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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汇报

时间:2017-03-10   来源:工作报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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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汇报(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

XX支行2010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分支行党委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规定,报告支行党委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并接受评议。

2010年,支行党委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积极探索“为发展配备干部”的导向机制、“靠制度选任干部”的选拔机制和“让群众评价干部”的监督机制,使全行干部工作形成了一个严密、完整的运行系统,步入了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主要做法如下:

一、以强化学习宣传为基础,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学习宣传《条例》是贯彻执行《条例》的前提和基础。支行党委始终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坚持学习与宣传双管齐下,加大力度,拓宽途径,营造氛围,不断深化干部和群众对《条例》的认识,增强对《条例》精神实质的把握和理解。支行党委坚持把《条例》纳入中心学习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全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推荐考察前的必学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形成了常抓不懈的学习宣传机制,提高

了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了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以规范程序为主线,坚决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严密的程序是选准人用好人的基本保证。牢固树立细节意识、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执行程序一道不少,履行程序一道不乱。工作中,注重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严把推荐关、组织考察关和讨论决定关。坚持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履行的程序,随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工作,防止了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以坚持群众公认为准则,不断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 坚持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干部群众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权力,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选准干部用好干部的重要前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积极构建开放的工作体系,打破神秘感,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做到选拔任用干部的政策让群众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项程序让群众明白,干部上岗的具体条件和要求让群众掌握,干部的基本情况让群众了解,民主测评结果向群众公开,切实把评价干部的标准和衡量干部工作的尺度交

给广大群众,以公开见公平,以监督保公正。

四、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重点,有效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建立健全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是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客观需要。支行党委坚持“凭政绩用干部”的工作思路,不断优化机制,拓宽“上”的途径,畅通“下”的渠道,确保证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使干部队伍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支行党委采取公开选拔等措施,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开辟了“绿色通道”。坚持公开职位、公开程序、公开办法、公开结果推进公开选拔工作,积极推进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有计划地做好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丰富了领导经验、改善了领导班子结构、发挥了领导干部的特长,增强了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

五、以健全机制为保障,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没有监督的权力是滋生腐败的根源,流于形式的监督则是对腐败的纵容。支行党委坚持关口前移,未雨绸缪,狠抓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逐步完善了干部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应全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完善领导干部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对全行的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并推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

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原汁原味地进行反馈,增强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警、自省、自励的意识。

一年来,支行党委在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干部作用条例》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对照上级关于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对此,我们作了认真分析和深刻反思,将努力在以下几方面加以研究和改进。

1、学习宣传再深入。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了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质量,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深化提高,在学习领会的深度、掌握使用的程度上下功夫。一是把《干部任用条例》列为各类干部培训班学习的重要内容,注意巩固领导干部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的效果。二是继续发动组织人事干部深入学习领会《干部任用条例》,使他们不断提高认识,深化理解,吃透精神,把握本质,对《干部任用条例》了如指掌、了然于心,精通《干部任用条例》,熟练运用。三是在全行深入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注重学习宣传活动的深度挖掘和广度延伸,如组织后备干部学《干部任用条例》、入党积极分子学《干部任用条例》等活动,进一步营造学《干部任用条例》、守《干部任用条例》的良好氛围。

2、贯彻执行再加强。在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基础上,注重抓规范、抓深化、抓长效。抓规范,就是今后进一步注重“四严”:严格坚持原则,正确把握干部工作方向;严格执行标准,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尺度;严格履行程序,规范选拔任用过程;严格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公正廉明。

抓深化,就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将一步搭建择优平台,让能干者有位置;拓宽选人视野,让想干事者有机会;加大激励力度,让干成事者有地位;疏通“下”的渠道,让无为者腾位置。抓长效,就是树立《干部任用条例》不仅是管一时管一事,而且是管全部管长久的意识,在今后的干部工作中始终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要求,一以贯之,常抓不懈,确保《干部任用条例》深入持久地贯彻执行。

3、完善制度再落实。下一步,我们将对照《干部任用条例》要求,逐步健全完善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制度体系,使《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落实有更可靠的保障。一是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制度。探索实行差额推荐、多层面投票推荐和推荐结果分析的办法,把多层面推荐的结果加以分析,既看票数,又不简单地“以票取人”,扩大群众的参与权、选择权,拓宽选人知人渠道。二是进一步健全干部考察制度。对考察中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反馈。在常规考察和提拔性考察中,要求被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汇报任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接受群众的评议和测评。三是进一步规范干部任用制度。落实任前公示制度,防止干部的“带病上岗”。

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汇报(二):关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春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

关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1年1月

根据《关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春组通字„2011‟3号)的有关要求,我办结合自身实际,对2008年至2010年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三年市政府办公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深入学习《干部任用条例》,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牢固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我办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为重点,坚持把学习《条例》同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坚持把贯彻《条例》同促进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自觉性、紧迫感和责任感。三年来,市政府办党组按照市委、市委组织部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一是利用党组中心组学习机会专题学习《干部任用条例》,让班子成员掌握干部任用的程序及条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二是利用每周例行的理论学习时间,召集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对《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传达学习。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党组还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在业余时间抓好自学。

(二)坚持干部任用条件,严格干部任用程序,提高选

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就是要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积极履行好《干部任用条例》所赋予我们的职责,真正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2005年以来,市政府办共提拔机关、直属单位科级干部21人次,平级交流任命科级干部28人次,都能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要求,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牢牢把握德才兼备,任人唯贤这个核心,严格程序,按章办事,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对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的任职,严格按照民主(或组织)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进行,并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多年来,办公室党组始终坚持按章办事,严格程序,做到了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

一是坚持发扬民主,把好推荐关。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和群众公认原则的具体体现。我们在这方面加大了力度,在进行民主推荐时,要求须有90%以上的干部和直属单位的科级干部参加,每次民主推荐前,人事科都在对干部选拔调整的对象、数量进行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认真确定民主推荐的范围、时间、对象和推荐方式,真正做到精心组织,操作规范,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严格用人标准,把好考察关。知人才能善任。深入了解和正确识别干部是决定干部任用和领导班子配备工作成败优劣的关键环节。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办党组按照《干

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始终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在正常情况下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予提拔,政绩不突出的不予重用。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把群众推荐的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真正使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在组织考察时,明确要求考察过程既要坚持群众路线,又要认真核实辩明真伪,从政治上、廉洁上、工作实绩上严格把关,近几年实行了考察预告制,保证了考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做到了谁考察谁负责,考察后形成的书面考察材料,均由考察人员签名。

三是严格工作程序,把好决策关。党组会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之前,要求人事科把好关,没有经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不上党组会,没有考察材料的不上党组会 ,没有征求廉政意见的不上党组会。

总之,在近年来的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市政府办能够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所任用干部都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与资格,没有破格和越级提拔干部及超职数配备干部等情况,没有出现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的情况。任用的科级干部全部经过党组民主研究、组织考核和任前公示等程序。

二、选人用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受干部领导职数的限制,每年向市委推荐的处级后备干部名额有限,相当一部分能力强的干部无法得到提拔,多年正科的干部积压较多;

二是干部能上不能下,提拔上去的干部在工作中不胜任现职,只能平级交流;

三是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界定;

四是责任追究的机制不完善,责权不统一,责任追究的主客体和方式不明确,一旦出现失察失误,责任追究难以落到实处;

三、对选人用人存在突出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是加大对后备干部的推荐力度,加强干部的流动性; 二是加大实施干部交流、轮岗力度,充分调动了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要积极探索干部能下机制,加大了对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干部“下”的力度。

【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汇报】

四是要制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四、对深入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工作的建议 存在用人不正之风,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要做到:

(一)要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一是推行公开推荐,增强干部选任工作的广泛性。坚持拟任职务公告制,对岗位职务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和所需能力水平,提前一定时间予以公告,形成民主推荐氛围。实行代表推荐制,让各个层次的代表参与,扩大民主推荐范围。二是推行公开考察,增强干部选任工作的群众性。实行考察预告制,使考察工作在群众监督下健康开展。试行差额考察制,“一职双备”,

为干部选用决策提供更为充分的比较性和选择性。实行考察结果反馈制,使民意在考察结论中得到准确体现。三是推行公开选拔,增强干部选任工作的竞争性。完善公选措施,认真研究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实施具体政策意见,加强对各单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报批管理,从对象、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使制度建设日臻规范。四是坚持任前公示,让群众公正地评判其是否具备胜任新职的条件和资格,对干部进行把关性监督;实行任中公示,将新提拔的从政行为及主要政绩公示于众,对干部进行跟踪性监督。实行任后公示,推行试用期制,建立政绩评价体系,对干部进行经常性监督。五是推行公开表决,增强选任干部工作的真实性。坚持人人发表意见,畅所欲言,思想亮明,意见讲透,晓以是非,陈以利弊。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表决的方式,按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形式对干部任免方案逐人进行表决。

(二)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一是要有量化的标准。把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分解成若干要素,参照技术职称评定的“打分制”经验,制定出相应的干部考核细则,使考核指标符合实际,能够准确反映干部的品行、才能和工作业绩,既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二是要有准确的评价。要系统地、全面地考察干部,客观、公正,采取科学的方式评价一名干部。要在干部所处的特定环境中去考察干部。对干部的功过是非,要联系客观环境进行具体分析。从干部的工作岗位出发,联系主观努力与客观环境的关系,个人作用与集体力量的关系,前绩与现绩的关系,显绩与潜绩

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汇报(三):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汇报】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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