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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时间:2018-01-04   来源:植物养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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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

(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120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征地方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为多少元?

答1,依据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得知:

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倍=6,000,000.00元。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50000元/亩。

答2,依据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得知:

需要安置的人数=120亩÷0.8亩=150人。

依据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得知:

安置补助费=150人×5000元/亩×10倍=7,500,000.00元。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0000.00元/人

依据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每亩产值的15倍得知: 产值5000元×15倍即75000元/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按每人50000元补偿标准计算每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2500元,没有超过 75000元/亩的最高标准限度,因此安置补助倍数合法有效。 答3,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13,500,000.00元。

由征地实施政府国土局在安置补偿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补偿给村集体和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试卷

(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

姓 名: 得 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50分)

1、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 补偿制度 。

3、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 国务院 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

4、 十分珍惜 和 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 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5、临时用地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2 年。

6、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7、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 宅基地 。

8、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 原用途 给予补偿。

9、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0、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 30 倍。

11、 宅基地 和 自留地 、 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

1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1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判断下列说法的正确或错误,认为正确的打"√ ",认为错误的打"×"。)

(×)1.农民宅基地应经村委会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2.公民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 3.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某村民到外地做生意急需资金,将住宅连同宅基地卖给他人。2年后,改村民又返乡,因无房居住,再向土管所申请住宅地,土管所考虑到该防房实际困难,又安排了一处宅基地给该户。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B )倍。

A. 4-6 B. 6-10 C. 8-10 D. 4-7

2、按照法律规定,我国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由( A )负责。

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B. 土地登记代理事务所

C.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

D.A和B均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C )倍。

A、15 B、30 C、4-6 D、6-10

4、农村居民建住宅申请用地时,对( D )的,政府不予批准。

A、使用原有宅基地 B、使用村内空闲地

C、使用村内废弃地 D、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

5、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 A )方式处置。

A、出让 B、授权经营 C、保留划拨土地 D、以上都不对

6、某农户因分家、分户的需要,在自家承包的一般农田上申请住宅用地100平方米,需要经( B )批准。

A、乡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7、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可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B)年。

A、1 B、2 C、3 D、5

8、土地登记以( B )行政区为基本单位。

A、镇级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9、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的基本单位是( B )。

A、村 B、乡(镇) C、县(市) D、省(自治区、直辖市)

10、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法应由( C )处理。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乡级以上人民政府

11、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B )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1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B )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A、满一年 B、满二年 C、满三年 D、满四年

13、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物业或渔业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但使用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A、15年 B、30年 C、50年 D、60年

14、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先取得( A )。

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房屋所有权证

C、开工许可证 D、土地开发权证书

15、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A)起生效。

A、土地变更登记之日 B、土地实际占用之日

C、土地交付之日 D、换发土地权利证书之日

1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B )。

A、10年 B、15年 C、20年 D、50年

17、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应定期调整,其调整的时间间隔是( D )。

A、1年 B、5年 C、3年 D、6年

18、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C)内全额支付。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 D )。

A、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B、征用土地的成本

C、土地开发收益 D、平均土地纯收益

20、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或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下列哪项所指的机构批准? ( C )

A.乡(镇)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C.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变迁史(1986-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变迁史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88年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五、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8年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五、第五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增加第二款:“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修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篇_2016建房土地承诺书

建房土地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新塘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合作社村民,本人申请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房屋一间,房屋宅基地面积_____________,根据本人意愿和相关文件精神,拟建造_______结构房屋,层高___________,外立面颜色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

本人郑重承诺:

① 所有材料真实,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属“一户一宅”;同意按照“规定层数和统一立面”的要求建房;

② 保证按照镇新农办的要求施工;

③ 保证施工安全;

④ 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城市新农村建设规划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⑤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证件、资料是真是的、有效的、合法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整改、拆除等处罚。 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承 诺 人 签 名: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注:承诺人必须为申请建房用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 1 -

城区个人建房承诺书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经本人申请现批准我在 (地址)个人建房,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现本人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本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进行建设。

2、在申请打桩放样前,将本人原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所有房屋(包括附属房)拆除。

3、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进行建设。在规划验收前或后,不擅自加层、违章搭建,不外设防盗网,不随意变更和破坏立面,不围圈、占用经审定批准的个人建房用地规划红线图以外的土地。

4、在建设施工中妥善处理好邻里之间关系,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不随意占道,不影响交通。

5、在规划验收前完善房屋周边的排水、排污、绿化等基础设施。

6、在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建设竣工,并兑现履行上述承诺后,方可申请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验收。

7、本人明确并承诺遵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5条规定,即本人新建房屋竣工后,未经核实规划条件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8、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个人存档,一份住建局存档。

以上承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现,如若本人违反该承诺,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承 诺 人:

承诺时间:

农民建房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①所报材料真实,属“一户一宅”;

②保证按镇(街)放线位置,严格按图施工;

③保证施工安全;

④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城市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⑤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证件、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接受整改、拆除等处罚。

本承诺书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名 (捺印) 身份证号码

(注:承诺人必须为建房申请人)

合作社(自然村)盖章 村委会盖章 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建房承诺书1

本人将在 村 组,选址拟建一栋 层 平方米的房屋,本人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现承诺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郴州市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北湖区加强乡镇村规划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

二、选用本村 户型并报批后,严格按照选定图纸的户型设计和建筑设计图纸施工,保证做到“四个统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屋顶样式、统一外墙色彩)。

三、在镇城建办进行现场放线并填写好相关记录后再动工,动工后一年内完工。

四、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制度,新房建好验收后,一个月内拆除原破旧房,三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或复耕;对占道或公共场所设施堆放建筑材料的,十天内清理完毕,保持清洁。

五、本人自愿交纳建房保证金到村建房理事会,作为履行规划、控制红线和标高,执行相关规定的承诺金;如有违反,保证金不退,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村民、村建房理事会、镇政府各壹份。

承诺人(签章): 身份证:

二0 年 月 日

自主建房承诺书

本人 ,是 金家乡镇 村 社村民,房屋受“7.28”特大洪灾侵袭倒塌(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认定书号:永认 号),在政府组织的灾后重建中选择自主建房,特向金家乡镇人民政府承诺如下:

1、本人自主建设新房。

2、建房地址在原址重建。

3、建筑面积自行决定,但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4、建设费用超过2万元部分自行解决。

5、保证按时完成新房建设,通过验收。

承诺人:签字

二〇一〇年八月 日

个人建房承诺书

普安县国土资源局:

普安县住建局:

本户现居住在 乡(镇) 村(社区) 组,属于 乡(镇) 村(社区) 组的常住居民,现申请在 乡(镇) 村(社区) 组 (地名)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申请批准总建筑面积 m,建筑占地面积 m,其中:新建建筑占地面积 m。 本人承诺:

一、所申请批准土地属于本村民组土地、权属清楚、与他人无任何纠纷(或属于本户原老房屋所占土地)。

二、在国家建房(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建设或其他国家建设)需征收该房屋及土地时,本户在经公示后的安置补偿标准的前提下须无条件支持。

三、建筑总面积保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面积进行建设,服从管理,如若违反规定进行建设,愿接受依法处理。

四、此承诺本户全家共同遵守,如若违反,愿接受依法处理。

承诺人(户)(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222

建房承诺书

村民委员会:

本人 ,侯马市凤城乡 村 组村民,本人因 原因,申请建设房屋 间,房屋宅基地面积 m2,拟建造 结构房屋,层高 层,面积 m2。

本人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向村委会作如下承诺:

一、未经审批绝不私自先建、扩建、乱建,私搭乱建,批甲占乙。

二、保证按照村委会要求施工,不将泥土、杂物等抛在街道上,不损坏公共设施,不破坏垃圾池(箱)、水泥路面、花草树木,不堵塞水沟、排水渠等。

三、不在公共过道上久存久放建筑材料,建房时建筑材料(水泥、砖块、石子、沙子等)。确需暂时堆放,须经请示同意,并保持堆放点整洁;暂存的建筑材料不准占路面的三分之一以上,以免影响通行。

四、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不堆放在环乡路边。同时房屋竣工后15天内,将剩余建筑材料放到自家宅院或村委会指定场所并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倾倒到村内指定的垃圾场,不乱堆乱放。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建筑施工的相关规定,做好用电、用水等安全。施工过程中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及时消除被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因安全及防护措施问题造成的一切事故,其事故责任及由其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我方或施工方承担。

六、我自愿向村委会交纳 元保证金,用于本人在施工材料设备、存放或因施工影响造成道路、车辆无法通行时,村委会为保证道路通行产生的人工费和机械施工费支出。

七、我同意按规定要求施工,待房屋建好竣工验收符合要求后退还保证金的规定。否则由乡、村改作其违法违规处置费,不予退还。

八、我承诺保证履行规定,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整改、拆除等处罚。本承诺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村委会意见(负责人签字):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篇_2016关于土地的承诺书

关于土地的承诺书

该土地开发工程加快我村向建设美好家园环境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使涉及我村的土地开发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我村群众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项目涉及我村 的土地,同意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整。在土地权属调整工作中,我村将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自行召开村民大会商议决定,并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意愿确定决议事项。

二、我村同意项目实施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底,在施工期间不在项目区内从事任何活动,施工前项目区内建设的房屋,因施工需要致使部分群众利益受损的,我村不要施工单位和各级各部门承担责任。

三、在土地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村将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搞好项目建设,决不对施工作业进行阻碍和干扰。

四、如村民对工程建设有意见或建议,我村将集中村民的意见或建议后,由村干部或村民代表向村民委和工作组反映,不管反映的建议施工单位采纳与否,我村都将充分尊重县国土资源局的决定,决不以此为由干扰施工单位施工。

五、在土地权属调整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xq/407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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