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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反倾销

时间:2018-05-24   来源:世界之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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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反倾销 第一篇_倾销与反倾销的历史起源

倾销自重商主义时代发生以来已有数百年历史,反倾销也已有百年历史,且多次出现倾

销与反倾销矛盾的激化。本文考察并分析重商主义时代至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倾销与反倾销发

生、发展的原因和特点,尤其是探寻其中的根本原因,以史喻今。 一、重商主义时代至

18世纪中叶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Viner(1923)论及倾销起源时指出:除去官方大量出口

补贴引起的倾销外,倾销只是到工业革命带来大规模生产并需要积极寻求更为广阔的市场时

才流行起来。重商主义时代的倾销基本上是在出口补贴下出现并存在的。不过,对这一时期

倾销的考察,还应注意到当时倾销的发源地欧洲,尤其西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这对理解倾

销的历史起因是重要的。 亚当·斯密(1974,中译本)论及英国奖励出口政策时指出:

商人和制造业者,赖于这种奖励金,才能在外国市场上以与竞争者同样低廉或更为低廉的价

格出售他们的货物,出口量因此增大,贸易差额变得对英国有利。亚当·斯密又指出,由于

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在外国市场上不能像在国内那样拥有独占权,因而提供奖励金推动出口

是最好的办法。出口奖励金能使过剩的货物运往外国,同时国内那部分货物的售价得以提高,

这正是商人与制造业者的利益所在。出口奖励金就这样往往被滥用来搞许多欺诈行为(亚

当·斯密,1974,中译本)。 这一时期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为获取利益,有时还自行为

出口提供奖励。亚当·斯密说:“我知道,某些行业的经营者,都私下同意从自己的荷包里掏

【倾销与反倾销】

出钱来奖励他们一定部分货物的输出。这种方策施行得很顺利,虽然大大增加了国产商品,

却仍然能在国内市场上使他们货物的价格提高一倍以上。”很显然,在产量增加下,只有采取

价格行为才能做到这一点,而这正是本义上的倾销。 就这一时期出现倾销的直接原因而

言,首先是商人和制造业者在国内拥有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会组织和商人公会的历史沿袭,

也会提供一定程度垄断的可能性;尤其地理大发现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商业公司,凭借从政府

获得的种种特权,垄断着对外贸易。其次,当时的倾销得到政府重商主义政策的保护,在国

际市场分割状态下,倾销商不必担心倾销品的回流,因而倾销得以实现。 Wares(1977)

在谈到重商主义时代倾销的目的时,认为在于获得有利的贸易顺差地位,而不是为了垄断。

这一判断的前半部分应该说是正确的,后半部分却不尽然。事实上,当时英国商人和制造业

者通过倾销打入并占领许多国家(地区)市场,从西班牙、弗兰德尔、南德意志、意大利等

地市场上把当地的和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排挤出去,形成了英国商品在这些市场上的垄断地

位。 从有关研究文献看,当时未见反倾销记载。这一方面与各国普遍奉行重商主义,对

外国商品的进口设置高关税有关,另一方面与倾销市场的分布有关。当时,英国等国廉价商

品的销售市场主要是这些国家的殖民地,或者如西班牙、葡萄牙等通过殖民掠夺获得大量金

银没有实施重商主义的国家,以及贸易比较自由的意大利、南德意志等地。

[!--empirenews.page--] 还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1.亚当·斯密只论及英国商人和制造

业者在奖励金下进行倾销的行为。那么,当时其他国家,例如工场手工业发展也比较迅速的

法国、荷兰、弗兰德尔等国家(地区)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是否也进行了倾销?2.重商主义原则

要求对外贸易多出口并高价出口,少进口并尽可能低价进口。那么为什么英国要以奖励金支

持商人和制造业者低价出口,商人及制造业者也会联合起来自掏腰包低价出口?对于第一个

问题,似乎可以作出肯定的回答。除英国外,法国等其他西欧国家在这一时期也实行了重商

主义,并同样对出口进行奖励,以便获得更大的市场和有利的贸易地位。因此可以推测,这

些国家的商人和制造业者也会对外进行倾销。这一推测的另一依据是各国工业间的竞争和贸

易公司之间的竞争。从前述英、法、荷等国工场手工业发展的情况可见,当时西欧各国的工

业总体上具有很大相似性。法国虽然在丝织业,英国在毛织业,荷兰在造船业居于领先地位,

但丝织业、毛织业和造船业在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相当发展。例如17世纪虽然英国已是欧洲最

大的毛织品生产国,出口也已超过所有竞争对手(豪斯赫尔,1987,中译本),但是荷兰的雷

登(Leyden)仍算得上是欧洲毛织业最大的中心(宋则行、樊亢,1994)。此外,像金属制品

业、玻璃业、造纸业、制陶业等也都是不少西欧国家的重要手工业。在各国普遍实行进口高

关税的情况下,除通过战争为商品找市场外,就需要进行价格竞争,通过奖励金进行倾销。

对于商人和制造业者,能有效地排挤竞争对手,占领和扩大市场,其利润损失从政府出口奖

励金和国内高价得到补偿,而且从长远看,也将从市场垄断得到补偿。对于国家,则能刺激

本国工场手工业发展,获得有利贸易地位,从而达到重商主义政策的目的。其他国家同样如

此。当时西欧各国都拥有特许贸易公司,这些公司虽然垄断着本国对外贸易经营权,但在充

满竞争的国际市场上,不仅相互之间竞争,而且还要与独立的船商竞争(赫德逊,1995,中

译本)。这种竞争也主要是价格竞争。这样,第二个问题可以说也找到了答案。 二、18世

纪下叶至19世纪70年代 这个时期以工业革命兴起而著称于史。英国从18世纪60年代,

法国、美国、德国以及其他欧洲一些国家自19世纪30年代起先后发生工业革命;俄国和日

本在19世纪60年代后也开展了工业革命。作为先驱的英国工业在长达几十年时间里一直处

于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地位,这一地位直到19世纪后期,随着法、德、美等国工业

革命的完成才逐渐削弱。与上述变化相应地,国际倾销与反倾销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即该

时期大部分时间里,英国几乎是惟一的倾销国(Wares,1977);直到19世纪六七十年代,美、

德等国也开始对外进行倾销。 这一时期英国几乎是惟一的倾销国。这主要是由于当时提

出的指控基本上都是针对英国。18世纪后期,独立不久的美国就指责英国以出口补贴或由生

产者联盟提供的非官方补贴在美国进行倾销,排挤当地的新兴工业和竞争对手。A·汉密尔顿

《关于制造业的报告》(1791年)就涉及英国帆蓬布和亚麻布的倾销。英美《根特条约》签

订不久,美国又指控英国制造商故意在美国倾销商品,企图摧毁美国在战争中发展起来的工

【倾销与反倾销】

业(Viner,1923)。在欧洲,拿破仑战败,大陆封锁政策破产后,英国以倾销价格将其工业

产品抛售到大陆,使法、德等大陆国家的工业遇到极大的困难(豪斯赫尔,1987,中译本)。

此外,英国在印度、南美、东亚地区也继续倾销工业品。 [!--empirenews.page--] 这一

时期以英国为代表的倾销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1.除传统产品外,新兴工业的产品――铁

和棉织品等进入倾销行列。例如,拿破仑战争后,英国向法国等大陆国家大量倾销铁,几乎【倾销与反倾销】

彻底毁灭了法国的铁工厂(奇波拉,1988-1991)。又如19世纪初,英国棉布服装制衣业主

指责兰开夏(Lancashire)纺纱业主对外廉价倾销纱线,使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Viner,

1923)。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行业在英国是已经采用大规模生产技术,并且在国内市场上已

拥有一定垄断地位。 2.由于上述原因,倾销已经作为垄断定价的策略出现了。进入19

世纪,欧美各国逐步减少公开的直接出口补贴,因此,比起重商主义时代,国际市场上的竞

争越易反映各国工业的竞争实力,也为具有大规模生产优势和一定垄断地位的厂商或厂商联【倾销与反倾销】

盟提供垄断定价的机会。垄断定价下的倾销,已不仅仅是为国家争取有利的贸易地位,而是

明显带有厂商排挤竞争对手,以便占领或巩固其销售市场的动机。例如,19世纪初,法国毛

织业主三次试图用安哥拉羊毛生产毛织[1][2][3][4]下一页 品都失败了,因为产品在市场上一出现,英国纺织业主便降价20%~25%,使竞争成为不可能

(Viner,1923)。这也是典型的“垄断化”倾销,使得后来的生产者无法进行规模生产,形

成竞争。 3.这一时期总体上还是自由竞争时期,倾销还不是厂商定价策略的一部分。从

当时情况看,英国厂商由于工业革命的先行优势,尚未遇到其他国家厂商的有力挑战;规模

生产优势和价格优势能够支持英国厂商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无须求助更低的出口价格

(Viner,1923),倾销还没有成为国际竞争所需依赖的重要手段。事实上,随着英国19世纪

中叶实行自由贸易,以及欧美其他国家制造业的大规模发展,国际上对英国倾销的指责相对

减少,转而指向美、德等后起工业国的厂商。 三、19世纪70年代至一次大战 这

一时期不仅是工业化发展史上第二个高潮时期,也是资本主义历史上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

【倾销与反倾销】

垄断阶段的时期,同时还是国际贸易史上保护主义盛行的时期。它们交织在一起,推动形成

了空前的倾销与反倾销矛盾发展的第一个高峰。 工业生产的迅猛扩张和不平衡发展、垄

断组织的普遍出现和存在、盛行于工业国家之间的高关税保护,以及对产品销售市场的争夺,

历史地为国际倾销的盛行创造了条件。倾销在这一时期的国际贸易中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倾销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贸易问题。一些国家开始制定本国的反倾销法。不久以后,国际联盟也专门就倾销问题寻求解决办法,为后来关贸总协定提供了前车之鉴。同时,倾销问题也日益受到学者们的注意,他们针对这一时期的倾销问题开始了比较专门和系统的研究,Viner即是其中的一个代表。这一时期的倾销具有下述的特点。 1.进行倾销的国家显著增多。以往历史时期,英国几乎是惟一的倾销国;到了这一时期,卷入倾销的国家骤然增多。受到倾销指责的国家,除英国外,还几乎包括当时所有进入工业化的国家,例如德国、比利时、法国、奥地利、西班牙、意大利、俄罗斯、波兰、美国、加拿大以及日本等等。其中,尤以美国和德国受到的指责最多。 [!--empirenews.page--] 德国统一后,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不仅在钢铁、煤炭、机械等行业逐渐取得优势地位或大大缩小了与英国等国的差距,而且在化学(特别是有机化学)、电力、电气、汽车等新兴工业迅速确立起自己的优势。这一时期德国工业生产能力过度扩张,很多产品需要通过大量出口来保持充分开工。当时的德国仍由容克地主和资产阶级联盟统治,封建残余严重,国内市场的进一步统一和扩大受到阻碍;同时又缺少英、法等国拥有的海外有利的销售市场,争夺海外销售市场对于德国显得特别迫切,而在海外市场上德国又必须面对并克服英、法等国以及同时兴起的美国等国的竞争。因此,倾销便成为德国具有一定必然性的选择。德国的倾销不仅剧烈,而且倾销涉及的商品范围也比其他国家都大(Viner,1923)。 美国虽然成为头号工业强国,但由于国内市场比其他国家更大,这一时期工业的发展还是以国内市场为主,对外贸易的依存度相对较小。出口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整个欧洲的平均水平由1870~1880年的11.7%提高到1913年的14.0%;美国的这一比例,1869~1873年为6.2%,1912~1916年为

7.6%(宋则行、樊亢,1994)。不过,美国这一时期发展迅速的钢铁、机器制造、石油及石化等行业,其产品也需要寻找国际市场。而在国外市场上,美国产品面临英、德等国的竞争,也需要进行倾销。 这一时期对英国倾销的指责相对少了一些。其原因在于:美、德逐渐成为了倾销大户;英国工业竞争力虽然相对下降,但其凭借原有的工业基础、航运能力、廉价原料和初级产品来源,以及有利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尚能以比正常低的价格对外出口;同后起的美、德等国相比,英国工业的垄断程度也比较低。尽管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英国国内已经出现要求转向“公平贸易”的保护主义呼声,但当时仍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当然,英国厂商的倾销也并没有停止。 2.倾销产品的范围明显扩大,同类产品的倾销国显著增多。以往时期,英国等受到指责的倾销产品主要有棉纱、棉麻毛织品、钢铁、五金器具等。这一时期,倾销产品几乎涉及当时各个工业部门。按国家排列:德国的钢铁(预制品、成品――下同)、化学品(碱、酸、染料、苯胺油)、煤、焦炭、五金制品(钉、刃具)等等;比利时的钢铁、煤、水泥、平板玻璃、罐装蔬菜、陶器等;法国的钢铁、棉麻丝织品、棉纱、煤、五金制品、玻璃制品等;奥地利的金属钉、陶瓷、钢铁、棉织品、石油品等;俄国的钢铁、石油品;西班牙、意大利的棉纺织品;加拿大的钢铁(铁轨等)、皮革、木材、面粉等;日本的棉纱、棉织品;英国除前面提到的产品外,还涉及纺织机械等机器和盐、碱等;美国的钢铁、五金制品、棉制品、重化产品(石油提炼品),以及一些特色制成品,甚至包括得到专利和商标保护的产品如缝纫机、剃刀、打字机、手表、自来水笔等。以上仅是有记录的情况(Viner,1923)。 从上述也可以看到:(1)一些重要部门(钢铁、煤炭、纺织、五金等)产品几乎成为各国共同倾销的产品。这既反映这些国家的工业化道路大致相同,也反映这些部门生产的竞争优势在发生转移。(2)上述产品分布反映了各国工业独特的竞争优势(如德国的化学品;美国的重化产品;英国、美国的机器),以及各国的资源禀赋(如美、俄等国的石油品;加拿大的资源品)。这也说明,倾销品通常是出口国(企业)具有某方面竞争优势的产品,通过倾销可以利用国际市场来发展或强化其竞争优势。(3)各国不同的产品层次也反映了它们的工业化进程(相对落后的日本、西班牙、意大利以纺织品等为主,加拿大以初

级产品为主;而美、德、英等国以更高等级部门的产品为主)。[!--empirenews.page--] 3.倾销已成为垄断厂商定价策略的组成部分。应该指出,当时垄断组织对外倾销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凭借高关税壁垒的保护,竭力维持国内高价,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另一方面通过“额外”产量的对外倾销来保持充分开工,并尽可能地占领海外市场。为了维护国内高价,垄断组织强制性地把本行业的厂商尽量纳为成员,并对其销量和价格进行控制。这种做法在德国尤其盛行。在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卡特尔控制了成员厂商的出口权,不论出口与否,所有成员厂商都必须接受同样的国内价格,剩余产量要求出口。在垄断程度较低的行业,虽然出口权一般还由成员厂商掌握,但当需要出口的产品数量显然超过按国内价格所能出口的数量时,卡特尔就会向他们施加压力,强制成员厂商出口其产量的一定比例,或对其国内销量设限;当协议发生困难时,卡特尔就会把出口权从私人厂商那里转移到卡特尔支持的中心出口机构。为了平衡利益,卡特尔还往往建立起出口补贴制度,按成员厂商占本行业的出口比例予以补贴,补贴的基金由卡特尔向所有成员按其生产能力或正常产量在行业产量中所占比例收取。为使补贴制度能够适应国内国外价格的变动,卡特尔一般预先确定补贴数额,足以使出口达到期望的规模。总之,卡特尔提供了这样的机制:通过对成员厂商销量和价格的控制,维护国内高价,支持出口倾销,同时把出口倾销的利益和负担均摊给成员厂商(Viner,1923)。其他国家的垄断组织在具体做法上虽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与德国相似。 美国的情况相对比较特殊。这一时期初期,美国的垄断组织(托拉斯等)曾一度以通过理事会控制所属成员公司股票的办法垄断对外贸易,也进行了倾销。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宣布以上述形式组织起来的托拉斯为非法,强制解散了美孚石油、纽约制糖等当时最大上一页[1][2][3][4]下一页 的一些托拉斯。于是各托拉斯组织纷纷改组为控股公司,以持股形式控制许多股份公司。这仅是从形式上顺从了反托拉斯法的规定,并没有性质上的改变。倾销发生在美国大多数重要的制造业,尤其是大宗产品的制造业中,涉及数百种产品,在美国对外贸易中占有很大比重。持续倾销者通常都是控制全美总产量很大份额,因而能够控制国内市场的康采恩公司,例如美国钢铁公司、标准石油公司、联合收割机公司等。美国工业委员会1900~1901年就出口价格对2000个康采恩进行调查,其中416个作了回答,75个承认出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对此,Viner(1923)推测认为,未作回答的康采恩有许多进行了倾销;进行倾销的康采恩中,回答的少于不回答的,大多数高度垄断的康采恩没有作出回答;即使那些回答说未进行倾销的,也只是表面上的否认。 各国垄断组织,尤其中间产品垄断组织的对外倾销,由于损害了利用其产品生产制成品的相关行业厂商的利益,而受到后者的强烈反对。这种情况典型地发生在钢铁、煤炭、纺织等行业中。例如,棉纺业对外倾销棉纱会受到棉织业厂商的指责,认为这使得它们在与外国同行业厂商竞争中处于不利的高成本地位。同样理由,钢业、铁业对生铁的倾销,钢铁业、纺织业等对煤、焦炭的倾销,钢具业,机器制造业、农机和汽车制造业、造船业等对钢铁的倾销,制钉业对金属丝的倾销等发出了指责。因而,受到指责的垄断组织为减轻所受压力或避免受到政府干预,往往会按从加工到出口各个环节向下游行业的垄断组织提供一定的价格折扣或补贴。例如在德国,1902年,由煤、焦炭、生铁、钢材等卡特尔建立了一个出口补贴清算处,检查下游行业加工和出口的证据,并以此向后者提供补贴。这也是垄断资本内部生产关系的一种调节。 [!--empirenews.page--] 4.掠夺性倾销仍然发生。这一时期受到掠夺性倾销指责的主要是德国,针对美国的也不少。德国垄断组织在出口中大幅削价以挤垮竞争者,使之在价格、市场方面纳入其支配的范围。尤其是德国相对于其他国家占有显著优势的化学工业,德国在美国等国市场上进行苯胺油、草酸、水杨酸、染料等化学品的掠夺性倾销,目的在于挤垮处于劣势地位的当地同业竞争者,以建立世界性垄断(Viner,1923)。这是可信的。当时德国的化学工业在世界上处于首屈一指的优势地位。以化学染料为例,一战前德国占世界产量的3/4,并且通过技术专利等手段还控制着其他国家染料生产的一半,

对另一半的生产也能施加影响。形成对照的是,当时美国染料工业不发达,本国生产的染料仅能满足其需求的l/10,并且还依赖于德国的中间产品(Wares,1977)。德国垄断者在这种优势下进行掠夺倾销,令人想到前一时期英国也曾掠夺性地倾销钢铁、纺织品,挤垮竞争对手。 5.在许多国家,倾销得到了国家的鼓励,至少得到了默许。国家的鼓励,除了以高关税壁垒保护垄断组织的国内市场外,还体现在两个方面:(1)经过20世纪60年代自由贸易运动以及有关的国际协议制约下,官方出口补贴已大为减少,并且更多地采取了隐蔽的、间接的形式,其主要方式是在出口退税中,退税额大于进口时所征的税额,或在出口退税中给予各种变通方便(Viner,1923);(2)倾销受到官方或半官方的公开赞许。例如1880年,美国国务卿Evarts就建议棉制品厂商通过出口倾销以在国外市场建立贸易联系(Viner,1923)。又如,1902年,德国国会指定了一个委员会,就卡特尔管理以及倾销对本国工业可能造成的损害问题进行调查,但该委员会最后建议不对卡特尔进行干预,因为它们的出口倾销证明对德国是有利的(Viner,1923)。再如,1906年,美国共和党政府在制造业存在大规模持续倾销的情况下,公开宣称:如果增加出口从而能扩大生产、增加就业、提高工资,对于每个制造业者是光荣的。美国政府偶尔也反对本国康采恩倾销,但所反对的是国内高价而不是出口低价(Viner,1923)。 再来看这一时期反倾销方面的情况。由前述可见,这一时期各主要工业国家的垄断组织普遍进行持续倾销,并且彼此为主要的倾销市场。不过,却未见有它们彼此间专门的反倾销行动的记录,至少这一时期还没有一个主要工业国家进行反倾销立法。这里的原因,可能首先在于:除英国外,工业革命在欧美几乎同时兴起,它们的工业化进程处在大致相当的水平上,彼此间吸收工业品的能力也基本上同步提高;同时,它们既拥有各自的优势生产部门,也还存在较明显的劣势部门,而这些部门对于国民经济和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来说又属于基本部门,其产品往往是基本的投入品或消费品,它们在这些产品上彼此互有需求,单方面的行动可能导致对等报复,本国生产或消费会受到较大的影响。其次,当时各国的关税水平都已很高,而且多次竞相上浮,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机动地运用从价税、从量税或附加税,事实上也起到了征收反倾销税的作用。 形成对照的是这些工业国家的附属国的反应。主要工业国家在相互争夺对方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在其他国际市场,包括各自殖民地或附属国市场上展开激烈争夺。例如美、英、德在拉美,美、英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德、英、法在非洲、中欧和东欧,美、英、日在中国、印度、东南亚等市场的争夺。这些附属国仍然是工业国的原料和初级产品供应来源,同时也已开始发展自己独立的经济。工业国的倾销显然有损它们独立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因而正是这些国家率先针对进口倾销作出反应。这些附属国的反倾销行动也可能是由于受到宗主国某种程度的怂恿。1914年以前,世界上通过了反倾销立法的只有4个国家,即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联邦,它们当时都是英国的附属国,即所谓的“自治领”。其中,加、澳、新三国的立法主要针对美国的倾销,南非主要针对德国和其他一些欧洲工业国的倾销,涉及的产品主要有棉纺织品、机器和钢铁等。上述四国这些产品的本地生产当时并不能满足需要。这一方面反映了美、德等国垄断组织倾销范围之大;另一方面,如考虑英国对这4个国家的宗主国地位,也反映了英国与新兴的美、德之间对国际市场的争夺与反争夺。 [!--empirenews.page--] 四、两次大战之间时期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21年间,世界经济尤其是主要资本主义工业国家经济的发展历尽波折。继一战结束初期的经济混乱后,先后发生了1920~1921年、1929~1933年以及1937~1938年三次世界性经济危机。除20世纪20年代两次危机之间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期外,这一时期危机和萧条年份居多,市场争夺更为激烈,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也日久弥坚。 一战刚结束时,各资本主义国家着手放宽战时实行的对外贸易限制。但1920~1921年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国际贸易的下降,使各国又恢复或保持了贸易限制。这一时期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各国争相提高关税。1921年,英国实行《保护工业法》,对一些重要工业制成品(光学器械、各种化学品等)规

倾销与反倾销 第二篇_倾销与反倾销的定义

倾销的定义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而使得另一国国内有竞争能力的产业受到损害的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的目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其构成要素:(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其表现特征: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其实质性危害:进口导入的价格对国内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价格有巨大抑制或下降影响,并出现了进一步进口需求的提高;该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产生的影响以及后续冲击程度,包括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的经济因素和指数,如生产产量、销售、库存、市场份额、价格、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收率、现金流动、设备利用能力、就业等诸多因素。

其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进口国国内产业虽然尚未处于实质性损害的境地,但已受到了这种威胁,而且这种威胁是真实的、迫切的和可以预见的。例如,大量被指控产品已在发运途中,或出口国拥有巨大的生产该同类产品的能力,或出口国计划继续扩大对进口国的出口,或出口商在进口国建立了大量推销网点,市场份额急剧增长等都可被认定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威胁。严重阻碍某一产业的新建是指倾销产品严重阻碍了进口国建立一个生产该同类产品的新产业。

反倾销的定义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

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倾销与反倾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倾销与反倾销 第三篇_中国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分析

中国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分析

7中国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分析 摘 要 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经济的常用手段,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在中国加入WTO 后,反倾销成为中国与别国之间贸易争端的突出问题。文章从中国面临的反倾销案例入手,分析了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和背景,从法律、政策等多个角度,提出应对措施和办法。 关键词:反倾销;WTO;应诉;应对措施 前 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深,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在入世后迅猛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着自身的经济优势和良好的竞争力。但是,贸易摩擦却逐渐增多。其中,以反倾销案件最为突出。20 多年来,外国对华反倾销已使我国损失了巨额外汇收益,丢掉了宝贵的海外市场,大量企业因而陷入困境。面对如此繁多的反倾销和贸易摩擦,我国该如何应对?

一、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法律界定的倾销概念由3 个要件构成: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

(2)这种倾销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3 个条件的低价销售行为,才构成法律上的倾销,同时这也是反倾销调查的3 个要件。 反倾销是WTO 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 成员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形式合法、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其调查程序通常包括提起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裁决、行政复审、司法审议等几个阶段。 根据反倾销形式的发展变化,反倾销法日趋完善。所谓反倾销法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行政机关保证执行,为规范进口产品价格秩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要求进口产品相关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是调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对倾销进行调查、裁定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法是在1903 年加拿大通过的反倾销法,随后欧美等国家相继通过自己的反倾销法。为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限制其对国际贸易的消极作用, “关贸总协定”第6 条对反倾销法作了统一的规定。1967 年,“肯尼迪回合”又制定了《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 条的协议》,包括美国、日本、欧共体在内的西方国家都签了字。1979 年,在“东京回合”中,通过1967 年反倾销法的修订本,并于1980 年生效,40 多个国家签了字。许多国家据此重新制定或修改了本国的法律。 二、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现状 世界各国的反倾销法旨在维护本国经济利益,WTO 主要是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在这样一个潜规则下,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反倾销案件相当多,对出口贸易造成严重阻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据统计,国外针对我国实施的反倾销呈现以下特点: (1)以欧美等发达地区为主,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华实施反倾销,案件数量呈不断上涨趋势; (2)国外对华反倾销在政策和具体操作上仍带有严重歧视,如非市场经济问题、替代国问题等; (3)国外反倾销越来越多针对我国出口的优势产品。近年又出现一些新特点,如:发达国家根据国内法的反倾销规定,反倾销税征收时期过长,金额不断上升,税率逐渐增高,价格比较缺少公平合理性;反倾销产品种类逐步扩大,转向高附加值产品;反倾销发起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延伸,如印度、巴西等国。另外,反倾销也挫伤了国外企业对华投资的积极性,不少投资者抽回资金,转投其他国家,使我国一些新兴工业的发展受到阻碍,影响经济结构的合理构筑。 可见,认真研究反倾销迫在眉睫,我们必须下大力气从法律、经济、政策等角度采取措施,以应对国外的反倾销。 三、反倾销案例分析 (一)反倾销案例 我国是被别国

反倾销频率较高的国家,根据记载,自1979 年欧共体首次对我国实施反倾销以来,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启动反倾销手段,几百起案件涉及4000多种商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几百个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根据已发生的反倾销案例分析,我国在国外反倾销案中尽管有过少量的胜诉,但绝大多数还处在被动挨宰的地位,这在主观上与我们的企业不知如何应对有着密切的关系。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一直是湖北省蜂蜜出口的“领头羊”,但在我国加入WTO 后,一些国家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日益频繁,也使我公司的蜂蜜出口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 2002 年5 月,武汉市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首次向美国出口蜂蜜,却遭到美国2000 多蜂农对武汉小蜜蜂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即被认定为倾销,裁定征收24%~183.3%的反倾销税。面对美国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武汉小蜜蜂公司组成专班、聘请律师、整理材料、接受有关方面的问卷调查。同时不间断与美国商人的正常贸易往来。2003 年的核查,美国商务部把案子翻过来了。2003 年10 月,武汉小蜜蜂公司接到有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经调查其在美国市场的倾销行为不能成立,其产品在美国市场应享受平等待遇。 应对挑战,勇于抗争,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据理力争,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应诉美国反倾销终于取得阶段性成果。小蜜蜂产品在美国市场有了暂时平等的地位。但是,2004 年,在美国蜂农的抗辩下,案子又翻过去了。美国商务部调查后又裁定,对小蜜蜂当年出口美国的蜂蜜征收33%的反倾销关税。此举对小蜜蜂影响很大,美国裁定的“扑朔迷离”,令企业感到很迷茫,很无奈。这使我们认识到;应对反倾销是一个长久和持续的过程,积极应对反倾销也是维护行业利益的体现,因此我们采取“不害怕、不回避、不让步”的态度积极面对国际贸易制裁,目前公司正在与美国商务部继续反倾销官司, 争取合理的利率。 (二)案例分析 回顾整个应对反倾销过程,我们从以往的经验教训中归纳出几条,供有关企业借鉴和参考。 1、积极应对。 反倾销是WTO 赋予的合法武器,竞争对手拿起这个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虽说令我们难以接受,却是天经地义。在遇到国外反倾销时,国内大多数企业显得漠然,不敢应诉,惧怕应诉,到头来是任人宰割。1994 年美国对我国出口一次性打火机的57 家公司提出反倾销诉讼,结果国内只有3 家企业挺身而出,而其他企业视而不应,最终被美方裁以 197.85% 的反倾销税率而丢掉了市场。其实,应诉与不应诉截然不同。最近,我国10 家苹果汁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案就争到了自己应得的利益, 美方终裁的反倾销税率由原先的91.84%降至 —51.74%,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 14.88%, 其中有1 家企业为零税率,而未应诉企业税率为51.74%。 2、齐心协力。 倾销一般不是单个企业所为,一旦在国外受到调查或诉讼,当事的企业应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内外协调,共同应付。具体有两点:一是国内的有关企业应及时沟通、协调,包括请政府有关机构或行业组织牵头,相互通报和提供与反倾销有关的生产成本、运输费用、出口成交等资料,规范出口行为,力求出口价格呈现趋升的有利局面等。二是共同争取与进口国进口商联手应对,利用与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他们熟悉本国法律及贸易的优势,来增强我方应对的有利条件。 3、聘名律师。 在反倾销起诉发生后,应对企业挑选律师则是必须的。要舍得花钱请当地的名律师,他们熟悉当地法律和复杂的诉讼程式及手续,富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知己知彼,在“圈内”的知名度也会对原告方形成一定的威慑力,这对最终争取到对我有利或相对合理公正的裁定结果非常重要。上面提及的美诉我苹果汁倾销一案,我方重金聘请了在美国具有相当影响的格伦菲尔法律师事务所,该所提供的主办律师具有25 年反倾销办案经历,从倾销程式的测算、“替代价格”选定到法庭听证和申辩,

都体现出高超的职业素质,为企业争取到相对较好的终裁结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加强自律。 这是应对反倾销的治本之策。恶性压价竞争,相互争抢出口跑道,毫无自律可言,结果授之于别人反倾销的把柄。因此,在控制总量和统一协调出口的条件下,加强企业自律,做到有序竞争是有效减少倾销或被反倾销的治本大计。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我们还要在战略上做好以下几方面: (1)、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美国有“扣动扳机机制”,欧盟有“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印度有“重点商品进口监测机制”,这些预警机制很好的防止了该国产业受到不正当竞争冲击的威胁。我国已全面启动重点行业进出口监测系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对企业自身而言,亟需建立起自己的反倾销预警机制,积极实施反倾销人才的储备,随时准备在国际市场上应对反倾销官司,维护自身的出口安全。 (2)、对国外反倾销起诉的反应快 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期限,从调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 天时间,留给企业回答几百页的问卷调查的时间,只有几个星期。若是超出了应诉时间,人家可是“过期不候”,视被调查企业为自动弃权,起诉国将立即对这些企业采取高关税。 很多尝到反倾销败果的企业往往就输在了“起步”上,因此,“反应快”是应诉反倾销的成功先导。 (3)、应诉企业应团结一致,集体应战 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最忌讳的就是自动弃权,这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总是一听说反倾销调查就开溜,这种心态正中起诉方下怀,给人留下中国企业好欺负的感觉,助长了国外反倾销的指控频率。 (4)、应对反倾销起诉要精心准备,胆大心细,有问必答 反倾销应诉是对企业基础工作,特别是数据工作严峻的考验。民营企业在数据管理上必须做好三点:一是数据完备;二是数据统一;三是数据保密。 反倾销调查的涉案问题往往数以千计,长篇累牍一万多页,是国际诉讼文件中名副其实的宏篇巨作。涉案企业需要回答的问卷就达数百页,这就需要企业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充分准备, 完整的填写,有问必答。再者,企业所面对的是量大、范围广、极为专业的问题,因此必须请专业人士谨慎把关,以免在答卷中给起诉方留下把柄,造成功亏一篑的遗憾。 (5)、重视行业商会的作用:应诉反倾销,商会的作用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商会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在相关法律程序、信息渠道、外联经验等方面有较强的优势。很多发达国家,行业商会的作用甚至凌驾于政府之上,中国企业真正的谈判对象往往是国外的行业商会,行业商会拿出一些条款、技术规范约束企业行为, 或者设置障碍,行业商会代表的正是该国行内企业最根本的利益。中国的行业商会在发挥应有作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大段距离,这与中国企业的“单兵作战”传统有很大关系。因此,重视和正确发挥行业商会的作用已成摆在民营出口企业面前的一道必攻课题。 (6)、企业应不断追求技术创新,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 中国产品在走向国际市场的进程中,大多采用的是低价竞争策略,产品多集中在低端市场。而当前屡屡发生的对华反倾销行动,对方往往利用技术壁垒,针对的是技术含量不高的低档次产品。民营企业要做大、做强,首要的就是通过技术创新积极开发附加值高的高端产品, 积极开拓新的市场。这也是规避反倾销起诉最有效的策略。 (7)、企业要真正融入国际市场,真正的融入国际市场是化解反倾销、破解贸易壁垒的一方良药。 对于民营企业,在面对接踵而至的贸易壁垒时,大胆融入国际大市场,在知己知彼中规避风险,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中破解壁垒。中国民营出口企业应多发展出口对象,增加出口国,不在一棵树上吊死,积极、果断地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联合国内乃至国际大公司,走国际化竞争与合作道路。

四、中国应对反倾销的措施 (一)从政府角度 我国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还很不健

全,立法缺陷比较明显,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偏弱,时效性差。所以,政府应加强反倾销立法工作,结合WTO 规则尽快解决法律依据问题,使企业在应诉的时候有法可依。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和专门的处理机构,能够迅速反应,在短时期内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改变以往被动挨打的局面。也要加强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抗辩能力和技巧,并熟练掌握国外的相关法律。 (二)从企业角度 首先,反倾销调查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如果企业不积极应诉或者配合调查机关的调查,易错过最佳抗辩时机。根据原外经贸部的应诉规定和“谁应诉,谁受益”的政策,以及国外调查机关给予应诉企业的“分别裁决”,应诉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应诉取得竞争优势,继续出口,而没有应诉的企业将不再继续出口或受到限制。所以,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迅速反应,否则就会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限制出口,并有可能退出国际市场。 其次,要聘请当地有经验且对我友好的律师进行申辩和负责处理案件。因为当地律师同有关当局有众多的人事关系和业务联系,更重要的是他们谙熟当地法律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与手续,而且一般来说,只有当地律师才有权调阅与本案有关的档案和资料,尤其是保密性材料,这样使申辩能更有效进行,取得对我有利的结果。当然最好是华人,既熟悉所在国国情又熟悉中国国情,既懂中国法律又懂所在国法律。 最后,企业一定要做好反倾销起诉前的调查准备工作。要明确反倾销的目标对象,认真及时填好有关国家反倾销当局寄发的询问调查。而且要发挥行会功能,联合国内同类企业共同应诉,这样会增加胜诉的几率。另外在选择“替代国”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同中国企业水平相近的发展中国家,避免被征收过高的反倾销税。在调查、听证、行政审查、抗辩等阶段,一定要积极配合,争取获得当地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支持。 总之,我国在面对反倾销案件,一方面要积极应诉,争取更大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把它看作是一个机遇,以此为契机,尽快提升我国产品的全球化程度,同时要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创新,争取在世界经济贸易浪潮中更上一个台阶。 结束语 终上所述,为了使我国的经济能够持续稳定、并且有序的发展,使国内的企业能够更加健康、迅速的成长起来,使我国的企业能够更好的应对国际贸易间发生的摩擦与纠葛,对待反倾销时我们应该积极的发挥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强调出口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为保护我们企业的利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和沟通能力。 致谢 参考文献 1、 宋和平:《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论》(修订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 高永富,张玉卿:《国际反倾销法》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3、 尤宏兵,刘卓林:《中国应对倾销与反倾销》 人民出版社,2004 4、 王世春,王琴华,张汉林:《名家论坛》——反倾销应对之道 人民出版社,2004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47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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