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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制定与宪法修改的区别
1从内容上,宪法制定是指一个国家在社会形态发生变革时创制首部宪法的活动。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2从权力及其实质上,制定宪法的权力(制宪权)与修改宪法的权力(修宪权)存在着联系与差异。一般而言,制宪权决定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的性质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是近现代国家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么发生变化(修改、解释、变迁等),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力,它不依赖于任何一种其他权力而产生、形成。近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设定国家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因此,从实质上说,制宪权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某种更迭(如革命、政变等)的事实。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性权力,通常由宪法设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 3从时间上,宪法制定活动发生于生效前的立宪活动,宪法修改活动发生于宪法生效后的实施阶段,宪法制定一定先于宪法修改。 4从程序上,宪法制定程序一般有:
(1)设立宪法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
宪法修改程序有:(1)提议(2)先决投票(3)公告(4)议决(5)公布
5从主体上,我国人民拥有制宪权,人民是宪法制定的主体;全国人大拥有修宪权,全国人大是宪法修改的主体。
6从方式上,宪法制定的内容来源于: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宪法修改有:全面修改、部分修改、无形修改。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不同于一般法律。 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我国从一开始就是统一的。之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制宪权和修宪权,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国家的性质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两项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直接、最全面地体现和反映了这一性质。全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从形成过程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的革
命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产生,就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合法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宪权和修宪权是人民直接授予的。
由宪法的特殊重要性所决定,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特殊的宪法修改程序。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殊修改程序。第一,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宪法,可以保证宪法修改的严肃性,保证宪法修改的提议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我国的实际。第二,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一)《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为新中国的建立而制定颁布的。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与重大问题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1975年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因特定的历史原因,它从总体上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严重的缺点和错误。 (四)1978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尽管经过两次修改。1978年宪法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五)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其体现的基本精神有: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六)什么是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七)我国的国体是什么?其本质特征有哪些?
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修改历程
1954年宪法
时间: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背景:科学地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后5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全面地、准确地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 1975年宪法
时间: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背景: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反映了那个阶段“左”的错误,存在着严重问题。
1978年宪法
时间: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背景:是在我们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清理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存在着严重缺陷。
1982年宪法
时间: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背景: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如何制定的】
1988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要点
1、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要点
1、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提法写进宪法序言。
2、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3、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4、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要点
1.将“邓小平理论”的内容写进序言;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
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将第二十八条其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
时间: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要点
1、“三个代表”入宪。
2、“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私产入宪: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征地补偿入宪:“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5、“三个文明”入宪: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6、国歌入宪: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7、“戒严”改“紧急状态”。
8、地方各级人大任期:“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二、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的制定
(一)有关宪法制定的理论:
宪法制定权力论
简称“制宪权”理论
主要阐述制宪权的性质、主体以及与修宪权的关系等问题。
理论动机:通过制宪权约束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
1、理论的提出——法国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么?》)
(1)制宪权主体:国民(第三等级),但没必要分别行使,可委托不同于通常立法机关代表的特别代表行使。
(2)制宪权无界限:宪法是国民意志的产物,国民意志只服从自然法,其本身就是一种“法”;国民代表的意志也是独立的。
(3)宪法制定权力与宪法所制定的权力不同。
(4)宪法修正权是制宪权的作用(可视同)。
2、理论的变迁——德国
近代宪法时期,德国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排斥该类理论,将制宪权=宪法修正权=立法权。
代表人物:拉班德、耶利内克、施米特
3、理论的完善——日本
明治时期:曾受近代德国影响
美浓部达吉认为: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其中包含了制宪权。此说迄今仍影响着中国
芦部信喜的新说
(1)制宪权是一种超实定法秩序的权力,处于政治与法的交叉点,但非绝对无限制的权力,其受制宪权自己主张自己存在的前提——“根本规范”的限制。
(2)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发动方式可通过特别代表(如国民会议)。
(3)修宪权是“制度化了的制宪权”,是制宪权的“卫兵”。
(二)宪法制定的历史掠影
1、一个接近“神话”的故事
在《论美国民主》中,托克维尔将美国的历史起源和开端追溯到了1620年。
这一年,一批避居荷兰的英国清教徒,乘坐“五月花”号木船来到北美,登陆前,他们在船上经过反复讨论,集体(41/102)起草并签订了一份公约。
《五月花号》,[美]希尔顿著,王聪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
“五月花号公约”
“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增强基督教信仰,为了提高我们国王和国家的荣誉,我们漂洋过海,在弗吉尼亚北部开发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个民众自治团体。为了上述目的能得到更好的实施、维护和发展,将来不时依此制定颁布的被认为是对这个殖民地全体人民都最适合、最方便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和公职,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
意义
“五月花号公约”首先在新英格兰,后来在更广阔的地域里,如德克萨斯、加利弗尼亚、爱荷华和奥利根这些向西扩张过程中的前沿州里得到了下意识而且严格的遵守。
他们不是唯一签署公约的人,在整个北美应该还有无数这样的公约,尽管这些公约没有像“五月花号公约”那样完整地保存下来,内容也不尽相同,或者不是以这样的形式签署的。
所谓“美国精神的基础”。
2、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立宪意义的)成文宪法的制定
1775年:北美独立战争
1777年:《独立宣言》、《邦联条款》
1783年:独立战争胜利,十三州内部矛盾
政治动向: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
1787年:在华盛顿的倡议下,于费城召开宪法会议(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宪法会议=制宪会议
代表=后世的“国父们”
共55人,多为种植园主、商人、银行家等,但其中34人是lawyer,8人是各州的judge,另有立宪理论专家1人。
詹姆斯•威尔逊——立宪理论专家
富兰克林——代表平均年龄44岁,最高龄81岁的富兰克林。
汉密尔顿——30出头,律师,会议期间的活跃人物
麦迪逊(36岁)——36岁,会议的书记员,核心领导人物
结果
经过约4个月的讨论、妥协与让步,于1787年9月17日议决。
1788年6月21日,9州(2/3以上)批准。弗吉尼亚、纽约两大州于6月26日、7月27日批准。
1789年3月,华盛顿当选总统。
3、我国百年立宪史
1908年 钦定宪法大纲
1911年 重大信条
1912年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3年 天坛宪草
1914年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1923年 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
1925年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段祺瑞宪法)
1931年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46年 中华民国宪法
1949年 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 文革宪法
1978年 华国锋宪法
1982年 现行宪法
54年宪法的制定
制定目的:赋予新生革命政权的合法性
制定准备:
1952年9月,刘少奇率团参加苏共19大,去信斯大林。斯大林的意见:“通过选举和制宪解决自身合法性问题”。中共中央随即决定:尽快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宪。
制定的过程
现实中的立宪者
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为首的33位国家领导人及民主党派代表)
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毛泽东及其秘书)
中共中央政治局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全国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起草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人物
毛泽东主席的秘书陈伯达
胡乔木(30年代清华历史系、浙大外语系肄业)
田家英
周鲠生、钱端升
1953年3月17日,宪法起草小组回京。在此期间,中共中央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淑湘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专门研究。
“我们人民”的大讨论
政协全体会议、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也开始了对
草案初稿的讨论。据统计,总计有8000多人参加了大讨论,共提出5900多条意见。 1954年6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向社会公布了宪法草案,开始宪法草案的全
民讨论。到9月11日, 经过近三个多月的讨论,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共提出了100多万条意见。
人大通过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1226名代表)
54年宪法的命运
1955年,“胡风事件”;
1956年,中共8大宣布提前进入社会主义阶段,这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其实便在法
理上失去了时间效力;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
结局 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民法、刑法那样的条文谁记
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养成了习惯才能遵守。主要靠决议、开会,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宪法被全面废置。
此后
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宪法=实际上均是对前一部宪法的全面修改。
二、宪法的修改
(一)概述
1、“宪法修改”的含义
又称“宪法修正”。
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施米特的分类
以是否依据前一部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分为:
无视宪法的宪法修改
尊重宪法的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实质——宪法变动的一种主要形式
我国宪法变动的“独木桥”?
理论上,通常的宪法变动:
(1)宪法修改
(2)宪法解释(宪法判例)
(3)宪法变迁(耶利内克)
宪法变迁的含义
宪法条文不变,但出现不符合宪法条文的宪法实例,即在没有宪法修改的情形下发生
宪法(某个条文含义)的变更。(各国均存在)
我国:良性违宪论之争。
所谓“良性违宪”例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条第3项),无制定法律的职权。
但由于改革开放时期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经修宪,也未作宪法解释的情况下,自行行使立法权,1979年至1982年间共曾制定了11部法律。
违宪转让土地使用权
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原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但当时《中外合资企业法》、《土地管理法》等,对土地有偿使用做出了规定。
1987年,国家国土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天津、深圳、广州、福州、厦门和海南岛进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其中深圳、福州当即付诸实施,引起争议。
1988年修宪将宪法原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删除“、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争议:对“良性违宪”的立场
观点之一:有些违宪现象是良性的,可以接受。(郝铁川)
观点之二:良性违宪也是违宪,就像良性肿瘤也是肿瘤一样。(童之伟)
1、“良性违宪”的概念本身:含有过度的价值判断,标准难以衡量。
2、所谓的“良性违宪”,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宪法变迁”。
宪法变迁的法性质及效力
(1)不违反宪法的根本规范;
(2)长期反复出现;
(3)为国民法意识所认可
我国的宪法变动主要方式
宪法解释:机能阻塞
宪法修改:多发
宪法变迁:潜行
2、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一)两个最主要的原因
(1)为了使宪法的规定更符合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二)宪法修改的界限
1、两种学说
修正无界限说:只要按照宪法修改的程序,任何条款均可修改,即使有禁止修正规定,但其本身就可修改,最终等于均可修改。
理由:(1)宪法服务于人类的社会生活;(2)修宪权为最高的法定权力,制宪权只是一种理念,修宪权才是国家最高的法定权力,为此不可能为其行使设定界限。(3)宪法规范之间平等
理论上,同一部宪法中不存在可修改的规范和不可修改的规范的效力差别。 修正有界限说
主要理由:
修宪权有别于制宪权,是制宪权所设定的一种权力,为此不能变更制宪权之所在、以及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 制宪权
一、制宪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一)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制宪权理论
1.西耶士:制宪权概念的正式提出
2.1791年宪法下的制宪权
(二)实证主义宪法学对制宪权概念的抛弃
1875年法国宪法、19世纪后期德国实证主义国法学(国家主权)
(三)制宪权概念的复活:斯密特
二、制宪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主权
2.修宪权
3.立法权
三、制宪权的性质与功能
(一)性质
1.政治权力说
2.正当性根据说
3.实质法权说
(二)功能
1.政局稳定时
被排除于法之外而代之以修宪权
2.政局变动时
(1)制约修宪权,防止宪法变动
(2)支持宪法变动
四、制宪权的界限
第二节 制宪权的主体与制宪机关
一、制宪权的主体
1.西耶士:国民【宪法是如何制定的】
2.斯密特:任何有政治实力的群体或个人
二、制宪机关
(一)与制宪权主体
(二)与宪法起草机构
1.产生方式
2.是否常设
3.能否独立地形式制宪权
第三节 制宪程序
一、成立制宪机关【宪法是如何制定的】
二、宪法草案的起草
三、宪法草案的审议与通过
四、宪法的公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教案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知道宪法的作用,宪法的法律地位。
2.能力目标
在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对比中,理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充分理解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基础上,正确理解为什么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树立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
【教学重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教学难点】
懂得宪法和普通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树立宪法意识。
【教学方法】
图表法、谈话法、活动法。
【教学准备】
学生在课余时间查阅资料,完成教材中的表格。
【教学课时】
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方法一:
读一读,你发现了什么?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每年12月4日,即现行宪法公布实施的日子,为我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每个法制宣传日均有一个主题。
2001年的主题是“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的主题是“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的主题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的主题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2009年的主题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思考:上面几段资料说明了什么问题?
学生回答(略)。
教师归纳并过渡到新课:上面几段资料说明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方法二:(备选)
宪法是法律的法律。 ──马克思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毛泽东
为什么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呢?这就是我们要学习的新内容。
【新课教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板书)
一、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板书)
学生回顾前面所学知识:
出示图片:打击犯罪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首先应该依据哪部法律?
学生回答(略)。
教师归纳:
宪法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出示图片:宪法
因为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问题。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 国家性质 根本制度 根本任务 根本政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国家的标志
学生齐读教材中关于宪法第一条第一、第二款规定。
教师:你还知道其他根本问题的相关内容吗?
活动一:知识抢答一
(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什么?(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4)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5)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它:公民有劳动的义务;
有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国家的标志是什么?(国旗、国徽、国歌。)
„„
教师作好各组抢答结果记录。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是现行宪法,曾做过四次修订。它由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章构成。
出示图片:历次宪法颁布及修改时间
活动二:知识抢答二
你能说出下列描述分别指的是哪部法律吗?
(1)在法律家族中我最严厉,主要是管犯罪的,对于犯罪分子,我会用刑罚来处罚他,直至判处死刑。(刑法)
(2)我主要管公民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损坏东西要赔偿等等。(民法)
(3)我主要管各级政府怎样行使职权。(行政法)
(4)我主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
(5)我主要关注和保护环境,对破坏环境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惩罚。(环境保护法)
(6)我主要管国家的基础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 教师:你能再举一部法律出来吗?
学生举例。
教师作好各组抢答结果记录。
教师:由上面几部法律的分工我们可以看出,它们都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学生继续抢答:由上面的学习我们可以总结出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第一个不同之处是什么? 学生回答(略)。
教师归纳: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不同之一:
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普通法律:规定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内容
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板书)
活动一:慧眼+慧脑
教师:仔细阅读下面的几部法律的第一条规定,你发现了它们的共同之处吗?说明了什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学生回答(略)。
教师:它们的共同之处是:这些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这说明了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根据。
教师提问:为什么把宪法作为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根据?
学生回答(略)。
教师归纳: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所以,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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