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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政处罚申诉书

时间:2017-09-01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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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政处罚申诉书 第一篇_申诉书格式范本

申诉书格式范本

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来源:巧顾网 作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申诉书格式范本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

申诉书格式范本

(各类案件通用)

申诉人(shensuren)

申诉人(shensuren)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月日

注:1、本申诉书供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法律。

民事申诉书格式:需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于理由。

范文如下: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xxx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电话:xxx

被申诉人:xxx住所: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电话:xxx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

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年x月x日

例子一

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的(2006)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

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

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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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陈尸三年案未了,一桩冤屈何处申?

*领导:

申诉人:李兴年女72岁汉农民住安徽省和县沈巷镇迎江行政村

申诉事项:我的老伴张居道被他人殴打致死三年了至今没有了结

医疗行政处罚申诉书 第二篇_行政申诉书

行政申诉书

申诉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事实与理由:

(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

年月日

医疗行政处罚申诉书 第三篇_某医院不服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上诉状

某医院不服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上诉状

【提要】本案案情是:某医院开办的门诊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对其进行了处罚。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该门诊部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无需办理营业执照,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判定是否是营利性的标准,是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而不是医疗机构是否对外营业。

二是“取缔”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上诉状论述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认为“取缔”属于行政处罚,应当举行体征程序,否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违背法定程序而无效。

另外,上诉状对一审判决认为正确的处罚主体资格问题、适用法律条文错误问题、引用的“行政效率原则”违背行政处罚法的原则问题、混淆了处罚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问题。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06)××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

【医疗行政处罚申诉书】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工商行处字(2006)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具备处罚主体资格错误。

被上诉人是否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地域上的管辖权,二是处罚的事项属于其主管的范围。被上诉人开庭后补充的证据,仅仅证明了地域上的管辖权,但没有证明其有主管的资格。

××市政府2004(第94号)《××市实施××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将包括工商行政执法在内的许多执法权力集中给执法局行使,从该文件看,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执法局,而不是被上诉人。

对公权力机关来说,法无规定即无权。最高法《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对原告的处罚行为属于其主管的范围。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依据。但一审两次开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处罚。

一审判决在原告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没有处罚权、而被上诉人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处罚权的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有处罚权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二、对外经营≠营利性,被上诉人认定事实错误。“应当办理营业执照”不是事实判断,而是法律判断。

【医疗行政处罚申诉书】

1、被上诉人做出处罚的理由是“对外营业=营利性”,而不是一审判决认为的“推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正是基于这一点,被上诉人从调查收集证据、做出处罚、一直到一审诉讼,都是围绕着××卫校门诊部(下称门诊部)是否是营利性而进行的。被上诉人的逻辑是:1、因为门诊部对外营业,所以是营利性;2、因为是营利性,所以应当办理营业执照;3、因为应办理营业执照而没有办理,所以处罚是正确的。关于被上诉人的逻辑,2和3没有问题,问题出在1,被上诉人在判断门诊部是否是营利性时出了错误,被上诉人的错误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被上诉人没有权力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是营利性;

第二,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是营利性的依据是投资来源,而不是对外营业。 联合规章《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上述规定说明,认定是否是营利性的职权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标准不是对外经营。被上诉人以是否对外经营来判断是否是营利性的观点没有依据,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不在于其对外经营还是对内经营。如××市中心医院、××医学院附属医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均对外经营,均无须办理营业执照。

被上诉人若认为门诊部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建议,而不能越俎代庖,管自己没有权力去管的事。被上诉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是学雷锋做好事,愿意做就做。被上诉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无证经营处罚的前提,应当是有权机关确认了属于营利性。

2、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是法律判断,不是事实判断。根据 “受处罚行为法定原则”,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对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这一事实,不是本案争议的问题。争议的问题是,门诊部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是否应当取得营业执照,不是对事实的判断,而属于法律判断。是否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应当由法律去规定,而不是像证明客观事实那样去证实,更不能让行政机关去推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该条规定是“受处罚行为法定原则”。被上诉人若认为门诊部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提供出相关的规定。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推定门诊部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这个错误一是混淆了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二是违背了“受处罚行为法定原则”。

三、一审判决引用的关于上诉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文,均与被上诉人实施的行政处罚无关,一审判决违背“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是行政处罚“处罚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不同的机关,依法行使不同的职权。不是一个行政机关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处罚。一审判决引用的《行政许可法》80条、81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条、23条等规定,这些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管理机关是工商局。门诊部的这些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危害公共利益,都不是被上诉人做出处罚的依据。一审判决关于“患者的生命健康何以得到保障”的担忧,法律自有相关规定去调整。门诊部是否应当取得执业许可证,属于卫生行政机关的主管范围,不属于被上诉人的管理范围。一审判决应当按照处罚法定的原则来评价,而不是非理性的脱离开法律规定去评判。杀人抢劫的犯罪行为,更严重地危害社会,但不是任何一个公权力机关都有权管辖,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被上诉人不能以杀人行为违法而去行使司法权。

四、一审判决以“行政效率原则”和“优势证据原则”,推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观点违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判断被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有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力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唯独没有一审判决中所称的“行政效率原则”。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不能为了效率,就可以没有法律依据的滥处罚。一审判决所谓的“行政效率原则”,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相悖,与限制公权力的现代法制理念相悖。

被上诉人认定事实或者违法行为的证据和规定,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而不是行政诉讼程序。一审判决所称的“证据优势原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同一

事实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证据时,由法官根据证据优势规则作出判断和取舍。一审判决用行政诉讼程序中法官认定事实的规则,用作判断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时的依据,显然用错了地方和对象。做出行政处罚时的证据标准,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行为无效。处罚前,行政机关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像一审判决称的“推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2、上诉人尽到了法定义务,上诉人没有“自证有责”的义务。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违背了《行政处罚法》37条规定的如实回答询问和协助调查义务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交的对上诉人单位人员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一审判决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已经忠实的履行了以上义务。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提供是否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据,与《行政处罚法》37条的规定不符,与行政处罚程序相悖。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获取据以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行政相对人没有义务“自证有责”。

五、一审判决关于“取缔”不是处罚是强制措施的观点错误,关于“取缔”不需要听证的理由,违背《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

一审判决认为“取缔”是行政强制措施的观点错误。取缔,辞海上解释为“禁止和制裁的意思”。《现代汉语大词典》解释为“明令禁止或取消”。从行政法理论上看,取缔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因为,首先,取缔行为是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资格的剥夺,是对相对人的法律制裁,这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在效果上,取缔等同于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其次,取缔行为并不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行政强制措施,比如说强制扣缴、强制收购、强制登记等等,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而强制其履行。而取缔行为则不是这样。相对人所从事的某种行为被取缔,并非因为其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而是因为其从事的行为本身就违法,必须予以制裁,而取缔就是制裁措施之一。

【医疗行政处罚申诉书】

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非法传销企业予以“取缔”是否包括“吊销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322号),明确答复:“取缔”,包括吊销营业执照。这也充分说明了国家工商局的观点,取缔与吊销营业执照是等同的或者包含的关系,是等同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42条规定,应当告知上诉人听证的权利。但被上诉人并没有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无效。但一审判决确认为:“而且原告的经营行为本系违法行为,亦应当依法被取缔,况且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及申辩权等相关权利,在本案中原告就被告的处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并未影响这一目的的实现。”按照一审判决的这种观点,是违法行为就可以取缔;不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只要相对人陈述了、申辩了,就可以不听证了。一审判决的思路,不仅置法律的明确规定与不顾,也与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格格不入。

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此 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〇七年五月七日

附:本状副本2份。【医疗行政处罚申诉书】

刘昭彦律师联系电话:18610614188

医疗行政处罚申诉书 第四篇_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起诉状

【医疗行政处罚申诉书】

行政起诉状

原告:郭红艳,女,196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红星村6组×号,邮编:××××,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130号,邮政编码:201821,电话:59995000。

法定代表人:李贵荣,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局长。

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诉讼请求:

1. 请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派出所作出第×号行政处罚。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国家赔偿。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发微博举报嘉定区华亭镇镇党委领导有贪腐行为。被告下属华亭镇公安派出所于×年×月×日就原告微博举报镇党委领导的行为,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该行政处罚已于2014年7月31日至8月10日执行完毕。

原告认为,被告下属华亭镇公安派出所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且严重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

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告下属华亭镇公安派出所对原告所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严重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原告发微博举报镇党委领导的贪腐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且并不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华亭镇公安派出所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来源于原告本人。

2. 原告委托律师的委托书,来源于原告本人。

3. 华亭镇公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源于华亭镇公安派出所。

4. 解除拘留证明书,来源于×××。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郭红艳

2014年 11 月 8 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4份。

医疗行政处罚申诉书 第五篇_2015申诉书范文

第1篇:劳动争议申诉书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xx号。

关于被申诉人xx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201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xx的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2015)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xx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5)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2015)xx法民初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xx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1日又作出了(2015)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xx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xx自达到退休年龄时(XX年8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况,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考虑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xx的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形成诉讼,一是她与xx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2015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责任,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xx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xx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别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而xx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xx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xx的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XX)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xx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xx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xx形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xx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责任,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xx的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责任,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责任。更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XX)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xx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该赔偿他的伤残损失,xx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该承担xx的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责任。

(三)xx的劳动关系原来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1997)28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现在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xx退休、参保等各项责任。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xx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7月,xx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xx劳险(199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xx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xx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责任,而不是积极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况,你没有办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2015)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199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xx政办〔XX〕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况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符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xx政办〔XX〕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xx政〔XX〕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议有参保愿望的集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xx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积极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责任。因此,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xx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X)8号、xx政(XX)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xx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xx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xx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因此,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xx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责任。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2015)xx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2015)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xx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XXXX年XX月XX日

第2篇:行政再审申诉书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第3篇:行政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zhèng fǔ 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

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zhèng fǔ 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附:

1、原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第4篇:xx电脑公司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原审原告):XX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XX网络公司

地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19XX)X字X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xx电脑公司民事申诉书范文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请求事项:

1、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19XX)X字X号判决;

2、退还货款XX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XX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XX网络公司返还货款XX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XX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第5篇: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申诉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二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11月12日,法释19977号)中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1、依据二审判决书,李光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实”。可见李光华为减轻刑罚,不惜诬告他人,自然也会因此诬告别人是主犯;

2、韩劲松因私藏赃物曾被申诉人警告,因而怀恨在心,不排除其诬陷申诉人的可能;

3、申诉人仅参与一次抢劫,且是初犯,很难使人相信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

三、法律适用方面:

1、二审判决适用了《刑法》第十二条,但得出了错误的法律适用结果。

《刑法》第十二条的中心涵义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2号)第三条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二审判决据此得出适用1979年刑法的结论。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法定刑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法定刑一样,但二审判决却忽略了两部刑法关于主犯的定罪处刑标准不同。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因而二审判决在对申诉人的判决理由中称:“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规定的34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是错误的,应适用1997年新刑法。

2、依据1997年《刑法》,二审判决对申诉人的量刑明显畸重。

1、按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二审判决书认为申诉人为主犯的前提下,申诉人也仅“数额巨大”这一情节符合“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法定刑量刑情节之第四项之后选择项。

依据一、二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申诉人在一些案犯已作过案之后加入,是初犯,不可能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申诉人也未伤害过事主,申诉人实际上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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