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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

时间:2017-06-14   来源:减肥方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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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一):退耕还林细则

夷陵区2009年退耕还林工程

配套荒山荒地造林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

一、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2009年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

(1)监理规划编制在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陈代雄主持,监理站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写。

(3)编制监理规划依据: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国家退耕还林条例》。技术数据;监理大纲、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2009年度荒山造林涉及 5个乡镇 。造林面积为0.6万亩,按林种分:生态公益林面积1676亩,占工程造林面积的28%;经济林面积为4324亩,占工程造林面积72%。

2监理工作范围:根据省2009年退耕还林工程计划安排,我

区荒山造林0.6万亩,共安排5个乡镇。

3监理工作内容:整地、造林、种苗、抚育管理和档案管理。 4监理工作目标:按营造林技术标准,确保计划落实到位。 5监理工作依据: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家和林业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由区森林资源监测站统一组织,该工程的监理。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由区森林资源监测站全部和各乡镇取得林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员、材料、设备,并做好检查记录;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按设计数据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做好监理日志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9监理工作程序;

林地植被处理:方式,质量。整地:规格。育苗:整地,播种,苗圃管理,苗木分级,检疫。定植:树种,株行距,混交比例与方式,分层回填,拌肥,苗正、根舒、踏实。补植补播到位率。当年抚育:抚育方式、次数与抚育时间。病虫害防治:防治措施。【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

10监理设施。

建设单位应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生活等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11、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四、监理实施细则

对2009年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建设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2009年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造林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的自然条件等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1、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如下:

(1)、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

3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是:已批准的监理规划;相关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数据;施工组织设计。

4.2.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的主要特点;

按计划组织编写说明书,按设计书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实行全过程监理。

2监理工作流程:

整地、造林、种苗、抚育管理和档案管理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造林地主要选择在规划区范围内的25度以上的坡耕地中实施。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造林地为生态脆弱,易引起水土流失和生态地位重要地段的坡耕地。

严格按照树木的生物学、生态学特性及海拔、土厚、酸碱度等立地因子,坚持因树制宜、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适功能的原则。

上山苗木的质量要求:坚持Ⅰ级优质壮苗上山,Ⅰ级苗必须达到100%以上。上山苗木必须严格“三证一签”,即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苗木验收合格证、林木种苗标签。

整地规格为60×60×60cm;兼用林茶树和经济林柑桔采用抽槽整地,规格为80×60cm,整地时间为造林秋冬季进行。

混交林树种配置按品字型配置,选择的伴生树种为茶叶。混交类型有杉茶混交林。

造林密度直接影响到幼林郁闭时间,是形成森林群体的重要条件。造林密度大小的确定,主要反映于立地条件、设计林种、

造林树种的不同。根据全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设计为中密度造林。即生态林密度为111株/亩以上,杨树每亩56株/亩,经济林为56株/亩,杉茶混交杉木111株茶叶4447株。

新造幼林抚育管护是巩固造林成效、促进苗木生长的重要措施。抚育管护包括松土、除草、挖穴、补植、修剪等生产环节。幼林地应连续抚育三年,头二年每年抚育2次,第1次在5—6月份,方法为锄抚,结合中耕除草,进行培土补植,第2次在8—9月份,第三年割抚1次。对成活率低于41%的造林地当年或次年重造,成活率在41—84%的造林地要用Ⅰ级苗及时补植,早日促成幼林郁闭。

宜昌市夷陵区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站 二〇〇九年十月

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

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农网 发布时间:2007-1-30 8:35:00

【字体:大 中 小】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区经济发展、农牧民增收,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项目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对当地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同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实施单位、承包主体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各个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条例》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旗县人民政府为退耕还林工程承担单位,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旗县,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主要职责是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负责监管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国家投资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工程前期准备、施工组织、检查验收、资金使用、政策兑现、建设成果保护等方面负主要责任。

(三)承担建设任务的乡镇和单位为工程实施单位,其主要领导为实施单位责任人。负责落实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负责粮食补助、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和兑现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工程建设质量和任务完成承担直接责任。

(四)退耕户、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为承包责任人,必须按作业设计要求、退耕合同内容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

规定完成退耕还林任务。对任务完成、建设质量、后期抚育及管护等方面负有具体责任。

(五)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应对所承担管理任务的结果负责,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由于责任人的失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建设中发生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工程款等违法违纪事件的,根据《条例》中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追究责任人责任,并核减该地区下年度工程任务或取消该地区工程实施资格。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退耕到户原则。只有承包到户的耕地才能实施退耕还林。对于集体机动耕地、国营农牧林场耕地,需退耕还林的,必须先承包到户后再予实施。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

(二)生态效益优先原则。退耕还林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旗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给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

在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的基础上,结合退耕还林,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通过生态建设带动畜牧业发展,利用林草优势发展饲料、畜产品加工及林产品加工等后续产业,培育新的生产门路,努力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创造条件,确保退耕还林能够“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

(三)综合治理原则。实施退耕还林地区应把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扶贫开发等项目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紧密结合,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建设成效。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原则。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现象,保护建设成果。

(五)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于生产条件较好,又不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六)适地适树原则。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按工程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按作业设计和有关标准检查验收。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在符合国家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气候、水文条件和土地类型进行科学规划,做到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结合。在干旱、半干

旱地区,重点发展耐干旱灌木,恢复林草植被。在水分和立地条件较好的地区,应注重发展经济林和速生丰产用材林。

【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

(一)自治区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编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旗县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把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职工。作业设计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作业设计一经批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旗县,旗县逐级分解落实到户。

(一)在符合生态区位的条件下,要给贫困山区、沙区和贫困户优先安排退耕还林任务。

(二)承担退耕还林任务的乡镇、单位,要将退耕任务落实到农户和职工个人,并与退耕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

(三)任务分解落实应相对集中连片,按流域安排退耕任务,禁止搞地区平衡,禁止搞“形象工程”。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年度实施单位,一次规划,年内全部完成,不跨年度安排退耕任务。

第七条 凡陡坡耕地、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区位重要、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及重点风沙区沙化耕地,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均应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原则上人均退耕面积不超过5亩。尽量扩大退耕农户数量,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合理调整耕地,避免出现同一地区农户退耕面积不均和“垒大户”现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不准退耕。

第八条 退耕还林后,禁止在林带间种植一年生粮经草作物,可采用林草带状间作模式,间种多年生牧草、药材等。还经济林及需采取全面整地、抚育等经营行为的,必须制定水保措施。

第九条 退耕还林实行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减免农业税,具体减免数量由旗县人民政府根据退耕前常年产量合理确定。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标准。

乡镇农业税征收机关,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委托补助粮发放单位从补助粮中代扣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

实施退耕还林的旗县,其农业税收减少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退耕还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原则上发给农民自行采购。如自行采购有困难,在征得农民同意后,也可由林业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行政府采购。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如有节余,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得挪用。种苗和造林补助费超过国家补助标准的,不得强行向退耕还林者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林木种苗市场,完善种苗生产供应机制,保证种苗数量和质量。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种苗调运、供应、生产、培育、市场监督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充分发挥国有苗圃、国有林场附属苗圃生产能力,鼓励乡村集体、企业与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为生态建设培育高标准、高质量的种苗。大力推广容器育苗,积极推行“三定一合同”方式,即定点育苗(采种)、定向培育、定向供应、合同订购。

(三)工程所需种苗的生产、销售和供应实行“两证一签”制度,具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合格证和种苗产地标签的种苗,方可用于退耕还林。

(四)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禁止国家公务人员参与种苗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种苗销售过程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工程必须坚持以科学技术为支撑,把提高工程科技含量放在重要地位。

(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每一道工序,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并应严格检查、严格管理。

(二)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有针对性地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适用技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

(三)各旗县都要建立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技术承包制度,组织一批相对稳定的科技人员深入工程区,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监督。要明确项

目技术责任人,实施技术承包责任制。同时,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技术培训。

(四)建立网络监测系统,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动态监测,促进工程管理数字化、精确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工作。退耕还林者在享受生活补助和粮食补助期间,还应承担一定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没有宜林荒山荒地的,可由旗县、乡镇统一组织异地还林。鼓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承担异地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的团体和个人,可享受一次性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旗县、自治区、国家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一)旗县自查

旗县自查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对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逐乡、逐村、逐户、逐地块进行检查,不得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检查结果,必须经退耕户签字确认。检查结束后,进行统计汇总,建立档案台帐,绘制“退耕还林建设分布图”,并将自查结果统计汇总后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

盟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旗县自查工作,并将旗县自查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二)自治区复查

在旗县自查的基础上,以旗县为单位,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工程进行复查。自治区复查后,向国家上报复查成果,并申请国家核查。

第十五条 按照旗县自查结果,严格兑现国家有关政策。

(一)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填写《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一式四份,林业、财政、粮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以户为单位,以《退耕还林合同书》及《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为依据,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证》(由自治区统一印制,无偿发给退耕户),作为农户领取兑现粮食、生活补助费的依据和凭证。

(三)粮食补助应与退耕还林成活率、保存率挂钩,按报帐制发放补助粮。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可预先兑现部分补助粮。第二次待退耕还林全面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余额。每

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三):退耕还林简要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7号

《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14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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