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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最好的拆迁律师

时间:2017-09-04   来源:化妆技巧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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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最好的拆迁律师 第一篇_律师教你获得更多拆迁补偿的技巧

律师教你获得更多拆迁补偿的技巧

房屋拆迁,百姓最关注的就是补偿款。律师告诉你,有八个“技巧”可以让你获得更多的合法拆迁款。

前提:拆迁人合法

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二、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

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徐汇区最好的拆迁律师】【徐汇区最好的拆迁律师】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六、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

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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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

八、遭强拆的事后补救

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最高法。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参考资料来自于:石家庄律师

徐汇区最好的拆迁律师 第二篇_简谈拆迁律师维权优势

简谈拆迁律师维权优势

从事拆迁维权事业多年,什么样的当事人都遇见过。有很多人对拆迁律师产生了一种依赖,几乎任何事都要向律师汇报,寻求律师的意见,即使这件事和案件本身没有多大关系。这也是我经常听到拆迁律师稍有埋怨的地方。因为对待客户的疑问,即使和自己的业务职责没有关系,也要认真回答,这会花费律师很长时间。这种客户当然是主流,即便如此,也还有一小部分当事人,处于另一个极端,即他们并不太相信拆迁律师,或者他们对自己有充分的自信,认为单靠自己也可以处理好拆迁事物,或者他们认为代理费过高,找律师划不来。

就在前不久,有位当事人找上门来。如果将拆迁维权比作疾病治疗的话,这位当事人显然已经处于病情晚期。因为他的房子已经被政府强拆,而他却没有证据证明责任主体,导致维权找不到突破口。万般无奈之下,他只有“吃回头草”,又找上了我们拆迁律师。之所以说他“吃回头草”,是因为之前,他曾找过我们拆迁律师咨询此事,但是对于我们律师给出的维权建议以及政府可能进行强拆的提示,该当事人有些不以为然,他觉得房子是自己的,政府没有胆量强拆。最终,他还是选择独自面对强大的拆迁方。这就造成了当前如此被动的局面。

这样一群人,虽然不占很大一个部分,但是,其也代表了某些当事人的心声。于是,我们觉得还是有必要在此再重申一下拆迁律师维权得天独厚的优势。读者可以看看我们到底是王婆卖瓜、自吹自擂还是有理有据、确有其事,看官自有分晓。当然,我永远也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

先让我来随意列举几个拆迁维权过程之中的经常遇到的词汇。比如,房产置换、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许可证、拆迁纠纷裁决、拆迁评估、征补条例、异地兑换。试问,你对这些词汇的含义是否了解?我想大多数人对这其中的大多数词汇都感到陌生。甚至有少部分人,对上述概念几乎一无所知。但是,要知道的是,这些真的是征地拆迁领域最基本的概念,是每一位拆迁律师耳熟能详的概念,也是他们经常运用的概念。那么,问题来了,对这些有关拆迁的基本知识都不了解的话,如何参与与拆迁人的谈判?如何判断拆迁人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就算同为律师,只要不研究征地拆迁领域,对于其中的许多门道也是不清楚的,更别提普通民众了。总结一点,拆迁律师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在拆迁维权中是一把利器,普通民众是不掌握这项武器的。

其中,关于权利行使期限的问题,在这里要特别提一下。征地拆迁领域和其他领域一样,权利行使都是有期限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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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如果超出了上述规定的10日期限,被征收人就没有权利再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即使申请也会被驳回。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只能接受原客观性、公正性可能出现偏差的评估结论。如果涉及到复议或诉讼,相关期限限制就会更加复杂。可以毫不隐晦地说,有时候律师稍加不注意,都会犯错过权利行使期限的错误,试问,在各种期限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欠缺专业知识背景的普通人,如何能做到统筹兼顾,万无一失呢?

现在,我们退一步讲,即使真的存在犹如专业拆迁律师一样精通征地拆迁领域的各项知识、门道的当事人。那么,对于这样一类当事人,是否就没有必要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了呢?其实,我们觉得答案是否定的。拆迁律师首先是律师,律师维权本身就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政府就是这样,若是被拆迁人自己与其进行拆迁谈判,它就会假定你对拆迁补偿并不了解,你不是一个专业的人,你是一个好糊弄的人。因此,它会百般刁难你。即使你最终会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赢得自己的权益,但是,中间你可能会面临很多本来没有必要遇见的困难。但是,如果是律师出马,一切都会不一样。政府如果面对的是律师,它心态上首先就会转变。它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专业的人,它必须以一种更加平等、谨慎的态度来实施自己的行为。这就为拆迁谈判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总结一句话,律师的介入,会唤起政府的重视性,让其以一种更为诚恳的态度对待拆迁谈判。我们之前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我们有一个当事人,之前一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政府总是以各种方式推脱,无奈之下,当事人只好找到了我们。我们在接手案件后,随即向政府寄送了一份律师函,大意告知政府我们接受了委托,并指出政府不予告知行为的违法性。于是很快,当事人就拿到了想要的文件。其实,从法律来说,律师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一种告知行为。但是,其在实践中又非常奏效。因为政府知道,如果无视这个律师函,将会导致律师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提起诉讼等,这将会给政府带来麻烦。正是对律师的忌惮,才会导致政府重视律师的话语权。

由上一点引申开来,我们发现,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只要聘请了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最终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通过达成和解的方式结案的几率非常高。这一现象值得我们分析。从政府角度来说,由于忌惮维权律师的维权招式,政府并

不敢报价过低,也不敢公然违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总之,政府会尽量避免被拆迁维权律师抓到把柄,否则会在拆迁谈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就拆迁律师这一方来说,由于律师掌握着专业的拆迁维权知识,并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对征地拆迁实践的现状也颇为了解。因此,律师知道政府的报价合不合理,我方应不应该接受。也知道我方什么时候应该谈判,什么时候又应当拒绝接触。总之,律师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攻有收,掌握好分寸,把握一个度,在维护客户合法、合理权益的基础上,争取用协商谈判这一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既为客户争取到了应得的补偿,也节省了双方的人力、物力、精力,还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之后,因各种因素致使被拆迁方权益受损的风险。

律师行业之所以存在并且愈发繁荣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如果真像某些人认为的,律师没有实质性的作用,我想律师行业早就凋敝了。律师有没有作用?去问问那些我们帮助胜诉的人,你就会找到答案。

徐汇区最好的拆迁律师 第三篇_房屋面临拆迁律师支招维权

房屋面临拆迁律师支招维权 作者:张辉律师 来源:拆迁维权网 发布时间:2013-5-31 15:22:5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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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拆迁之初搜集拆迁许可证等文件。

张辉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拆迁之初,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 (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

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本建议被拆迁人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

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 “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

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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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

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 “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

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

对于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提醒他们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

索要协议原件。 “有些恶劣的拆迁人先让你签字,所有补偿金额、面积、楼号都是空白,与口头承

诺不一致”。

行政裁决要充分表达自己意见。

张辉律师不主张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阶段,采取不理会、不到场、不表达的做法,而是要利用程序性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注意行政裁决调解会上查看 “记录人员是

不是完整地记录了你的意见”。

面临强拆对房屋状况拍照录像。

最后提醒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接近尾声时,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因为 “程序走到这里,就可能面临强拆”。即便行政裁决之后面临强拆,被拆迁人也

要报警,并找合适的位置和角度将强拆过程拍摄下来,以保存证据。

徐汇区最好的拆迁律师 第四篇_0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区被拆迁房屋同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的通知20030719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区被拆迁房屋同区域最低

补偿单价的通知

徐府发[003]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加强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本区房屋拆迁有关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作如下调整:

一、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附图)

二、价格补贴系数为20%。因区域调整造成该地块最低补偿单价低于2002年划定最低补偿单价,价格补贴系数可作适当调整,并报区建委、屋物价局、区房地局审核。

三、被拆迁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房条件及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

(一)被拆迁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可选择面积标准换房。【徐汇区最好的拆迁律师】

(二)被拆迁人选择面积标准换房的,每户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四级地段的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五级地段的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

四、上述调整内容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2003年7月1日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原定的标准执行;2003年7月1日之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附件1: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徐汇区最好的拆迁律师 第五篇_2016律师事务所邀请函

律师事务所邀请函

尊敬的朋友,

您好: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定于12月21日(周六)下午15:00时举办:“马来西亚第二家园投资移民推介会”,现诚邀参会,届时将由项目管理人,律师以及投资移民专家详细介绍移民法案及项目具体情况,由于席位紧缺,请于2016年12月13日前回电预约,预约电话:400-0070-625

0311-85339097,期待您的参加!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7-1三楼。

律师事务所邀请函 [篇2]

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公司化运作、专业化分工、规范化管理”发展方向的律所。为培养年青律师,储备律师专业人才,诚邀和期待具备以下条件的,有志于投身律师事业、追求法律理想的青年才俊加盟:

一、诚实、守信,负责,形象好、气质佳,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二、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证;

三、具有较强文书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年龄在40岁以下;

五、具有律所工作经验。

加入勤宇,您将邂逅良师益友;加入勤宇,你将成为专业律师;加入勤宇,你将不会为案源奔波;加入勤宇,您未来生活将更加体面;加入勤宇,每周都有学习培训机会;加入勤宇,每天感受组织关怀和集体温暖;加入勤宇,您想不成为优秀律师——很难!

有意者,请将书面简历和工作能力证明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本所邮箱,合则约见。

电子邮箱:#url#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颐和丽晶大厦

联系人:徐女土

联系电话:027-85781940

湖北(武汉)勤宇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五月

律师事务所邀请函 [篇3]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具有超前发展意识和新型管理理念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空间,延伸法律服务领域,更好的实现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的发挥彼此的地缘优势和法律服务特色,岛城所现寻求与各地律师事务所开展广泛的业务合作。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岛城所拥有自己在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宣传空间,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岛城所拥有的网络媒体上编制、上传合作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并通过网络媒体为合作方及客户提供在线交流和服务,定期向合作方发送岛城所编制的电子期刊。异地业务协作开展。岛城所与合作方针对个案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或委托合作方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开展个案协作另行具体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凡有合作意向的律师事务所,均可致函岛城所索取合作协议,或就合作事项进行深入的沟通和交流,以便双方成功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邮件请注明“律所合作”。关于岛城所的详细介绍请登录我所网站了解。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商洽合作事宜。

邮箱:#url#

电话:0532-80903667(传真)

联系人:王学柳

地址:青岛市南区延安三路111号汇利大厦8层

律师事务所邀请函 [篇4]

尊敬的客户:

您好!

十分感谢您于百忙之中阅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邀请函件。几分钟宝贵时间的耗费,造就全新的经营理念,相信会为贵公司的发展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是以“诉讼与非诉讼”业务相结合的综合性律师所,现有执业律师80余名,为上海综合实力排名前20名。律师成员中有10年法院法官、检察官经历出身的律师,执业经验非常丰富,在明伦所里,每一名律师都是顾问单位的忠实伙伴,全体律师资源整合的力量,一定能够为贵公司带来更为全面的法律服务。在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竭诚为贵公司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所涉法律事务,就日常经营业务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或重要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建议方案及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等;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有关合同、公告、债务催讨等法律文书,协助聘请方与第三方进行经济谈判、调解;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种经济、合同等纠纷,与有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4、清理企业历年债权债务及资产负债结构,并提出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相关行业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如名称、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的保护;

7、公司内部股东纠纷处理;

8、调查公司资信及对方财务信息如帐号、存款、土地、房屋等财产产权状况;

9、公司集团化与集团内部产权结构与管理机构的调整;

10、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公司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

11、协助用户对本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强化员工法制教育;

12、办理聘请方要求的其它相关法律事务。

法治社会的今天,睿智的企业决策者已经意识到:聘请一支专职律师团队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无异于为事业插上腾飞的臂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宋律师团队期待与您的合作,共创美好未来!

法律咨询电话:13816123978宋律师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05室

律师事务所邀请函 [篇5]

毅弘律师事务所设立以来,以对外国企业提供在华投资的相关法律服务作为业务重点,以公司、国际投资、贸易、资本市场、知识产权和商事诉讼仲裁等业务为优势领域,力求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多方位的法律服务。

日本企业是毅弘所服务客户的主要构成。基于多年以来在中日法律服务市场上积攒的经验,毅弘坚信中日法律服务市场对于日语专业毕业生而言具有广阔的事业前景,并诚挚希望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日语专业毕业生加盟毅弘并共同发展。

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同学以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简历(请附照片)参加招聘座谈会。

1. 日语相关专业2016年度的应届毕业生(本科生、研究生);

2. 有志于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也欢迎希望对法律行业有所了解的同学参加)。

我们将在收到简历后,会以电话或邮件的方式联系,请注意及时查收。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6号长富宫办公楼8层

电 话:65186611

职位名称:日文助理、日文秘书

投递简历:#url#

注:不接受电话咨询,请首先投递个人简历。

北京市毅弘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11日

律师事务所邀请函 [篇6]

尊敬的北京江西企业商会领导、会员朋友: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各种法律风险的防范也日益重要。而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就是要顺应法制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市场经济各类主体的发展保驾护航。而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发挥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和法律服务者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实现聘请法律顾问的意义,怎样进一步推进法律顾问服务制度的完善、更好的为广大顾问单位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专门成立了法律顾问研究中心,并决定召开岳成律师事务所首届法律顾问研讨会暨法律顾问研究中心成立仪式。

本次活动拟邀请政府机关司局级以上领导、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商会会长、主席等社会各界人士600余人参加,将围绕法律顾问服务的作用、目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现诚恳邀请您作为嘉宾出席本次活动。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主任:岳运生

2016年6月27日

会议时间:2016年7月16日15:00

会议地点:远望楼4层会议室(海淀区北三环中路57号)

会议规模:600余人

参加该活动不需要任何费用,北京江西企业商会有意向参加本次活动的会员朋友请于7月6日前与商会秘书处联系报名,以便安排座位和晚宴。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联系方式:

电话:010-67684302、13146695614

传真:010-6768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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