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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诉讼

时间:2018-06-23   来源:化妆技巧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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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诉讼 第一篇_民事诉讼代理技巧

民事诉讼代理技巧

内容:

法学是经验科学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一、

庭前准备:(重点)

问题:如何在庭审中讲得更好?

1、语速放慢

2、心有把握,言则有声(庭前准备是无底洞,怎么准备都不过分)——如何准备案件?(见后)

3、反复训练,积累经验

(一)诉讼请求或答辩思路的再梳理

1、

案由(诉因)是否妥当(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实例1:周某诉江津电力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理链接:民事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

《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台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实例2:乘公交车出车祸公交公司不负事故责任亦担责

没有事故责任,但存在违约赔偿责任

实例3:邵某诉东科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通常法官提议休庭,让原告方仔细协商,通常是在提示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因。

2、当事人是否适格

民诉法108条 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被告错误,驳回诉讼请求)

实例1:云南高科技公司大理分公司诉西南造纸供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程序上胜于对方,是最高明的诉讼)

实例2: 某寺庙和尚受伤,谁是适格原告?(“佛法”VS“国法”)

3

案例1:女大学生诉某商场侵犯人格权纠纷案

起诉30万

获赔20万

一审20万,二审1万

诉讼费用1万

支付律师20%

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可漫天要加,重庆地区的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因为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补偿性质,不是惩罚性质)

实例2:甲公司诉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相关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

首先、冷静的分析,不可妄言,不要给当事人做过分的许诺,说太满的话。

其次、要给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胜诉观,怎么叫做胜诉?法律上的胜诉和事实上的胜诉有很大的不同。

再次、有时候不是要价越高,赔偿越多。

两个职业守则:法律人应当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原则。 专职律师不能以挣钱多少来衡量自己是否成功。

4

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新法条)

守则:法律人应当与法俱进(现如今法律行业中大部分资源被老律师垄断,年轻律师的优势就在于丰富而不断更新的知识,还有敢拼敢闯的精力)

5、其他问题的核对

管辖法院,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当事人都要签字,做到程序上的完整)

(二)找法

1、民法之法源

(2)找法路径:制定法——习惯——法理

实践中:不要找宪法(民事案件通常不用宪法裁判),找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各法院批复,意见,院长讲话(事实上效力比较强)

——不在代理词中援引,但思路上可以

归纳:代理人就是在给法官提供裁判方案,要尽量让你的代理词最有说服力。

2、法源冲突的解决模式: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如:合同法和民通不一致,适用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不一致,适用物权法);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新法改废旧法(合同案件——尽量避免合同无效)

„„

3

特殊案件要注意运用民法之一般原则,但要避免逃向一般条款 实例2.壁山打赌叫爹案(公序良俗)

(三)庭前预演

(1)预设对方可能的理由和应对方案

(2)开庭前需要有答辩状的详稿,以及代理词的初稿(开庭后递交代理词详稿)——作为内部材料,不公开

(3)不要忘记当事人的诉讼目标(不要认为不能拖时间,有时候当拖则拖)

二、法庭审理

(一)庭审参与和引导

法官主持庭审,律师引导法官

(1)注意法官的庭审风格(学者型,法条型,法理型),适应个案

的司法环境(“投其所好”) 基层法官多为“法条型”

(2)注意调整代理思路,灵活处理突发问题,重点把握争议焦点(不要和法官对着干,顺着法官的思路,贵在调整,适当补充。

(3)处理好与法官和书记员的关系

尊重,帮助,“适当教育”(比如遇到急躁的法官,要勇于行使代理人权利,及时打断,申明立场)多沟通少冲撞,绵里藏针;

适当的时候运用其他身份进行沟通(庭审过程是审判权和诉权的博弈);

注意书记员对方当事人陈述的记录(详细看好有无双方关键点,不让看笔录就改日再看再签字)离婚案件不好上诉,过半年(详见婚姻法)再去起诉;

(4)处理好和当事人的关系

与当事人适当分工,事实部分通常由当事人说,律师也要尊重基本事实,(法律事实)

(5)处理好与对方代理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起码的尊重,代表着一种修养(先尊重,再打败)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陈述和举证的时候不断打断我方,应当提醒对方“现在不是法庭辩论阶段,请不要打断我”,或者是直接对审判长说“请审判长维持法庭秩序”

注意:要核对律师工作证,必要时候戳穿“假身份”(法律工作者) 切记:律师是斗士,更是绅士!(骂人是很没技术含量滴~)

代理诉讼 第二篇_法院对诉讼代理权的审查

法院对诉讼代理权的审查

诉讼代理是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但在审判实务中,有的代理人没有获得代理权却代理他人进行诉讼,规避法院对其诉讼代理权的审查,导致法院的审判活动发生错误。这不仅对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害。为此,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应当对诉讼代理人是否取得代理权进行审查,但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性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必要建立诉讼代理权审查机制,规范对诉讼代理人代理权的审查。

一、法院如何建立诉讼代理权审查机制

诉讼代理权的权利内容因诉讼代理的类型不同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权和委托诉讼代理权。下面,笔者将针对两者各自的特点分别阐述法院应对其确立的审查机制。

(一)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审查机制

法定诉讼代理是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其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故在法定诉讼代理时,代理人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其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只需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以及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经法院审查属实

并记录备案,诉讼代理权即告成立,代理人便可以进行诉讼代理活动,而无须另外办理诉讼代理手续。

(二)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审查机制

与法定诉讼代理相区别,委托诉讼代理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对于委托诉讼代理,笔者认为应建立如下审查机制:

1.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为避免日后因委托范围和权限不清发生争议,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用书面形式且要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以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活动负责。

【代理诉讼】

律师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必须向审判人员出示本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所在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律工作者则必须向审判人员出示本年度注册的《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所在法律服务所公函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其他组织或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证明以及单位推荐证明,由司法行政部门先行审查并出具“同意函”,再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参与诉讼。另外,法院应当对委托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本人进行确认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同时,也应当赋予诉讼对方当事人异议权。当然,异议的提出必须佐有相应的证据并遵循一定的程序。

2.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时,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般的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所以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代理事项,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特别注明代理权限,只写“委托某某代理诉讼”,视为代理人有权为一切处分实体权利以外的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注明的,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无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当事人也可以不接受。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所谓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原因,扩大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代理权。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解除的原因有:第一,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第二,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三,被代理人死亡;第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变更和解除委托都涉及到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必须将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权限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照原来的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

二、与法院对诉讼代理权审查相关的其他问题

(一)诉讼代理权审查不能时法院能否缺席判决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本人未到庭,但他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通常也视为当事人到庭。但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本人未到庭,法院又无法对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进行实质审查,此时能否认定为当事人缺席?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诉讼代理人无代理权限,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则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系生效判决,则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再审纠正。故此,为避免浪费诉讼资源应认定为当事人缺席,依法缺席判决。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当事人缺席,理由如下:立法上设立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一方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在程序上法官如何对案件作出处理,它是与对席审理和对席判决相对应的。由于当事人的缺席,使得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而由于诉讼代理人的参加,上述问题得以解决。所以有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就不存在缺席的问题,而不管当事人本人是否到庭。虽然此种情况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能有瑕疵,但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法院不应当轻易缺席判决。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首要任务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因为怕浪费审判资源而在审查不能的情况下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笔者不排除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出于恶意,没有法定事由却不配合法院进行代理权的审查,事后又以诉讼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为由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此时,法院基于合理怀疑,可以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后果而当事人仍然拒绝配合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此外,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当事人故意制作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在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时当事人即以此为由提起上诉的情况。笔者认为,只要一审法院在审查时授权委托书表面上

真实有效且当事人也已确认,即使授权委托书事实上是虚假的,案件也不宜因此发回重审或者全部改判。

(二)异地代领执行款物须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手续

执行款物的兑现实为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关卡,故笔者认为,非有法定事由,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法院领取。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异地当事人本人不到庭,而以传真方式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或代领执行款物的情况。但是,以传真方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往往难以审查,若要求当事人亲自到法院确认又必然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不方便。故笔者建议,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到其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手续,法院以此来确定其真实性。同样,若有法定事由,当事人授权他人代领执行款物的,也需到公证部门办理相关公证手续。这样,既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法院重复执行所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

(三)设立对无权代理诉讼行为的处罚

由于诉讼代理人的无权代理,影响到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干扰了司法公正,因此,对无权代理而恶意进行诉讼的代理人,应当制订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惩处,而不应该只是对裁判进行否定或启动审监程序。同时,法院除依法对无权代理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处罚外,若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还应当向有关惩治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停止执业的处理决定。

代理诉讼 第三篇_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委托事项:写明委托人在何纠纷中委托代理律师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2)授权范围。

3.尾部。

(1)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委托日期。

【代理诉讼】

二、格式: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 姓名: 职务:工作单位: 性别: 年龄:住址: 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职务:工作单位: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 诉讼代理人。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市×× xx公司地址:××市××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受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现委托上述

受委托人在我方与××市××运输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委托人:××市×× xx公司(盖章)

代理诉讼 第四篇_诉讼代理合同书

诉讼代理合同书

委 托 人:XX公司

委托人:XX(身份证号码:XXX)

受 托 人:XX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XX公司诉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委托XX律师事务所担任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代理诉讼】

一、XX律师事务所受XX的委托,指派 XX 律师担任委托人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二、 委托事项:整理并提交相关证据(含调查取证)、代理委托人参加法院主持的听证会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签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三、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收到一审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裁定书之日止。

四、 依据《XX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标准》的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一审民事诉讼代理费人民币XXXX元,于委托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五、本协议签订后,非因承办律师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的,上述约定的一审民事诉讼代理费不予退还;因律师 1

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的,退还已收取的一审民事诉讼代理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壹份。

委 托 人(盖章):

【代理诉讼】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 托 人(盖章): 代理律师(签字): XX年 XX月 XX 日 2

代理诉讼 第五篇_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10-8 14:56:11【代理诉讼】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祝筱青律师

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通常会聘请1至2名的代理人来帮助其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代理人的选择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而

言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哪些人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呢?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行。在本次修正中,对于民事诉讼代理人作出了看似微小,实则重大的调整,调整之后将有很大一批人可能无法成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本文将通过比照修正前后的相关法律条文,对民事诉讼的

代理人作出全面解读。

一、修正前后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2007版《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可见,修正前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五类:(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与当事人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人;(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

的人;(5)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012版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见,修正后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七类:(1)律师;(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当事人的近亲属;(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5)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6)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7)与当事人的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通过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2012版《民事诉讼法》较2007版《民事诉讼

法》而言,在民事诉讼代理人类别方面有如下修正:

1、 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这一项;

2、 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 增加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4、 增加了“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二、修正后民事诉讼代理人范围的变化

讨论2012版《民事诉讼法》是否扩大或缩小了2007版《民事诉讼法》中对

于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只要一一讨论其修正的内容即可。

2012版《民事诉讼法》中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这一项,这一项原本属于兜底条款,实践中有很多个人以“公民代理”的身份作为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这类“公民代理”的范围比较广,且没有明确范围,给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2012版《民事诉讼法》删除了这项后,使得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变得非常具体和明确。虽然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这三项,但本质上应当是大大缩小

了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三、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1、律师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律师必须的执业申请必须向当地的司法部门提出,必须通过当地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还需要由中国大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同意接收的证明。

对于取得的司法考试是B类的人员,那么在取得法律本科学位前只能在当地进行职业,取得之后可以如同A类人员那样在全国职业。而取得C类的人员,只

能在当地进行执业。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指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执业资格是:(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3)品行良好;(4)身体健康;(5)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

政机关负责承办。

3、当事人的近亲属

从条文的表述可以看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公民”,而不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从条文的表述可以看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工作人员应当为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劳动关系或劳务聘用关系的人员。这类人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话,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想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工作

人员的身份,如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的缴纳、工资的发放凭证等等。

5、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诉讼】

从条文的表述很难看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项是本次新增的项目,之前从未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出现过,可以说这个规定是十分模糊的。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将“社区”一词引入我国,并认为“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家族、氏族)或社会组织(机关、团体)聚集在

某一地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

一般来说,我国城市的社区可以认为是由街道、居委会组成的集体,而农村的社区一般可以认为是由乡、镇或村所组成的集体。但是由于缺少权威的定义,加上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会有所不同,这一项代理人的增加虽然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来说是一个选择,但因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实践中很难得到

统一的执行,最终还是要看法院的判断。

6、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从条文的表述可以看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公民”,而其所在“单位所推荐的公民”未必就是一定是同一单位的同事,也可以是单位外的普通公民,

但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相比,此处多了一个“单位推荐”的环节。

7、与当事人的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这条与修正前并没有区别,主要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特别是一些诸如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可以有一些相关的社会

团体来推荐代理人,帮助其维权。

四、几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1、公民代理

(1)什么是公民代理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沪司发法制[2003]13号)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上述规定参照的是1991年版的《民事诉讼法》,1991年版《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也就是说是除了“律师”以外的其他代理人都属于“公民代理”。这个对于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与2007年版《民事诉讼法》是一致的。

本次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相比上述规定来说,增加了两个概念: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那么这两类代理人是否属于“公民代理”的范畴呢?“公民代理”这个定义本质上是为了区别于“律师”这样一个特殊的法律工作者群体,因此“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这显而易见地属于“公民代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不是“律师”,但是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其本身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特点:(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聘用;(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一定的职业资格要求,且职业资格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注: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统一收案、统

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由上述特点得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并不属于“公民代理”的范畴,本次修正之前,法律始终没有给基层法律工作者一个“名分”,如今的修正正是给了他们一个合法从事民事诉讼代理的资格。

(2)“公民代理”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之所以要区分“公民代理”,除了公民作为代理人不享有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一些权利外,其是否可以收取费用,也存在巨大争议。

认为不应当收费的最早的依据是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其中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服务业的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的审批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它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沪司发法制[2003]13号)中也有类似规定,而在2001年版的《律师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

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从上述法律法规及法院的解释可以看出,似乎“公民代理”是不能牟取经济利益的。然而2007年修正后的《律师法》中将之前的第十四条修正为现在的第十三条,其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从这次修正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经不再认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能为“为牟取经济利益”而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而是说不能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且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也可以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这无疑是推翻了之前的相关

规定,所产生的影响应当是深远的。

2、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将何去何从

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一直以来,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及专利和商标的案件中活跃着这样一群人,他们不是律师,不是基层法律工作者,也

代理诉讼 第六篇_村民代理诉讼推荐函

诉讼代理人推荐函

现有本村村民与 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本村民委员会经过慎重考察,认为(身份证号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够全面保障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推荐与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请贵院予以准许!

特此推荐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诉讼 第七篇_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_模板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西安市群众面粉厂

所在地址:西安市区自强东路705号

受委托人姓名:宋建锋 工作单位:西安市群众面粉厂

现委托 宋建锋 在我单位与海星、购宝 因 合同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权限如下: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 托 人:西安市群众面粉厂 法定代表人:

2013年04月11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56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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