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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要事

时间:2018-02-09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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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要事 第一篇_2016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2016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126条、208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诉解释286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条) 【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79条、民诉54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199条) 【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14条)(民诉124条)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解释345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民诉101条)

全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100条) 执行保全的解除。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诉解释163条) 救济。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

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诉108条,民诉解释171条)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

申请

证据

保全 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商标法58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23条)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效 (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解释292条)(民诉法56条)

【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诉解释351条)

【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诉解释374条)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法181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194条)

【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223条)

国内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达 (民诉92条) 涉外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 委托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民诉解释134条)

【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016法律要事】

(民诉解释368条)

【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

(民诉解释289条)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民诉185条)

【涉外文书的公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3个月之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解释534条)

【涉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民诉解释536条)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期 (民诉268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民诉解释293条)

【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条)

管辖

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127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民诉解释99条,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民诉解释266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限 (民诉解释277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

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民诉131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2016法律要事 第二篇_法律事务部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安排 (1)

法律事务部

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7年工作安排

一年来,法律事务部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其他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紧紧围绕企业经营生产和改革发展的重点,实现“两个提升”,坚持“三个强化”,不断提高法律事务部工作水平,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目标。

第一部分 2016年主要工作

一、狠抓落实,实现“两个提升”

(一)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日常工作及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事务基本做到了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在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和下属单位工作上,坚持做到积极主动,全力配合其它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做好法务各项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切实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大力加强部门人员的作风建设,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积极的干劲,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确保部门职能履行到位。二是加强团队建设,发挥整体合力。团结协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在工作中,坚持做到“分工不分家”,形成团结协作的良好氛围,互相帮助、互相补台,使部门各项工作协调有力、高效运转,实现了工作的良性循环。同时,从九十二公司新调入一名新同志,进一步优化了部门人员结构。三是强化进取意识,提高履职能力。面对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更加复杂多变的形势和法律问题,我们进一步加大部门人员的学习力度,不断拓展专业学习的深度和广度,

使部门人员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并力争使每名部门人员成为多面手,做到样样能做好,事事能应付,进一步提升了部门队伍整体素质。

二、围绕中心,坚持“三个强化”

(一) 强化合同管理,合同风险防范进一步加强。

一是下发执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等六类合同范本(修订版)暨加强合同主体管理的通知,加强了在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环节和领域的风险规避。

二是加强合同条款审核,尤其是营改增后对合同中关于发票条款的审核尤为重视,通过合同审批,加强对支付款、发票风险的管控;

三是提高业主合同审批效率,下发调整业主合同审批流程管理的通知。以公司名义签订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业主合同,取消公司机关部门会签环节;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仍然执行现有合同审批流程。

四是加强合同履行监督,做好合同履行中风险因素的跟踪和反馈,注重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间证据资料保存,特别是各单位完工未验收项目、完工验收后未决算项目的梳理分析。

五是加强合同风险评审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合同进行签订前的风险评估,确保合同风险在可控范围内。2016年,先后组织相关部门及外部专业机构对邛崃市土地增加挂钩项目和霍尔果斯美品汇国际商城等合同进行风险评审。

截止到10月末,法律部审核各类合同814份,金额共计187451.5万元。审核业主合同139份,总金额120649.22万元,劳务分包合同345份,金额27253.14万元。专业分包合同306

份,金额36440.46万元。审核其他类合同24份,金额3108.68 万。

(二)强化诉讼管理,诉讼案件管控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是加强内部交流。不定期组织部门成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对诉讼和被诉案件进行交流讨论,减少未决风险,防止风险扩大。

二是强化人员配备。对诉讼与被诉案件进行分工,明确责任人,能够第一时间明确职责,加强跟踪,确保各环节联系到位。

三是积极协调联系。积极协调各级关系,在庭前和庭审中主动与法院、法官等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阐明我方观点,掌握主动权。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公司向我公司等九家单位主张9680万债权。经我部门与法院和当事人反复不懈的沟通,现对方与被告之一的滨海金地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向鄂尔多斯市中院撤诉。

四是加强案件防范。强化诉讼案件的整理和总结,及时将诉讼中反映出来的漏洞反馈给相关单位,避免重复出现漏洞。【2016法律要事】

五是稳妥处理被诉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赵振伟诉我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65万元,邯郸市仲裁委支持了其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9万,公司起诉至复兴区法院,判决驳回赵振伟诉讼请求,赵上诉到邯郸中院,后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刘耀中、姜文义等13人向公司主张劳务费、材料款等共计225万元,庭审中我方提出公司与13人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亦未有拖欠款项事实来进行反驳,后法院判决公司对13起案件不承担责任。

六是加强涉及总包单位到期未清结债权以及工程结算进入二审及以上环节项目的债权清收。涉及到总包单位到期未清结债权工程共计111项,累计完成产值486366.45万元,未回收工程

款56186.33万元。工程结算进入二审(含二审)以上环节债权工程共计22项,累计完成产值106778.74万元,未回收工程款22783.82万元。根据统计结果,涉及到总包单位的债权主要集中在集团外华宇、申克、圆之翰、约翰芬雷、沈阳院、武汉院等21家和集团内西安院、邯郸院等3家。其中集团外累计未回收工程款36570.27万元,占65.09%,集团内未回收工程款19616.06万元,占34.91%。工程进入二审及以上环节债权工程主要集中在7公司、68公司、72公司、73处、新疆分公司等五家单位。 对风险较大的暂时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回收的债权采取诉讼措施,主张债权。

1.对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利息1916万元,保全冻结了对方1403万元的资金,2016年11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诉求。

2.对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015.7万元,保全冻结了约翰芬雷公司2000万元银行存款,后对方主动来邯进行洽谈,正在商谈中。

3.对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方山金晖瑞龙煤业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898万元,对其基本账户进行了保全,后在方山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民事调解,对方分9期支付款项,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68公司、69处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主张1238万元及1041万元的债权并查封对方十余个账户,随后对方提出和解,正在洽谈中。

5.对北京国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主张273万元的债权,经谈判协商,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主张债权已全部到帐。

6.对欧美投资集团(内蒙古)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主张628.38万债权,对方与我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先行支付300万元。

截至目前,全公司诉讼案件76起,涉案金额32971.67万元。其中,起诉31起,涉案金额21155.70万元;被诉45起,涉案金额11815.97万元;全公司未结案件44起,涉案金额20305.77万元;2016年新发生未结诉讼18起,涉案金额12088.11万元。

(三)强化风控管理,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是重新制定工作流程手册(试行),为风控工作提供依据。根据中煤集团公司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要求,重新编制《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部工作流程手册(试行)》,规范工作流程。二是建立风控管理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分工。为切实把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建立了风控管理组织体系,专门成立了风控管理领导小组,落实了责任。同时对公司内外部管理和经营环境信息、风险管理以及制度、流程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三是各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控措施。为保证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要求各部门把风险管理当作生产经营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各部门针对部门工作特点编制了风险管理应对方案,制订了市场开发、安全生产、工程款回收等六项风险防控措施,注重全方位的风险防范,确保最大限度规避或减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

2016法律要事 第三篇_2016山东省事业编别被-2016年新法律法规梳理

2016年新法律法规梳理

2015-12-31 10:19:00 来源:

央广网北京12月31日消息 据中国乡村之声《三农中国》报道,2015年是名副其实的改革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农业现代化转型方向、进一步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脱贫攻坚”吹响冲锋号等一系列政策令人振奋。

新的一年,我国还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即将实施。一起来梳理一下这些新的法律法规。

全面二孩政策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正式通过,全面二孩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届时,施行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退出历史舞台。

修改后的计生法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取消晚婚晚育假;自愿只生一孩的家庭也不会再享受到独生子女奖励;只要是计划内生育,不论生一孩还是两孩,都能享受到延长产假待遇。修法后的计生法还去掉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字样,变为“群众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将避孕节育由目前的突出“知情”变为突出“自主”,体现了对公民的尊重。

居住证条例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不断加速,人力资源随之加速流动,2.6亿流动人口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使得人户分离成为常态。在聚集着更多就业机会、医疗、教育资源的一线城市成功吸引了大批外来人口,

但困于现有户籍制度,这批外来人口在投身城市建设时,却难以享受到大城市应有的公共服务。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这意味着,公民在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的就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居住证,享有更多的公共服务。

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也将有助于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新种子法正式实施

时隔11年,农业领域重要法规《种子法》再获修订,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种子法共10章94条,其中有三大亮点值得关注。一是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二是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三是保护农民利益,强化主体责任。特别是在保护农民利益方面,加大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和幅度。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这些都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推动作用。

农业部要求:2016年长江流域将实行4个月禁渔期制度

农业部日前发布通告,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通告》要求,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以及淮河干流全面推行禁渔期制度,禁渔

时间从之前的3个月延长到4个月,具体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调整后的禁渔期制度从2016年起实施。

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渔业正面临着资源枯竭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我国提出禁渔。虽说农民在禁渔期间,生产生活受了的影响,但国家在禁渔同时,也设定了一部分的渔民生活补助。从近些年情况来看,渔民对禁渔制度相对比较认可。我国各地也正积极开展对专业渔民的技能培训,同时帮助渔民转产转业,引导他们进入养殖业、运输业和第三产业,努力让渔民上岸“有事做、有钱赚”。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相对城市来讲,农村家暴问题更为严重。

《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同时,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未来,家暴将不再成为很多人习以为常的“家务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第一部家暴法的出台将大大降低家暴程度,受到家

庭暴力侵害的中国妇女的状况也会得到改善。

2016法律要事 第四篇_2016年度法律专业实践报告

2016年度法律专业实践报告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2016法律要事 第五篇_2016事业单位考试法律材料汇总

第一章 法 理 学

第一节 法的本体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具体表现为:

(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社会上层建筑。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只有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才是法。 这就说明:

法不是个人意志的反映,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意志的反映;

并非一般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只有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才是法;

统治阶级意志表现为法,是通过一定的个人或国家机关实现的,即由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个人或国家机关来实现的。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任何统治阶级的法都是由这个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例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

A.法是一种意志的体现

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整体的体现

D.所有的法律都不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和愿望

例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有的国家意志都表现为法

B.所有的“国法”意义上的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C.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D.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种特殊就在于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注:“国法”就是指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二)法的特征

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的特点。

规范性是指规定人们可以为、不得为、必须为,对何种行为予以保护或奖励、对何种行为予以制裁等。 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并非具体的人或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制定,是指由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一定的法定程序创制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制定的法一般为成文法;

认可,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着的,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规范赋予一定的法律效力,国家认可的法一般为习惯法。

3、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4、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意志,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能力、资格或利益;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其他社会规范,有的也有权利义务,但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必须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例1: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C.法是由原始社会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

D.法是由严格的程序规定的,具有程序性

例2: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的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是指( )

A.法的普遍性 B.法的一般性 C.法的规范性 D.法的程序性

例3:下列有关法的规范性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从法存在的形态看,其首先是一种规范

B.法与道德、宗教等规范同属于社会规范

C.法作为社会规范,特点在于其调整的对象是人们交往的相互行为

D.技术规范调整的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其永远不会上升为法律规范

例4: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

C.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惟一力量

D.任何情况下法的实施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

(三)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一)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人们认识法律事物、法律行为、法律状态等法律现象所形成的相关法律术语。

(二)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有关法律上权利、义务或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准则。在法的构成要素中,法律规则是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逻辑结构、结构):适用条件(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处理或行为准则)、法律后果(制裁)。

适用条件,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必须为、不得为、可以为的部分;

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有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按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划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关于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有关人们必须作为(命令性规则)或不作为(禁止性规则)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规则。

②按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划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③按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划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商业银行法》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

规则。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裁决的决定性规则。

其功能主要表现在: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知道意义;

(2)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的依据;

(3)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例1:在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 )

A.前提条件 B.行为模式 C.肯定性法律后果 D.否定性法律后果

例2: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合称为( )

A.授权性规则 B.权义复合性规则 C.义务性规则 D.强行性规则【2016法律要事】

例3:根据法律效力的强弱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 )

A.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D.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例4:《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该规则属于( )

A.准用性规则 B.确定性规则 C.义务性规则 D.委任性规则

例5: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又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属于( )

A.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 C.法律术语 D.技术性规定

例6:下列有关法律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

A.法律原则具有稳定性 B.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基本承担者

C.法律原则不具有强制的作用 D.在西方语言中,法律原则与法律原理通用

三、法的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所作的分类。

【2016法律要事】

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创制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的法律。国内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是该国的国家机关;

国际法的创制和实施主体是国家或地区。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法律。

(3)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公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普遍适用的法律。

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4)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417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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