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工作总结 > 司法鉴定工作报告

司法鉴定工作报告

时间:2014-07-03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www.gbppp.com--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工作报告(一):2014司法鉴定中心工作汇报1

xx司法鉴定中心工作汇报

xx司法鉴定中心于xxxx年11月25日依托xx医院挂牌成立,是我县唯一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服务的机构。2014年,鉴定中心的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在重温毛主席五篇光辉著作的基础上,中心工作人员进一步统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并践行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为重点,推进司法鉴定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中心始终从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出发,以司法鉴定规范管理和质量管理为突破口,不断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切实把好司法鉴定质量关,使司法鉴定保障和服务功能越来越突出工作,在保证鉴源稳步增长的同时,实现了“有效投诉为零”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中心业务开展及工作情况。

1、本中心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中心2014年受理酒检案件1304起,接待咨询200余人次,业务收入50余万元,全部做到了严格执业,秉公执法,无投诉事件发生,满意度达100%,社会影响面越来越大。随着我中心信誉度的提高,案件的范围逐渐扩大到其他县市区和周边县市,司法鉴定工作呈现稳步发展的态势。

2、2014年5月市司法局根据《河北省司法厅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组织全市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互学互查活动。通过此次活动,使各司法鉴定中心开拓了视野,同时也发现自身的不足,达到了互相交流,互相提高,进一步规范的目的。7月10日,市司法局领导带领由霸州、固安司法局及两县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到我院指导检查司法鉴定中心的各项工作。检查中,检查组认直听取了我中心关于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的介绍,仔细查看了办公场所、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等情况,对司法鉴定机构上墙制度“八”公开、三室规范化建设情况、文明窗口创建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化情况及案件受理软件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对我中心规范化建设给予了较高评价,同时也指出了不足,事后我们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了完善和整改。

3、2014年11月27日,香河司法鉴定中心的血液酒精浓度测定和法医临床能力鉴定结果两项检测项目均通过国家监督管理委员会(CNAS)认证。

二、具体工作做法。

(一)进一步理顺关系,坚决服从省、市司法主管部门的领导,优化司法鉴定执业环境。

我们积极争取省、市、县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支持,中心成立之初,得到省、市、县司法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尤其是市司法局的腾处长、路科长等领导多次亲临现场指

导,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医院在中心的规范化建设方面增加投入,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不断加强基础硬件建设,从人员、资金、场所、设备等方面都给予全力支持。中心注册资金150万元,设立专门独立账户,拥有鉴定室、接待室、档案室等200多平方米专业用房;由一名副院长负责全面工作,选派素质好、技术精、德才兼备的医务人员担当司法鉴定人,2014年共有鉴定人员7人,其中副主任医师职称2人,2015年又注册增加鉴定人一名;仪器设备按规定要求配备并全部达标,还配备专用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照相、录像监控设备,实现了电子化办公。同时加强与县、乡各级党委政法委、司法机关、公安、交警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沟通和协调,进一步理顺了关系,将业务范围扩大到了周边市县,保证鉴源稳步增长,增强了司法机关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同度,提高了鉴定结论的采信率。

(二)加强政治学习,树立执业为民理念

中心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决策部署,学习贯彻司法行政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司法鉴定行业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通过在中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了“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宗旨,树立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良好形象。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自觉遵守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质量,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拓宽服

务领域,规范服务行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

1、加强队伍建设。过硬的鉴定队伍是提升鉴定能力,保障鉴定质量的基础和保证。首先是积极参加培训。中心7名鉴定人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并顺利通过省厅考核。通过培训,不但使鉴定人不断充实新知识、新法规、新方法,更新鉴定标准,提高了鉴定能力和水平,提升了鉴定结论的采信率。在历次考试中成绩优秀,从未出现不及格及补考情况。中心定期组织全体鉴定人学习业务,学习法律法规,并采取学习、讨论、讲课等多种形式相结合,还选派优秀业务骨干参加全国的学术研讨会。中心还订阅了《法医学杂志》、《中国司法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等杂志,购买了一些专业书籍。通过这些学习和培训提高了每个鉴定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创新意识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了我们的业务水平,建立了一支政治鉴定、遵守法律、尊重科学、品行良好、行为规范、客观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高素质鉴定人队伍。一年来我们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鉴定质量明显提高,自律管理能力明显增高,服务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社会投诉案件为零,进一步提高了中心的公信力。2、是加强执业道德培养。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的服务宗旨,结合医院的服务理念。“患者是来到医院最重要的人,是我为之工作不可冒犯的人,是我生命依托,让我成功的人,患者的需

要我应当百分之一百的满足,在我心里患者永远是对的”。通过中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教育活动,增强了司法鉴定人的诚信、公正、自律和法治意识,做到务求实效。三是注重后备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吸引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进入司法鉴定人队伍,2015年中心又注册增加一名技术精、服务好、素质高、法制观念强,爱岗敬业的鉴定人。3、加强质量管理。我们严格司法鉴定程序,首先是以档案建设为平台,严把鉴定质量关。对所有司法鉴定人员建档,做到每月考核,每一份司法鉴定案件做到一案一表一评查,加强对个案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文书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鉴定人、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操作规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档案管理。严格落实司法鉴定人负责、复核、审批签发三级审查制度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严格执业行为,秉公执法,不以权谋私,不能超业务范围鉴定,不能虚假鉴定。严格收费标准,不能多收费。严格档案管理,按照《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存档,做到一案一卷、建档尽责,严格执行档案的存放、保管、借阅、抄录、复制制度。其次结合医院的满意度调查,对鉴定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鉴定程序、工作效率及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听取全面意见,做出客观公正评价。三是坚持回访制度。不定期对司法鉴定案件进行抽样调查,对鉴定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的采信率和群众满意度。4、加强制度落实。全面落实“领导是有情的,管理是无情的,制度是

司法鉴定工作报告(二):2012年司法鉴定年终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所年终工作总结

2012年的司法鉴定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市司法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鉴定水平,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稳步的发展,为和谐德安、平安德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主要工作小结

(一)狠抓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法官的审判结果,要保证每一份鉴定书的质量,首先要强化规范管理。用制度保障规范我们协助各鉴定机构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十种制度。即:收接案制度、鉴定审批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程序,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档案文书管理制度、违法违纪投诉、处理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等。每一位司法鉴定人都能严格遵守制度。近年来,我们坚持在省司法厅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没有出现出具虚假鉴定和超业务范围执业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的行为,无乱收费、支付回扣费行为,无压价竞争行为,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机关提供了公正的诉讼证据,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在内部管理方面,做到了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到岗到位。

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与同行认真交流,总结经验,收获颇丰。

(二)抓司法鉴定人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在充分保证鉴定质量之余,我们不满足现有成就,一是所有鉴定人员积极参加鉴定所内部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司法鉴定程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二是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培训。鉴定人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优秀鉴定人鉴定心得交流,使得鉴定能力再上新台阶。三是抽调了一部份鉴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满意率达到了100%。四是了解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情况,并对执业人员进行了纪律教育,无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三)开展鉴定援助,惠及社会弱势群体

德安振辉司法鉴定所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注弱势群体的号召,积极开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援助。一方面,对于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或免除鉴定费用,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免费咨询,对弱势群众给予积极的援助。

【司法鉴定工作报告】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所司法鉴定市场的运行机制 2012年,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纳入了我司法鉴定所统一管理,这样,我县的法医鉴定市场得到规范,资源得到了整合。2012年,共做法医类鉴定 例,其中法律援助 例,轻伤乙级以上 例。较上一年有所增加。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未出现错鉴。

(五)认真完成县局安排的各项工作。

今年完成了县局组织的“六五”普法资料订购,普法考试,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讨论,行风评议、机关效能等。

二、几点经验

(一)“不争论、谋发展”仍然是司法鉴定工作当前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司法鉴定工作报告

在目前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抓改革、促发展。集中精力抓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落实“科学、独立、客观、公证”的指导原则,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不在立法层面搞无谓的争论,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法制理念教育是鉴定人的必修课。

司法鉴定人不是商人、司法鉴定人也要讲政治。我们把“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作为鉴定人的基本准则,把追求“公平、正义”作为鉴定人的最终目标。因此,加强鉴定人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是培养高素质队伍的关键环节。

(三)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

司法鉴定事业起步较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如果等发展了再规范是一定要付出代价,比如我们国家的工业治污已经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个教

训应该吸取。

三、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是一门新型的执业行业,涉及法律法规内容多、政策性很强。对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员要成为行家里手,管理水平和能力还有待提高,管理理念有待创新。

(二)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鉴定文书规范性,鉴定用语准确性等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明年的工作思路

1、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执业经律教育。【司法鉴定工作报告

2、鼓励有条件的执业人员外出学习、深造。

3、通过各方努力进一步拓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

4、鉴定业务力争比2011年增加20%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司法鉴定工作报告(三):2016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鉴定市场的不规范,司法鉴定的启动、质证、审查判断等问题已经成为民事审判的难点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本文以2016年至2016年间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司法鉴定的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现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期对完善证据制度提供实证。

一、司法鉴定结论的应用现状

(一)关于鉴定类型

从统计数据看,2016年至2016年间,镇海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占案件总数的8.3%。其中,人身伤害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为鉴定结论使用最为频繁的领域,分别占同类案件的43.7%、39.6%;使用最多的鉴定类型是伤残等级鉴定。

(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

因司法鉴定较强的科学性,使得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呈现出浓郁的专业色彩,双方当事人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当事人对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选择具有局限性,因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结论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因林林总总的原因依赖于法院的判决,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占71.2%。当事人选择以判决结案,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匮乏、诉讼中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力度不足,以及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结论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接纳程度。

(三)关于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统计表明,无论是一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76%)还是再次、多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2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数均占到了相当的比例(62.5%)。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走向和最终诉讼结果的形成。

(四)关于超范围鉴定

由于鉴定市场缺乏管理、良莠不齐,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人身伤害类纠纷中,鉴定机构俨然成了无所不能的“鉴定人 医生 设备供应商 法官”,只要原告方提出要求,很多鉴定机构什么事情都可以鉴定,什么结论都敢出。从统计情况看,超范围鉴定的比例逐年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逐年下降,并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法院调解工作的进行。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不仅得到广泛的运用,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也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事实判决”的作用。但是,审判实务中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诸多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直接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难点与热点。

二、司法鉴定的启动与质证

鉴定的启动与质证主要通过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绕司法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进行质疑、辩驳,从而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全面完备。它不仅是确认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手段,更是运用鉴定结论的必经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与质证准备

1.鉴定启动

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主的人身伤害类纠纷(此类纠纷,原告在起诉前多已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等事项就行了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外,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鉴定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方式启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往往在对鉴定的必要性、科学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基础上就启动鉴定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鉴定的风险;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法官在鉴定事项、鉴定标准等问题上往往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未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司法鉴定程序中。

笔者认为,鉴定的启动问题至关重要。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当事人享有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和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遇为查明案件事实确需进行鉴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应予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审查鉴定是否必要并且可能,以附理由的决定的形式决定采纳申请与否。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作为鉴定启动条件(如测谎、对第三人的身体检查等)而当事人不同意的,或非法取得证据的,或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认为不需要专业的特别知识,或通过勘验等调查证据的方法能够作出判断的,应当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避免当事人随意、滥用鉴定启动权。法庭决定启动鉴定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采取摇号等随机产生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同时确认法官最终决定的委托鉴定事项及鉴定标准。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后,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人情况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由此,鉴定启动程序不断优化完善,才能使鉴定结论成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最佳证据方法,并为鉴定结论进入庭审质证奠定基础。

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是否鉴定的启动一概需要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并承担责任?从学理上分析,鉴定是举证的一种方式,是否鉴定以及进行何种鉴定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如果对方对待证事实有异议,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并以鉴定结果来反对对方的异议。该理论最有利的推论就是,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显然应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大量案件却采取的是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就推论其异议不成立。该做法有违举证责任规则,但是却有其在中国法律文化下的合理性:第一,谁异议谁鉴定是普通民众普遍接受的观念。第二,由于实践中往往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预付鉴定费用,因此,在大量的案件中,如果一有异议就要求对方掏钱鉴定,往往既严重拖延了诉讼程序,又增加了诉讼成本,更加大了诚信一方的负担。因为在实践中,即使最后判决否决了对方的异议,法院也判决对方要最终负担鉴定费用,但往往一进入执行程序,判决本身就成了一纸空文,于是申请方不仅诉讼请求成了白条,还要白搭上一笔鉴定费用。从实践看,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大量的案件中保护了诚信一方,阻止了不诚信方的耍赖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借贷类纠纷,被告在诉讼中随口称借条不是自己书写的,在法官要求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后,超过90%的被告会“放弃”鉴定请求,而法院据此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并判决被告败诉后,绝大多数被告对法院的认定是信服的。第三,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事实上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权利。因为鉴定往往是为了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即使让被告预付鉴定费用且鉴定结果不利于原告,法院判决由原告最终负担鉴定费用,在执行上是有保障的。

应该说,这个问题是法学理论与中国特殊国情有矛盾造成的。笔者认为,在诚信理念缺失、法律文化不发达的中国,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是合理的。

2.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

为进行鉴定,法官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从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出发采取开庭方式,有的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出发采取庭前确认方式。采取开庭方式的,均存在二次以上开庭的情形,即鉴定检材(样本)经开庭质证确认后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提交后再次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若出现补充鉴定材料则可能出现三次以上开庭。有的采取庭前确认方式,即于开庭前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拟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以笔录方式记录在案。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存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有分歧或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个别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未经质证或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形。

笔者认为,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而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予以确认。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检材(样本)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确认未予规定,但实践中,为确保鉴定依据的检材(样本)的合法性、有效性,又不能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的目的在于: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检材(样本)来源的可靠性、合法性,避免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样本);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避免鉴定机构因鉴定检材(样本)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或因鉴定检材(样本)不充分而无法得出、勉强得出不具确定性的鉴定结论。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与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均能达到上述目的,但都应避免补充鉴定检材(样本)不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确认的情形出现。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固然可以在案件证据固定、争点明确的前提下,将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对那些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但导致多次开庭,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将造成当事人讼累。采取庭前确认方式,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告知应当提交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样可以达到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并对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的目的和要求。比较二种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采取庭前确认方式,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便于法官在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拒不配合造成鉴定无法进行的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承担相应后果,促进当事人配合并提交鉴定所需检材(样本)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fw/38412/

推荐访问:司法鉴定工作总结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