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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商务考察

时间:2018-06-07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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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商务考察 第一篇_出国考察合作合同

篇一:出境商务考察合同

出境商务考察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织方,是指织本次美国astd国际会议会展及顶尖企业考察活动的益策(中国)学习管理机构。

2、考察学员,是指与益策签订出境考察合同,参加出境考察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考察服务,是指组织方依据客户需求,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组织考察学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考察目的地企业、机构、组织等考察学习、委托相关机构代办签证/签注、交通食宿,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考察学员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会务及游览等文化活动服务等经营活动。

4、考察费用,是指考察学员支付给组织方,用于购买考察服务的astd参会、企业考察费用。考察服务费用包括:商务考察费用(含astd大会注册费用、知名企业考察费用)。

5、旅游费用,是指考察学员支付给组织方委托的旅行社,用于购买考察过程中交通、食宿、签证及文化交流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考察学员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织方、旅行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织方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考察学员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6、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组织方委托的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考察活动中,致使考察学员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7、离团,是指考察学员参加了组织方所组的出境考察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脱团,是指考察学员参加了组织方所组的出境考察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考察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织方因考察学员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考察费用、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考察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商务考察行程安排

组织方应当提供《商务考察行程安排》(以下简称《行程安排》)。

第三条签订合同

考察学员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行程安排》,在考察学员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

件内容的情况下,组织方和考察学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商务考察项目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织方的商务考察项目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织方和考察学员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织方的权利

1、根据考察学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考察学员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考察学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考察学员收取全额考察费用和旅游费用。

4、考察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考察学员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织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安排》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考察学员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务考察服务。对可能危及考察学员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考察学员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行程安排》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考察学员,如实告知考察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织方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委托旅行社为考察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委托旅行社妥善保管考察学员提交的各项证件。

5、委托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考察学员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考察学员购物、参加自费项目。考察学员在《行程安排》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织方应当积极协助考察学员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考察学员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织方应当先行赔付。

7、向考察学员提供合法的培训费、旅游费用发票。8、对《出境考察报名表》的各项考察学员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考察学员在考察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织方的原因导致考察学员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考察学员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考察学员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考察费用时有权要求组织方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织方按照合同和《行程安排》的内容和标准,兑现考察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织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 考察学员的义务

1、如实填写《商务考察报名表回执》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织方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务考察费用和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考察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考察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考察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 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织方与考察学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考察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考察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织方应当退还考察学员。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织方可以在征得多数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织方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织方向考察学员全额退还考察费用。已发生考察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织方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费用退回考察学员,增加的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织方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考察费用退回考察学员,因此增加的考察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五、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考察学员和组织方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6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6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织方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察学员退还全部考察费用。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考察学员或者组织方在考察出发前60日以内(含第6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考察学员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考察团的,视为考察学员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考察学员在行程中脱团的,组织方可以解除合同。考察学员不得要求组织方退还考察费用,如给组织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组织方的违约责任

1、组织方在出发前60日以内(含第60日)取消出团的,向考察学员退还全额考察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考察学员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60日至30日,支付考察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考察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15日至4日,支付考察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4日至1日,支付考察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考察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组织方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察学员退还考察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织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考察学员同意调整考察行程(本合同

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织方委托旅行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考察学员签字确认,安排考察学员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组织方将要求活动承接旅行社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

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考察学员购物的,组织方将要求活动承接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考察学员支付违约金。

4、组织方委托的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考察学员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组织方将要求活动承接旅行社负担考察学员在被中止考察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考察学员支付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考察学员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织方将要求活动承接旅行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织方擅自将考察学员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考察学员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织方全额退回已交考察费用,并按考察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考察学员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织方应当按考察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考察学员的实际损失,组织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考察学员予以赔偿。

6、与考察学员出现纠纷时,组织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考察学员的违约责任

1、考察学员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织方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60日至30日,按考察费用总额5%;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考察费用总额15%;

出发前15日至4日,按考察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考察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考察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织方的实际损失,考察学员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织方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考察费用总额。

组织方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考察学员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察学员退还剩余考察费用和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织方及其委托的旅行社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织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考察学员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考察学员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考察学员赔偿损失。

5、与组织方出现纠纷时,考察学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

1、因考察学员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考察学员自行承担,组织方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考察学员。如给组织方造成损失的,考察学员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织方的原因导致考察学员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织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考察学员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

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 协议条款

第十六条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2011年7月17日 ,结束日期2011年7月27日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行程安排》。

第十七条考察费用与支付

(考察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商务考察费:¥39800元/人;签证费:1200元;旅游费(含食宿、交通、文化交流等):与考察学员签订旅游合同中确定;篇二:出国(境)考察培训协议书

苏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国(境)考察协议书

甲方:(派出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乙方:(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在地区)组织实施“ 考察”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考察目的、时间、地点及人数

1、考察目的:

2.抵境日为日,至月

3、考察地点:

【出国商务考察】

4、考察人数为人。

二、考察目的

三、考察内容

(甲方针对考察主题提出参观大纲和基本要求)

四、考察方式

1、实地参观考察;

2、与考察所在地相关机构、团体、企业人员座谈并交流。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向乙方提供考察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

(2)负责提出考察要求等;

(3)负责办理护照、签证等有关手续;

(4)负责考察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集体活动、自由活动、住房、用餐等。2、乙方责任

(1)负责向甲方签发邀请信;

(2)负责按甲方的要求制定考察计划及日程安排;

(3)负责组织聘请翻译、司机、导游等;

(4) 负责协助甲方处理团组在期间的突发事件。

(5)负责考察人员吃、住、行等接待工作。

六、费用

1、甲方负责支付考察人员在境外考察期间的吃住费用、城市间交通费等、支付考察费用给乙方,费用共计: .

2、以下费用由参训个人负担:通讯费、收费电视等、集体活动以外的费用以及个人原因造成

出国商务考察 第二篇_出国考察报告

出国考察报告

由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总经理XXX先生,市场总监XXX先生,于20XX年X月XX日至XX月赴XX进行了为期XX天的市场考察。现针对笔记本电脑及其配件产品,结合对印度孟买展览中心和新德里市场的考察,做市场考察报告如下:

行程安排:

X月7日搭乘印度捷特航空直飞孟买抵达孟买后直接入住Royal Palms酒店休息。

X月8日前往印度孟买展览中心参观考察。

X月9日应客户邀请,前往新德里参观考察。

X月10日,回到孟买住宿酒店休息,结束考察搭乘国际航班返回深圳。 市场现状:

XX拥有11亿人口,是世界人口第二大国,中产阶级人数达2.5亿,并保持持续增长。印度购买力居全球第三,是继中国、日本、俄罗斯之后的全球第四大外汇储备国。印度 GDP 增长强劲,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消费类电子产品销售持续走高。来自环球资源的调查报告,2006年印度消费类电子产品市场收入达 48 亿美元。产自印度的电子零件仅占 25% - 30% ,因此,开拓印度这一快速增长的市场潜力巨大。为此我们对印度市场进行了考察。

现场考察:

20XX年X月8日,我们前往印度孟买展览中心考察环球资源举办的消费类电子产品交易会现场。该届交易会2008年开始举办,今年是第三届,据主办方介绍

今年有共269个展位,224位参展商参加,主要是中国大陆的参展商,还有小部分香港,台湾的参展商。笔记本电脑周边的参展商现场初步估计大概有50家左右,其中笔记本电脑电池参展商有10家左右。展会当天的人流量非常不错,主办方统计的数字是有3500位买家莅临参加。大部分买家来自孟买和新德里等地,他们当中是当地的制造商,进口商,贸易公司,顾问公司,批发商,进口商,代理商等。根据现场气氛和对部分买家的交谈,他们认为丰富的产品类别和多家的参展商为他们提供了丰富且全面地采购体验,都纷纷表示来年还来参加找到更多更有实力的供应商。当天孟买工商局和主办方环球资源的部分领导也来到了展会现场。

20XX年X月9日应印度Acro Engineering公司客户Mr Himanshu的邀请,我们去了客人在新德里的办公室,同时对周边笔记本电脑市场做了相应的了解和考察。客人在当地是属于中上等类型的笔记本电脑批发商,有2层店铺,经营面积约500平方米。根据和客人的交谈得知,20XX年整个印度市场平均每个月大概有60000台电脑的需求量,其各个配件每个月需求量大约有50000只的需求量,以笔记本电脑电池为例,每月整个市场需求量也就是50000只左右,批发地主要集中在印度和新德里这两个地区,采购来源主要是中国大陆的深圳,广州,东莞三地。当天客人用十分丰盛的晚餐招待我们,我们的交流十分坦诚,愉快!

品牌认知度:【出国商务考察】

和客人交谈中了解,印度计算机市场三大主要领域是大企业、小企业、普通消费者,并且每年都将保持25%到30%的增长速度。现在的印度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喜欢普遍买品牌机。目前从品牌知名度上看,国外品牌牢牢占据了主要市场,比较畅销的笔记本电脑品牌主要戴尔,惠普,联想,索尼,东芝,宏基

等。来自IDC的报告显示,印度PC市场规模在2007年里增长了20%,达到650万台。笔记本电脑市场增幅更大,达到81%。笔记本电脑的180万总销量占PC市场的25%。笔记本电脑方面的主角是惠普,2007年,惠普占到笔记本总销量的37%,名列第一;第二名的联想占16%;第三名的宏基占10%。值得注意的是到了2009年第二季度,戴尔在印度个人电脑市场的占有率升至15.2%,惠普以14.3%的占有率居次,宏基以11.5%的占有率排名第三。戴尔能击败惠普,主要归功于笔记本电脑销量上升,当季戴尔在印度笔记本电脑的市场占有率为

29%。 IDC的Piyush Pushkal表示,虽然印度台式机市场仍旧充斥着各种无品牌的组装机,占据着1/3的份额,然而可喜的是,品牌机的市场份额正在逐步扩大。这是因为品牌机的价格正变得越来越具有竞争力,市场渠道能延伸到更

多的印度小型城镇。而技术含量较高的笔记本电脑市场,组装机就难有作为了。 考察心得:

印度拥有11亿人口,贫富差距随较大,但中产阶级人数比例不断快速提升,并保持持续增长。随着其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必定会通过进口大量生活类电子消费品以满足国内市场不断增长的需要。因此,人们都有一个共识:印度市场一定潜力很大,一定可以有所作为。是机遇也是挑战,根据此次考察,结合我司产品,我们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有必要参加在印度举办的有影响力的消费类电子产品采购会,加大对印度市场的宣传投入力度。

第二,进一步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尽可能降低价格已适应印度市场客户的需要。

第三,将研发重心倾斜到那些在印度比较畅销的品牌机的替代型配件产品上来,以增加我司相关替代型产品在印度市场的占有率。

第四,和当地有实力可靠的笔记本电脑配件经销商合作,以提供及时周到的当地售后服务体系。

XX电子有限公司

XX

20XX年XX月XX日

出国商务考察 第三篇_赴美国商务考察材料

赴美国签证材料-详细说明

1. 有效期半年以上因私护照原件。51 X 51毫米3个月之内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要求背景为白色,且露出耳朵,清晰),并在背后签名字。如果当地无专业拍摄美国签证照片的条件,请将近期2寸白底照片,提前邮寄或以分辨率300扫描给我们,然后于说明会当天去使馆门前拍摄51 X 51毫米快照。

2、身份证原件,全家户口本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3、自己、配偶或孩子名下的房产证原件(红本),越多越好,如无房证,请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4、如有私家车,请提供机动车行驶本、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购车发票

5. 存折/存单/国债原件10万以上越多越好(存期至少三个月以上,存期不要太近),有多次存取款记录的活期存折最好; 若提供银行卡的,请到银行打印出近3个月的对账单,并加盖银行公章。

6、股票交割单、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能证明个人财产状况的资料原件;

7、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有原件最好带原件)。

8、公司的任职证明原件(须在面试前提供盖章的空白单位信纸4张,由我们制作任职证明)

9. 工作胸卡、工作证、个人名片1张。

10、单位宣传手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简介原件

11、学历证书原件,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原件,荣誉证书原件;

12、如果退休,请带退休证原件;及发放退休金的存折原件

13、若申请人正在上学,提供学校在读证明原件,准假证明原件,成绩单原件,并加盖学校公章,也可提供带学校正规抬头的、加盖公章及负责人签名的空白信纸,由我公司制作并打印)

14、有出国记录的旧护照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请提供复印件)在国外拍摄的背景为当地标志性建筑本人纪念照数张;无出国记录的可携带在国内旅游的照片,或公司员工合照。

15、全家福照片;新婚夫妇最好能携带婚礼庆典时的照片 以人越多场景约热闹为好。

16、如申请人亲属在外国留学,请提供申请人亲属的护照首页和签证页。如果申请人亲属在外国有身份,请提供身份证明。(可以是复印件或传真件)

17、邀请信及行程原件或传真件

18、请携带好与您商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证明文件。(例如,与美国公司签的业务合同,美国联系人名片等等 )

注意: 请以上材料开会前一定要尽量备齐,否则将会影响获得美国签证。

另外个人仪表方面要求穿着整洁!如有问题 ,可与我们联系。

出国商务考察 第四篇_出境商务考察合同

出境商务考察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织方,是指织本次美国ASTD国际会议会展及顶尖企业考察活动的益策(中国)学习管理机构。

2、考察学员,是指与益策签订出境考察合同,参加出境考察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考察服务,是指组织方依据客户需求,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组织考察学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考察目的地企业、机构、组织等考察学习、委托相关机构代办签证/签注、交通食宿,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考察学员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会务及游览等文化活动服务等经营活动。

4、考察费用,是指考察学员支付给组织方,用于购买考察服务的ASTD参会、企业考察费用。 考察服务费用包括:商务考察费用(含ASTD大会注册费用、知名企业考察费用)。

5、旅游费用,是指考察学员支付给组织方委托的旅行社,用于购买考察过程中交通、食宿、签证及文化交流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考察学员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织方、旅行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织方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考察学员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6、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组织方委托的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考察活动中,致使考察学员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7、离团,是指考察学员参加了组织方所组的出境考察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脱团,是指考察学员参加了组织方所组的出境考察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考察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织方因考察学员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考察费用、乘【出国商务考察】

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考察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商务考察行程安排

组织方应当提供《商务考察行程安排》(以下简称《行程安排》)。

第三条签订合同

考察学员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行程安排》,在考察学员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织方和考察学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商务考察项目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织方的商务考察项目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织方和考察学员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织方的权利

1、根据考察学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考察学员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考察学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考察学员收取全额考察费用和旅游费用。

4、考察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考察学员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织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安排》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考察学员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务考察服务。对可能危及考察学员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考察学员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行程安排》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考察学员,如实告知考察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织方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委托旅行社为考察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委托旅行社妥善保管考察学员提交的各项证件。

5、委托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考察学员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考察学员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考察学员在《行程安排》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织方应当积极协助考察学员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考察学员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织方应当先行赔付。

7、向考察学员提供合法的培训费、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考察报名表》的各项考察学员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考察学员在考察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织方的原因导致考察学员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考察学员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考察学员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考察费用时有权要求组织方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织方按照合同和《行程安排》的内容和标准,兑现考察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织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 考察学员的义务

1、如实填写《商务考察报名表回执》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织方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务考察费用和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考察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考察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考察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出国商务考察】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 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织方与考察学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考察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考察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织方应当退还考察学员。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织方可以在征得多数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织方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织方向考察学员全额退还考察费用。已发生考察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织方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费用退回考察学员,增加的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织方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考察费用退回考察学员,因此增加的考察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考察学员和组织方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6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6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织方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察学员退还全部考察费用。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考察学员或者组织方在考察出发前60日以内(含第6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考察学员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考察团的,视为考察学员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考察学员在行程中脱团的,组织方可以解除合同。考察学员不得要求组织方退还考察费用,如给组织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组织方的违约责任

1、组织方在出发前60日以内(含第60日)取消出团的,向考察学员退还全额考察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考察学员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60日至30日,支付考察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考察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15日至4日,支付考察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4日至1日,支付考察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考察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组织方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察学员退还考察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织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考察学员同意调整考察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织方委托旅行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考察学员签字确认,安排考察学员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组织方将要求活动承接旅行社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

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考察学员购物的,组织方将要求活动承接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考察学员支付违约金。

4、组织方委托的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考察学员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组织方将要求活动承接旅行社负担考察学员在被中止考察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考察学员支付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考察学员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织方将要求活动承接旅行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织方擅自将考察学员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考察学员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织方全额退回已交考察费用,并按考察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考察学员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织方应当按考察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考察学员的实际损失,组织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考察学员予以赔偿。

6、与考察学员出现纠纷时,组织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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