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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时间:2018-04-13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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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第一篇_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

随着通货膨胀的愈演愈烈,晚年生活的质量保障愈发显得重要。为了确保晚年生活无忧,许多人选择养老保险这条路。同样,国家在应对我国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上,也出台了不少养老保险政策。在新公布的2014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中,确立了针对农村、城镇居民、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城镇职工的四大养老保险方式。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根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情况,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绩效工资实施后新标准的工资总额核定,而不是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确保同等条件的职工缴费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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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到村(牧)委会填写《补缴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

保险费申请表》。

2、村协办员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

3、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补缴年度、补缴金额等初审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4、县级社保机构经复核无误后,根据银行代收或现金收缴相关规定收补缴款,完成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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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第二篇_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发展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发展

摘要: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生与发展,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也相继开始。我国十多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实现“老有所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目标。从长远看,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农村沿袭几千年“养儿防老”传统,将逐渐被具有基本型、公平性、普惠性的新农保制度所取代。真正实现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发展

前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养老保险经过六十余年的发展,整体上实现了从“国家—单位”保障模式向“国家—社会”保障模式的转型,实现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机制的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最终形成了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 单位离退休金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并逐步从制度全覆盖走向人群全覆盖。

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内容及意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民生的重大举措,使“老有所养”的目标得以进一步实现。“新农保”的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首先,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农保”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缴费方法,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在农民60岁的时候可以领取至少55元的基础养老金,并按照渐进原则,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尽管现阶段的保障水平较低,但相比之前的“老农保”已有很大进步,成功向社会养老迈进,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子女的经济负担,使农民养老无后顾之忧,增加其消费能力,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

其次,有利于破解城乡二元的经济和社会结构。长期以来,我国实施以农业促工业,以农村支持城市的发展策略,加之城市居民有包括养老、医疗等较为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居民在此方面的保障却极低或处于空缺状态的现实更加剧了我国城乡发展的二元化,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若再考虑城镇居民的各种社会保障、福利和津贴的话,城乡差距会更大。通过对农村居民推行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和之前的“新农合”双管齐下,有助于减轻农民的生活负担,缩小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有助于将来实现城乡统一保障体系的链接,从而有益于加快农村劳动力的正常流动,扩大农民的就业渠道,增加非农收入,减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剪刀差,加快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进而实现城乡统一发展的社会经济目标。

最后,有利于扩大内需和国民经济发展。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体系很不合理,资本主要流向政府和企业,工人和农民的收入普遍偏低。2001年以来我国GDP平均以8%的速度增长,而人均收入增长却远低于经济增长,收入低的现实难以产生与产品生产相符合的国内需求。因此,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得不依存于外部需求,为扩大竞争优势,往往通过降低工人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从而形成

一种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面对2008年的金融危机,世界经济低迷、外部需求迅速下降的情况,扩大内需成为解决我国产品供应过剩问题的首要途径。我国4/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他们的生活需求潜力是巨大的,由于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低,对未来的不确定预期(养老、医疗、教育等)较大,极大地削弱了他们的消费能力。通过新农保的这一民生政策的实施,实际上就是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水平,无疑会有助于降低他们对未来养老的担忧,增加消费,进而通过经济学中的乘数效应,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富民强国。

二、 新农保和老农保的区别 第一,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

老农保是由政府部门管理运作,农民自愿参保、缴费确定型的个人积累方式的养老金制度。虽然老农保由政府来运作,但很难把它定性为公共养老金制度。因为它不具备公共养老金应具备的诸如收入再分配、互助共济和强制参保等基本功能。从制度设计角度看,存在缺乏社会性和福利性,保障水平过低,受益范围过小等问题。因此老农保基本实行了6年左右就停止了。逐渐被具有基本性、公平性、惠普性的新农保制度所取代。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就是说,只有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并且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才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这既是政府组织引导下的农民自愿参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条件。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四、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迈出新步伐。我们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新医改中大幅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基金省级统筹和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养老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并有效实现保值增值;连续8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解决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老工伤待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等一批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让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享受到实惠,使我们距离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越来越近。

实现“老有所养”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目标。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决策部署,我们下大力气建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所有

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至此,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基本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从2009年算起,到2012年7月1日,仅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比原来预期的10年左右时间大大提前。这填补了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养老保险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人人享有养老保险成为现实。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不断增加。2009年9月底,全国城乡居民两项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4.49亿人,加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计覆盖人数超过7亿人。我们已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平稳。各级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努力按时足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各级财政共拨付两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超过1700亿元。全国有1.24亿城乡居民领取基础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各地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经办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推进顺利、进展迅速、成绩显著,超出预期。这说明,中央建立这两项制度的重大决策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忧,得到了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衷心拥护,也得到了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推进两项制度试点工作中,我们坚持从国情出发,确定了“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指导方针。这既考虑了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现实需要,也考虑了各级财政和城乡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实践证明,这个指导方针是两项保险制度得以顺利推进的基本保障。我们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对居民参保缴费实施补贴,鼓励多缴费、长缴费。政府的强力引导,有效地调动了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大大加快了两项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步伐。我们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2009年下半年在全国部分县市启动新农保试点,2010年扩大试点面,2011年开展第3批试点,并部署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通过积极稳妥的试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累经验。2009年7月份开始在全国全面推开两项保险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第三篇_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政策解读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成为热点问题,对于各地出台的失地养老保险政策,许多农民存在疑问,以下是该政策的相关热点问题解读。

一、哪些失地人员不在失业保险参考范围内?

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不属于失地农民范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也不属于保障范围;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不在保障范围。

二、以往的被征地农民如何参保?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可参照本细则以村(居)为单位,经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按参保时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三、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被征地农民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以征地方案批准当日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什么原则?【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遵循自愿参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集体共同负担与政府扶助相结合的原则。

五、被征地养老保险金如何领取?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本人持《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及公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到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新参保的村由社保处统一下村发放。

七、如何办理个人账户退还手续?

1、退休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需写明死亡时间和办理人姓名)。

2、在职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

3、户籍迁出,由迁出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手册》、迁出地村委会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册。

4、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携带《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退还手续。

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第四篇_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2014年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4,农民工养老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

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 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慧择网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事实上,养老保险新政策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是需要后续加定,进一步落实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实现广大农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涉及农户切身利益的重大惠民政策,当前正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期,为了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政策,积极参保、续保,确保2014年度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张家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过实行领导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等方式,从惠民政策的落实入手,积极组织开展收缴工作。

为确保按时完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征收目标任务,张家乡党委、政府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为一项暖民心、惠民生的工程,层层夯实责任,分解目标任务,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群众会、发放宣传资料、明白卡、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到田间地头,宣传到每户群众家中。同时要求每一名经办人员高度负责,摸清底子,做到心中有数,力求做到应保尽保。 目前,该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作正在扎实有序进行,预计将在12月份全面完成。

大连市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注意了:一个月后,咱一分钱不掏,就月享受60元养老金了。3月1日,在全市新农保工作协调会议上了解到:4月1日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正式启动运行,市县两级财政投入3.5亿元,把全

市201万农民纳入新农保体系。大连市农民依靠儿女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即将成为历史。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决定自2011年起在大连市开展新农保工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大连市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等具体政策;其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最大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

《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据介绍,养老金待遇支付终身。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年满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按月领取60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距领取年限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新农保制度实施后,累计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这部分人群的养老金由60元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组成。

市委常务、常务副市长肖盛峰说,实施新农保制度,政府的支出是两笔账,财政将投入3.5亿元。第一笔账是针对全市48万60及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这一群体不需缴费,直接享受市县两级每年财政将投入的2.9亿元补贴,按月领取60元基础养老金。第二笔账是针对全市16至59周岁的153万农业人口。市县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的个人账户上给予每人每年30元~50元补贴,按平均40元计算,两级财政每年须再投入6000万元。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建立新农保制度,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肖盛峰指出,新农保确定三个阶段性目标:第一个目标是在4月1日前全面启动新农保工作,将60和60岁以上农村居民养老金发放到位;第二个目标是12月底前争取参保人数达到农村居民适龄人中的70%以上;第三个目标是2014年底前实现全员参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作为应对白发浪潮、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关键步伐和重要举措,是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严重和年轻劳动力流失,使老有所养问题显得更加迫切。2008年北京市开始实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政府大大增加了对农保的投入,使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得到很好的保障。但从长期来看,老年人口的大量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庞大,农保政策的适时调整成为必然。 本文利用统计学、人口学、保险学等多学科的方法建立了人口精算模型,养老保险收入和支出模型,测算出未来北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收支状况,并对其影响因素(缴费率、收缴率、领取年龄、退休金发放的计发系数和基础、福利养老金标准等)进行了政策模拟分析,为北京市农保政策标准调整提供数据参考依据,具有非常高的实际操作价值。 测算结果显示,北京市农村总人口从2014年开始减少,老年人口却不断增加,到2025年为止,老年人口比例已经达到总人口的

1/3。同时,2011-2025年期间,养老保险金的收入和支出分别累计达到704.0亿元和652.5亿元,并且支出增长动力强劲,而收入增长则后劲不足,在2023年已经出现收不抵支现象,且数额逐渐增大,面临发生支付危机的可能。政策模拟方法得到缴费率和退休年龄对养老保险收支影响最大,能够有效的增加养老保险的收入,减少支出,防止支付危机的发生,这也是未来农保政策主要的调整因素。但为了真正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问题,还需要通过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养老参保方式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北京市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

四川省出台规定,取消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昨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这则名为《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四川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解释说,城乡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居家灵活就业。这一规定不再限制农村居民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进一步提高了参保人养老待遇。

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也将从2014年1月1日起较大幅度下调。该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减少断保,同时鼓励在缴够15年后延长缴费期限,多缴费。

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赣府发〔2009〕26号)、《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号)、《南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康府发〔201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 主动融入都市区,提质提速保发展,千方百计惠民生,真抓实干兴南康”发展战略,逐步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推动南康苏区振兴发展。【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力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统筹。

三、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努力做好参保扩面、续保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监管,做细做实档案管理,着力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示范乡村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养老保险覆盖80%的目标。

四、主要政策措施

1.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自主选择档次参保缴费。

3.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居委会对本村(居)参保人缴费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4.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对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补贴,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所需资金按省、市本级财政8:2的比例负担。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以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补贴所需资金(即50元—75元多补助的25元部分)由省、市本级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

对重度残疾(一、二级)人员,由省、市本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即80元;市本级财政负担20%,即20元。

5.待遇计算: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同时鼓励和引导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未满60周岁、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满60周岁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总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

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第五篇_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会计09-2

尤霜霜

【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090624222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养老保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广大农民的期盼,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随着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其他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演变。建国以来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指计划经济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保证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政策措施。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使广大农民群众有地可耕,农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的恢复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与此同时,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成为了解决当时农村“鳏寡孤独”者生活贫困的主要方式。1956年前后,我国广大农村在建立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普遍开始并逐步建立起了高级农业合作社。时年的6月通过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该章程规定,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应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和烧柴供应,保证年幼的受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望。”从此,基于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农村“五保”制度得以确立。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制定发布了《农业六十条》,其中规定,生产队可以从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每年扣留不超过2%-3%的公益金,作为社会救济款对于老、弱、孤、寡、残疾社员进行生活补助。1964年增加的“保医”、“保住”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五保”制度。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初步体现,但是由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化程度低,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保障水平低,农民生活依然非常困难。

(二)改革开放后的发展和衰退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我国农村也拉开了改革的序幕,与此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进入了初步探索时期。农村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导致的集体经济的瓦解使传统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了严重的挑战。为了解决筹资困难等问题,少数农村开始探索实行退休金养老办法。

1.初步探索时期。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件(试行方案)》,方案中规定:“有条件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82年,全国已有11个省市的近3457个生产队推行了养老金制度。方案中还对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参加集体劳动满10年以上,年满65岁得男社员和60岁的

女社员均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标准一般为10元-15元,最高可达20多元,当时约有42万人左右的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养老金来源主要由生产大队和各生产队按比例分担,且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

2.开始试点阶段(1986-1991年)。1986年10月,国家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出了要“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任务。同年,民政部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开始探索建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一系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目标,其中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与1987年下发该报告,开始着手试点工作,加快了各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初步形成了了以乡镇企业职工为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6月,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草案),试点工作在山东牟平等5个县市正式进行。

3.着手推广阶段(1992-1998年)。在总结了近五年的试点经验以后,1992年,民政部正式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方案中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指导思想,从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各地逐步推进。1993年,随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方案的审批通过,各种规章制度与操作方案也陆续出台,继而各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发适应其区域特征的规范性文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全国推广。1994年-1995年政府先后下发《关于保持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工作的意见》,以规范和指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截至1998年底,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网络已基本形成,基金积累150多亿元。

4.搁浅衰退阶段(1999-2002年)。1998年国务院进行的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民政部门移交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加上同时受利率下调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面临困境甚至陷入停顿。1999年,农业部要求暂停农村社会保险,7月2日,国发[1999]14号文件《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中提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保险的条件,对民政系统原来开展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要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将其过渡为商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就此搁浅至2002年。据不完全统计,农保工作的乡镇单位从1999年的33806个减少到2000年的32610个,参保人数从1999年的80000万人减少到2000年的6172万人,减少了1828万人。

(三)“新农保”制度的恢复重建期(2003年至今)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

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至此,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其中强调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的思想路线,成为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指导方针。

2004-2008年,国务院连续下发了关于农村问题的五个“一号文件”。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通过,将2020年确定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开始全面完善并加快发展。其后两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目标被不断的巩固。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新农保要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种形式相结合,同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以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截至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2011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总理提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并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通过已有研究结论可以看到,中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政策的不稳定性不仅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制度的威信和吸引力,而中国当前现状也凸显了改革的必要与紧迫性:一方面,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承担农民养老的历史重任。随着老年农民老无所养问题越来越严重,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形成了强烈反差,许多地区开始改革制度。

至今,农村养老保险已取得很大发展,但全国各地发展情况不平衡、缺乏统一管理和立法保障、保值增值困难仍是农村养老保险中不容忽视的问题。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强制性和国家责任性,随后从制度层面总结了保险制度的内在缺陷。有学者也指出了其他原因,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术界建立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计划时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它的发展停滞。

改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政府的作用。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至关重要。李迎生指出,政府担负着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阎安认为政府应承担全部转制成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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