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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新规

时间:2017-05-24   来源:活动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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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新规(一):证监会发新规 借壳门槛看齐IPO

证监会发新规 借壳门槛看齐IPO

即日起,A股市场的借壳上市活动将受到证监会新规约束。“新规”明确了对拟借壳资产的盈利要求,提高了借壳门槛。另一方面,新规又打开配套融资渠道,鼓励优质资产的借壳上市,提高了合规借壳上市审核的效率。市场一线的专业人士对记者表示,未来垃圾资产或者说资本玩家买壳施展财技的难度加大,这意味着对壳资源的部分需求可能有所萎缩。但另一方面,由于借壳上市较IPO在时间效率上仍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很难断言壳资源价值会大幅下降,一大型券商自营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真正干净的壳,永远是值钱的”。

借壳资产盈利能力向IPO靠拢

证监会昨日颁布的新规对重组方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进行了明确限制。“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这样一来,未来借壳企业的财务标准与IPO“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已经十分接近。

新政出台之后,一些资产质量欠佳,盈利能力堪忧的“虚假重组”变得更难。类似于过去常发生的一些企业“IPO审核被否,借壳上市寻梦”的离谱事件将被逐渐遏制。

证监会表示,借壳上市是成熟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境外成熟市场对借壳上市均不予禁止,对于借壳上市的界定也各不相同。“新规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的监管理念和经验,结合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为推进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预留了空间。” 借壳到融资效率大提升

证监会颁布的新规显示,今后将实施上市公司“并购加融资”的一站式审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

金,并购重组申请与再融资申请实现一次受理,一次核准”。

国务院去年发布《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证监会的新规顺应“意见”要求,实行对外一次受理、内部协作审核、归口一次上会、核准一个批文的审核体制。具体而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重组仍是A股魅力所在

广州昊富投资总经理、投资总监黄永认为,对一家想要上市的企业来说,在决定究竟IPO还是“借壳”时主要会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用于上市的资金成本,二是上市所花费的时间成本。表面上看,IPO需要花费的成本主要是承销费用,这笔费用并不是很大。但现实操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隐性成本,如果把这些复杂因素考虑在内,很难说IPO所需要花费的资金比借壳会少多少。但从时间和程序上看,借壳上市的高效率相对于IPO漫长的排队和等待无疑还是具有明显的优势。

一家大型上市券商总部的投资负责人对《投资快报》表示,新规会不会导致“壳资源”贬值,其实不能一概而论。“现实当中,IPO被枪毙的案例越来越多,经过漫长等待最后还上不了市,这对拟借壳企业来说是难以承受的;我们认为,只要是干净的壳,没有历史负担的壳,其价值永远是存在的。数家优质资产抢购一个干净的壳,这种情况未来还会发生,不会因为重组新规而发生明显变化”。

借壳新规(二):借壳上市的标准与条件

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由于借壳上市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多个规则中,现将有关规定归纳如下。

一、借壳上市的定义

借壳上市或借壳重组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重大资产重组。 前述收购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过收购、无偿划拨等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

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进行借壳上市,经证监会核准并已实施后,再次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无需按借壳上市处理。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包括向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购买的资产。

二、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借壳上市的标准是:除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

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的原则

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证监会按照《重组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借壳上市相关数据计算的原则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借壳上市在相关数据的计算上执行如下原则:

(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

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二)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五、借壳上市标的资产净利润的标准

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按照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原则,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中的“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定。

六、借壳上市标的资产持续经营的标准

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中“经营实体”是指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有关“经营实体持续经营应当在3年以上”的规定,应当遵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借壳上市中,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应当已在上市公司收购人控制下连续3年持续经营,且在此期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借壳新规(三):新三板借壳上市案例全程指引

新三板借壳上市案例全程指引

一、基本概念

壳公司 按国际惯例壳公司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拥有和保持上市资格,但相对而言,业务规模小或停止,业绩一般或无业绩,总股本与可流通股规模小或停牌终止交易,股价低或股价趋于零的上市公司。

实际上,所谓壳公司,在中国应泛指已经取得并继续拥有上市资格的股份公司。壳资源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具有从证券市场进一步融资的权利。

买壳上市 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获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之后,再由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的控股公司的实体资产,从而将非上市公司的主体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实现非上市的控股公司间接上市的目的。

借壳上市是指集团公司或某个大型企业先将一个子公司或部分资产改造后上市,然后再将其他资产注入,实现重组上市,从而得以规避现实的额度管理。借壳的对象是集团或跨国公司中的子公司。借壳上市是与买壳上市非常类似的企业间兼并收购行为。

二、借壳的基本流程:

(一)准备阶段

1、拟定收购的上市公司(壳公司)标准,初选壳对象;

2、聘请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3、股权转让双方经洽谈就壳公司股权收购、资产置换及职工安置方案达成原则性意向并签署保密协议;

4、对壳公司及收购人的尽职调查;

5、收购方、壳公司完成财务报告审计;

6、完成对收购方拟置入资产、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的评估;

7、确定收购及资产置换最终方案;

8、起草《股份转让协议》;

9、起草《资产置换协议》;

10、收购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收购及资产置换方案决议;

11、出让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出让股份决议;

12、出让方向结算公司提出拟转让股份查询及临时保管申请。

(二)协议签订及报批阶段

1、收购方与出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方与上市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

2、收购方签署《收购报告书》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主管部门并摘要公告;

3、出让方签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4、壳公司刊登关于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通知召开就本次收购的临时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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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购方签署并报送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同时准备《要约收购报告书》备用并做好融资安排,如不获豁免,则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出让方向各上级国资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股转让申请文件;

7、壳公司召开董事会并签署《董事会报告书》,并在指定证券报纸刊登;

8、壳公司签署《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草案)及摘要,并报送证监会,向交易所申请停牌至发审委出具审核意见;

(三)收购及重组实施阶段

1、证监会审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指定证券报纸全文刊登《重大资产置换报告书》,有关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应做出特别提示(审核期约为报送文件后三个月内);

2、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在指定证券报纸刊登全文(审核期约为上述批文后一个月内);

3、国有股权转让获得国资委批准(审核期约为报送文件后三到六个月内);

4、证监会同意豁免要约收购(或国资委批文后);

5、转让双方向交易所申请股份转让确认;

6、实施重大资产置换;

7、办理股权过户;

8、刊登完成资产置换、股权过户公告。

(四)收购后整理阶段

1、召开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改组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

2、按照《关于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调查的通知》,向壳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报送规范运作情况报告;

3、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并通过壳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检查验收;

4、申请发行新股或证券。

三、企业借壳的几种方式:

1、股权收购

通过收购新三板企业股权的方式取得控制权,再用资产+增发股权买入新资产,反向并购借壳,原有资产在此方案中被置出。

参考案例:

鼎讯互动(430173)

华信股份(400038)

尚远环保(430206)

2、增发收购

买方通过参与挂牌公司的增发,注入现金,获得公司控股权,然后出售旧资产,购入新资产。

参考案例:

天翔昌运(430757)

四、新三板借壳存在的法律问题:

1、收购借壳方案中,收购人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具有参加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资格。

2、收购借壳导致新三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8条,‚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

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要作出相应承诺。

3、如果收购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4、收购公告书中披露的有关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对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对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对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对公司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对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可以帮助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借壳。

5、如果是通过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借壳的,还要注意是否触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 如不适用该条,则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五、新三板借壳新规存续不满两年禁止借壳

新三板借壳无监管的状态或在近期结束。据悉,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转系统‛)将对新三板借壳进行规范,具体通知将于近日下发。

事实上,新三板设立的原则是门槛宽松,审核效率高。理论上,在这样的市场中,‚壳资源‛没有太多生存的空间。

然而让人始料不及的是,随着年初新三板市场突然走高以及申报企业持续增多,新三板上的‚壳资源‛开始走俏。尤其是一级市场资金持续不断涌入,企业想尽快登陆新三板。其中,一些公司由于自身资质、沿革、存续时间等因素限制选择了‚借壳‛登陆。

以往新三板对于借壳的监管并不严格,事实上监管层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新三板上什么情况是借壳。

‚业务规则和法律中没有规定不能做的,我们便觉得可以做。‛一位北京地区大型券商中小企业融资部的人士说,新三板的借壳正属于这种情况。

借壳新规(四):创业板借壳遭叫停 各种曲线借壳方式进入视野

创业板借壳遭叫停 各种曲线借壳方式进入视野 2013-12-15 14:40:37 来源: 天津网(天津) 有4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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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创业板借壳的新规,直接断了绩差股的后路。为了继续生存,收购大股东资产或股份、资产重组两步走、财政补贴解困境等曲线借壳方式,正陆续进入创业板的视野。

天舟文化宣布重组告吹的次日,证监会即发布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的通知,有业内人士甚至预测,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也势必面临更严格的审核。

创业板不允许借壳、重组监管在升级,那么面临退市危机的公司就无路可逃了吗?北京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志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借壳上市的认定有模糊地带,只有实际控制人变更和注入资产同时发生,才属于借壳上市,若只存在一种情形则不在此列。

这就意味着,只要不触动“实际控制人”这一敏感地带,量身重组而后曲线借壳,仍然存在操作空间。

力保大股东

如何力保实际控制人不变?从创业板成立四年来,上市公司曲线借壳的过往来看,直接向大股东或关联方收购优质资产,恐怕是最简单易行的方案。

前不久,星星科技通过量身重组成功躲过了暂停上市一劫。公司201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79.17万元,公司半年报公告2013年预亏6000万元至6500万元。为避免退市,公司此前宣布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越光电,拟购买资产的营业收入是该科技公司2012 年营业收入的106.45%,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但由于在本次交易前后,星星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叶仙玉,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并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质上与借壳上市区别不大,因为被收购的公司董事长将在此次收购中获得该科技公司发行的3360万股股份,位居第二大股东,持股量仅比第一大股东少350万股。”在南京证券投行部王澍波看来,星星科技更像是打了一次借壳上市的擦边球。

在这场重组案例中,参与各方可谓皆大欢喜。深越光电净资产只有1.39亿元,估价却高达8.51亿元,2006年创办公司至今,7年投资的回报率将高达185倍,三年解禁到期后,减持暴利可观。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曲线借壳的空间不仅如此。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实际控制人不同,公司也可以将重组方暂时作为二股东或者三股东,然后原公司控股股东通过限售股套现的方式日后逐步退出第一大股东的位置,也能达到让新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上位的目的。如此,就变成了股权或资产收购,也不触发借壳上市的限制。

重组两步走

从上市公司最新的财务报告来看,创业板将有多少家上市公司被这一轮借壳新规挡在门外呢? 从今年三季报披露开始,少数公司的亏损“苗头”已经隐现。据Wind统计数据,2012年至今,创业板出现亏损的公司共有13家,包括天龙光电、东方日升、向日葵等,其中天龙光电以净利润-5.11亿元居当年创业板亏损之首。而结合三季报情况来看,创业板有5家公司存在2012年全年、2013年前三季度均亏损的情况,分别为宝德股份、坚瑞消防、天龙光电、金通灵和万福生科。

这部分连续亏损的公司无疑在为保壳做着最后的努力。12月2日,坚瑞消防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因本次资产重组拟注入资产体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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