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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1、变配电室通风要求
1.1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应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应大于15℃,且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1.2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通风。电容器室应设温度指示装置。
1.3 高低压配电装置室层高不应低于3.5m,且应根据不同的运行环境装设通风散热装置。
1.4 靠近居民区采用机械通风的新建变配电室应使用低噪风机,以减少变配电室投运后(如夏季换风、抽湿时)噪声扰民现象。
2变配电室接地要求
2.1.1 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
2.1.2 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
3 有计算机控制的变配电室应设置空调装置。若采用中央式空调,且采用风机盘管式空调器的应将风机盘管置于变配电室外。
4变配电室内变配电装置布置、安全净距、通道与围栏等应符合GB 50052、GB 50053、GB 50054、 GB 50059、GB 50060 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4.1.1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 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 时,其间应增加出口。
4.2.2 当高、低压设备设在同一室时,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4.2.3 遮护物和外罩应采取固定措施,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5变配电室的应急照明
5.1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5.2 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
6变配电室应设置绝缘性能消防设施,并定期维护、检查、测试。现场消防设施不应作他用,现场消防设施周围不应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
7 变配电室的安全标志要求
7.1 变配电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方法见附录B。
7.2 安全标志使用的颜色、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国标GB 2893 和GB 2894 的有关规定。 8 变配电室防护装置设置应符合GB 4208、GB 50053、GB 50054 等规范的相关要求。 9 变配电室用具管理
9.1 变配电室应配备以下用具,并应保证数量充足、质量合格:
a) 低压作业应具备的安全用具:绝缘夹钳;验电笔;绝缘鞋;接地线;标示牌;护目眼镜等;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安全帽等。
b) 高压作业应具备的安全用具:高压绝缘拉杆,绝缘夹钳;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及绝缘台、垫;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各种标示牌;安全遮栏;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带、绝缘绳、安全帽或非金属性材质梯子等。
c) 其他安全用具:应急照明灯具、非金属外皮手电筒。
d)检修工具:螺丝刀、扳手、钢锯、电工刀、电工钳等。
e)测量仪表:万用表、1000V 兆欧表、2500V 兆欧表、接地电阻测量仪等。
9.2 各种安全用具应有明显的编号。绝缘拉杆、验电器等绝缘用具应具有电压等级、试验日期的标志。
9.3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9.3.1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档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绝缘试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9.3.2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9.4 使用安全用具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用具表面有无裂纹、划痕、毛刺、孔洞、断裂等外伤及是否清洁。
9.5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b)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c)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d)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e)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f)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1.9.6 测量仪表应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
10变配电室运行
10.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落实工作票制度、工作交底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和工作转移制度、工作终结和送电制度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以及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10.2 变配电室设备巡视检查、变配电室倒闸操作、变配电室配电装置的清扫检查及预防性试验、变配电室高压配电装置的异常运行及事故处理,应遵守供电局及本单位制定的运行管理制度。
ICS 13.260
K 09
备案号:22585-2008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11/ 527—2008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Code for safety management in electrical transformation and installation
2008-03-28 发布 2008-10-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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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
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1 3 术语和定
义.......................................................................................................................................................1 4 一般要
求...........................................................................................................................................................1 5 变配电室设备设
施............................................................................................................................................2
6 变配电室运
行...................................................................................................................................................4
7 变配电室人
员...................................................................................................................................................5 附录A(规范性附录)变配电室管理文
件..........................................................................................................7
附录B(规范性附录)安全标示牌使用方
法.......................................................................................................9
附录C(规范性附录)变配电室配电装置停电清扫检查的内
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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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 言
本标准的5.1、5.6、5.7、5.11.1、5.14.1、5.18.3、5.18.5、6.3.1、6.3.7为强制性条款,其余
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明明、陈路、姚晓晖、陈晓玲、靳江红、代宝乾、汪彤。 DB11/ 52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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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配电室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变配电室设备设施、变配电室运行、变配电室人员的
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变配电室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井下变配电室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分类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9 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60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五防 function of five-precaution
包括防止误拉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或推拉小车);防止带电挂地线(合接地刀闸);
防止带地线合开关(合刀闸);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4 一般要求
4.1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变配电室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变配电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
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并依法开展变配电室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
4.2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贯彻落实本单位有关变配电室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熟悉
电气设备的性能及运行方式,执行变配电室安全工作规程、运行管理规程、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及
有关制度,并执行操作票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应能正确地进行倒闸操作和正确、迅速地
进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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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变配电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制定现场工作规程和技术管理规定,配备相关行业
标准和规程,主要内容应上墙明示,贯彻执行变配电室管理文件。变配电室各种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重要记录应长期保存。变配电室管理文件详见附录A。
4.4 变配电室应有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符合AQ/T 9002 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停电事故应急措
施、触电事故应急措施、电气设备火灾爆炸应急措施、以及地震、火灾、防汛等灾害性事故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
4.5 变配电室的选址和变配电设备的安装
4.5.1 变配电室的选址应选在用电负荷的中心;应考虑便于运行中的事故处理、设备进出搬运;朝向
应避免西晒和南晒;并应考虑防止运行值班电工产生职业卫生危害;变配电室应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以
外。
4.5.2 变配电室内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应从安全角度出发协调布置,除考虑运行操作安
全距离、维修操作安全距离外,变压器、高压开关柜、高压进出线电缆应远离变配电室的门口及行人通
道。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4.5.3 新增(新设)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不宜采用油浸变压器,采用油浸变压器应单独设置变压
器室。干式变压器应设置有金属外罩,外罩应接地、高压侧、低压侧应留有检修门。高压侧的门应设有
电气联锁,即变压器高压电源开关不断开,变压器高压侧的门打不开。变压器的温度控制器应装置在变
压器低压侧门的左侧或右侧。
4.5.4 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电容器柜设置在同一室内时,高压开关柜应采用中置手车
式金属全封闭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应采用抽屉式金属封闭开关柜。
5 变配电室设备设施
5.1 新建变配电室的配电装置应选用具有五防功能的成套电气装置。运行中的配电装置,应根据电气
装置的具体情况,采用可靠的技术措施,使配电装置具备五防功能,并保持五防功能的完好有效。一、
二类负荷的变配电室的高压手车柜、低压抽屉柜应至少各设一台备用柜,并保持始终在备用状态。
5.2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公布的设备性能标准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5.3 变配电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材料。放有酸性物质房间的地面(如蓄电池
室)应采用耐酸且便于清洗的材料。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顶棚不
应抹灰。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5.4 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均应采用TN-S 供电方式,并采用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装置。
5.5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
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5.6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5.7 长度大于7m 的配电室应有2 个出入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变配电室的长度超过60m
时,应增设一个中间安全出口。当变配电室为多层建筑时,应有一个出口通向室外楼梯平台,平台应有
固定的护栏。
5.8 变配电室门的要求
5.8.1 变配电室出入口的两个门应为防火门,金属门或包铁皮门应做保护接地,门向外开;其中有一
个门的几何尺寸应考虑到室内最大的设备搬运时进出方便。在地下室的变配电室最好有一个门直通室
外,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并应畅通无杂物。
5.8.2 值班室门宜设有纱门、通往室外的门应装有纱门且门上方应装设雨罩。
5.8.3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
低压间之
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5.8.4 变配电室内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腐蚀性气体、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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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2015】
5.9 变配电室窗的要求
5.9.1 油浸变压器室不应开设窗户,通风口应采用金属百叶窗,百叶窗内侧应加装金属网,网孔不大
于10mm×10mm。
5.9.2 高压配电室应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应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
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非封闭式开关柜的后方可采用不能开启的窗户采光,外
侧应加护网。
5.9.3 通往室外的开启式的窗户应装有纱窗。
5.10 变配电室通风要求
5.10.1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应高于45℃,进风和排风
的温差不应大于15℃,且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5.10.2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排热要求时,可增设机械通风。电容器室
应设温度指示装置。
5.10.3 高低压配电装置室层高不应低于3.5m,且应根据不同的运行环境装设通风散热装置。
5.10.4 靠近居民区采用机械通风的新建变配电室应使用低噪风机,以减少变配电室投运后(如夏季换
风、抽湿时)噪声扰民现象。
5.11 变配电室接地要求
5.11.1 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
5.11.2 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
5.12 有计算机控制的变配电室应设置空调装置。若采用中央式空调,且采用风机盘管式空调器的应将
风机盘管置于变配电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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