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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时间:2018-02-11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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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考试题库

一、单选题

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 B )(《宪法》第2条)

A、政治协商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

2、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 )的组织原则。( A )(《宪法》第3条)

A、民主集中制 B、分工协作制 C、首长负责制

3、我国现行《宪法》自颁布后,共进行了( )次修改。( C )(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

A、2 B、3 C、4

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 )。( A )(《宪法》第2条)

A、人民 B、工人阶级 C、人民代表大会

5、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 B )(《宪法》第10条)

A、农村的土地 B、城市的土地 C、宅基地和自留地

6、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 )的分配制度。( C )(《宪法》第6条)

A、按劳分配 B、按需分配 C、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劳动的( )。( C )(《宪法》第42条)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 )主持会议。( B )(《宪法》第61条)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主席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9、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是( )。( A )(《宪法》第62条)

A、国家副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10、《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以上的多数通过。( B )(《宪法》第64条)

A、三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11、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说法错误的是:( )。( A )(《宪法》第77条)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届。( C )(《宪法》第79条)

A、五,三 B、四,二 C、五,二

13、国务院实行( )。( B )(《宪法》第86条)

A、主任负责制 B、总理负责制 C、部长负责制

1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B )(《宪法》第96条)

A、乡、镇级以上 B、县级 C、市级

1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是( )。( C )(《宪法》第127条)

A、国家的司法机关 B、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C、国家的审判机关

16、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 )。( A )(《宪法》第30条)

A、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自治县、民族乡

C、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

17、我国《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是( )。( B )(《宪法》第34条)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B、中国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

C、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6周岁的公民

18、我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 )。( C )(《宪法》第11条)

A 、指导和帮助 B、扶持和资助 C、监督和管理

19、下列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表述不正确的是( )。( B )(《宪法》第49条)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力和义务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 )负责。( C )(《宪法》第94条)

A、中共中央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多选题

1、我国《宪法》规定,( )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ABCD )(《宪法》第5条)

A、一切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村规民约

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 )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ACD )(《宪法》第29条)

A、革命化 B、实战化 C、现代化 D、正规化

3、我国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 )的自由。( ABC )(《宪法》第35条)

A、言论、出版 B、集会、结社 C、游行、示威 D、宗教信仰

4、人民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 )。( BC )(《宪法》第116条)

A、法律 B、自治条例 C、单行条例 D、行政法规

5、下列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 )。( ACD )(《宪法》

第67条)

A、解释法律

B、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D、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6、下列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是( )。( BCD )(《宪法》第89条)

A、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B、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C、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D、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的职务。( ABC )(《宪法》第65条)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审判机关 C、国家检察机关 D、国家政协机关

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属于国家机构的是( )。( ABCD )(《宪法》

第3章)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9、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的权利。( ABD )(《宪法》第41条)

A、申述 B、控告 C、上诉 D、检举

10、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必备条件是( )。( ABC )(《宪法》第79条)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年满45周岁

C、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全国人大代表

三、判断题

1、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错误)(根据《宪法》第34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错误)(根据《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宪法》第13条)

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对)(《宪法》第104条)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对)(《宪法》第8条)

6、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力和义务。(错误)(根据《宪法》第55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国务院总理继任主席的职位。(错误)(根据《宪法》第8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对)(《宪法》第38条)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对)(《宪法》第63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对)(《宪法》第1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已满(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

A.14 B.16 C.18

2.我国《刑法》对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3.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 )以下。( B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2条)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4.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划分为两种类型( )。( B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30条)

A.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B.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C.法人主体和非法人主体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 )。( 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6.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面关于减刑的说法,错误的是( )。( 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A.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B.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C.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7.甲某盗窃了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余元,交予朋友乙某帮助销售。乙某明知是甲某盗窃的赃物,而将摩托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某。乙某的行为属( )。( 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

A.与某甲构成共犯,是从犯 B.不构成犯罪 C.独立构成犯罪

8.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时放在桌上的手枪向乙瞄准、开枪,并同时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甲的行为是( )。( 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

A.故意犯罪行为 B.意外事故 C.疏忽大意的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

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相关资料: 法律116篇 行政法规46篇 部门规章606篇 司法解释116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88篇 最高法公报案例3篇 裁判文书89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9372篇 实务指南 修订沿革13篇 实务指南91篇 法学教程1篇 英文译本)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次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10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04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71篇)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99篇 实务指南)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8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50篇 实务指南)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5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16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59篇)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71篇 实务指南)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11篇 实务指南)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8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206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地方法规1篇 修订沿革 相关论文106篇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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