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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

时间:2018-02-11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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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 第一篇_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 蔡 武

2013年2月4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

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

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娱乐场所管理】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娱乐场所管理 第二篇_最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 蔡 武

2013年2月4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娱乐场所管理】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娱乐场所管理】

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 第三篇_娱乐场所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管理】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用品索证、验收制度)

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有相应的经历、资历及较强的责任心。

二、客用化妆品索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购买消毒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国产或进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四、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及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采购设立专人验收并造册登记,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一、加强本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清扫,保持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场所。

二、成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本单位卫生管理和督促检查,建立卫生考评制度。

三、外环境做到随时清扫、保洁,周围环境良好,地面、门窗干净,门头、招牌整洁卫生。

四、内环境各区域落实专人清扫,做到门厅、过道、墙壁干净,地面无杂物、无痰迹,痰盂内外干净无污垢。

五、客房床铺桌椅整齐,床上物品干净卫生,空调排风无尘土、无油污,窗明几净。

六、严格消毒制度,口杯、茶杯、拖鞋要坚持做到人次清洗消毒,床上物品(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客七天一更换。保证给顾客提供干净卫生的卫生用品和床上物品。

七、加强自然和机械通风,保持客房空气新鲜,保证客房温度,注意夏季降温,冬季保暖。

八、卫生间、厕所、盥洗室,随时进行刷洗清扫,地面无积水、便池无积便、无尿垢,定期进行消毒。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杯具清洗消毒卫生制度)

一、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杯具洗消间,有专用清洗池、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

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和严格清洗消毒。

三、客人使用后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严格清洗,采取热力或电子消毒柜进行消毒。1、采取浸泡清洗干净。2、放入热力消毒设施内温度100℃,时间10分钟。电子消毒柜消毒30分钟。3、经消毒后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放入清洁的保洁柜内进行保洁。

四、保洁时间较长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五、清洗消毒的茶杯、口杯、酒具等杯具,必须做好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用物品(用品)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一、公共场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品消毒间,上下水设施齐全,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公用品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

二、落实专人负责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场所内茶具、拖鞋等公用品须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用品的更换、消毒要有工作记录。

四、公共场所内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到一洗、二过、三消毒。五、公用品须配备专用的保洁设施,经清洗、消毒后的公用品必须

分类保洁存放。

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为防止危害健康的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发生,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公共场所传染性疾病对人体的危害。

三、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②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③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④意外事故所致的:氯气中毒、C0中毒(包括煤气中毒)、C02中毒、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等中毒事件。三、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五、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

娱乐场所管理 第四篇_如何加强娱乐场所管理01

娱乐场所的管理是我们治安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首先就要对娱乐场所的概念和特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娱乐场所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场所。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娱乐场所包括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室内游艺游戏场所、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餐饮服务机构、互联网上网场所等地方。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娱乐场所的进入了高速的发展期,娱乐场所的数量和种类都不断的增多。从早期的街边录像带式的卡拉OK,到VCD式的卡拉OK,在到室内的专业夜总会,在到现在的电脑化的量贩式KTV。从唱歌场所的变化就可以看出我国娱乐场所的发展。

就我的经历来说,小的时候经常进入娱乐场所只有电子游戏室、大礼堂式的电影院和私人录像厅。现在不但网吧遍地开花,而且还有KTV,迪吧,数字化的3D影城等场所,走在大街上,各种娱乐场所的招牌和霓虹灯让人眼花缭乱。

第二就是治安状况复杂,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现在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大多数是外来的农民工,学历和素质都不高,场所相应的培训业没有到位。现在的娱乐场所不少都存在着黄赌毒等行为,也成为黑市交易、地下窝点的温床。给我们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第三,娱乐场所治安灾害事件频发,北京蓝极速网吧曾经就发生过24人死亡的惨剧。由于消防等安全措施是高付出低收益的设施,需要时时的更新和检修,许多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从成本收益方面考虑,往往对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投入严重的不足。致使治安事故的发生,后果也十分的严重。虽然娱乐场所的行政审批已经取消,但我们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不能放松。

首先,加强检查,将定期检查和抽查紧密的结合起来,这是对娱乐场所管理最有效的方法。在检查的过程中最能发现问题,发现问题要敦促经营者限期整改。平时的抽查可以看到娱乐场所的最原始状态,也更容易发现问题,可以有效的避免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应付检查而做的表面工作。

其次,我们还可以根据各个娱乐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日常的行为表现,在其门口换分等级,是推荐和警告等,可以以此来督促经营者进行合法守法经营。娱乐场所的收入来源是消费者的消费,我们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评价应该会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如果一个KTV场所连续出现打架斗殴、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我们在其门口挂上黄牌以示警告,这样消费者在进入之前就会想一想了。经营者必将会加大整改,采取效应的措施。

再次,可以建立娱乐场所的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在行业的规范化经营中往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立娱乐场所协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让他们自律,我们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指导,这样可以避免公安机关和经营者频繁接触,避免特殊情况引起的矛盾激化。

第四,可以在娱乐场所派驻治安积极分子作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派出所报告,这个可以时时监督,人防要和技防相结合,在娱乐场所压迫安装监控探头和闭路电视系统,并和派出所的电脑联网,这样派出所的民警可以随时随意的监督。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此外,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也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娱乐场所是人民群众娱乐休闲的良好场所,我们公安机关一定要将强管理,为人民群众的娱乐休闲提供良好的环境。

娱乐场所管理 第五篇_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及服务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及服务标准

对于娱乐场所如卫生室、理疗室、聊天室、足浴室、健身室、棋牌室、读书室等场所一定要保持一个良好的环境,给在这休息,休闲的老人及访客一个良好的影响。特此做如下规定:

一、管理办法

(1) 所有娱乐场所一定要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把安全放在第一

位。安全高于一切。所有娱乐场所要求宽敞、明亮、通风效果好。同时要在娱乐场所安置安全通道指向标,同时公司要制订相应的事故预警方案。要求安排专员不定时巡查,以防止危险事故发生。

(2) 在娱乐场所禁止开展黄、赌、毒等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的违法活

动。开展的所有活动要求健康,有益身心。

(3) 对于所有娱乐场所一定要保持干净,优美的环境,给老人和来

访者一个良好的影响。因此规定所有场合要求一天打扫两次卫生,同时安排专门人员在娱乐场所巡查,发现垃圾及时清理干净。

(4) 所有娱乐场所要提供相应的设施和环境。供大家更好的休息和

娱乐。【娱乐场所管理】

二、服务标准

(1)所有场合一定要做到时刻保持洁净的环境。

(2)所有服务人员一律要装着整齐,随叫随到,要耐心、细心、贴心解决老人和访客的问题。

(3)娱乐场所需要提供相应的水果和小吃

(4)所有娱乐场所一定要做到时刻保持室内和干燥,同时要有一定的灭火设备。

(5)所有娱乐设施一律要求定时更换和清洗淘汰陈旧的设备。

(6)所有场所一律要求有专员时刻守候,以防止出现突发事件。

(7)所有工作人员需要每天定时向上级汇报所有娱乐人员进出场所的心理状况。

娱乐场所管理 第六篇_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 蔡 武 2013年2月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

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 第七篇_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减少违法犯罪的滋生,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制定本制度: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有色情、淫秽内容的装饰物

和色情按摩、卖淫嫖娼的设施。禁止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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