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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8-02-02   来源:时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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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住房公积金 第一篇_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须知

住房公积金具体业务须知

大家好!:

我叫张海域,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主任,今天我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住房公积金提取、汇缴、联名卡方面的知识。

先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首先我们要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缴存人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本息余额(即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离本市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且年满45周岁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籍的;

7、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缴存人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到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即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户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下面分别为大家讲一下各类支取所需提供资料及提取额度。

先为大家强调一点:除死亡支取,要求须由缴存职工本人办理支取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需另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提取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方可由他人代办。

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几种情况:

首先说明,凡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等单位款项交清后再来办理销户支取手续。

一、 离、退休支取

1.支取人填写《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 支取人填写《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伤残证(1—4级)或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衡阳住房公积金】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境定居的:

1. 支取人填写《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式两份,需加盖

单位公章;

2.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调离本市的

分为两种情况:

(一)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1.支取人填写《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尚未办理户口迁移但已在其它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1.支取人填写《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其它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原件(需注明外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开户银行、账号、开户名称);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且年满45周岁的

1.支取人填写《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或改制单位职工全民臵换身份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需

2年以上);

3.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

4.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支取人需年满45周岁;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籍的

1.支取人填写《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终止劳动关系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填写《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 缴存余额大于5000元的需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办理公证手续后提供公证书原件一份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缴存余额低于5000元的需提供死者所在单位按规定格式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因未成年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可为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殡葬费收据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6.如死者已与配偶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及提取截止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百元的整数倍提取至截止时间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并取得完全产权支取(凭《房屋所有权证》支取)

所需资料:

1.支取人填写《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契税发票或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支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证系配偶名字登记,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如夫妻双方均需支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支取截止时间:可提取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当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购房支取(凭房产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支取)

所需资料:

1.支取人填写《衡阳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已在房管局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需提供网上查

衡阳住房公积金 第二篇_金柚网-衡阳市:关于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政策具体操作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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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中心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为父母购房或为子女购房贷款的,父母或子女可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其工资收入可计入借款人家庭收入。

二、提取金额加贷款金额可不受购房总价款限制,但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首套房、二套房80%)。【衡阳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可对冲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在正常还款1个月(含)以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对冲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入借款人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贷账户),每年办理1次,每次对冲金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直至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衡阳住房公积金 第三篇_2015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摘编

2015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摘编(衡阳)

(一)提高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调整到50万元。

(二)降低首套和二套自住住房首付比例

职工首次或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购房总价款的20%,三次购房首付30%(二、三次购房利率上浮10%),四次购房也可贷款,主要看信誉良好,还款能力。

(三)支持五年内改善性购房贷款

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职工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个人贷款。

(四)支持子女为父母购房或父母为子女购房贷款

缴存职工的父母或子女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个人贷款。

(五)支持同一套房再一次贷款

借款人贷款额度未超过购房总价款70%的(首套房、二套房80%),可再次以该套住房申请贷款,但两次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70%(首套房、二套房80%)。【首套房、二套房首付20%,三套房首付30%】

(六)开展省内异地贷款

实行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开展职工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省内不需要本地户籍,50%以上贷款需要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是本地户籍)

(七)实行“先取后贷”政策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时,可申请自住住房贷款,但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先取后贷公积金卡余额不得低于5000,方可贷款)【衡阳住房公积金】

(八)支持同一套房再提取

缴存职工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住房的,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不限,提取周期每年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九)支持子女和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为父母或子女购房

缴存职工子女或父母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一并提取子女和父母住房公积金一次。双方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十)调整提取政策

1.无房职工租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户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1000元。

2.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物业管理费。每年办理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房近12个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购房总价=契税+物业维修基金(收据)+车库(可抵押)+物业费(收据)】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缴存为封存状态(改制企业职工除外),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衡阳住房公积金】

附:

1.贷款额度与缴存额度无关(余额至少5000元),与收入、偿还能力、抵押物有关。

2.3月25日起原保证金10%下调5%

3.放款时间是根据销售进度来的,高层1/3,多层1/2。

4.我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各为6%,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

5.市属各缴存单位其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为126元。

6.部队公积金直接去银行(部队开证明,类似与商业贷款)。

7.准备实施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

衡阳住房公积金 第四篇_衡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衡阳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和《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发〔1994〕34号)文件精 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 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 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 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 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 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 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 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 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 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

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 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全市所有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

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从1995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住房公 积金制度,按本办法交纳住房公积金。原按衡政发〔1991〕114号文件规定 的2%的住房补贴和衡政发〔1993〕71号文件规定个人交存及单位对等补贴 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新的帐户。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

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1995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定为5%。 职工个人交存的部分由单位财务部门列入职工工资表按月扣缴,连同单位交纳的部 分一并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经上级部门核定为特 困企业,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暂缓交纳住房公积 金或适当下浮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 ,按不低于5%交存。

(三)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一项长期性住房储蓄,归职工个人所有,定向用于

职工家庭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出国定居或离退休、离职、调离出省( 省内调动划转到新工作单位),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住房公积 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规定的开支渠道拨付、列支。对未经批准 不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单位,市计委、建委、房地局 、国土局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建房手续,市房改办不得审批其集资建房,其职 工不得购买安居住宅。对不按期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加罚滞纳金。

(五)市房改办下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两块

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使用 计划以及承担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委托专业 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 用计划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协议,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 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增强住房公积金使 用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衡阳住房公积金】

三、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

(一)逐步提高房租支出占职工家庭收入的比重。1995年市区砖混结构住

房平均租金按使用面积为1元/平方米,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9%。从199 6年7月1日起住房租金逐年提高,到2000年,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 1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加大提租力度,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 。各县(市)、南岳区的住房租金水平按照本办法提出的要求和规划,结合实际情 况测算确定。

(二)在达到成本租金之前,继续实行住房面积超标准加租的办法,住房建筑

面积控制标准为:一般职工为64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47.4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75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54.75平方米);县(处)级干 部为85平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62.05平方米);地市级干部为110平 方米(折算成使用面积为80.3平方米)。上述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不是必达标准。家庭人口较多的住房,可按每人10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

(三)租金调整,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

优抚对象等,在一定时期内,其租金在住房标准面积内的增支部分实行减免补政策

(四)加强租金收入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 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市区(含郊区)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具有城镇户口

的双职工、30岁以上的大龄青年及已婚离异(或丧偶)的职工出售。不宜出售的 公有住房包括:危房;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 的住房;庭院式住房、平房;市区内二层以下(含二层)的楼房;产权有争议的住 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风景名胜区域内列为景点的住房以及市政府认定不宜出 售的其他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原则,允许不愿购买的职工租住公有住 房。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售给住房困难户。

(二)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

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目前仍实行标准价售房作为过渡。高收 入职工家庭按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或市区人均收入3倍确定。【衡阳住房公积金】

(三)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市测定了1995年6月底以前市区售

房成本价和标准价。成本价砖混结构新房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91.32元 ,标准价砖混结构新房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69元。各县(市)、南岳区售 房的成本价或标准价,自行测算确定,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是采取标准价还是成本价售房的方式,由各产权单位选择报市房改办批准;实 行标准价售房的单位,允许职工选择按成本价购房。

(四)售房价格要逐步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新房以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

的倍数为依据测算的负担价,其倍数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要达到3.5倍 (目前为3倍)。售房价格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每年6月底以 前公布下年度的售房价格。

(五)按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先报市房改办批准。由市房地

产评估办和市房地产交易所组织评估,按规定的售房价格、面积计算办法、装修标 准等逐户丈量,实地评估。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办审定实际售价。发现弄虚作假 者,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六)职工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一 次付款折扣。

售房单位按购房职工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对已经

衡阳住房公积金 第五篇_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最新版)

编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资料

申 请 人: 张三

贷款金额: 20W

贷款期限:

经 办 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填 报 须 知

欢迎您申请本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抵(质)押担保贷款,帮助您解决住房问题是本中心的宗旨。为使您的申请能顺利批准,请您在填写本表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县(市)分支机构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 2、用黑色或蓝黑墨水钢笔清楚并完整填写申请表,不得涂改已填报内容,不得漏填。

3、请用正楷简化字填写,属于选项的请打“√”。

4、填写之前请认真阅读《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

5、联系电话必须是能随时找到本人的电话、手机等号码。 6、有补充资料可粘在其他资料粘贴处(有价证券复印件、其他收入证明等)。

7、公积金中心有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要求申请人补充除该申报资料未注明的其它资料,审核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或申请人不愿提供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8、请根据表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随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一并交本中心。本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注:用第七条所购现房作抵押时,第八条无须填写。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s/4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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