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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企业信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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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企业信用信息网 第一篇_武汉市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20140807

武汉市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政务信用信息整合,促进各部门、各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征集、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征信业管理条例》已做明确规定,建议此办法适用于武汉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范围征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对社会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适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是指在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个人和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成立武汉征信中心,作为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整合各部门、各领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

第五条 (平台的管理)武汉征信中心对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法人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 (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婚姻状况等;

(二)信贷信息,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三)商业信用信息,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四)公共信息,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

(五)不良信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的记录,包括在借贷、赊购等活动中的违约信息和欠缴依法应缴税费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 (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中心不得征集下列信息,依法公开和个人自愿同意的除外:

(一)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

(二)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息的范围,高管和法人代表信息)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等构成。

第九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企业的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基本情况; (四)基本的财务指标; (五)取得的行政许可; (六)资质情况; (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八)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十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市级著名商标;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质量管理奖;

(四)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市级名牌产品;

(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企业获得区级以上政府及市级以上职能部门奖励表彰和政策性资金扶持的;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区级以上行政机关、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一)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三)拖欠债务、税款、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企业被依法认定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批次商品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的;

(五)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六)企业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水、电、气等费用,数额较大的;

(七)企业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因违法行为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六)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七)企业被依法认定为偷、逃、骗税款,数额巨大的;

(八)企业不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的;

(九)企业被依法认定为拒绝参加法定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用,情节严重的;

(十)企业收到催建通知后仍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

(十一)企业被实施市场禁入的或被依法认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二)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不履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心审核分类,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单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生成之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武汉征信中心的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武汉征信中心同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商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十六条 (征信中心管理职能)征信中心负责全市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报送职责)市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本部门的信用信息,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报送武汉征信中心。同时对企业的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和个人的不良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八条 (信息加工原则)武汉征信中心应对征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篡改征集的原始数据。

第十九条 (安全保障)征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准确。

第二十条 (信息纠错)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发现其提供信用信息不准确,或者变更和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征信中心报送修改后的征信信息,征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征信中心应当对其管理的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信息核查)征信中心发现信用信息提供人提供的信用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查纠错,并将结果反馈给征信中心。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布的信息)征信中心应当将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后,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政务公开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企业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警示信息。 企业可向征信中心申请公开发布其提示信息。经信息提供单位审定后,企业可对其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使用)征信中心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披露企业的提示信用信息,应当依据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出于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并经所在机关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未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发布期限)

征信中心公开发布的信息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企业身份信息,发布期限为永久记录,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二)企业提示信息、发布期限为3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三)企业警示信息,发布期限为5年,但有有效期限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发布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构使用企业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以及政府采购、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应当查阅征信中心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构使用个人信息程序)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在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应当出示所在机关签发的函件,可以向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受理企业、个人贷款申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服务方式,在获得被征信企业和个人的授权后,使用征信中心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个人使用)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时,在获得被征信企业、个人的授权后,可以使用征信中心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判断当事人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九条 (被征信企业和个人使用)征信中心可以根据企业或者个人申请每年免费提供其信用报告两次。征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公益性服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提供免费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提供有偿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场化服务)征信中心可向获得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个人信用信息。

湖北企业信用信息网 第二篇_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企业网银用户操作手册

企业网银

用户操作手册

第一章 账户管理

1.1账户查询

1.2账户余额查询

操作员通过该交易查询企业客户名下下挂所有账户的余额信息,并按照账户类型,以树状结构展示。

1.3流程说明

1、操作员点击“账户管理-账户查询-账户总揽;

2、网银系统根据客户号向核心系统发送查询指令,查询该客户号下所有账户余额信息,按照账户类型显示查询结果;

3、点击账号,查看该账号的账户资料信息;

4、操作员点击活期账户后面的明细查询、内部付款及对外转账链接,可以进行内部付款、对外行内同名转账交易或交易明细查询交易;

5、系统默认查询结果显示账号、户名、币种、余额和可用余额,点击账号后显示账户详细信息。

2.1账户交易明细查询

该交易可查询企业下挂账号余额查询、可用余额查询。

点击账号,系统可回显账户明细。

点击操作可直进入接明细查询、内部付款、对外付款。

2.2 当日交易明细查询

操作柜员通过该交易查询客户名下所有下挂账户当日所有转账明细以回显方式展示,当日没有发生无明细。

3.1 历史交易明细查询

操作柜员通过该交易查询客户名下所有下挂账户历史转账交易明细查询,输入交易日期查询,点击重置重新输入。

3.2网银流水查询

3.2.1企业内部转账查询

操作柜员通过该交易查询客户下挂所有账户企业内部转账历史明细汇总,也可分别输入账号、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3.2.2对外付款查询

操作柜员通过该交易通过输入查询条件查询企业下挂账户所有对外付款历史明细。

操作柜员点击账务流水号可查看指令明细。

湖北企业信用信息网 第三篇_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文件

鄂建造咨[2011]1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联络处、各会员单位: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6月24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咨询企业的资信状况、执业质量、经营业绩、行为记录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具有本协会单位会员资格(含分支机构)的咨询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在公共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价方式和依据

第五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评分制,由基本分部分和增减分部分组成。每项评价内容满足评价基本要求的得基本分(基本分标准见附表),不满足要求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按标准扣减相应基本分数,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值为限(不含不良行为纪录);达到增分要求的按增分标准加分,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六条 咨询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4A、3A、2A、A四个级别。 4A级咨询企业:评价分数排序前35名且评价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

3A级咨询企业:评价分数排序第36名—95名且评价分数在80分(含80分)以上;

2A级咨询企业:评价分数排序第96名—210名且评价分数在70分以上(含70分);

A级咨询企业: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上。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咨询企业为无信用等级咨询企业:

1、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

2、近二年内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

3、近二年内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 本省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信用评价只打分,不评定等级,评分结果作为其总公司信用评价依据。其中总公司占70%,分支机构占30%,即:总公司最终得分=总公司评价得分×70%+∑n分支机构评价得分/n×30%。凡总公司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其分支机构必须参加同期信用评价工作。

省外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附表)所规定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定级。

第九条 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依据:

1、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

2、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决定文件;

3、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

4、协会的表彰、奖励、惩戒决定文件;

5、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协会专项检查及抽查的结果;

6、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7、其它相关信用评价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负责全省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组织实施。

协会各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负责当地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省直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一条 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程序为:

1、秘书处组织部署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2、咨询企业按照要求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做好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及信用评价相关资料报咨询企业所在地联络处。省直咨询企业直接报秘书处。

3、秘书处、联络处组织成立信用评价小组,按照“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咨询企业进行评价及打分。

4、对咨询企业进行评价及打分工作完成后,联络处应及时汇总各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资料和评价分数,将初评结果(含评价资料及评价分数)报送秘书处。

5、秘书处汇总各联络处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抽查复评,公示初评结论,接受会员单位质询。公示期满后报常务理事会表决。

6、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咨询企业信用等级。

7、秘书处将最终评价结果在“湖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公告,由协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每二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十三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优先推荐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周期性检查中,建议主管部门适当减少次数或简化程序。同时加强对无信用等级企业的监管。

第十四条 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咨询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咨询企业的原信用等级:【湖北企业信用信息网】

1、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

【湖北企业信用信息网】

2、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3、咨询企业未通过资质延续或工商年检的。

第十五条 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须于合并(或者分立)批准后,重新申请评价信用等级。

第五章 附则

湖北企业信用信息网 第四篇_湖北重点项目-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湖北重点项目-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

署落地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报告是针对行业投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的专项研究报告,此报告为个性化定制服务报告,我们将根据不同类型及不同行业的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修订报告目录,并在此目录的基础上重新完善行业数据及分析内容,为企业项目立项、申请资金、融资提供全程指引服务。

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在招商引资、投资合作、政府立项、银行贷款等领域常用的专业文档,主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有效性、如何实施、相关技术方案及财务效果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以求确定一个在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算的最优方案和最佳时机而写的书面报告。【湖北企业信用信息网】

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在投【湖北企业信用信息网】

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投资可行性报告咨询服务分为政府审批核准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融资用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具体概括为:政府立项审批,产业扶持,银行贷款,融资投资、投资建设、境外投资、上市融资、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组建公司、征用土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可行性报告。

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调查,在行业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科学预测,从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客观的、可靠的项目投资价值评估及项目建设进程等咨询意见。

报告用途:发改委立项、政府申请资金、申请土地、银行贷款、境内外融资等

关联报告:

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建议书

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申请报告

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商业计划书

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市场调查研究报告

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行业发展前景预测分析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具体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调整)

第一章 总 论

1.1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概况

1.1.1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名称

1.1.2建设性质

1.1.3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承办单位及负责人

1.1.4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建设地点

1.2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设计目标

1.3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1.4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4.1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建设总投资

1.4.2资金筹措

1.5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主要财务经济指标

1.6可行性研究依据

1.7研究范围

第二章 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建设背景

2.1宏观形势

2.1.1地理、历史

2.1.2交通

2.2宏观经济运行

2.2.1宏观经济发展(GDP发展)

2.2.2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2.2.3人均生产总值

2.2.4人口变化

2.3地区及行业的发展规划

2.3.1城市总体规划(2015—2020)

2.3.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章 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市场分析与市场定位

3.1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市场分析

3.1.1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市场近况

3.1.2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市场划分

3.1.3板块特征分析及小结

3.1.4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 市场总结

3.1.5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机会分析

3.2项目市场定位

3.3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的SWOT分析

3.3.1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优势(STRENGTH)

3.3.2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部署落地实施项目劣势(WEAKNESS)

湖北企业信用信息网 第五篇_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 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房规[2012]5号

各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 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企业信用信息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

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

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

管理服务活动,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市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事务性和日常性工作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承担。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行业内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

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及采集

第五条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执业备案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身份的信息。

第六条 业绩信息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国家、省级相关项目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

(二)本市相关项目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

(三)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表彰。

第七条 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市场

经营活动中下列相关动态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或退出项目活动记录;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参与招投标活动信息;

(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等情况;

(四)项目经理变更、上岗记录等动态信息;

(五)其他市场行为的动态信息。

第八条 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第九条 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在基本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基本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区房屋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 业绩及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

业服务企业,应在业绩及市场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提供《业绩/市场信息申报表》,并提供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警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及其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警示信息的采集按照《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执行。

区房屋主管部门上报警示信息的,需提供生效的查证材料。查证材料是指房屋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 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日内重新申报或提供。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三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采集警示信息的,应当自采集信息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第十四条 企业和项目经理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五条 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7

湖北企业信用信息网 第六篇_中国招标机构100名

中国第一个品牌评价传播网站2013中国招标机构百强榜单在京发布

由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唯一指定发布招标网站】、中国名企排行网【中国第一个专业招标采购评价网站】联合主办的“2013第七届全国招投标领域年度聚焦暨中国最具竞争力招标机构评价推介”日前圆满结束,“2012年度中国最具竞争力招标机构百强”榜单新鲜出炉。主办单位拟定于8月10日在北京香格里拉饭店举办的“2013第七届全国招投标领域年度聚焦暨诚信建设高峰论坛”隆重颁奖。

2012年是中国招投标健康、快速发展的一年:党的十八大为招投标工作指引了正确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规范了招标投标行为,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电子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行,以技术的手段降低招投标的社会成本;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建成,将打破行业、区域评标壁垒,实现评标专家资源的共享;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建设了一支守纪律、懂业务的专业队伍;招投标信用认证体系推行,从源头净化招投标市场。

在2012年的工作中,很多招标机构创新性开展工作,在招标代理业务基础上拓展服务范围,业绩得到大幅提升;在招标代理工作中诚信自律,阳光招标,赢得业主、投标企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评价;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采用先进的技术,招标采购节资率不断提升。

本届聚焦自2013年1月4日启动,主办单位主动联系了全国6000多家招标机构中具有一个乙级以上代理资质的2000多家招标机构,历经企业报名、资料提交、网上公示、评论投票、数据核对、综合评审等阶段,网上共展示企业187家,网上投票180380票,网上评论1573条,在招投标领域引起巨大反响。主办方沿袭过去六届的评价规则,采取综合评价法,按照“公开、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原则,最后推出“2012年度中国最具竞争力招标机构百强榜单”。

主办单位期望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发挥标杆和典范作用,引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年度聚焦专题页面:/zt/jujiao2013/

榜单:/zt/jujiao2013bangdan/index.html

附:2012年度中国最具竞争力招标机构百强榜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省份 北京 安徽 北京 广东 北京 上海 北京 北京 辽宁 福建 北京 河北 天津 北京 上海 北京 云南 北京 北京 广东 黑龙江 北京 北京 山西 江西 企业名称 中国第一个品牌评价传播网站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沪港国际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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