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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

时间:2018-02-23   来源:养生保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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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 第一篇_广告监管实施方案

XX工商所

XXXX年广告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房地产、农资商品和“涉性”等违法广告的有效监管,认真落实广告监管“三项制度”,有效遏制和严厉查处虚假违法低俗广告,全面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长治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工商所广告监管职责,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实施“四位一体”发展战略,深入落实县委、县政府“五高五增”的工作思路,继续深入整治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坚持整顿与规范并举,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内容和目标

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广告监管局所协调配合作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

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进行集中整治和公开曝光。结合我所辖区的实际情况,广告整治的重点内容为:

(一)经营户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利用各类交通工具的车身搭载的未经县局审批的广告;

(三)利用临时雇用人员未经审批街头散发小广告的行为;

(四)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五)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违反处方药广告发布规定,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六)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七)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

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八)医疗器械广告夸大功能。主要是增高、减肥使用他人名义作保证和使用绝对化用语。

(九)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文化广告。主要是滥用成语,宣传“壮阳”、“缩阴”和在互联网上发布的非法“性药品”、“性病治疗”广告等内容。

(十)加强重点时期广告监管。一是加强春耕春播期间农资广告管理,严厉打击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广告的虚假坑农行为;二是严厉打击各期间的商家商品降价广告的价格欺诈行为,给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三是严厉打击虚假招生培训等误人子弟的广告,确保广大学子就学和培训的途径可靠真实。

(十一)未经审批发布商品房出售、预售广告的行为。 工作目标是:通过专项整治,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对发布严重虚假广告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和虚假广告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虚假广告的防范意识得到增强,推动广告业诚信经营,促进潜江社会和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根据工商所所长负责制的要求,由所长XXX同志担任组长,全面负责郭道工商所的广告监管工作,XXXX、XX、XXX负责各自责任区的广告监管工作。XXX负责和县局市场股的协调配合工作。

四、整治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各片自查阶段(XXXX年5月10日—XXXX年5月16日)各片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的各类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摸排。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整治方案,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与县局取得联系;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XXXX年5月17日—XXXX年5月22日)对前一阶段摸排是发现的疑难问题和重大情况,集中全所的所有执法力量重点整治。对虚假广告和各类违法广告进行集中查处,并将违法广告的典型案例向神会曝光。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XXXX年5月23日—XXXX年5月28日)巩固前期集中治理的成果,健全完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将虚假违法广告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常抓不懈。

五、工作要求

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虚假广告行为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今年的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制。要按照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步骤、措施,做好整治行动的动员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片责任人切实负起责任,落实责任到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建立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长效机机制。

㈢及时上报工作材料。各片应及时上报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然后全所进行汇总。按时必须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农资商品和“涉性”违法广告查处结案的典型案例上报县局市场股。

广告监管 第二篇_广告监管试题

广告监管题

一、填空

1、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 )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 )广告。

2、按照传播目的或性质分类,可将广告划分为( )和( )。

3、按照传播媒介或形式分类,可将广告划分为( )、( )、( )。

4、按照传播范围分类,可将广告划分为( )、( )、( )。

5、广告活动是指广告主、( )、广告发布者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过程中所产生的特定的法律行为。

6、现行广告监管体制是“( )、部门配合、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模式。

7、广告应当真实、( )、( ),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8、广告应当具有( )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9、广告主、( )、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0、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 )形式发布广告。

1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及公共场所发布( )广告。

12、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并不得使用( )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13、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 ),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14、发布( )、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的,必须在发布前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17、广告中不得含有丑恶、恐怖、( )内容。

18、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 )用语。

1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20、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 )。

二、简答题

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哪些内容?

2、哪些广告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

3、哪些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4、对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管机关如何对其进行处罚?

5、什么是广告经营者?

6、什么是广告主?

7、什么是广告?

8、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哪些情形?

9、《广告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什么?

10、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广告监管题答案

【广告监管】

一、填空

1、一定媒介和形式、商业

2、商业广告、非商业广告

3、平面广告、影视广告、广播广告

4、国际性广告、全国性广告、区域性广告

【广告监管】

5、广告经营者 6、工商监管

7、合法 8、可认别

9、广告经营者 10、新闻报道

11、烟草 12、医疗

13、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

14、药品 15、工商行政管理

16、转让 17、暴力【广告监管】

18、最佳 19、放射性

20、吸烟有害健康

二、简答题

1、答:(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答: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药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3、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4、答: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5、答: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6、答: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7、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体或者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8、答:(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2)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9、答:1、规范广告活动;2、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5、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10、答:应当具备或者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4)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审的,还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广告监管 第三篇_如何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管

如何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管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网络广告、手机广告、移动电视广告等多种形式的新媒体广告应运而生,发展迅猛。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有很多优点,受到众多用户的青睐。分析和研究如何对新媒体广告加强监管,已成为工商机关的重要课题。

一、新媒体的概念、特点及形式

(一)新媒体的概念。新媒体是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户外这些传统媒体而言的,指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电脑、手机、数字电视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

(二)新媒体的特点可以概括为: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费用低,更新快,形式多样,受众数量可以准确统计,易于检索。

(三)新媒体的形式包括:网络、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

二、新媒体广告的现状

(一)新媒体广告的发布主体。第一类是广告专营公司,通过移动电视或触摸媒体在居民楼、写字楼、公共汽车、各种经营场所发布广告。第二类是具有ICP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第三类是具有ICP许可证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媒介单位,通过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电视、数字广播发布广告。第四类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通过互联网链接,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对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宣传。第五类是具有SP许可证、ICP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电信运营商,通过电信网络发布手机广告。第六类是不法黑客,通过互联网发布网络广告、手机广告。

(二)新媒体广告的内容:第一类是由广告专营公司、网络经营者、媒介单位、电信运营商发布的商业广告。第二类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通过自己的网站及网络链接对自身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所做的各类宣传。第三类是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网络、手机、移动电视发布的公益广告、通知公告等。

三、新媒体广告存在的问题

(一)从新媒体广告监管的角度看。由于我国现行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是在新媒体出现前制定颁布的,对新媒体广告未纳入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也没有对新媒体广告监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新媒体广告经营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的状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新媒体广告经营主体不受限制,广告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广告经营主体的情况。传统媒体发布广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这使工商机关能够准确掌握广告发布主体。这些新媒体的经营者,根据我国现行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用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只要按照《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主体经营资格、ICP许可证、SP许可证后,即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发布广告,这样给工商机关的广告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2.广告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审查新媒体广告内容。按照规定,传统媒体发布广告后,要向工商机关报送广告样本,工商机关要对这些样本进行审查并留存,而新媒

体广告发布后,无须向工商机关报送广告样本,工商机关没有办法及时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留存样本。

3.工商机关对新媒体违法广告取证难。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无地界、跨国界等特点,工商机关又没有新媒体广告发布者的档案,不能掌握新媒体广告发布的内容,没有留存的样本,加之网络或手机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更新快,工商机关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手段,将已删除的网络广告或手机广告内容进行恢复,这给日后查处违法广告带来了困难。

(二)从新媒体广告发布的角度来看。因新媒体广告没有向广告监管部门报送广告样本审查留存的规定,致使新媒体广告的发布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缺乏保障,导致新媒体广告市场混乱,问题尤为突出的是网络广告、手机广告。

1.由于新媒体的广泛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通过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就可取得域名,建立网站,可利用自有媒体通过网上链接达到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无人对自有媒体链接的内容进行审查,致使一些不真实或有违法内容的广告出现在电脑或手机中。

2.移动电视、数字报刊等新媒体广告的发布者多数是从事广告专营业务的公司或具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媒介单位,其发布广告时对广告内容有相应的审查程序。笔者认为,出现违法广告内容是因为经济利益驱使和存在不用报送广告样本的侥幸心理。

四、对新媒体广告监管的思考

目前,我国新媒体广告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数字、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广告、手机广告、移动电视广告等新媒体广告的发展速度将远远快于传统媒体。工商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管。

(一)及时修改和完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笔者建议加快修改现行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将新媒体广告纳入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明确各方主体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使网络广告、手机广告、移动电视广告违法经营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二)提高广告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有关人员应加强对网络技术、移动技术、数字技术的学习,掌握新媒体的特点;认真研究新媒体广告的特征,熟悉新媒体广告的表现形式,配备新的装备,建立新媒体广告的监督机制。

(三)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督管理,改变传统的广告管理方式。工商机关应充分发挥广告监督管理职能作用,逐步将广告监管重点由传统媒体向新媒体转移,建立和完善网络、手机、移动电视广告监测体系。针对网络广告和手机广告的特点,工商机关应重点监督大型网站、经营性网站及电信运营商发布的广告,要求网络广告经营者对其发布的广告、链接的网站和网页的内容进行审查;要求电信运营商对其发布的手机广告及下级运营商发送的手机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留存,上述发布者要向工商机关报送广告样本。工商机关对上报的广告样本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广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监控,以保障新媒体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降低新媒体广告的违法率。

(四)建议对新媒体广告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登记,核发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电信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移动电视广告经营许可证,只有领取上述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新媒体广告经营。有关单位应加强与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联动,及时掌握自有媒体的情况,定期对自有媒体上的宣传内容进行查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针对网络快速发展的现状,工商机关应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网络经营者、电信运营商、各类自有媒体的经营者定期进行广告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其增强广告法律意识,降低新媒体广告的违法率。

广告监管 第四篇_市工商局广告监管

市工商局广告监管工作情况

近年来,市工商局以规范广告市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将广告监管工作作为市场监管的重点,以日常监督和集中整治为手段,强化广告监管执法职能,抓政策宣传,抓联合整治,抓环节监管,抓制度建设,营造了公平、公正、诚信、和谐的广告市场环境,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下面,就近年来荆州市工商局在广告监管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大家进行一个交流:

一、近年来我局在广告监管工作中的一些做法:

(一)纵横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快速发展,广告媒体日益丰富,广告样式花样繁多、新型广告层出不穷,广告监管工作量大面广、难度加大,仅靠工商部门难以面面俱到、实现有效监管。为此,我们着眼于“纵”、“横”两个方面加强工作落实力度。一方面在系统内进一步深化市、县区局、工商所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明确,监管有力;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协调地方党委政府宣传、监察、公安、文化媒体、食药监、卫生、纠风办等管理部门,成立了全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座谈会、联席会的形式宣传传达广告监管相关政策规定要求,达成广告治理的标本兼治

的工作思路,建立齐抓共管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广告治理的强大网络,使虚假违法广告无所遁形,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确保了广告监管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注重监管方式改革,实行广告定期和不定期监测。 我局自2007年开始,全市广告监测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了层级监测制度。市局定期对荆州电视台、荆州人民广播电台、《荆州日报》、《荆州晚报》、《江汉商报》、《荆周刊》等媒体广告进行监测,并不定期地选择县市区媒介广告进行监测,今年元至九月,市局对城市主要媒体实施广告定期和不定期监测9次,共监测各类广告3123条次,其中涉嫌违法259条次,违法率8.2%,对《江汉商报》、《荆州刊》下达整改通知书各1次,对荆州电视台下达整改通知书4次。对所监测的违法广告,及时移交至我局经检支队进行调查处理,限期回复处理结果。

(三)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广告违法行为

一是紧绕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违法问题易发高发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二是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三是加大违法广告查处力度,截至9月30日止,全市共立案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93件,罚没金额94.99万元。

二、日常广告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局广告监管工作存在问题:

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广告监测工作,制定年度监测计划,确定阶段性的监测重点,布臵全市行业广告整治工作,定期对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等媒体广告进行监测,不定期地选择县市区媒介广告进行监测,并按月编发《市广告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对公众公布。对所监测到的违法广告交由经检支队查处,限期反馈情况。市工商局在广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监测设备不足,无法实现全天候实时监测,特别是缺乏对网络、广播电台、楼宇电视等广告的监测设备;二是广告监管人员不足,对户外广告监管停留在登记方面,无法及时对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进行实地勘察。

(二)县市工商局广告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县市工商局作为负责本地区广告监管 “主力军”,担负着对辖区内各类媒体和广告公司的日常监管责任。在日常监管中,对一些特殊媒体(如: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发布的违法广告监管难度较大,对监测到的播发、刊登违法广告因种种原因导致查处困难;二是下放部分领域广告监管权限,县市局普遍反映希望下放部分广告监管职能,以便更好开展工作。

(三)基层工商所广告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基层工商所是广告监管工作的落脚点,也是监管和查处各类违法广告的主要力量。近年来,基层工商所加大了对各

类广告的检查力度,但成效并不明显,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基层工商所人少事多、监管任务繁重,监管工作难以到位;二是商家擅自发布广告的面广,数量多,被处理对象抵触情绪大,执法力度难以到位;三是部分工商监管人员对广告监管法律法规不熟悉,在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

三、对今后广告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更新广告监测设备,现有监测设备已不能满足对现代广告监测的需要。

二是加强人员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基层广告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强化培训,提升广告监管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形成一支专业的广告监管队伍。

三是加大媒体广告监测力度。媒体是广告发布的最后环节,加强媒体广告监管,可以有效防止虚假违法广告的传播,不能由于媒体的特殊地位和照顾媒体利益,对媒体广告监管时紧时松,致使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查屡犯。要做到一手抓监管,一手抓发展,使科学监管,促进发展,提高媒体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的工作,成为广告业发展的有力驱动。

四是积极探索对新型广告媒体的监管。规范在网络、移动公交电视、楼宇电视、卖场电视等新媒体上发布的广告。

广告监管 第五篇_加强电视广告监管刻不容缓

加强电视广告监管刻不容缓【广告监管】

 2011-03-08 11:22:44

蓝皮书指出,在对全国34个卫星频道播放的电视广告进行观测,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度分析发现,电视台违规播放广告、电视广告内容违法,加强监管刻不容缓。电视台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商业广告数量泛滥,不播或少播公益广告,超量播放酒类广告,播放隐性烟草广告,频繁、超时插播商业广告,使用语言文字不规范,假借新闻报道形式播放广告,广告中滥用儿童形象,虚假宣传现象严重,迫切需要理顺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并完善立法,弥补监管空白。

电视节目中频繁、超时插播商业广告,侵犯观众的收视权

蓝皮书指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电视节目不得随意插播广告,每集电视剧只能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不得超过90秒;黄金时段的电视剧每集只能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但是,绝大多数电视频道违反插播次数与时长的规定,任意、频繁、超时插播商业广告,系绑架观众的做法,严重侵犯了观众的收视权。

电视广告重商业轻公益,悖离公共资源本位

蓝皮书指出,在采样的8个小时内平均每个频道播出的商业广告时长长达1个小时,条数高达220条。与海量商业广告相比,公益广告严重不足,九成电视频道在19:00至21:00之间的黄金时段播出的公益广告未达到法律规定的4条(次),其中超过一半的电视频道未播放公益广告。电视台为追求商业利润播放海量商业广告,甚至在黄金时段挤占公益广告时间,这种做法与公立电视台作为公共资源的定位相悖。

酒类广告大行其道,烟草广告若隐若现

蓝皮书指出,多数电视频道违反《酒类广告管理办法》超量播放酒类广告,10余个品牌酒类广告出现饮酒动作和形象,客观上起到鼓励饮酒的不良导向。另外,法律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虽然电视台未播放直接以烟草产品为内容的广告,但往往采用隐性烟草广告形式逃避法律监管,播放与烟草品牌同名的公司广告或使用包含烟草品牌的广告用语,达到其推广烟草品牌的目的。

商业广告假借新闻报道等形式,误导消费者

蓝皮书指出,法律禁止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但许多电视台仍假借新闻报道、人物专访、科技成果、健康专题等名义或形式做医疗或药品广告,借财富类节目打投资创业类广告。这种借新闻报道、节目制作之名,行商业广告之实的做法极具欺骗性,容易让观众产生误解,观众基于对电视媒体的信任而丧失或降低对广告内容的判断和辨别能力,从而做出轻率的决定。

电视广告充斥虚假宣传内容

蓝皮书指出,电视广告虚假宣传主要集中在化妆品、牙膏、食品、药品、医疗等领域。食品广告尤其是奶粉广告,热衷于概念炒作,宣称含有所谓的特殊营养成分;药品广告夸大疗效,宣称药到病除、标本兼治;医疗广告,依照法律要求仅能作纯告知性广告,却大肆宣传治疗效果。

电视广告语言文字不规范

蓝皮书指出,电视广告在语言文字方面存在中外文字混用、为了追求广告效果而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的成语等现象。不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特别是使用错别字或篡改成语,会误导观众,尤其是给儿童造成语言文字学习上的混乱。

儿童广告内容具有不良导向

蓝皮书指出,儿童广告占商业广告的1/5以上,许多根本不适宜儿童出现的产品广告滥用儿童形象,如洗衣粉广告、汽车广告、酒类广告、保健品广告等,乃至妇科药品广告。有些儿童广告出现危险动作和不文明行为,不利于儿童身心

健康成长;有些广告利用家长望子成龙、爱子心切的心理,明示或暗示儿童的健康、聪明、听话、食欲好、学习成绩的提高归功于广告商品,给家长造成购买压力。

电视广告乱象丛生根源是执法机制不畅、监管不力

蓝皮书认为,电视广告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视台是广电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双方系利益共同体,因此广电部门作为“家长”,监管往往流于形式;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的主要监管机关,面对电视台这样的强势单位,限于人力不足,监管往往力不从心。

为此,蓝皮书建议:畅通消费者维权途径,赋予观众作为消费者对违法广告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或者由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使违法广告处于消费者的直接监督之下,从而扭转违法广告满天飞的现状;为了让儿童远离不良广告的侵害,还儿童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赋予儿童监护人或其他儿童保护组织对不良广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加重对违法电视广告的处罚力度,规定虚假广告商品退出机制,对虚假广告“零容忍”;明确监管者的监管责任,监管机构对其不作为和监管不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监管】

应加强对明星代言广告的监管

蓝皮书指出,电视广告中“明星代言”现象普遍,1/3以上的商业广告由明星代言,涉及食品、化妆品、药品、教育培训等多种商品和服务。

针对“明星代言”泛滥,蓝皮书指出,在明确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在立法上提高明星代言的准入门槛,限制明星代言的产品种类,禁止明星对产品进行褒奖。

垃圾食品广告泛滥,亟待监管

蓝皮书指出,目前在电视台播放的食品广告中,高热量、低营养的垃圾食品广告占有很大的比例,如汉堡包、披萨、方便面、巧克力、糖果和冰激凌等食品广告充斥荧屏。儿童在垃圾食品广告的包围中长期耳闻目染,其膳食结构将会受

到不良影响,导致青少年患上肥胖和其他一些疾病,因此应限制“垃圾食品”广告,禁止儿童频道和儿童时段播放此类广告。

(参见《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9(2011)》,P278~299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

广告监管 第六篇_论健全我国广告监管机制

目录

1.引言·····························································1

2.我国“广告监管”现状··············································1

2.1 广告法律法规·················································1

2.2 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广告的监管与行政规章·····················2

2.3广告行业、广告主的自律·········································3

3.当前“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4

3.1 存在调整范围的空白···········································4

3.1.1网络广告···············································4

3.1.2手机广告················································5

3.1.3动漫广告················································6

3.1.4名人代言广告············································7

3.2 广告法律规范之间相冲突、相抵触·······························8

3.2.1广告法律规范上位法和下位法相冲突、相抵触··········· ···8

3.2.2同类行为的不同法律规定不一致····························9

4.总结······························································9

摘要:日新月异的时代节奏,对广告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的同时,现有广告监管机制面临新的挑战。从对广告监管机制现状的分析,入手研究现我国广告监管的“缺失面”,同时借助其他优秀的完善广告监管的经验和案例对于如何健全广告法规完善监管机制方面略作论述。

关键词:广告 广告法规 广告监管方式 健全广告监管机制

1.引言

第三次工业革命余波未息,随着信息技术蓬勃发展,我国广告业的发展顺应着不断变换的时代节奏,不断地发展壮大蒸蒸日上。

然而一个行业发展的速度过快那么他必然伴随着一些问题。就好像一个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在不同的阶段会面临不同的问题,需要一个一个的解决,现在这个孩子的成长速度已经超过了正常的孩子了,作为家长在感到欣慰的同时还需要对这个积累了很对阶段的问题的孩子进行引导,循循善诱。同样对于广告来说,这就需要我们采用合理的规章制度对于广告行业的行业管理进行监督和维持。健全机制完善法规,对现有监管措施进行修正是客观需要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从现行《广告法》以及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广告业的监管是广告法中非常重要甚至是第一位的主题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自1994年颁布至今,我们不难体会到《广告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广告业的发展、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在2006年全面实现入世承诺,兑现对外商投资广告业实行国民待遇,广告业的竞争也日渐国际化和专业化,《广告法》的立法社会背景也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与此同时一些新兴的广告传播方式也在另一客观层面宣告着《广告法》的不足②。例如:网络广告的监管,手机网络客户端的有效控制措施,同时还要在构造城市环境下户外广告与城市形象的矛盾如何处理等问题。

由此显而易见,现如今健全广告监管机制法律法规有着其重要性与必要性!

2.我国“广告监管”现状

2.1 广告法律法规。

我国的广告管理法律是指调整国家广告监管机关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①

②陈柳裕 唐明良 2007 第9期 法治研究 《广告监管方式和手段研究——兼论<广告法>之修改与完善》 沈庆中 2003 探索天地 《浅谈<广告法>之不足与修改建议》

告发布者以及广大消费者之间由广告活动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①。

制定与1987年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制定于1994年的《广告法》都是现行有效的,专门针对广告行业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和广告秩序的维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中《广告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广告活动的法律,是广告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母法,是其他广告法规、规章的立法依据,是规范广告活动的基本法。同时,广告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的经济活动和传播行为,同样也受到刑法、民法以及国家某些经济、社会管理、城市建设等法律法规烦人约束和规范。在《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都有规范广告活动的专门条款。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现有的法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广告行业的监管,法律对于合法的正当的广告宣传是给予支持和保护的。

正如最早实行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德国法院概括“任何可能危及他的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广告效应行为都应该禁止。保护的目的不在于避免任何形式的混淆,而是为了使积累的资产免遭侵害”②。

2.2 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广告的监管与行政规章

据《广告法》第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

家行使广告管理职能,其行政机

构设置是完整而严密的。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广告监督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广告处。地区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广告监管科。结构关系见上图。

目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单独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仍然有效的广告管理规章包括《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药①

②刘林清 教授 浅析中国广告法律环境与广告经营 中国传媒大学。 转引自黄晖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 2001版 第133页。

品广告审查标准》《兽药广告审查办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定规定》等部门规章共计23部。这些部门规章有很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在我国的广告市场监管中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

地方性的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是我国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处理某些特殊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目前全国地方性的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有30多部。一类是针对某些地域性比较强、尚未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特殊领域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例如根据《广告法》3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许多户外广告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一类是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和处理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某些倾向性问题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等等。

2.3广告行业、广告主的自律

广告行业自律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并逐渐发展成为广告行业自我管理的一种制度。广告行业自律,又叫广告行业自我管理,它是指广告业者通过章程、准则、规范等形式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使自己的行为更符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的一种制度。主要通过建立、实施广告行业规范来实现,行业规范的贯彻落实主要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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