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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量刑标准

时间:2018-02-07   来源:宋词三百首赏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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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量刑标准 第一篇_渎职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渎职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渎职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量刑标准犯罪构成要件:

1、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渎职侵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活动秩序或者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3、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侵权渎职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4、渎职侵权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信誉和正常活动遭到严重破坏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遭受严重侵犯等行为。

渎职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分别简称《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的正确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正确领会立法精神。《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及时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的有关内容,正确领会立法精神。

二、要严格依法办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刑法修正案(四)》将走私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行为、非法雇佣童工行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行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行为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特别是将枉法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作为单独犯罪专门作了规定。《刑法修正案(四)》还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走私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打击力度。《解释》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和批捕、起诉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对于《解释》所规定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准确把握《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的时间效力,正确适用法律。《刑法修正案(四)》是对《刑法》有关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实践中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当依照《刑法》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正确使用法律。对于1997年修订刑法施行以后、《刑法修正案(四)》施行以前发生的枉法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它所解释的法律的时间效力相同。对于在1997年修订刑法施行以后、《解释》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在《解释》施行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依照《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在《解释》施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四、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规定的相关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有关案件特别是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知道。

渎职罪量刑标准 第二篇_渎职罪立案标准

渎职罪立案标准?

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 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渎职罪量刑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量刑标准 第三篇_渎职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渎职罪立案标准

渎职罪立案标准

渎职罪概念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渎职罪立案标准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立案标准

渎职罪量刑标准 第四篇_浅析渎职罪的特征分析和量刑研究

浅析渎职罪的特征分析和量刑研究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危害极大,不仅仅表现在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而且损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和管理秩序,因此,《刑法》对此类犯罪专门规定了一章内容,对社会生活中最常见、多发的渎职犯罪和在国家事务管理中负有重要职责部门的渎职犯罪较为详细地作了规定,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放纵走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具体列举了30余种渎职犯罪的具体行为。打击此类犯罪,对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高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渎职罪犯罪主体认定

《刑法》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包含了临时工、合同工及各种聘用制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笔者认为,这种解释依然不全面,司法实务中,某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在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也能成为渎职犯罪主体。

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国家公职人员为实现国家利益的需要进行的职务行为,具有职权性、公共性、强制性特征,大多数渎职行为发生在司法和行政领域。

首先,由于我国至今尚无一部行政程序法,行政执法主体具有多元性,导致从事公务活动的主体的复杂性,不仅国家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行政职权,其他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也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如《证券法》将对证券的发行、审核、交易等监管职权赋予了国家事业单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行使《证券法》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铁路法》也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显然,作为事业单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有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都可以构成渎职犯罪主体。

其次,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责任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是相应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公共事业组织受委托从事行政行为时,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虽然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但该组织的工作人员却是受托行使的职务行为,依然可能构成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再次,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的客观方面着眼于个体、内在特征,后者表现于整体、外部特征,二者犯罪往往有共生性,因此其犯罪主体宜统一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保证国家公职人员正当、合法、廉

洁行使公务。

最后,按照《刑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同义性,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拟制主体,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既符合司法实务的客观需要,又能避免出现法律的盲区,做到有效地打击犯罪。

二、渎职罪特征分析

渎职罪是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类犯罪(只有一种犯罪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即新《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其他人员不能构成。这类犯罪在实践中都是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国家权力的违反自己职责的行为。总体来说,渎职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所谓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由于本类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不仅必然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使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受到损害,而且将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作为,如徇私枉法罪,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务活动相联系。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和公务活动无关的,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类罪中的多数犯罪都必须具有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前者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后者如玩忽职守罪。

第三,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有个别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渎职罪的绝大

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3.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三、渎职罪量刑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犯罪嫌疑人中,已经对370人作出了刑事处理,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8人。法院已经作出刑事判决的有249人,其中判处免于刑事处罚131人,占判决总数的52.6%;宣告缓刑107人,占判决总数的43%;判无罪2人,占判决总数的0.8%;判处实刑9人,占判决总数的3.6%;还有113人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尚未宣判。数据分析显示,在已经作出的刑事判决中,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虽然目前国家在犯罪刑责方面的界定愈加完善,但是渎职罪的量刑依然十分困难。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量刑过轻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渎职罪量刑过轻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现行《刑法》对渎职罪的量刑规定过于“宽松”,如《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条款中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的渎职犯罪都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这是法官对渎职罪量刑的法律依据。二是社会环境对渎职罪量刑的影响。对渎职罪量刑“从轻”的声音主要来自“官方”,说情之风极盛,甚至于一些当地的领导干部也出面“干预”。

此外,检察机关感到渎职案件难办,其现行法律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一些渎职案件的定性比较难把握。如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几种比较常见的渎职罪均是以“给公共利益、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必要条件的;而这一“重大损失”之后果,是在侦查机关立案前还是在法院定罪判决前,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检察机关在对某一案件立案后,总是先组织力量、尽可能地为国家或集体挽回损失,追缴赃款;然而,检察机关的这一法律上的“事后救济”行为及效果,却往往又成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砝码”。不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其“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为自己(当事人)

说情与辩护。检察机关公诉此类案件风险很大,一些案件在追回损失后不得不作撤案处理。

对渎职犯罪量刑过轻、查处难,显然起不到震慑作用,难以取得理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此,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以有力地打击与遏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四、结语

合理正确并完善地完成对渎职罪的罪名界定,完善处于法律边缘的犯罪行为的重新认定,梳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提供对渎职罪的打击力度来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树立我们政府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渎职罪量刑标准 第五篇_两高明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量刑标准

两高明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量刑标准,玩忽职守致1人亡最高判3年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因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导致死亡3人以上,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高将可判刑7年;导致死亡1人以上者,最高可判刑3年。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昨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

【渎职罪量刑标准】

《解释》还明确,造成前述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予以加重处罚;食品安全案渎职从严惩处。

对于当前渎职犯罪的案件审理,最高法方面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除个别罪名之外,绝大多数罪名还没有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并对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明确。

此外,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

犯罪情节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量刑标准

属“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情节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量刑标准

属“情节特别严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关注

“集体研究”致渎职罪将追刑责

【规定】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当前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为了明确刑事责任主体,《解释》首次明确了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放纵他人犯罪按渎职罪处罚

【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也是较为复杂的一类渎职犯罪。

对此,《解释》从三个层面明确了该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纯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的,因刑法已将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渎职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应以单一的渎职罪处理。

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的,因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的共犯,应在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之间择一重处。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的,因同时实施了数个行为并触犯了数个罪名,应以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实行数罪并罚。

事业单位人员亦可判渎职罪

【规定】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刑法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之外还于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滥用职权犯罪,实践中对于该立法解释规定的“组织”是否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存在不同意见。经研究,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与立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冲突,前者针对企业管理事务,后者限于国家行政管理事务。

因此《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研究实施渎职犯罪不能免责

来源: 腾飞金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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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汪波克 吴泳波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本《解释》第五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本次司法解释确立了“集体研究实施渎职犯罪不能免责”。

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其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卸责任,司法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不符合刑法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本次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规定了量刑标准,有望改变这种“抓小放大”现象,使渎职犯罪中的“大鬼”“小鬼”都依法受到应有惩处。

在对本条文进行解读之前,有必要对渎职犯罪构成进行简单的说明。 一、 渎职犯罪概述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中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客观行为是渎职行为。

2、主观构成要件大多数是故意。

主要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

二、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国家机关单位的领导集体研究,作出“渎职犯罪”决定,下属具体执行人员实施该决定的行为,构成渎职犯罪的共同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需要特殊的形式要件,行为主体需要二人以上,主观上要有共同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本条文所指渎职犯罪,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单位上下级工作人员,人数众多,主体要件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下文就主客观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分析。

1、上下级对于共同渎职犯罪有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明知共同犯罪的行为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故意形式而言,双方均为直接故意(积极追求)或者间接故意(放任),或者一方直接故意一方间接故意。共同故意还要求共犯人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即共犯人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国家机关单位领导集体做出渎职犯罪的决定,将决定交由下属的具体执行人员去执行,对于领导集体来说,显然是对渎职犯罪是明知的,而且是积极在追求犯罪结果的产生。认定领导集体具有共同故意应该没有疑问。

对于下属的具体执行人员来说,在接到上级领导的“渎职犯罪”决定之后,去执行该决定。对于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其必然是对该“决定”的内容是有认识,即,执行该决定是会发生渎职犯罪是明知的。至于其是积极主动的去执行,还是有所抵触,抑或迫于压力,不得已而为之,是衡量具体执行人员主观恶性,判断具体执行人员在共犯中的作用大小,定罪量刑的问题。下文做详细阐述。

2、上下级对于共同渎职犯罪有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具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性质,各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直接具有物理或者心理上的因果性。【渎职罪量刑标准】

共同犯罪行为分工可分为三种情形:正犯行为,即对犯罪事实起支配作用的行为,如直接造成结果发生的行为,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帮助行为,即帮助实行犯罪的行为。

上级领导集体做出渎职犯罪的“决定”以及下级具体执行人员实施渎职行为,对于渎职的犯罪事实显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缺少任何一方,渎职的犯罪事实都无法成立。

故上下级就渎职犯罪的共同犯罪具有共同行为应该也没有问题。

渎职罪量刑标准 第六篇_渎职犯罪中损失确定的时间

渎职犯罪中损失确定的时间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滥用职权,致其单位遭受经济损失50万元,在检察机关初查阶段,甲听闻风声后,借款50万元填将其造成的单位损失予以填补。对此,实践中,一般认定甲某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造成实践损失,不符合渎职罪立案标准,但此种处理方法,存在不少问题,1、导致实践中很多符合刑法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渎职行为无法定罪,放纵了渎职犯罪,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已经实施渎职犯罪行为且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嫌疑人听闻检察机关将要对其立案侦查,就抢在检察机关立案前,采取各种方法抹平已经造成的损失,这样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让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犯罪的法律规定毫无敬畏之心,损害了刑法惩戒和预防作用。

建议将‚‘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为‚‘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的犯罪已经造成的的财产损失,立案前已挽回损失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上述建议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从文义解释的

角度来看,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不意味着将立案前已经造成但立案时已经挽回的损失排除在外。‚已经‛在汉语中表示‚事情完成或者时间过去‛。‚已经实际造成的损失‛就是‚损失已经造成,造成损失的时间已经过去‛,当然的包括立案时还存在的损失和立案前已经挽回但曾经造成的损失。

其次,上述建议不违反刑法学理论。结果具有客观性,结果不能脱离行为而单独存在,结果是与渎职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客观的逻辑关系,是按照渎职行为的犯罪规律来看,没有特殊因素介入必然会发生的。结果是客观的,及时危害结果得到了填补、得到了消除,也不能否认危害结果曾经存在。只要符合违法性,具有有责性,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实现了具体的危害结果,犯罪就既遂了,犯罪既遂之后,就不能再继续对是否构成犯罪作评价,就不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事了。

渎职罪量刑标准 第七篇_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文章来源:重庆刑事律师网之职务犯罪量刑标准

文章作者:张智勇律师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

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甚至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随着高科技的运用和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职务犯罪的特点也就呈现出“犯罪主体特殊性-犯罪手段隐蔽性-追求犯罪安全性-犯罪形式智能化-等多元化特点。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

职务犯罪量刑标准之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职务犯罪量刑标准之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职务犯罪量刑标准之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职务犯罪的目录及量刑标准的刑法条文:

一、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第382条)

2.挪用公款罪(第384条)

3.受贿罪(第385条)

4.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5.行贿罪(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7.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8.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l款)

12.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

二、渎职罪

1.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2.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5.徇私枉法罪(第399条第1款)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第399条第3款)【渎职罪量刑标准】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第3款)

9.仲裁枉法裁决罪(第399条之一)

10.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

1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第2款)

12.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1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1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15.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16.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第405条第1款)

17.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

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406条)

19.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20.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2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2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2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24.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25.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

26.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

27.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

28.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

29.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30.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第415条)

3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

3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416条第1款)

3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416条第2款)

3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35.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36.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职务犯罪量刑标准的文章网站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量刑标准刑事专题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tssc/417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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