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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时间:2018-02-08   来源:私藏美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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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第一篇_农民工工伤赔偿协议书-最终版

农民工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乙方于 年 月 日到甲方工地工作,所属班组长为 ,乙方于 年 月 日不慎受伤,现已康复出院。

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主动要求与甲方处理此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贵州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 双方完全理解和认知本协议的内容,乙方自愿放弃追究各项相关责任的权利,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声明;

第二 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各项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贰万元 (小写: 20000.00元 ),该款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给付清楚,不存在任何余款;

第三 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一次性解决赔偿事宜;

第四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自愿放弃追究赔偿差额及其他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六 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第七 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第八 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第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年 月 日

乙 方: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第二篇_工伤处理流程

工伤处理流程

一、工伤范围:

1、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2、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符合“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与公伤的区别:

(1)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

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2)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

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

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3)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

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4)待遇支付主体不同。

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5)争议解决途径不同。

【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

对单位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伤赔偿程序

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若用人单位未交或欠交,用人单位赔付。与单位协商不一致,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以后,如有不服才可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根据规定进行赔付。

鉴定结论作出1年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

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赔付。

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认定,再进行工伤赔偿程序。

三、工伤认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

(1)申请主体、时限: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时,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未在规定期限申请,属于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工伤保险不再承担,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2)用人单位未提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3)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申请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3)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施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

3、工伤认定的受理部门、时限:

(1)受理部门、时限: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属于省级部门认定的,在市级部门办理),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审核材料,完整做出(不)受理决定(不完整,一次性告知,补充后15日内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不)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

楚的15日内做出。做出决定后20日内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2)受理条件: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事故调查及举证责任:

(1)证据的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2)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3)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在部门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

1、鉴定的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2、申请鉴定的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

(1)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2)受理机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申请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3、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及时限

(1)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必要时,可延长30日)

(2)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提出再次鉴定,省级结论问最终结论,60日内做出结论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各方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60日内做出结论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任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5、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6、劳动能力鉴定依据:

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第三篇_农民工工伤赔偿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项目部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 年 月 日出生, 族 身份证号码:

工人 (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1月在工地作业时,意外被路缘石砸伤,造成左脚脚掌骨折。为妥善解决伤者所发生的医疗、生活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助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共同遵守:

1、该事故所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到本协议签订之日为止,医药费用全部由甲方报销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再接受乙方任何医药及生活、误工等补偿要求。

2、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 的医疗生活补偿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3、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补偿款支付到位后,乙方自行承担今后的医疗费用并就此事件不得再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同时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或任何可能发生的费用。

4、费用支付后双方不得提请诉讼和其他仲裁。

甲方(项目部): 乙方(劳动者):

项目负责人:

班组负责人:

签订日期: 2016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2016年 月 日

收 条

本人因2016年1月在福建博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翔安亭洋路市政工程项目部因工受伤,今收到该工程项目部支付给本人工伤赔偿费用共计现金人民币 元(大写: )。本人于2016年 月 日收到甲方支付的赔偿费,以此为据。

此据

收款人:

2016年 月 日

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第四篇_农民工工伤赔付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浏览55333次 | 2010-6-22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 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 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上海市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长沙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 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 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 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第五篇_农民工工伤赔偿协议书

事 故 协 议 书

甲方(用人单位):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铭源中心南工区项目部

地址:长沙县星沙镇特立路与东三路交汇处

项目部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郑畅怀, 年 月 日出生, 族 住址: 职业:

身份证号码:

工友郑畅怀(以下简称乙方)于2014年8月在工地制模时,意外被塔吊钢丝绳损伤无名指,造成伤害。为妥善解决伤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助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共同遵守:

1、该事故一切医药费用到立协议日为止,医药费用全部由甲方报销支付,自今日起甲方不再接受乙方任何医药报销要求。【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2、双方友好协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元)的伤残补偿费,自签协议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3、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补偿款支付到位后,乙方就此事件不得再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同时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费用支付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提请诉讼和其他仲裁。

甲方(项目部): 乙方(伤者):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安全员:

班组负责人:

签订日期: 2014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2014年 月 日

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第六篇_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本专题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主要讲的是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并介绍了医疗保险待遇,伤残保险待遇,工亡保险待遇以及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等内容,并提供免费的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 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 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相关法律知识

上海市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长沙工伤赔偿标准 吉林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

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 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 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 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农民工工伤赔偿程序 第七篇_农民工工伤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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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该怎么处理

在工地上总会出现这样一种普遍现象:施工单位、包工头、农民工三个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包工头可能有多个,因此会出现层层转包。一旦出现事故,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责任如何承担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本律师结合最近处理的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发生事故农民工的损伤应认定为工伤,不应按雇佣关系来处理。依据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现实生活中,有的大包工头为规避法律责任会自己成立一个劳务企业或劳务个体工商户,以此来证明自己具备使用劳务的法定条件。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当然要对其员工的工伤负责任;大包工头若无劳务资质,则由施工单位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本律师(山西隆诚律师事务刘律师)不主张按雇佣关系来处理,因雇佣论过错而工伤不论过错,又要考虑农村户口,赔偿数额太低,虽然效率上可能高些。

其次,施工单位、包工头对工伤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再次,关于施工挂靠,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依据为建筑法第26条。一旦查出,施工企业为包工头借用资质提供便利的,施工企业要承担罚款、降低施工资质等级,甚至是吊销资质的风险。

最后为农民工朋友提几点索要工伤赔偿款的建议。1、不要只找包工头,这样包工头总是躲着不见,或赔偿数额极低。2、要找项目部,项目部经理知道工程的猫腻,自然会给包工头施压。3、

项目部不解决直接找施工单位。4、还可找甲方,即建设单位。因其有施工单位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质量的保价款,所以他一旦出面,容易解决问题。5、出现工伤后,还可找安监局、劳动局来整治施工现场,可以此威胁包工头或项目部。因为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规定是直接发到农民工手中。工资发到包工头手中是建设部的禁止性规定。这也是他们的违法之处。

总之,农民工可直接找律师出谋划策、代理索赔事宜。也可直接自己谈。最重要的是要抓住他们的软肋,同时也要对赔偿数额有准确的预估计算标准。如本律师处理的一个案件中,农民工朋友32周岁,依据伤残鉴定标准为6级伤残(青年脾切除完全切除,而非成人脾切除)因为依据附录规则青年为35周岁以下,这样成人脾切除赔偿58个本人月工资的三金,一下提高到7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所以最好还是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办理,毕竟术业有专攻。

附:相关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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