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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时间:2018-05-10   来源:植物养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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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 第一篇_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1、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偿还部分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基本作案手法为:先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并由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将投资款存入该指定账户后,与该分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代办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该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东华养殖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书》及《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蚁种,经养殖后东华公司于一年内回收蚁干,并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养殖户35%至60%的利息。自投资者购买蚁种之日起,每37天为一个周期,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返还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为10个周期。

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止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2月,营口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2006年5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

2004年3月,潘某、韩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6月,潘、韩二人通过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义在美国成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下简称“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7月至10月,潘、韩成立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设立销售点,以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的经营方式,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9月,唐宇药业终止了与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韩二人通过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王某签名等手段,继续制作王氏公司股票并对外销售。在销售王氏公司股票过程中,潘、韩等人故意隐瞒王氏公司、唐宇药业、必得利公司的真实状况,通过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虚假宣传材料,夸大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并以投资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等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上当。此外,潘、韩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现代新农业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截至案发,共骗取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韩二人占有和挥霍。

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3、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2004年5月,福建、广东、四川和重庆等地公安机关侦破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镖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经查,飞镖公司于1997

年12月12日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2000年至2004年间,该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番禺市、佛山市、东莞市、惠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以“购机返租”的方式向群众销售飞镖机,即客户通过签订合同以每台

3.6万元人民币(后提高到每台3.9万元)的价格,向群众销售飞镖机7400余台,涉案金额约2.6亿元人民币。基本作案手法:飞镖公司通过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向广大群众承诺,投资者购买飞镖机后,返租给公司并由公司向酒吧等娱乐场所投放经营,每月可以获得1200元回报,4年期满后机器作废,投资者最终可得5.76万元,净赚1.86万元,年收益率达到11.92%。为达到蒙蔽客户的目的,飞镖公司每销售一台飞镖机都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

2005年11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成某等10名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4、河南安阳“8•12”集资诈骗案

2006年8月,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2005年11月以来,河南省幸福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晋诚在传销失败并被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敛聚资金,指使手下以开设专卖店、发展股民入股、定期高额返还红利或提成等方式,骗取群众资金。截至2006年7月,幸福公司非法集资数额高达8000余万元,加盟店166个,受骗群众达2万余人,遍及全国5个省、1个直辖市及河南省内11个省辖市。

5、福建巨额假保单诈骗案

2006年4月以来,福建省福州、泉州等地相继发生利用假保单进行诈骗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以伪造的保险公司保单、发票及印章,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其中,福州陈某合同诈骗案以及泉州林某、杨某合同诈骗案的涉案金额高达838万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任福建某保险代理公司福州地区经理之便,以伪造的保单和印章,先后与13名投保人签订了15份“团体年金保险”合同,涉案金额达38万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杨某利用任某保险公司泉州鲤城支公司业务员之便,以伪造的保单、发票和印章,与投保人签订了38份保险合同,收取19名投保人的800余万元保险金后携款潜逃。

6、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5年7月,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了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该案犯罪嫌疑人称自己拥有西安重阳公司450万股名为“重阳生物”的股权,招聘一批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以传销的手法,骗取广州地区群众认购并不真实存在的股权。被骗对象多为离退休老年人,人数达900多人,涉案金额1500万元。基本作案手法为:一是让业务员到群众聚集较多的地方派发宣传资料,邀请群众到公司办事处收看西安重阳公司的宣传光碟;二是召集群众开免费茶话会,在会上吹嘘公司的实力和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免费组织投资超过3万股的投资人到西安重阳公司考察旅游;三是负责销售股权的副总经理积极发展下线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再发展下线业务员,他们的销售报酬收入主要是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提取率为22%—50%,并在公司办事处的当天销售收入里当场瓜分提成款;四是对早期认购了股权的群众采取分红送股的手段为诱饵,鼓动群众加大投资金额,并且教唆他们介绍新的投资人购买股权,而分红送股的费用是利用后期投资人所购股权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五是对投资群众宣称,该股权很快可以在国内和美国上市,回报丰厚,诱使群众相互介绍购买股权,扩大销售网络。

7、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经济犯罪案例】

2006年3月,海南省公安机关侦破了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1999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在海南省建立了约600亩的仙人掌种苗栽培基地,并于2000年4月注册成立“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此后,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群众与之签订仙人掌种植和收购合同,承诺群众在购买其仙人掌种苗并种植成熟后,由该公司负责高价收购。但在收取种植户的种苗款后,却拒不履行收购义务,致使2866户种植户受害,涉案金额高达5800余万元,造成4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为诱使更多的群众上当,该公司采取了多种欺骗手段。一是先部分履行合同,制造如实履约的假相;二是在实际出资只有700万元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登记,虚增公司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三是巧取、编造一些荣誉称号,骗取群众信任。

8、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近日,天津公安机关对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其负责人代某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经查,代某等人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涉案金额122万元,涉及受害人36名。

9、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

近日,吉林省公安机关侦破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自2005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香港亨达投资公司和新西兰亨达投资公司国内东北地区代理名义招揽客户,帮助或代表客户进行网络炒汇,并将总计3170万元人民币客户资金汇往境外关联公司炒汇。

公安部揭露经济犯罪新手法

经济犯罪案例 第二篇_经济犯罪案例分析

浅析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经济犯罪案例

新华金融保险学院 金融0901班

0903010131 张迎亚

案情简介:

自1999年l2月至2004年3月,时任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国家股占86.43%,企业股占13.04%,职工个人股占0.53%)总经理的张某指使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公司部分运费收入、职工集资款和住房抵押金等共计408万余元存入该市建设银行等处获取高息,本金及利息一直记的账外账。2004年3月,张某和董某、刘某(均系该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将账外账上的本金408万余元入了有限公司的账,而利息l70余万元仍记在账外账上。2004年4月,张某又指使董某、刘某将利息l70万余元中的94万元用于购买4台依维柯供公司从事营运,但仍记在账外账上。2005年4月,该公司实行国有产权买断式改制,并成立公司改制工作组,张某为“工作组”成员之一。张某明知原公司有4台“依维柯”和利息76万余元仍未上账,却故意隐瞒,并指使董某、刘某、王某(系该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只能按原公司账面上的情况向“工作组”说明情况,致使“工作组”没能发现这170万元。后张某等46人最终仅以144.9万元买断经营该公司。其中,张某出资82.8万元,占46%的股份;董某出资3.5万元,占1.94%股份,刘某与王某各出资3万元,各占1.67%的股份。2005年5月,清产核资结束后,张某召集董某、刘某及王某开会,要求董某等人将原公司4台“依维柯”和利息76万余元开成运输收入,分批进到改制后公司的账上。其中,50万余元被该公司支付给市国资局,作为产权转让金的一部分;25万余元被公司用于基建开支。 案件分析:

张某的行为应该定为贪污罪。

(1)张某实施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时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因而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关于贪污罪主体的认定,尽管《刑法》第382条和第93条已有明确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就如何在实践中理解和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范围产生了许多值得争论的观点。企业改制等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实施,使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

确定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目前,对于企业改制中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概念的标准大致有三种观点:一种是身份说,认为“国有企业经过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其改制前原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即使不专门办理委派手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仍然保留,仍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即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因改制而受影响。另一种是公务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依职权管理的公务行为。国企改制后,原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保留此身份,依其管理的性质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存在下面几种情况:①改制后,若仍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这种改制方式实际上企业的性质并未改变,只不过是一种管理机制的转变,从另一种角度讲,这种改制方式只是国企内部的自我调整。管理人员依职权管理国有资产,理应为国家工作人员;②若改制后的国有公司与其他国有性质的企业互相参股或国有公司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独资企业互相参股,但国有企业仍控股,则无论是该企业的管理决策人员的数量、级别还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投资方向,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了原国企的影响, 即由于国企的控股而使该合资公司的所有财产都受到原国企的控制,而原国企正是通过改制后留在合资企业中的原国企工作人员的职权来达到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改制后的原国家工作人员仍管理国有企业事务,因而其身份不变;③若改制后的国有公司不再是国有控股(即仅仅参股)公司,企业财产并不完全由国企控制,企业性质也发生了改变。这部分财产是混合财产,并按各方投资比例来认定混合财产,因此这部分工作人员应具有双重身份,既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具有一般企业管理人员身份,应视具体情况予以确认。④若国有资本完全退出改制后的企业,即企业性质由全民性质转变为集体性质或私营性质。在这种改制后的企业中,因为国有资本已没有市场,一般这种方式通过买断来实现,在这种企业中很显然无论是集体性质还是私营性质,原国企的遗留工作人员应当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为他们经手管理的财产不是国有财产,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其职权角色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对这部分人员应以一般企业管理人员来认定。第三种观点是结合说,即将前两种学说结合起来,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特征是“身份”与“公务”的统一。具有“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特征,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特征。“公务”是指以国家名义进行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与人民群众及社会的生存、发展相关的各种国家事务和公共事

务的活动。公务不同于劳务、私务,也不应是指集体事务。公务行为应具有管理性、职权性、规范性和身份性。即断定某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的视角之一是该行为是否具有身份性。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之所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不仅在于其行使管理权,而且在于其委派的身份。故在一般情况下,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统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从事的应是公务行为。因而,不能完全抛弃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特征, 而单一地采信“公务”说。但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么是从事公务行为的不一定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结合本案,在企业改制产权变更后,张某等46人以144.9万元买断经营该公司,说明国有资产已全部退出该公司。张某作为该企业管理者,已不再是对国家或全体人民负责,而是对股东大会及产权人负责,集体负责。因而,张某不再从事公务,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张某实施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时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因而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本案中,张某在改制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已经消失。但在改制时,由于张某仍是“工作组”成员之一,对国有资产仍有管理监督职权,因而其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正是在此时,张某指使董某等人隐匿170万元财产,对企业资产作虚假登记,其行为已经排除了该企业(国家控股)对账外账资金的控制,达到了张某对该资金控制的目的和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而改制后将隐匿的财产以合法收入的形式掩人耳目地上账入股,只是张某对其控制下财产的处分行为,其行为不是法律所规制的对象,不能改变改制中张某已控制、占有国有财产的事实。因此本案中,张某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张某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并不是从设账外账时开始的,而是企业改制的外因促使。

(2)张某采取了刑法第382条中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如何理解“占有”,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也主张将刑法中的“占有”改为“所有”,但目前一般主张将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作为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能”相区别。刑法上的占有比民法上的占有更为现实,强调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此外,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仅仅指行为人自身占有,还包括为他人占有的情形,例如将非法占有的款物捐献给希望工程,也不能

【经济犯罪案例】

就此而否定贪污罪的成立。因此,把握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非法排除了国家的所有权。

本案中,在公司改制之前张某挪用公款尚为集体使用,但在公司改制的过程中,张某的主观故意却发生了变化。作为“工作组”成员之一,张某明知原公司有4台“依维柯”和利息76万余元仍未上账,却故意隐瞒,并指使董某、刘某、王某只能按原公司账面上的情况向“工作组”说明情况,致使“工作组”没能发现这170万元,张某等46人最终仅以144.9万元低价买断经营该公司。而此时,张某、董某、刘某与王某合计出资92.3万元,共占52.18%的股份。可以说原国有公司已转换成以张某为最主要出资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张某故意隐瞒的目的就是为将170万元趁机以改制后公司的名义非法占为自己和董某等人所有,非法排除了国家对这笔款物的所有权。

(3)本案中,贪污的对象是170万元的财产。

许多刑法著述认为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这是与我国已往单一的国有制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改制、产权重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成等,将贪污罪的对象完全局限于公共财物已不足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刑法第27l条第2款规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应包括了除国有经济以外的其他所有的经济形式,当然也包括私营企业等,国家工作人员委派到这些公司、企业从事公务同样可“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贪污罪的对象已由单一的公共财产扩大为公私财产了。

以往贪污罪的对象只限于公共财物是因为经济体制中只允许存在单一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经济,准确说应是以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经济形式变化,刑法调整贪污罪的对象也应发生相应变化,而不是固步自封。从另一方面来说,公私财产应受到同等保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因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被定为贪污罪,处较重的刑罚,而非法占有他人私有的财物,就定职务侵占罪,处较之贪污罪较轻的刑罚。这是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不相符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享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管理职权,就应当肩负比普通公民更大的职责。因而普通公民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应定职务侵占罪,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应定贪污罪,以体现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保持廉洁自律

的重要性。尽管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其最原始、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是公共财产,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为私有财产。当然在混合制经济中,认定其公有成分或私有成分,并按国有、集体、个人控股或投资比例(控股5l%以上为绝对控股,5l%以下35%以上为相对控股,国有、集体控股占多数的企业的财产,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不控股或投资比例占少数的企业资产,一律不认定为公共财产)认定资产属性,可能有利于认定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行为,从而认定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而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这对于贪污罪对象及客体的认定是没有必要的。

很多人认为本案中l70万元并非张某一人所得,而应归于46名产权人,故张某仅贪污了170万元中的一部分。但尽管事实上张某并没将170万元全部占为己有,但由于张某的行为才导致这笔财物被张某本人和他人非法占有,即非法排除了国家的所有权,因而贪污的数额也应为170万元。非法占有l70万元以后,张某将其作为产权转让金或基建开支是张某贪污后如何处分财产的问题,不影响张某贪污数额的认定。当然,在具体认定张某贪污公共财产的数额时,应考虑4台“依维柯”的折旧损耗(张某最初将l70万元中94万元用于购买“依维柯”,供国有公司营运是在公司改制一年前,故张某在公司改制时实施贪污的是已损耗的“依维柯”)等问题。

经济犯罪案例 第三篇_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经济犯罪案例】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日益猖狂,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侦查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防范工作中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本文就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了本人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相应的对策以及措施。

【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防范与打击;对策

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的动荡阶段,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将超过其它刑事犯罪,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多年来一直在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和成绩,但在有效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方面就略显欠缺,当前,如何更好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猖獗势头,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是对经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也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我国经侦工作任务将更为艰巨复杂。面对这样的局势,我国公安经侦部门就需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要从未雨绸缪的角度做好大战之前的备战工作,才能应对新形势下新一轮经济犯罪浪潮,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一经济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领域广泛化

目前,由于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其不断更新的产业科技信息,强大的网上立体销售平台,应用技术信息为实体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有形和无形效益。与此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网上电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势必最终取代现金支付,使快速交易走到了我们面前。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通过互联网实施的非法传销、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证券咨询咨询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此外,经济犯罪还发生在权利运作的各个环节,如工程招标方面,物资采购环节,工程建筑领域,物资管理和仓储环节等。近年来,在全国各个地区的这种类型经济犯罪活动越来越突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破获了一起特大系列诈骗案。霍某冒充是领导亲戚,以给他人孩子安排工作为名,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约有80多名受害者先后上当受骗,霍某则收取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直到几名受害者聚到公安局一起报案,霍某诈骗的手段才慢慢暴露无遗。在其作案的几年时间内,涉案的80多名受害人均被霍某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他们也并没有起疑心,可见普通人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弱到极点。霍某还不断对被害人进行这样的告诫:“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这种事情需要严格保密,而且你们的钱已经花出去了,要是报案,事情不但办不成不说,钱也肯定会打水漂。”在她的“安抚”下,时至霍某东窗事发被逮捕仍不断有受害人打电话询问其安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经济犯罪群体化

经济犯罪案件中群体作案现象越来越突显,查处一个经济犯罪案件带出一窝,一串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犯罪嫌疑人经常采取上下勾结,内外联合,共同策划等手段,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几十人。犯罪嫌疑人经常性的采取上下勾结、内外联合,共同策划等复杂的手段。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造和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亮剑”专项行动中,全国各地公安局的经济侦查部门不等不靠,主动联系工商部门、烟草部门等,经过周密排摸和缜密的侦查,不断的破获了各种制造假冒伪劣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例如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在2011年7月7日成功破获一起特大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20万元,当场查扣大量各类假冒卷烟,价值约40多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人。在“亮剑”专项行动中,全国破案很多起,将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绳之以法并且端掉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窝点,打掉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犯罪团伙,收缴各种假冒伪劣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经侦人员也是有能力,也有实力来应对现实越来越复杂的经济犯罪群体化。

(三)犯罪手段呈多样化

目前出现利用洗钱的方式将贪污受贿所得合法化,而且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财物,非现金性行贿现象增多,有的安排性贿赂,有的安排旅游,送购物券,商场提货单等。在犯罪形式上有所发展,利用计算机进行经济犯罪增多,贪污受贿手段更为巧妙,更为隐蔽,以权谋私的形式更加专业化,多样化。

(四)犯罪跨区域化,国际化

经济犯罪嫌疑人跨区域,跨国作案,与不法分子共同勾结作案,或牺牲国家利益换取个人好处,作案后向国,境外转移赃款,甚至事先将家属和财产转移境外,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犯罪中的一个突出特点。

二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

(一)犯罪案件整体呈现出高发趋势【经济犯罪案例】

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件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案件仍等仍然占据着力案排行榜的前茅。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任务不断加重,经济犯罪活越来越呈现频繁,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种类增多。把绝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职责赋予给了公安机关,在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后,公安机关面临着新的更加繁重的挑战

(二)公安机关经侦队伍的素质尚待提高

首先侦查人员经济专业知识水品普遍有限,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以面对更加复杂的形式。其次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略显匮乏,无法应对新形势下发杂的经济犯罪,需要不断的提高,从而更快,更准确的适应这种挑战。再是把提高侦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因素必须大力重视。少数侦查人员在市场经济新的挑战中,缺乏努力做好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不能应对这种严峻形势下的经济犯罪以及不能正确掌握法律和政策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法最大力度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滞后问题是对正确办案的掣肘

在我国现在所面临的经济犯罪严峻形势下,我国司法解释工作略显滞后,现实斗争工作的需求远远不能得到相应的满足。构成经济犯罪所必需的认定情节没有一个标准的原因就在于我国司法解释工作未能够及时的跟进,不能满足斗争的需要,这不仅促使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认定困难,而且造成公检法很难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并且导致三家对待经济犯罪案件的分歧越来越严重。

(四)由于经济案件的取证工作难,导致许多实际困难产生

一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有利时机被延误,原因在于受害的单位或者受害人隐瞒案件不报案或报案不及时,同时,由于有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商业受贿行为牵扯到受害单位的负责人,这些企业害怕自身其它的经济犯罪案件被侦查机关牵出,收到处罚,所以往往隐瞒案件不报案;二是经济犯罪活动的危害并没有引起全社会的大力重视,在公安机关破案过程中无法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这也是造成经济犯罪案件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面对跨区域甚至跨国的经济犯罪手段有限,取证困难,导致经济犯罪分子跨区域甚至跨国作案频繁,同时,经济犯罪分子普遍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现代经济运作的方法和管理的专业知识被其充分掌握,犯罪分子能够通晓和熟练运用电脑,信息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不断创造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给打击和预防工作增加了难度。当然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的证据观念不强也是导致经济案件取证难问题,经侦部门无法及时的正确筛选对案件的有用信息和辅助信息,导致取证困难。

(五)防范协作机制相对松散

当前,各地公安经侦部门均与税务、工商、金融、烟草等有关部门建立一些联系,联合制定了联席制度,并定期召开联席会,但从实践看,联系并不紧密,只限于表层上或部分工作的协作,其深层次全面的协作关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具体表现为彼此之间更熟悉,联系更方便,组织联合行动更便捷,在打击方面能够发挥作用,但在防范方面确收效甚微,并且没有形成“大协作”,综合协作的格局,对整体性、全局性的打击、预防经济犯罪,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没有真正的形成全力。经侦部门对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深刻

经济犯罪案例 第四篇_浅谈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

浅谈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

姓名:石晓萍 学院:水利学院 专业:工管(造价) 学号:201103109

关键词:经济犯罪 原因 诈骗 金融 融资

近几年来,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经济犯罪案件呈案值不断增多,损失越来越大的发展态势。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面临新的严峻挑战。本文结合案例试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现状、趋势、成因及对策等问题作些探讨。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产生的不平衡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可资经济犯罪主体利用的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与“空隙”大量存在,再加之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效应,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产生的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而导致的“权力寻租”现象的泛滥,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过程中的国际经济犯罪的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经济犯罪日渐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犯罪的现状可以概括为: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犯罪种类更趋多样,手段趋于现代化、智能化,危害极为严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涉案金额巨大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大要案件尤为突出。可以说,经济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经济犯罪类型更趋多样化,并向市场经济的热点部门拓展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犯罪的发展变化的轨迹可以发现经济犯罪活动的依附性规律,即经济犯罪紧紧依附于经济活动的拓展,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宽,经济犯罪活动总是不失时机、无孔不入地渗透到这些新的经济领域中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犯罪活动的阴谋最容易在新兴的、薄弱的经济活动环节中得逞,可以说,只要国家出台一项新的经济政策,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一种新的内容,便会衍生出一种新的经济犯罪活动。

(三)权钱交易型经济犯罪日趋严重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国家对经济管理的职能日益突出,国家管理经济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诸如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征收各种税款、拥有种种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等等。但是,由于国家对于公务员行使上述职权缺乏十分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市场经济在分配方式上的多元化导致人们在心态上的失衡,致使部分公务人员将权力推向市场,使权力物化,导致以权换钱权钱交易型经济犯罪大量发生,贪污贿赂、为亲友非法牟利、私分国有资产等种种经济犯罪行为,已日益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痛恨。

(四)群体型经济犯罪、单位经济犯罪十分突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既相互联系又 相互制约,没有相互间的配合协作,经济犯罪分子很难

或基本上不可能独自完成从预谋到实施的全过程。因此,在经济犯罪中,群体型犯罪非常突出。

(五)经济犯罪手段隐蔽、狡猾,智能型犯罪突出

目前,国内的一些经济犯罪从传统的、初级的犯罪手段向高科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知识专长,利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在自己熟悉的领域从事经济犯罪活动,作案过程诡秘、快速;二是经济犯罪分子作案前精心策划、设计,具有反侦查的意识;三是规避法律,寻找法律上的空隙和不完善之处,打“擦边球”,逃避法律的制裁;四是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手段的上述特点,给公安机关发现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 六)跨区域、跨国的经济犯罪日益增多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给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较大的活动空间,交通通讯工具的日益便捷,也给经济犯罪分子流动作案提供了有利条件。一些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往往涉及几个、十几个省市,有的还涉及到港澳台地区。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经贸活动的日益频繁,跨国的经济犯罪大要案件日益增多。跨国的经济犯罪或称国际性经济犯罪实质上是经济犯罪活动在地域上的扩展和延伸,犯罪要素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是国际性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二、发展趋势

经济犯罪活动与市场经济的运作过程息息相关,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在市场经济的孕育、建立和形成过程中,当前经济犯罪活动的基本格局还将继续保持和发展,随着市场机制的高度扩张,经济犯罪在种类结构上将会发生以下变化趋势:

1、垄断经营方面的犯罪将会加剧,破产欺诈类犯罪将会增加。随着市场机制的进一步扩张,生产向高度密集化方向发展,势必出现部分公司、企业或经济实体凭借自己的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垄断地位,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共谋限制或窒息自由竞争,破坏经济的正常运作,垄断经营方面的犯罪将会出现。

2、随着市场竞争的进一步激烈,企业的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合作合资、租凭拍卖等所有制的多元化进程将会加快。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新类型,随着外资企业人才“本土化”政策的实施,大批在国有企业和国内私营企业工作的拔尖人才会出现跳槽现象,涉及商业秘密、科技情报、技术秘密、专利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将会增多,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化程度的加剧,各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将会受到严峻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出现更多的企业、单位为了自身的存在与发展,采取非法甚至犯罪的手段牟取经济利益,因此,单位、法人犯罪将会在原来的基数上继续攀升。

3、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下,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实施的网络经济犯罪将会逞增长态势。

4、电子商务的发展,经济犯罪活动将在有形与虚拟两个市场并存发展,网上侵财和侵权型犯罪将会增多。

三、原因

新形势下经济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物质方面的原因,也有精神方面的原因。

1.物质占有欲的膨胀和生活享乐观的浓化。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大大超过了过去的增长速度,消费结构向着一个多样化和高层次的趋势发展。受这种趋势的影响,一些人的物质占有欲恶性膨胀,滋生了奢侈浪费,挥霍无度的不健康消费思想,有些人甚至是个别高级领导干部崇尚追“新潮”,养“二奶”,购豪宅、买名车的生活方式,追求一种腐朽糜烂的生活享乐观,利欲熏心,走上经济犯罪的道路。

2.相对贫困和心理上主观贫困问题的影响。近几年来,我国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适当拉开,有些企业和个人迅速致富,出现了“百万元户”甚至“亿万富翁”等。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饥饿起盗心”的现象已不多见,但相对贫困和心理上的主观贫困问题倒是更多地反映了出来。一些人为了追求所谓的“现代化富翁生活”,不择手段,铤而走险,超出自己的能力和条件,妄图占有更多的社会财富,梦想一夜变成“百万富翁”,因而大肆进行利用假提货单、假合同等诈骗巨额公私财物的经济犯罪活动,危害社会。这种犯罪,已不再是为满足基本温饱需要而犯罪,而是脱离实际可能和正当途径,非法牟取暴利的犯罪。

3.市场经济法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之中,各方面的改革还有待于深化,市场体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国有企业正在通过改革走向市场。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制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还存在不少漏洞。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经济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金融、财税、证券、外汇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未能及时配套解决等问题,使经济犯罪活动有隙可乘,许多经济犯罪主体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大肆进行犯罪活动。

4.一些内部单位疏于管理和防范。有的金融单位只注意业务开展、规模扩大,而轻视安全保卫工作,使已建立的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有的单位领导疏于对职工的教育管理,甚至把一些有这样或那样劣迹的人员安排到要害岗位,为他们伺机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有少数工作人员思想麻痹,警惕性不高,防范意识差,工作不负责任,对借贷人员的资信、各种票据、资信证明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还有的违规经营,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5.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由于打击经济犯罪是一项多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系统工程,所以造成打击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经济犯罪往往与正当的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使罪与非罪难以界定,影响了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二是经

济犯罪受害人的矛盾心理导致犯罪不能被及时发现,有些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单位领导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本单位、本部门声誉,便隐匿不报或报案太迟,给侦查破案造成很大困难;三是一些办案部门存在着重追赃、轻打击处理问题,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四是与经济犯罪关系网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些经济犯罪与地方部门的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到地方部门的纵容、包庇,甚至鼓励;五是由于目前经侦人员量少质弱,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办案经费保障不够等问题,客观上减弱了打击力度,直接影响了打击经济犯罪职能的发挥。

四、结合部分案例进行分析

(一)诈骗类犯罪。

年仅20余岁的王某某,轻易诈骗某公司3000万元,理由简单地让人难以臵信。王某某在某高档台球俱乐部因相比其他人经济条件较差而滋生自卑心理,为了内心的平衡,自己虚构身份为某大型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的侄子以及青岛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孙某某(王某某在俱乐部较为要好的朋友)的朋友赵某正为钢材来源而发愁,本着“一人搭台,合作共赢”的初衷,在孙某某的联系下,赵某与王某某建立了业务联系。赵某在国内钢材异常紧张,并且王某某所许条件较市场价有明显优惠情况下,赵某一次性向王某某下了3000万元订单并迅速付款。王某某长时间无法履行合同引起被害人公司的怀疑并导致案发。而3000万元被王某某挥霍近1000万元。

本案被害单位之所以成为被害人,原因有两方面:

(1)决策无讨论论证机制。对于如此大额交易,竟然,没有对交易对方进行任何实质和形式上的审查和调查,过于盲信朋友交情,实则交易大忌。类似交易,应当群策群力,在决定交易时充分考虑不同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2)实际交易无风险意识,无风险防范流程及机制。否则,如有律师介入并协助公司建立调查及防范机制,自然会很容易核查王某某在第一次小额交易所加盖公章系伪造的(加盖的某钢铁集团公司与该钢铁集团公司名称严重不符)以及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压根不存在的客观事实。如此,王某某的诈骗行为也就自然无法继续。本案涉案受骗,被害单位自身过失应当引起诸多企业管理人的警醒。

(二)金融类犯罪。

吕某某伪造相关材料后购臵多处单位公房,为了融资便利,吕某某安排多人就其所购公房通过签订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从银行贷款120万元,该款项直接由吕某某支配。后因吕某某无法按期还款,导致案发。吕某某被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协助签字人员被以骗取贷款罪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此案例给予我们的启发在于提高对“骗取贷款罪”的认识。《刑法修正案(六)》将“骗取贷款罪”入罪。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对欺骗手段的认定,二是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银行贷款。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否则,即便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意图,但是,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或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成分,企业负责人的紧急任务将是按期归还贷款,避免客观损失的形成,否则,因客观投资失利而导

经济犯罪案例 第五篇_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流程图

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流程图

经济犯罪案例 第六篇_对经济犯罪案件审讯的几点思考

对经济犯罪案件审讯的几点思考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经济犯罪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已经成为刑事犯罪中的主流犯罪,对地区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造成越来越严重的负面影响,有效打击经济犯罪也就成为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经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狡诈多变,给经侦审讯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也使得经侦审讯工作成为办理经济案件的一大难点。

一、经济犯罪审讯工作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一是犯罪主体复杂性。经济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为高智商、高学历、背景复杂且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群体,这一群体的人员多为阅历丰富、交友广泛、专业知识丰富且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人员,处事圆滑、阳奉阴违、狡诈多变甚至狂妄自大是这一类人员在审讯中的主要表现。到案后,嫌疑人善于辩解,有的孰知办案程序和讯问方法,在讯问中巧妙周旋拒不供认,甚至串供、翻供,对审讯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二是犯罪客体多样性。《刑法》中规定的经济案件共有86种,涉及经济犯罪范围广泛,在审讯过程中,需要办案民警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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