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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法规

时间:2018-06-14   来源:汽车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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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法规 第一篇_汽车交通法规

汽车交通法规论文

辽宁工业大学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

曹春阳

学号:

专业名称: 交通运输

日期: 2012年4月26日——2012年5月6日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运输 曹春阳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大量增加交通事故大量出现,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在赔偿项目中,精神损害赔偿成为热点和难点。在过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也提出过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但是,被人民法院支持的却很少,这即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认识的问题。本文所论述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我国的学者对是否保护精神权利的认识并不统一,但笔者认为应该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有几个较为特殊的问题:一是死亡赔偿金是否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是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三是“以责论处”与精神损害赔偿。处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掌握一般原则;2、损害后果严重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条件;3、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4、赔偿标准的统一和等量。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尽快完善起来,利于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和对受害人的救济。

【关键词】交通事故 精神损害 赔偿

一.引言

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很多起,在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很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而判决精神赔偿的案件却很少,这部分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没有得到司法实践的一致认同;对于无过错责任中有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理论上还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理论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并没有为解决该问题提供清晰的答案。本文试图以道路交通事故切入点,论述无过错侵权损害赔偿中的精神赔偿问题。

二.交通事故处理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都是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理解决,这种情况延续至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民法通则中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其中涵盖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至此,人民法院才开始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颁行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讼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并规定当呈人对公巡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1991年以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依据于行政法规和民事政策调整。

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1952年,政务院发文规定,对交通事故死亡进行经济补偿。1963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交通肇事至被害人死亡,是否

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以(63)法研字第42号《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肯定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加害人支付的抚恤费包括抚养(扶养)费用,但不限于抚养(扶养)费。196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研字5号文对交通事故死亡规定了死亡补偿金、补助金,明确了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费具有精神抚慰功能和精神损害补偿金的性质,为日后解决精神赔偿问题奠定了法律基础。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我国在立法及司法上也经历了一个逐步认同和不断扩大的过程。精神损害赔偿最初局限于民法通则120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3条第(3)项规定:“安抚费,是指对受致残者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可按伤势轻重、伤痛情况、残废程度,并考虑年龄、职业等因素作一次赔付。”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列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解决了关于人身损害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是民事诉讼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一般侵权损害中确认精神损害的赔偿,也仅仅是司法实践中的最新发展;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其处理方式在传统上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侧重于“补偿”而非“赔偿”,着眼于“抚恤”而非“抚慰”;此外,在理论及实践中均未明确在不同于一般侵权的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应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造成了实践中的模糊和混乱。

三、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它具有非财产性、存在的独立性、存在的单一性等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受害人而言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等特殊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各国法律亦有不同的规定。

(一)比较法的考察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侵害他人人格权之情形,德国法院原则上排除了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对“损害”判例及学说上通说认为,即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损害。第1384条规定,除对于因自己行为所生之损失外,即对于其所应负责之他人之行为或保管之物所生之损害,亦应负赔偿之责任。嗣后,法国最高法院逐渐扩张民法典第1384条第1项后段,使之及于工矿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航空事故、核子损害事故、产品责任事故等领域。以交通事故为例,在法国汽车撞伤行人的事故中,其中有70%是行人的过错造成的,但是有95%的受害人都获得了赔偿。法国民法典所称“损害”包括

精神损害,在制度上采概括主义,在危险责任下,财产上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并存。因此,在无过错责任场合,侵害受害人身体、健康及生命等物质性人格权时,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英美法系中,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为标准,可以将精神损害区分为“故意施加精神损害”和“过失所致的精神损害。”如果致害人的过失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身体上的直接伤害和影响,致害人不仅要对这些伤害或影响负责,而且还要对因此给受害人带来得精神痛苦负责,包括身体受伤引起的痛苦,在现场受到惊吓,因担心发生同样的事故而产生的焦虑等。但是,如果致害人的过失行为并没有给受害人带来任何身体上的影响,而只有纯粹的精神痛苦,法院一般不会给原告赔偿。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找不出身体伤害的精神痛苦都不能得到赠偿。有些特别严重的,超出了常人所能忍受的精神伤害也能获得赔偿。

(二)我国学者的观点 国内学者对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持不同观点:⑴否定说。持否定观点者认为交通事故损害属无过错特殊侵权,不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不能适用精神赔偿。⑵两面三刀可说。一是对交通事故损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置可否。二是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在叙述总则时主张无论帮意、过失还是特殊侵权只要造成精神损害都应赔偿,但在具体论述到交通事故赔偿时则以法律另有规定而排除精神赔偿的适用。三是对应否适用不置可否主张再研究。⑶睛定说。肯定说认为精神赔偿是社会进步的一种必然,但有一个从一般侵权领域适用到特殊侵权领域适用的发展过程。在现今高度文明社会人们普遍追求精神权利的情况下,精神赔偿领域不断地扩大是不可避免的,作为学者应积极推进这一过程。

笔者认为,尽管各国对于上述问题规定不尽一致,我国学者意见也不甚统一,但从保护人的精神权利的世界潮流来看,应该确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首先,这是充分保护人的主体性权利的需要。在社会不断进步的现今社会,精神权利越来受到重视是个不争的事实,人们更加偏重于对精神权益损害的填补和保护。诚然在交通事故的处理已十分规范的法律体系中,再引进一个新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给一个运行很好的体系带来一些混乱,但是,当现有的法律学说难以应对这些新矛盾时,在社会不断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在法律研究不断深入,精神生活更为人们所重视的今天,采取肯定说则顺应了社会的发展潮流。

其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不仅有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而且能够达到教育惩罚侵权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身权利,尊重他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社会风尚的目的;同时也可以不断推进处理交通事故法制的统一,促进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和改进。【汽车交通法规】

第三,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理。一般侵权人身损害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二者都是对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在构成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基础上二者都能造成人的精神损害;而且,一般侵权的人身损害后果往往并不很严重,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较为严重,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多为重伤、残疾、甚至死亡,且一次事故可同时造成多人受伤或伤亡。在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公司、龙口市厨房用具厂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贾国于因卡式炉爆炸造成面部烧伤,法院认为这“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痛苦,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据此,判决由气雾剂公司、用具厂共同赔偿原告贾国琮273257.83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而在同一法院审理的刘莉诉姜立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刘莉被姜立新赔偿刘莉医疗费20万元,却未有精神赔偿的内容。有损害就有救济,因此,如果说在一般侵权中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举轻明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更应确

立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民法通则并没有排除在特殊侵权损害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突出了保护人的基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精神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精神人格向物质人格的发展,是人格司法保护的进步。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无疑也是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根据逻辑推理,即然侵犯公民身体健康应予赔偿包括精神赔偿,那么交通事故同样损害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在应予赔偿中不应排斥精神赔偿。

四、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继受问题

死亡赔偿金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它是对死者还是对继受人的呢?以汽车肇事人是否对受害人本人为标准,可分为直接损害和反射的损害,如受害人因车祸死亡,其父母所遭受的损害就是反射的损害,在精神损害赔偿场合,遭受反射损害的受害人,本身就是蒙受精神痛苦之人,其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所请求赔偿的通常是自己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无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之分。由此而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直接对受害人亲属的,并非因受害人死亡而继受死亡赔偿金。换言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存在继受问题。

(二)植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从伤残等级划分来看,“植物人”是最重的一种。精神损害赔偿系对精神痛苦的抚慰和填补,精神赔偿对痛苦没有感知的植物人似乎不合逻辑。曾世雄、王家福先生对此曾有论述,认为“意识能力虽为主观标准,但其着重者乃某一事实在法律上利害关系之判断,即某一事实发生或不发生,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会发生如何变化之判断,与痛苦感受能力之人予以抚慰金救济如同精神损害以金钱为赔偿方法一样,逻辑上并不妥当,但”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对于正义的追求并不必然遵循严密的逻辑法则。我们就不能以受害人无法感受痛苦而否定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我们更不能拘泥于某些含糊不清的概念而忘记侵权行为法制裁不法行为和补救无辜受害人的职能,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三)“以责论处”与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这一规定人们习惯称之为“以责论处”。如前所述,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相矛盾,但这一规定并不影响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处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应掌握的一般原则

1、 特殊关系原则

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达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达时,才通适用

2、坚持社会信任原则,兼顾事故行为人的主观违法性和事故的严重性

如前所述,事故行人中然是过失造成事故,但其违章则是故意的,对严重违章,如酒后驾车、

汽车交通法规 第二篇_汽车交通法规

汽车交通法规

一、交通信号

我国的指挥信号灯根据光学原则,采用红、黄、绿三种色光。

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右转弯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

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

续通行。右转弯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的情

况下,可以通行。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

行。

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二、交通标志

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的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共100种。

主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辅助标志是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作用的标志。其形状为长方形,颜色为白底、黑字、黑边框,共五种。 警告标志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 指路标志 辅助标志

【汽车交通法规】

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向上,颜色一般为黄地、黑边、黑色图案。

汽车交通法规 第三篇_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2017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2017

核心内容: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是哪些?2017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如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2017年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2017年最新交通法规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汽车交通法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交通法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汽车交通法规 第四篇_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详细版)

发布时间:2016-09-29 责任编辑:大字 手机版

最新交通法规详细扣分细则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详细版)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3、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4、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5、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汽车交通法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一次性扣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1、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3、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汽车交通法规 第五篇_交通法规知识

交通法规知识

第一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

一、道路交通标线是如何按标划区分的:

道路交通标线的标划区分如下:

白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识别线;划于路口时,用以引导车辆行进;白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指示车行道线;划于路口时,用作导向车道线或停车线;黄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在路边停放。

黄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或临时在路边停放。

双白虚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减速让行线;划于路段中时,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改变之可变车道线;双黄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黄色虚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黄色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黄色虚线一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双白实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停车让行线。

二什么是车道分界线?作用是什么?

车道分界线是用来分隔同方向行驶的交通流。凡同方向车行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时,均应划车道分界线。车道分界线有两种,即车道分界虚线和导向车道分界实线。车道分界虚线,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变更车道行驶;导向车道分界实线,不准车辆越线或变更车道。

三、什么是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

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黄色虚线,用于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一般设在车行道中线上,但不限于一定设在道路的几何中心线上,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越线或向左转弯。

凡路面宽度可划两条机动车道的双向行驶的道路,应划黄色中心虚线。用于指示车辆驾驶人靠右行驶、各行其道、分向行驶。

四、什么是人行横道线?

人行横道线为白色平行粗实线(斑马线),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道的标线。

信号灯控制路口的人行横道线,采用两条平行实线划出人行横道线的范围,可不划斑马线。

五、禁止超车线有几种,其作用是什么?

中心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用以划分上下行方向各有两条或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而设置的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中心黄色虚实线与其平行的虚线组成的标线。表示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虚线一侧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中心黄色单实线,表示不准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六、交通信号有哪几类?有哪些作用?

(1)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和手势信号。

(2)交通信号的作用1)指挥灯信号:

①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车辆须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②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可以通行。

③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车辆应停在停车线外。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④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⑤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2)车道灯信号:

车道灯信号是指绿色箭头和红色叉形灯;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禁止车辆通行。

(3)人行横道灯信号:

人行横道灯信号包括:绿灯亮、绿灯闪烁和红灯亮。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4)交通指挥棒信号:

交通警察持棒发出停止信号时,不准车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通行;交通警察发出直行信号时,准许车辆直行,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交通警察发出左转弯信号时,准许左转弯车辆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5)指挥手续信号:

指挥手势信号分为直行、左转弯和停止信号。

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二章 车辆及行驶

【汽车交通法规】

一、为什么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驾驶机动车的人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才能驾驶。只有取得驾驶证的人才具备驾驶技术,驾驶车辆时才能保证安全。无驾驶证的人没有掌握驾驶技术,驾驶车辆就会发生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因此,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二、学员为什么不能单独开车?

同由学员在开车技术上尚未达到正式驾驶水平,还缺乏处理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当危险情况出现时,极易惊慌失措,酿成事故。只有等到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掌握了熟练的驾驶技术,方可单独出车。

三、学习驾驶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学习驾驶员是指经车辆管理机关允许,正在进行机动车辆驾驶学习和训练的人员,学习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学习驾驶员必须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

(2)学习驾驶员必须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员无关的人员;

(3)学习驾驶员必须遵守正式驾驶员的全部规定。

四、实习驾驶员就遵守哪些规定?

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座,以监督指导。学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驾驶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的人员才是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开车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驾驶员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六、吊销驾驶证日期怎样计算?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两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七、撤消机动车驾驶证的不能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应当由违章行为发生地县以上(含)或者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撤销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交付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懂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车辆所有人,被撤消机动车驾驶员证的,撤销决定生效后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八、如何进行车辆定期检验?

车辆检验是对车辆 技术安全性能进行的一种检查验收,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验。也就是所说的年检。车主(包括单位和个人)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到机动车检测场接受检查。年检前车主应对车辆进行保养及维修,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停车有什么规定?

车辆停放,必须有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必须关闭电路,拉紧制动器,锁好车门。

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2)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3)在没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5)公共汽车站、变电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6)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7)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十、条例对客车载人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乘载人数。同时还规定,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份都不准载人。

十一、货车载物应遵守哪些规定?

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2)装载须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3)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而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过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过车身,后端不准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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