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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年龄

时间:2018-06-11   来源:产后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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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年龄 第一篇_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九蜂巢人力资源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

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1、产前假(孕期)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产假(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3、哺乳假(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晚育假(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晚育年龄 第二篇_晚育奖励假一方不休,转给对方休

证 明

兹有本公司正式员工_____,性别:__,年龄: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与贵公司正式员工____,性别:__,年龄:__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结婚,_____年___月__日生一女/男,取名:_____。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晚婚晚育条件。晚婚晚育假,男/女方不休,由女/男方休晚婚晚育假。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日 期:

晚育年龄 第三篇_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假期、护理假

发布时间:2014-02-11 [返回]

1、何为“晚婚”?可享受何种奖励?

答:根据《婚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即女满23周岁初婚,男满25周岁初婚的,享受晚婚假,可延长婚假10天,累计13天,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双方符合条件双方享受。

2、何为“晚育”?可享受何种奖励?

答: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如果女方满足晚育条件,即:女方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或23周岁后结婚、怀孕、初次生育的,可享受晚育假,延长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与是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关。生育二胎,即使符合政策,因非初育,不再享受。(休假期间包含节假日)

3、节育手术加强相关规定有那些?

答:根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包括药物流产术)休息20-30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42天(详见链接:

根据《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如果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以休21天,但是不能小于14天。产假期间上环、取环假期均可以累加。

4、计划生育奖励假或手术假可否享受工资待遇?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节选)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具体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电话12333。

特例:

1.再婚家庭中,女方不符合晚育条件,但是男方是初育,且年满25周岁,男方可以休10天护理假。

【晚育年龄】

2.一对夫妻先前没有生育,后来领养了一个小孩,现在女方怀孕要生育了(符合晚育条件),男方还是可以休10天护理假。

3.如果所要流产的孩子是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孩子,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如果是离婚后再怀孕的,不能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执行。

婚假(3天)、产假(98天)、再婚假(3天)、哺乳假、产检假„„等涉及单位:劳动社保。

晚婚假(延长10天)、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等涉及单位:计生委。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按照计生政策的规定,每多生一个孩子就多15天产假。

市民是符合晚育条件,生育第一胎是剖腹产的,产假是98+30+15=143天。

注:如果有市民举报单位不给予休假(或不按规定执行),都是由劳动社保部门负责受理,可让市民打12333反映。

再婚可享受三天婚假

晚育年龄 第四篇_晚婚晚育的规定(全国各地方)

晚婚是指男大于25,女大于23岁,而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晚育年龄】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晚育年龄】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晚育年龄】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

晚育年龄 第五篇_国家法定晚婚晚育产假是多少天

国家法定晚婚晚育婚、产假多少天

(四川省内有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之第十三条规定: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因此,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之第三十二条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以上规定,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晚婚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特别说明:

1、所谓“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女方年满23周岁

以上。达到以上条件的婚假在国家法定假期(三天)外另加20天婚假。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所谓“晚育”,是指女方24周岁以后生育

女方:法定产假90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加30天,剖腹产加15天。男方:已婚妇女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3、待遇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超期不上班的

女方在规定产假满后未上班的,需出具医院方的病情证明,单位可按病假处理。

晚婚晚育是我国婚姻法所鼓励的,也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晚育年龄 第六篇_关于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

关于“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

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只能由女方享受。

晚育津贴,可由男方享受也可由女方享受。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式:女职工休产假时每月的社保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就是为了弥补女职工因生育,休产假期间每月不能正常领取工资的情形。如果公司按照女职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生育险,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与正常上班时一共领到的工资数应该是一样的。(月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除外)。但是很多单位不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生育险,这样就造成了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领到的钱少于正常上班时领到的钱。

例如,女职工未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为10000元/月,如果公司按照10000元的基数缴纳生育险,即公司每月须支付生育险的数额为10000×0.8%=80元,按照北京市女职工的产假90天计算,那么该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可得的生育津贴为10000/30×90=30000元。即该女职工休产假3个月,但与正常上班时所得的收入一样。只不过这部分钱是由社保机构发放给女职工的。【晚育年龄】

如果该女职工未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为10000元/月,但公司按照5000元的基数为其缴纳生育险,即公司每月支付生育险的数额为5000×0.8%=40元。此时,该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可得的生育津贴为5000/30×90=15000元。少于正常上班时所得的收入。出现这种情况,女职工是可以要求单位补齐剩余的15000元的。

如果该女职工为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为1500元/月,但当地最低的社保基数为3000元,即公司每月支付生育险的数额为3000×0.8%=24元。此时,该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可得的生育津贴为3000/30×90=9000元。高于正常上班时所得的收入。出现这种情况,单位也应将9000元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女职工。

晚育津贴:

晚育津贴的计算方式:休假方每月的社保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晚婚年龄为女23周岁,男25周岁,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晚育假为30天,可以由男方休也可以由女方休。谁休谁享受晚育津贴。

若仅从津贴数额考虑,如果男方的社保缴费基数高于女方的社保缴费基数,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比女方享受更为合适。北京的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即可。【注意:表中产假天数不包含晚育假的30天,产假总天数包含晚育假的30天】

孟洁律师建议:

生育津贴虽然数额不多,但却是女职工的权利。对此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拨打130-4108-5311。孟律祝您无虑。

晚育年龄 第七篇_晚婚晚育相关规定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

晚育:女年满24岁初育,或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育,为晚育。

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晚婚:

1.按出生日期计算周岁,不到生日不算

2.双方均初婚

3.以结婚证书批准日期为准

4.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对于男性护理假,只有规定晚育享有10天护理假,非晚育遵从公司规定。

女性护理假,对于第二胎,规定90+15+15,30天的晚育假不再享有。

晚育:

1.初育

2.以女方为准,男方即使为满25周岁也可以享受

产假:

产假90天,分产前假,产后假

产前假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一般不可放到产后使用,若提前生产,可合并使用。 休产假不得提前或延后。

流产假:

节育手术分长期和短期措施

长期节育措施,人工流产,休息20-30天,中期妊娠休息42天。20-30天一般以医生开具的证明为准。

短期节育措施,在自然年度内第一次终止妊娠的,也应给予流产假。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已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十六条 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包括药物流产术)休息20-30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42天。

第十七条 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其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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