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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分为

时间:2018-01-10   来源:减肥方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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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分为 第一篇_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的分类

对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分析、研究和预防、处理交通事故;同时,也便于统计和从各个角度寻找对策。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对交通事故的分类也不同。通常,交通事故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6种:

1.按事故责任分类

根据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涉及的车种和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常将交通事故分为4类。

1)机动车事故

机动车事故是指事故当事方中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视为 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相对为交通强者,而非机动车或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的事故包括:违反安全驾驶规 程,违反限制车速的规定(如超速行驶等), 强行超车、逆行,通过交叉路口不减速,左右转弯及掉头不适当,违反停车或临时停车规定,违反优先通行的原则,路口闯红灯,与前车不保持安全间距,装载不适 当,酒后开车,机械故障,过度疲劳,违反铁路岔口通行规定以及摩托车、轻骑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行车等所造成的交通事故。

2)非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是指自行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残废人专用车等按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非机动车 一方负一半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因为非机动车与行人相比,非机动车属于交通强者,而行人则属于交通弱者。其中,骑自行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包括在快车 道上骑车,逆行,骑快车,左右转弯时无视来往机动车而猛拐,在交叉路口闯红灯,双手或一只手离开车把骑车,车闸失效,雨天骑车打伞,骑车带人,在人行道上 骑车以及载物不当等。

3)行人事故

行人事故是指在事故各方当事人中,行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包括无视交通信号,不走人行道,而在快车道或慢车道上行走,随意横穿公路,斜穿公路,在停车车辆前后横过公路,儿童在街上玩耍,行人在公路上作业或行走时精神不集中等。

4)其他事故

其他事故是指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事故有关活动的人员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如因违章占用道路造成的事故等。

2.按事故后果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或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1992年1月1日起,事故统计和处理中统一使用的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 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交通事故统计范围的规定,轻微事故只作处理,不作统计。其中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中的死亡事故,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当场死亡和受伤后7天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在事故统计中,1987年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

重伤,主要是指下列情况: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

(3)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具体重伤的确定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轻伤指表皮挫裂、皮下溢血、轻度脑震荡等情况,具体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财产损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统计标准;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日本的交通事故是根据事故后果分为死亡事故、重伤(I、Ⅱ类)事故、轻伤事故和物损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24h内死亡的事故;I类重伤事故是指交通事故负伤后治疗期在90天以上者;Ⅱ类重伤事故是指交通事故负伤后治疗期在30天以上者。

3.按事故原因分类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原因。因此,从原因上可以把交通事故分为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和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两类。

1)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

主观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如主观过失或有意违章,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疏忽大意和操作不当等。

违反规定是指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规规定行驶或行走,致使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混乱、发生交通事故。如酒后开车、非驾驶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故意不让、违章超车、违章超载、非机动车走快车道、行人不走人行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疏忽大意是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地观察和判断外界事务而造成的失误。如心里烦躁、身体疲劳都可能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出 瞭望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或不及时;也有的当事人凭主观想像判断事物,或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引起行为不当而造成了事故。

操作不当是指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情况不熟悉,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引起操作错误。如有的驾驶员制动时误踩加速踏板,有的骑自行车人遇到紧急情况不知停车等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2)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

客观原因是指车辆、环境、道路方面的不利因素而引发了交通事故。客观原因在某些情况下往往诱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道路、环境和气候方面的因素。对于道路和环境方面的因素目前还没有很好的调查和测试手段,所以,事故分析中往往会忽视这些因素,这一点需要引起人们的重视。 任何一起交通事故都有其促成事故发生的主要情节和造成事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为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客观原因占的比率比较少。

4.按事故第一当事者或主要责任者的内在原因分类

这类交通事故一般分为3种,即由于交通事故第一当事者或主要责任者的观察错误、判断错误以及操作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

1)观察错误

观察错误是指由于当事人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对外界环境的客观情况没有正确地观察;或由于道路条件不好,交通标志不清,以及由于交叉路口冲突区域太大等引起的观察错误。

2)判断错误

判断错误包括对对方车辆的行动、对道路的形状和线形、对对方车辆的速度以及自驾车辆与对方车辆的距离判断有误,或过分相信自己的技术以至对自驾车辆的性能和速度估计判断有误。交通事态判断过程常发生在极短的时间内(一般为1/10s级)。根据国外的统计资料,由于判断错误而引起的交通事故约占30%(日本统计资料为35%)。

3)操作错误

操作错误主要是技术不熟练,特别是初学驾驶的人员,由于对车辆和道路都不熟悉,遇到紧急情况时就不能应付自如,容易出现慌乱,发生操作错误而引起交通事故。除此以外,由于车辆本身机械故障(如制动方面失灵),更易导致操作错误。

5.按事故的对象分类

1)车辆间的交通事故

即车辆之间发生刮擦、碰撞而引起的事故。碰撞又可分为正面碰撞、追尾碰撞、侧面碰撞、转弯碰撞等。刮擦是车辆侧面接触的现象,刮擦可分为超车刮擦、会车刮擦等。这类事故在发达国家发生较多,约占事故总数的70%以上。

2)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

即机动车对行人的碰撞、碾压和刮擦等事故。包括机动车闯入人行道,以及行人横穿道路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中,碰撞和碾压常导致行人重伤、致残或伤亡。刮擦相对前两者后果一般比较轻微,有时也会造成严重后果。这类事故在发达国家较少出现(约占10%~20%),在我国公安部1994年统计为26.35%。

3)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由于我国公路交通主要是混合交通,因而这类事故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机动车碾压骑自行车人的事故。中国号称“自行车王国”,自行车的拥有量居世界之首,有关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在中国交通事故总数中所占比率超过30%,伤亡人数占交通事故伤亡总人数的25%左右。

4)车辆自身事故

机动车没有发生碰撞、刮擦等的翻车和坠落事故。例如,车辆由于行驶速度太快,或车辆左右转弯或掉头时所发生的翻车事故,以及在桥上因大雾天气或因机器失灵而产生的机动车坠落的事故等。

5)车辆对固定物的事故

机动车与道路两侧的固定物相撞的事故,其中固定物包括道路上的作业结构物、护栏、路肩上的水泥杆(灯杆、交通标志杆等)、建筑物以及路旁的树木等。

6.按事故发生地点分类

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一般是指哪一级道路,城市或郊区以及乡村3种。

在我国,道路分为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级公路5个等级;也可分为公路与街道。前者是指郊区和乡村道路,后者是指城市道路。另外,还可按在道路交叉口和路段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来分类。

其他分类方法还有:按伤亡人员职业类型分类;按肇事者所属行业分类;按发生事故时的气候分类;按发生事故的道路类型、线型、路面类型、路面状况等分类;按肇事驾驶员所持驾驶证种类、驾龄分类。

交通事故分为 第二篇_交通事故分类及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分类及处理办法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该怎么办

有驾就有险,开车上路就要有承担交通事故的心理准备。一旦出现事故怎么办?别慌!在情绪上要保持冷静,避免争执;在行动上应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处理。以下举出了几大处理要点,希望能帮助事故中的您把伤害和损失降低。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慌张

马上停车

在汽车运行安全的情况下马上停车,关掉引擎(以免汽车起火)并打开紧急灯让其闪亮;立即记下对方车的牌号(车上应随时备有笔和纸,甚至照相机),以防对方在出交通事故后开车跑掉。

发出警示

保护好现场;向其他车辆发出警告,亮起危险警告灯;在路上摆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估计情况

迅速估计现场情况,事故涉及多少人?受伤人员数量及状况?涉及多少辆车?漏出的燃油是否会着火?现场是否有人受过急救训练?

护理伤者

切勿移动受伤者,除非伤者面临危险(如着火、有毒物体渗漏),因为您的移动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如果伤者仍在呼吸,且流血不多,则旁人不可做任何事情,除非确实懂得怎样护理伤者;不可给伤者喂任何食物或饮料。

防止其他危险

关掉所有肇事车辆的发动机;禁止吸烟;当心其他易燃物品;尽可能防止燃油泄露;当心危险物品,慎防危险性液体、尘埃及气体积聚。

求救

需要求救时,派人去求救或使用身边的移动电话,在高速公路上可使用路边的求救电话。求救时详细说明发生意外的地点及人员伤亡情况。

记录

如事故发生时有目击者,要立即记下目击证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如证人在另一辆车中,要立即记下车牌号码);记下交通方向、交通灯的信号、行车线、交通标志及碰撞位置;最好能用纸画出交通事故发生的草图;如备有照相机,最好将事故现场及车碰撞的部位拍下来。

与对方司机互换资料

包括车款、出厂年份、车牌号码及有效日期;车辆注册地;司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电话号码;驾驶执照号码;车主姓名及住址(有时车主与驾车人不是同一人);保险公司及保单号码。还要记下事故发生的时间、日期及地点;时速限制及对方车的时速估计;发生事故的车辆数量;对方车辆的乘客数量(分成人、小孩)。

报案

轻微交通事故可进行快速处理或自行前往交通事故报案中心报案。如遇有伤亡或较大损失,应立即报警,详细说明事故发生地点及伤亡人数。在警察查完现场后一定要求警察给你事故报告,及该警员的姓名、编号、所属分局及电话号码。

三种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三种情况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轻微伤,可由一名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

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单方事故-三类事故当事人不能“私了”,必须由交管部门处理。 交通事故“私了”注意事项之七:应当如何进行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私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事故损失赔偿。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过期、未参加保险的情形等并存的局面。针对不同情形,事故损失赔偿也不同。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人员未伤亡的情形下,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可能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此时不论非机动车方有无责任,非机动车方的损失均由机动车方全部赔偿。因此如果机动车方考虑到非机动车方的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可以与非机动车方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2)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①如果双方均考虑到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②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③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损失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继续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 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协商解决。

④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有异议,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⑤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参照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①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②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③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④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20%计算。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①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100%的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70%的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50%的赔偿责任;

④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30%的赔偿责任;

⑤机动车无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10%的赔偿责任。如果10%的赔偿款额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的,超出部分可以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分为 第三篇_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事故分类及分级标准

一、事故分类:

事故按发生性质分为职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

1、职工伤亡事故:职工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6、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事故分级

1、职工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同)

(2)一般事故:①一次轻伤3至10人。 ②一次重伤1至2人。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30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 ①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本数,以下同)。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死亡1至2人。 ④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 ①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②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交通事故分为】

(1)轻微事故: ①一次轻伤1至2人。 ②一次事故财产: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2)一般事故: ①一次重伤1至2人。 ②一次轻伤3人以上。 ③一次事故财产损失1000元至30000元。

(3)重大事故: ①一次死亡1至2人。 ②一次重伤3至10人。 ③一次事

故财产损失30000元至60000元。

(4)特大事故: 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11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④一次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⑤一次事故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

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

火灾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矿井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火灾、商场(厦)火灾、影剧院火灾、体育馆火灾、图书馆(档案馆)火灾、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学校火灾和医院火灾等。

(5)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和船舶火灾等。

(6)仓库火灾: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冷库火灾和粮食仓库火灾等。

(7)工厂企业单位火灾:主要包括纺织、轻工、电信器材、医药、电器、印刷等各行业工厂企业单位发生的火灾.

(8)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干旱)情况下火灾和有毒区域火灾等。

分为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1)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①一次死亡10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20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 ④一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①一次死亡3人以上。 ②一次重伤10人以上。 ③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 ④一次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爆炸事故: 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事故。

4、生产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轻微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②一次事故跑、串物料10吨以下(不含10吨)。无论回收多少,均以跑损数量为准(以下同)。 ③一次事故造成1套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或2套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25%及以上。

(2)一般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②一次跑物料10吨及以上。 ③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3)重大事故:①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4)特大事故 ①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4)特大事故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一)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交通事故分为】

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一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城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二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比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三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造成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比较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四级)

(1)一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一次性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但发生在学校或发生在本市举行的全市、全省、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将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预案实施;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二)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药品安全引起的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事件。

按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一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或者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2)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2、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二级)

(1)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

(2)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3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或者出现死亡病例或伴有滥用行为;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3、比较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三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2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

(2)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4、一般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四级)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1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

(2)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非正常自然因素引发导致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恶性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10000元;

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

重大事故:出现车辆倾翻、泵车折臂或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100000元;

恶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0元以上。

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还原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

危化品分类:

(一) 爆炸品(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 易燃液体;(四)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五)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六) 毒害品;(七) 腐蚀性物品。

交通事故分为 第四篇_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

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便于确定交通事故处理标准、进行档案管理和事故统计、找出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和原因,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因分析的角度、方法不同,分类方法也不相同。根据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主要分类方法如下:

1.根据损害后果的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将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机动车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上述分类中的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价。直接损失不包括现场抢救、抢险及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轻伤: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

重伤: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7d内死亡的为限,事故处理时不受此限制。

此外,根据我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2.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分类

(1) 机动车事故:是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相对为强者。

(2) 非机动车事故:是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非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

驶,两者比较非机动车为强者。

(3) 行人事故:是指行人—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交通事故分为】

3.按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分类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必然的原因。因此可以把交通事故分为两大类,即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1) 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等方面的错误行为。在很多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都是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①违反规定,指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遵守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导致交通秩序紊乱,发生事故。如酒后开车、非司机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故意不让车、违章超车、违章超载、非机动车走快车道、行人走快车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②疏忽大意,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地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误。如心理烦恼、情绪急躁、疲劳驾驶等都可能引起精力分散、反应迟钝、采取措施不当或不及时;也有的当事人凭主观想象判断事物,或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技术,引起行为不当而造成事故。

③操作不当,指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情况不熟悉,遇到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2) 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是指由于道路条件(包括气候环境)等不利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这类事故虽然没有因驾驶人员主观原因发生的事故所占比例高,但在某种情况下,都是导致交通事故的诱因。

4.按交通事故第一当事者或主要责任者的内在原因分类

可分为三类:即由于交通事故第一当事者和主要责任人的观察错误、判断错误以及操作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

(1) 观察错误

由于心理方面的原因对外界环境的客观信息没有正确的观察,或者由于心理方面的原因比如家庭或事务纠纷引起的烦恼,或急于赶时间而产生急躁情绪等原因影响思想集中而常常产生观察错误。生理(或身体)方面的原因包括过度疲劳、睡眠不足和身体有病(如心脏病)等,因而对道路交通环境、交通规制状况以及其他交通动向的观察失误。除此之外,由于道路条件不好,交通标志和路面交通标示不清楚以及由于交叉路口冲突区域太大等,也常常引起观

察错误。根据国内外经验,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观察错误所引起的占大多数,据统计,这类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60%。

(2) 判断错误

判断错误包括对对方车辆的行动、对道路的形状和线形、对对方车辆的速度以及自己车辆与对方车辆的距离、过分相信自己的技术以致对自己车辆的性能和速度以及车身安全空间的大小等等的判断有误。这个判断过程往往发生在极短的时间内,一般只有1s的几分之一。因此,驾驶人员要有相当熟练的驾驶技术,以减少判断错误。根据国内外经验,由于判断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仅次于由于观察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据统计,在日本,这类事故约占交通事故总数中的35%。在我国经常用“思想麻痹”或“疏忽大意”来替代观察错误或判断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没有分出到底是观察错误还是判断错误。

(3) 操作错误

操作错误主要是技术不熟练,特别是初学驾驶的人员,由于对车辆和道路都还不十分熟悉,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能应付自如,发生操作错误而引起的交通事故。除此之外,由于车辆本身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不灵,驾驶人员的训练不够正规和车辆检验制度不严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也不少。但总的来说,由操作错误所引起的交通事故比观察错误和判断错误所引起的要少得多。

5.按交通事故的对象来分类

(1) 车辆间事故

即车辆与车辆碰撞的事故。又可分为正面碰撞型、追尾碰撞型、大转弯时侧面碰撞型、超车时的接触性碰撞型以及右转弯时的侧面碰撞型等。这类事故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如美国、日本和西欧国家)特别多,约占事故总数的70%以上,这是因为在这些国家里机动车多,行人与自行车较少的缘故。这类事故在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比例不是太大,如我国只约占交通事故的20%左右,这是因为在我国,与自行车和行人比较,机动车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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