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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征地赔付工作

时间:2017-03-22   来源:工作总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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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征地赔付工作(一):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搞好征地补偿工作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切实搞好征地安置

山阳县统一征地办公室

(2011年 月 日)

近年来,山阳县始终坚持规划报批先行,节约集约用地模式,积极探索和改革符合当地实际的征用补偿安臵途径,不断规范土地征用管理。在建设项目征地过程中,面对国家、集体、个人之间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坚持依法征地、文明征地、和谐征地,在切实保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县域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提供坚强的用地保障,土地征用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有力促进了我县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011年前7月共征收土地1133.6亩,兑付征地款项2431.5万元,其中工业集中区征地509.8亩、西河保障性住房征地414亩、其他征地209.8亩。

一、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征用工作顺利实施。

为了确保土地征用工作的正常运行,县上成立了以常务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和国土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补偿安臵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抽调20多名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得力干部,成立土地征收工作队,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和安臵工作。在实际征用和补偿安臵过程中,逐宗地编制了建设用地征用和安臵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召开定期碰头会、

实行重奖重罚、责任追究办法等措施,大大提高了土地征收征用的效率,有效预防了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

(二)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制定补偿安置政策。

按照中省市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臵有关规定,我们在深入乡镇村组实地调查,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建议,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山阳县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安臵暂行办法》、《山阳县征收土地测算区域及补偿标准》等一系列政策规定,明确了征地拆迁程序、征地拆迁补偿安臵标准,从根本上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土地征用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 加强宣传引导,创造良好的征地工作氛围。

根据目前土地征用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变,利益矛盾纠结的现实,我们坚持沉下身子,放慢步子,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使广大群众了解补偿安臵政策,支持征地工作;二是通过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入门到户,个别走访,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动员工作,取得群众对征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个别有抵触情绪的农户,我们采取不厌其烦、三番五次的耐心劝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思想慢慢转变到支持征地工作中来。

(四)推行阳光工程,鼓励农民参与全程征地。

在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我们及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

人员安臵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接收群众的监督。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并予以公告,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代表、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臵方案的意见。并通过及时给农民兑付补偿费,减轻失地农民的思想压力。

(五)抓好信访维稳,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抓好征地赔付工作】

一是制定了《山阳县征地信访案件跟踪回访制度》和《山阳县征地案件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妥善的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国土资源局会同检察、农业、审计等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的分配使用进行了跟踪监督,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查重处。

(六)多措并举,全力加大补偿安置力度。

一是提高单位面积耕地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数量和生产能力,改善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近年来,我县实施户塬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67公顷,高坝等四乡镇多个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54公顷,极大的提高了生产能力,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收益。

二是狠抓就业安臵,让失地农民安心。首先,动员征地企业充分“吸收”失地农民。其中,五洲公司、永恒公司、金川公司等

已安臵失地农民1400多人;其次,通过政府引导,发展第三产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家政、保洁等岗位100多人就地创业,通过修建卜吉河水果市场解决失地农民就业300多人;第三是积极牵线搭桥,增加劳务输出,近几年共输出失地农民3150余人,实现收入达6000多万元,有效缓解了安臵压力。

三是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参加新农合组织,使失地农民充分享受农村医疗救助等优惠政策,解决失地农民病、老等后顾之忧。并对完全失去土地的人员,鼓励他们在征地补偿款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四是积极引荐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建工程,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为扩大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门路,保护当地群众的利益,对征用土地项目的土建工程,在同标准、同质量、同工期、同价格、并实行招投标的前提下优先照顾当地群众承建,以增加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使部分失地群众间接得到补偿。

五是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安臵方式。第一种方法是给村集体予留一部分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臵本村失地农民。例如我县卜吉河村、西关村和街道居委会等在征地时给集体予留15-20%的土地,由集体集中统一开发经营,兴办第三产业,通过壮大集体经济安臵本村失地农民1700多名,使失地农民变成市民,真正享受到了城市发展的成果;第二种方法是将预留地划分到户,使失地农户有了固定收入。例如我县的南庵村和乔蔡村等将预留土地按户(人)分配,使每户都有1-2间门面房,并且由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经营环境,使失地群众真正感受到了征地

带来的好处,过上了同城里人一样的生活。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县在征地补偿安臵和保障用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受当地经济落后,政策法规不健全等条件的限制,仍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策宣传不够深入,有待进一步加强。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农民发展意愿是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出于对土地的依赖,对变化带来的内在恐惧,农民对农村城市化带来的积极后果难以形成共同的心理预期。特别是城郊农民,面对征地拆迁,他们失去的是具体的、赖以生存的土地,如果宣传引导跟不上,广大群众得不到预期收益,他们将很难形成共同的发展意愿,从而对征地工作形成阻力。

(二)征地制度单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得不到根本解决。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由政府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使用权。这个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征地制度,与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如果所有建设用地全部采取征用方式转变为国家所有,也就意味着要由政府承担全部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其复杂性以及带来的后果难以估量。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偏低,标准有待提高。《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臵费为4至6倍,如果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不能使失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可以增加安臵补助费,

抓好征地赔付工作(二):土地赔偿

根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如

下:

对于土地补偿费,视土地状况的不同,规定如下“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因此,青苗赔1年,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可以要求土地污染费。

贵州遵义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你好,我是遵义长征镇的村民。我想请问一下,我们这儿征用地听说是建经济适用房,而我们农户只有听到一些小道信息。而没有当地政府的一字文件,有的只是镇来的一个人,镇土地科的人员(大伙认识)。和村长,下来办事的全是村组的一些人。拿着一张复印件还是2006年的土地农着物补偿标准。而问她们哪个领导负责,办公地点在哪,一问三不知。文件看看吧,你看我我看你。没有,而她们来又是代表政府,这个让我们老百姓不明不白的事,就想要我们的命根。请问这种事我们应怎样了解到国家的政策呀。我们如何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呀。让赔偿阳光呢?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

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

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抓好征地赔付工作】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9月22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 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 依照《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方,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用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极审批。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贵阳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州、市、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的乡(镇)和市辖区的乡(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或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还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新开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也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州、市、地,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

第十四条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应缴纳闲置费的,按该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足30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不足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抓好征地赔付工作】

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签定合同;批准权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和农村村民信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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