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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在是否有劳教制度

时间:2014-11-20   来源:健身运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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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在是否有劳教制度(一):中国劳教制度

中国劳教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前苏联,1950年代中共中央在发动“肃反”运动中逐步引进和建立起这一制度,并逐渐形成了中国独有的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这种制度的巧妙之处在于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部分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被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大多数为一年,少数为一年半左右,极少数为三年。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被劳动教养人可以请律师辩护。各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和决定劳动教养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文革中,由于裁量权过大,导致很多不该被劳教的人被以“右派”名义送进劳教场所,遭受了非人的待遇,导致很多人非正常死亡。

随着历史变迁,被劳教的范围不断更新和扩大,游手好闲者、违反法纪者、不务正业者、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者、以及小偷、卖淫嫖娼者、吸毒者、破坏治安者都有可能被劳教。近年来,随着基层上访人数的增多以及政府“维稳”的压力,上访人员也成为被劳教的重点对象。在唐慧事件中,一位刑事律师便表示,此时正值“十八大”召开前夕,地方政府普遍面临“维稳”的压力,永州市有关部门只能采取劳教的方式解决唐慧这个“大麻烦”。

由于在劳教裁量过程中,不断发生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事件,过去十来年,围绕劳教制度存废一直争议不断。很多法学界人士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今天已不能适用,必须废除。

2010年,魏汝久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汝久在对被劳教人员及其家人、劳教所干警、驻所检察官、政府官员、律师、法官、法律学者等进行了深入调查访问后,撰写了一份《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报告称,2002年4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这是关于劳动教养最新、最全面的法律规定。它规定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分为十类,劳动教养成了一个“筐”,什么样的违法行为都可以装。

这份报告还注意到:“特别是,各地出台了许多土政策,滥用劳教手段处理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和利益冲突。劳教制度的功能发生了异化,其本身固有的长期关押的功能,被人为地滥用,成了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法治„自留地‟。”

鉴于劳教制度的诸多弊端以及在现实中的被异化,关于中国劳教制度的改革一直不曾停止。

早在2003年,就有学者提出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上位法,应予废止。2007年年底,洛阳“劳教人员”陈超状告当地劳动教养委员会一案再次引发社会对这一制度的争议。当年12月4日,由江平、贺卫方等法学家以及茅于轼等学者、律师69人联合起草并签名的司法建议书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核心主题为“建议就„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审查和废止”。最近几年,中国政府也试图通过出台新法的方式废止这一制度。按照改革思路,中国曾把《违法行【中国现在是否有劳教制度】

【中国现在是否有劳教制度】

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媒体称因受到公安部门的阻力,此后一直搁置。2010年3月,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也宣布2010年中国将加快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但直到今天,该法仍悬而未决,各地仍旧沿用劳教制度。

劳教制度不能废止或者难以废止和改革的深层原因可能还在于:一是:60年实践证明,劳教制度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最有效率的工具。二是,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高发,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政府维稳压力大,短时间内很难找到代替劳教制度的保障工具。

不管是废除、改革还是保留,我们不禁也要进一步思考,这些真的能够保证解决现阶段劳教所带来问题吗?我们知道,法律是刚性的,不是万能的,在制定法律和良好的执行法律之间还有一段很长的路程。劳教制度只是一种规则设计,应该说,如何在保证违法人员得到惩戒、教育的同时又兼顾到人权、防止权力,法律被滥用等问题之间找到平衡点才是我们真正需要深思的问题。

据报道,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此项试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的。

中国现在是否有劳教制度(二):中国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原标题:中国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64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1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会议经表决,免去张晓明的第三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职务,任命陈斯喜为第三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会议经表决,任命陶凯元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重点1 劳教终结 长达56年法规废止

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中国现在是否有劳教制度】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劳教废止了,法治进步了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起始于上世纪50年代,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出台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这一制度已越来越不适用。劳教制 度本身因缺乏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程序不正当等弊端日益受到诟病,在一些地方甚至演变成相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 种手段,呼吁改革劳教制度呼声强烈。

废止劳教制度体现了中央推进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劳教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本是针对屡教不改的小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等,但在实践中经常被扩大化。中央顺应民意废止劳教制度,回应了民众期待。 废止劳教制度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由于劳教制度可以不经过法院审理宣判,没有辩护救济制度,缺乏透明度,往往一些被劳教人员没有收到任 何法律文书就已经被劳教,处罚有的十分严厉。这一制度极容易侵害人权,更违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权威和尊严。适时废止之,对弘扬法治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重点2 单独两孩 各地应及时修法实施

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四十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为促进经 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人口众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和本决议得到有效实施。

解读

普遍两孩应是将来调整方向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以为今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区域、民族间生育政策的基本统一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如是说。

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认为,从未来人口政策的方向来看,普遍两孩应该是将来人口政策调整的一个方向。因为它更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意愿,缓解老龄化程度的功能也更大一些,只是现在时机还远不成熟。

无论是已经“落地”的单独两孩,还是未来可预期的普遍两孩,调整完善不等于生育政策的终止,更不等于放弃。“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一定要讲清楚调整完善不是放弃计划生育政策,而是要长期坚持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屹说。

立法

刑法修正案已入

2014年立法计划

记者28日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有关报告中获悉,刑法修正案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建议修改完善刑法有关条款,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吸毒驾驶犯罪,职业发放高利贷罪,虐待儿童罪,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等; 完善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嫖宿幼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对醉酒驾车犯罪进行立法解 释,刑法应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等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表示,法制工作委员会已经着手调研论证。其中,有些内容,法制工作委员会将适时提出修改刑法的建议或者法律解释的建议。

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尽快修改完善有关大气环境标准、责任制及监督考核机制等法律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启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工作。

链接

俞正声建议明年3月3日

召开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27日下午主持召开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十次主席会议,决定明年2月26日至28日举行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 次会议,为召开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作准备;建议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明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

公告

季建业被终止

【中国现在是否有劳教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季建业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均据新华社

中国现在是否有劳教制度(三):2015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第1篇: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人员剩余期不再执行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教养制度今日正式废止。

此前,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一个村官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一位母亲进京看望自己的儿子,被判劳教一年。“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等事件近年来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5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

本次官方会议消息让很多学者觉得“劳教改革”近在咫尺。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中全会历来有历史性意义,本次对劳教“一锤定音”式的表述只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决定之一。

“这么多年来,专家学者的呼吁没有白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今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

劳教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5年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时,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议案在回顾劳动教养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劳动教养制度历史作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需要进行的法律清理等工作作出安排,考虑周全,所提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也比较强。

与会人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教育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止。现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正当其时、水到渠成,建议审议通过。

专家:剩余期限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今天上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由于正在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不多、社会危害性有限(毕竟不是罪犯),所以“不再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虽然官方没有公布最新的数据,但据我了解,目前全国正执行的劳教人员人数极少,因为今年年初,已经释放出要废除的信号,所以,各地通过各种措施减少审批,没有新增劳教人员。另外,原来的一些劳教人员通过良好表现,减少期限,很多也都出来了。”周光权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押劳教人员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对正执行劳教人员,在新的人权理念之下,用新的方法来处理。

洪道德坦言,劳动教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被滥用的情况。另外,还有一部分经常违法,屡教不改,但同时构不上刑事犯罪的人群。

劳教中不排除扩大化的打击,比如说把正当的上访看成不稳定因素而劳教,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人权,这部分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

“最大的问题是目前的劳教人员为何而存在要搞清楚,到适用劳动教养地步的人群到底有没有,如果有这样一个人群,总是要处理的。而直接交给社区矫正也不对。”洪道德说。

链接近年劳教典型案件

任建宇案:任建宇曾是重庆市彭水县大学生村官。

2015年,因为在腾讯微博和腾讯博客复制、转发、评点一百多条“负面信息”,被重庆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2015年9月23日逮捕,随后决定对任建宇“劳动教养两年”。

2015年11月19日,任建宇被从劳教所接出,重获自由。

唐慧案:2015年,湖南人士唐慧因上访反映11岁女儿被强奸案件,被当地zhèng fǔ 部门处以劳教一年半。虽然劳教很快被取消,但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将当地劳教委诉上法庭。

此前,侵害唐慧女儿的主要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中国现在是否有劳教制度】

唐慧事后表示,不断上访的动力是相信法律,希望遇到清官。2015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行政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变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赔偿金2641、15元。

劳教制度58年

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

的红头文件

1955年8月25日,党中央发出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指出对于“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宜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采取与劳动改造不同的处理方式:“让他们集中起来,但不完全失去自由,替国家做工,由政府发给一定的工资”。这种新的处置方式就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雏形

1957年

正式确立劳教制度

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依法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1961年:

规定期限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规定,明确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年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

1966年

一度停止

全国性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教制度也停止了运行

1979年

实质性改变

1979年11月29日,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奠定新时期劳教制度框架

1980年2月,重新发布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当年2月29日,“收容审查”制度建立;

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扩大了劳动教养的对象

劳动教养对象泛化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增加了三种可以适用劳教的情况: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人;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以及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人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

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取消收容审查制度

第八届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取消收容审查制度

废止收容遣送制度

6月22日,国务院宣布废止《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使以“治安”为目标的劳动教养制度进一步走向衰落

2015年

设立试点城市

最高法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被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

2015年

废止劳教制度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核心内容: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有哪些?劳教制度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废除。劳教制度废除源于劳教制度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劳教的严厉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符合等弊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制度废除的主要原因:

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

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15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

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第3篇:劳教制度

核心内容:劳动制度其并不是我们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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