性特点,均是虚假广告”;又如《西班牙广告法》规定:“那种以任何方式,包括其表达方式,诱使或能诱使广告对象犯错误,因而可能影响其经济状况,损害或可能损害某一竞争者的广告是虚假广告”。这条规定明确指出“表达方式”诱使“广告对象犯错误”导致消费者和竞争者的损失是虚假广告。鉴于此,借鉴两国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对虚假广告的立法认定应为:那些以任何方式,包括其表达方式,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诱使或能诱使理智的消费者作出错误决策的广告为虚假广告。

2.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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