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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助填表说明
一、《江门市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实审费)资助申报表》填写说明:
申报申请费、实审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江门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个人申报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报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等(原件备查)。
二、《江门市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填写说明: 申报江门市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江门市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个人申报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报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
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等(原件备查)。
三、《新会区国内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填写说明: 《新会区国内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用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授权专利资助。
申报新会区国内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新会区国内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个人申报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报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等(原件备查)。
江门市国内专利资助标准:
申请费、实审费按照收据实际金额进行资助;专利授权后,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
新会区国内专利资助标准:
专利授权后,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
一、北京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1、所申请专利属于国家及北京地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与节能等;
2、所申请专利属于其它技术领域和行业,但技术含量较高;
3、所申请专利具有较好市场前景。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实质审查费1200元,按初审合格通知书资助。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2000元。
五、当年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可延至次年2月底止,逾期不予办理。
六、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1、《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1份;
2、企业提交单位介绍信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单位介绍信1份,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个人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专利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及复印件各1份;
4、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复印件1份;
5、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初审合格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已领取的资助金将全数追回,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开之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为其保密。
九、本资助奖励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同时《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试行)》废止。
专利申请资助办公时间为每星期一、三,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三层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 咨询电话:82356356、82356392
备注:
1、凡为北京市非职务专利申请人(即个人)代办专利申请资助金领取手续的,须出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专利申请资助金手续委托书。
2、凡为北京市职务专利申请人(即单位)代办专利申请资助金领取手续的,须提供职务专利申请人的户名、开户行和账号,专利申请资助金一律转入职务专利申请人账号。
3、取现金金额高于3000元的申请人,请打电话82356356、82356392预约。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06]3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加强对我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设立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为提高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三条 资助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 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凡已在政府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经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利申请资助金。
第八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
(三)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专利资助】
(四)发明专利。
第九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
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后再予以资助。
第十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二)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 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50万元人民币。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含10项),对其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资助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专利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二、资助标准
(一)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后给予1000元/件的资助;
2. 对提交PCT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0000元/件的资助;
3. 对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10000元/件的资助;其他国家(地区)4000元/件的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 同一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的资助;
2. 同一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按照专利申请
且获得授权的费用(含申请、登记、印刷费,不含年费、专利申请代理费)实际发生额给予不高于500元的资助。
(三)对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的资助
(单位:元/件)
(四)资助额度要求
1.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外国国家(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只给予一个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申请资助;PCT申请国际阶段已接受资助的,进入外国国家(地区)阶段不再给予外国专利申请资助。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2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2. 同一个人或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只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三)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四)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报告获得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五)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四、申报材料
(一)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证明材料(复印件):
1.中国专利的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通知书;
获得授权专利的,需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收费收据。
2.向外国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
交: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及中文译本(加盖单位公章)。
(三)权利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1.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需有年检记录),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企业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社团提供上一年度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证明,并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个人申请资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成都市长期居住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并提供原件与之核对。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受理申报。【专利资助】
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受理地址:草市街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 受理电话:86924832、86924834
2015年上海市各区县专利申请资助政策一览表
上海市对于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会给予相应的资助。经小象知识产权统计,2015年上海市各区县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如下所示:
发明专利资助,上海市资助金额合计4415元,各区县的资助从3000元——8000元不等。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上海市资助金额合计652.5元,各区县的资助从800元——1500元不等。
外观设计专利资助,其中上海市资助金额合计783元,各区县的资助从300元——500元不等。
注:本表所示的资助金额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政府官网为主
苏州高新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技兴区战略,推进高新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鼓励发明创造,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专利技术的创造、推广、应用和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由高新区科技发展经费中安排,专门用于专利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专利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区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申请给予资助;
(二)对承担国家、省、市各类专利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专利资助】
(三)对荣获国家、省、市专利奖荣誉的项目进行奖励;
(四)对区内企业开展专利诉讼维权给予资助;
(五)对经过各级知识产权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给予资助;
(六)对在专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利申报大户及专利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七)对新进驻高新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补贴;
(八)用于对专利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普法宣传、
教育等活动;
(九)对专利运用,包括专利质押、专利保险和专利产业化等给予支持;
(十)其他有关专利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额度
第五条 对专利申报进行资助
(一)对申请外观专利的专利项目授权后,资助限额为每件600元。
(二)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项目授权后,资助限额为每件1000元。
(三)对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项目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给予资助4000 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资助4000元(申请和授权资助中均含省级资助);此外对入驻高新区的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奖励1000元。
(四)区内企事业单位申请国外专利,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给予50%的匹配资助。
第六条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或项目酌情进行奖励或配套。
第七条 区内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大户奖励。申报单位需要在申请专利前以书面形式到区专利主管部门预先备案,并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在获得街道(镇、园区)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后,再交至区专利主管部门审批。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奖励50000元人民币:
1.当年专利申请超过100件;
2.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以上。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奖励80000元人民币:
1.当年专利申请超过100件且发明专利占30%;
2.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以上;
3.当年专利申请超过200件。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奖励100000元人民币:
1.当年专利申请超过100件且发明专利占40%以上;
2.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80件以上。
第八条 对专利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一)每年对区内企业、苏州科技城、苏州创业中心、镇(街道)、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专利先进单位的评选,并奖励工作经费50000元人民币。
(二)对苏州科技城、苏州创业中心、镇(街道)等单位的专利工作人员,根据全年专利申报目标考核完成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第九条 对新进驻高新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如完成进驻时约定,对其进驻前三年租房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条 设立高新区知识产权维权基金,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因自有专利权受到侵害事实,开展专利诉讼并获得胜诉提供补助,用于支付法院案件受理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和律师费,每一案件最高补助额为50000元。对进驻高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受聘为区内企事
业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并事实上代理行政和司法部门已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每一案件给予所在服务机构10000元补贴。
第十一条 区内企事业单位员工新获得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证书或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给予单位2000元/人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家或江苏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规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验收后,获得合格的给予20000元奖励;获得优秀的给予30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成果运用,对因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入股、专利交易等确需进行专利评估而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实际发生金额的25%,限额为每单20000元。对市知识产权局对区内企业开展专利保险补贴费用给予50%的配套。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交易,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所有权和委托关系变更备案,给予每件300元补助。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镇(街道)、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区内企事业单位通过设在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信誉较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专利运营、建设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分析评估、进行重大活动的专利评议等,经审核每一单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60000元,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资助限额为100000元。
第十六条 设在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知
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零突破,每突破一家给予服务机构10000元奖励。设在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300件以上、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可获得5万元奖励; 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500件以上,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可获得10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并予以受理、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苏州高新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内专利的,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区或具有本区居住证的个人。
第十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高新区专利资助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一)须填报《苏州高新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须提供专利申请费收据的复印件、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和专利请求书首页复印件;授权资助需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须提供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供身份证(本区居住证)复印件。
深圳市及各区专利申请资助政策详细介绍
深圳市及各区知识产权资助
1、资助对象:深户个人、深圳注册企事业单位,深圳市大专院校学生。
资助金额:
一、境内知识产权资助政策
关于申报2015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的通知
各申请人及代理机构: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及《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个人。资助涉及的专利具有多个权利人的,必须是第一权利人。
二、申报时间
网上注册时间:4月20日-7月10日;
绿色通道服务开通时间:4月20日-7月10日; 网上申报时间:5月11日-7月10日;
纸件材料申报时间:5月18日-7月17日。
三、申报网址:
4月20日前为系统测试阶段,请在正式上线后注册使用。
四、资助申报范围
1.授权公告日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和代理服务费;
2.授权公告日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费用;
3.授权公告日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三年度的年费;
授权公告日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年度的年费;
授权公告日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一年度的年费;
4.申请日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第第八年年费;
申请日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第七年年费;
5.授权公告日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6.授权公告日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五、受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三层
联系人:朱广东、闫瑾、余凌燕
联系电话:82612006-350、351、35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
2015年4月10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s/43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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