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母婴知识 > 怀孕前知识 > 武汉产检假规定

武汉产检假规定

时间:2018-05-15   来源:怀孕前知识   点击:

【www.gbppp.com--怀孕前知识】

武汉产检假规定 第一篇_产假、产检假等假期的相关规定

产假、产检假等假期的相关规定

依据:新劳动法及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

产检假

一、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

培训等。

二、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

三、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

四、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假

一、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

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

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顺产晚育共148天:98天 + 15天 = 113天,办理独生子女证后 + 35天 难产晚育: 第一种情况(共178天):剖腹产、Ⅲ度阴道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 第二种情况(共163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15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 (注:必须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方可增加35天产假) 男职工看护假(需提供的证件:子女出生证):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女方产假期间内给男方10天看护假,享受公假待遇。如没有在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三、 计划生育假: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

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三日; 2.按规定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 3.输精

管结扎,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 4.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之日起休息三日; 5.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日。 6.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武汉产检假规定 第二篇_产假、产检假相关规定

产假、产检假等假期的相关规定

依据:新劳动法及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

一、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二、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顺产晚育共148天:98天 + 15天 = 113天,办理独生子女证后 + 35天

难产晚育:

第一种情况(共178天):剖腹产、Ⅲ度阴道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

第二种情况(共163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15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

(注:必须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方可增加35天产假)

男职工看护假(需提供的证件:子女出生证):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女方产假期间内给男方10天看护假,享受公假待遇。如没有在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三、计划生育假: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三日;

2.按规定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

3.输精管结扎,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

4.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之日起休息三日;

5.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日。

6.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武汉产检假规定 第三篇_产假相关规定

产假、产检假等假期的相关规定

依据:新劳动法及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

一、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二、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顺产晚育共148天:98天 + 15天 = 113天,办理独生子女证后 + 35天

难产晚育:

第一种情况(共178天):剖腹产、Ⅲ度阴道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

第二种情况(共163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15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 (注:必须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方可增加35天产假)

男职工看护假(需提供的证件:子女出生证):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女方产假期间内给男方10天看护假,享受公假待遇。如没有在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三、计划生育假: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三日;

2.按规定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

3.输精管结扎,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

4.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之日起休息三日;

5.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日。

6.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武汉产检假规定 第四篇_劳动法关于产检假问题

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的看过了,但里面只提到多少次多少次的,没有具体说一次是半天还是一天!想问清楚到底一次是多少天???

怀孕期间都是有产检假的。怀孕1—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个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2、上海市新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产检一般为半天,算作正常出勤,就是支付全额工资;次数的话跟根据实际情况,每次产检完医生会预约下次产检的日期,根据这个日期为准,一般为9-10。次如果当天需要做较多检查,也可考虑一天。

武汉产检假规定 第五篇_产检假多少天

产检假多少天?

2013-06-08 09:30 李冲冲123baby | 分类:法律 | 浏览11766次

我们公司有人要休产检假,但是她胎不稳,去医院检查的次数很多,是每次去医院都算产检假吗?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分享到:

2013-06-08 09:34 网友采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中并未涉及具体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关于产前检查假一共休几次,一次休多长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个别地区,如南京有专门的规定。一般来说,产前检查,3-4个月内:1次,4-7个月:1次/月,7-9个月:1次/两周,9-10个月:1次/周,共11次,每次半天,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产前检查次数的,应当出具医院的证明报告。所以,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询问下相关情况。如果有法律问题想咨询,可以到易法通网站。

武汉产检假规定 第六篇_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_(市人民政府173号令)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 2006 年 10 月 30 日市人民政府第 4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 2006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武汉产检假规定】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

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

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武汉产检假规定】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

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 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 0.7% 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 6

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武汉产检假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日;难产的,增加 15 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 30 日。

(二)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日;妊娠满 12 周不满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日;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 日。

第十三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 10 日

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

保险费的基数除以 30 日计算。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

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第十六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附后)。

【武汉产检假规定】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

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

(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

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

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职工诊断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二十三条 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

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四条 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

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申请后,应当在 20 日内完成审

核结算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的调整和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 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职工在此期间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第三十条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与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发生有关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2 月 10 日起施行。

武汉产检假规定 第七篇_产检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0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武汉产检假规定】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武汉产检假规定】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职场产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生育保险

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 假期天数。

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下面是搜的关于产检假的规定:

产检假就是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就是说你产检的那天也得算你出勤了。公司不能扣钱!

最新产假规定

产检假: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检假 · 怀孕第1—6

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像我所说的 要求老师去学生家里家访,这都是正常工作之内的,不能算加班,中学老师上晚自习,还有上早操,这都是工作性质所定,算下来一天时间超过国家规定8小时了,但这都不能是加班来算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my/445095/

推荐访问:上海产检假规定 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