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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时间:2018-02-05   来源:怀孕前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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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第一篇_产假、产检假相关规定

产假、产检假等假期的相关规定

依据:新劳动法及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

一、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二、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顺产晚育共148天:98天 + 15天 = 113天,办理独生子女证后 + 35天

难产晚育:

第一种情况(共178天):剖腹产、Ⅲ度阴道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

第二种情况(共163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15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

(注:必须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方可增加35天产假)

男职工看护假(需提供的证件:子女出生证):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女方产假期间内给男方10天看护假,享受公假待遇。如没有在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三、计划生育假: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三日;

2.按规定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

3.输精管结扎,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

4.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之日起休息三日;

5.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日。

6.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第二篇_劳动法产假规定

劳动法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产假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

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假待遇

产假期间的的相关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流产产假期限及产假工资待遇:

(一)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① 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② 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③ 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④ 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二)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相关法律常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福利【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流产产假

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第三篇_产检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0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职场产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生育保险

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 假期天数。

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下面是搜的关于产检假的规定:

产检假就是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就是说你产检的那天也得算你出勤了。公司不能扣钱!

最新产假规定

产检假: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检假 · 怀孕第1—6

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像我所说的 要求老师去学生家里家访,这都是正常工作之内的,不能算加班,中学老师上晚自习,还有上早操,这都是工作性质所定,算下来一天时间超过国家规定8小时了,但这都不能是加班来算的。

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第四篇_产检假多少天

产检假多少天?

2013-06-08 09:30 李冲冲123baby | 分类:法律 | 浏览11766次

我们公司有人要休产检假,但是她胎不稳,去医院检查的次数很多,是每次去医院都算产检假吗?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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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8 09:34 网友采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中并未涉及具体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关于产前检查假一共休几次,一次休多长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个别地区,如南京有专门的规定。一般来说,产前检查,3-4个月内:1次,4-7个月:1次/月,7-9个月:1次/两周,9-10个月:1次/周,共11次,每次半天,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产前检查次数的,应当出具医院的证明报告。所以,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询问下相关情况。如果有法律问题想咨询,可以到易法通网站。

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第五篇_2015苏州最新产假规定

2015苏州最新产假规定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必须享受的假 苏州母婴指南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苏州母婴指南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及护理假 苏州母婴指南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丨哺乳假 苏州母婴指南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其他产假福利

产前检查 苏州母婴指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孕期安排 苏州母婴指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丈夫护理假 苏州母婴指南《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

生育保险 苏州母婴指南(1)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2)生育津贴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3)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4)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5)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第六篇_女员工产检时间

女员工产检时间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员工,怀孕期间可享受产前检查假,视作出勤。具体享受天数:

 自建卡后怀孕28周以内,根据卡内检查时间每月享受0.5天的产检假;

 怀孕29周(含)至36周,根据卡内检查时间每两周享受0.5天的产检假;

 怀孕37周(含)至生产,根据卡内检查时间每周享受0.5天的产检假;

女员工建卡后如需请产检假需持卡到部门内勤处审核,部门内勤需将相应的检查时间、内容复印后粘贴至考勤表后按月度交于总办登记审核。

如不是按医院要求,而自行到医院产检,不能以产检假列入考勤。

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第七篇_休假管理规定

上海延一商贸有限公司

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休假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除特殊说明外均指正式员工。 “正式员工”指与

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不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不含处于试用期内的

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实习生等其他用人形式。

第三条 员工享受以下假期时,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流程并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带薪休假

第四条 公司设立以下带薪休假(详见细则):

(一) 公休日

(二) 法定节假日

(三) 年休假

(四) 婚假

(五) 吊唁假

(六) 产假

(七) 哺乳假 (八) 工伤假

第五条 以下所述带薪休假期间薪酬标准以人事部解释为准。

第六条 公休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法定节假日:

(一)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八) 其他法律规定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第八条 年假:

(一) 适用对象:正式员工

(二) 年假计算周期: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 累计工作时间计算标准:

1. 每年计算年假天数的累计工作时间 = 入职前累计工作时间 + 在本公司工作时间

2. “入职前累计工作时间”是指入职时公司人事部门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审核后最终认定的累计工作时间。

3. 以“年”作为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单位,不够一年按零处理。

(四) 年假天数:

1. 每年1月1日为基准日进行“累计工作时间”确认。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

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年中入司员工:

入司当年年假天数 = 该年度01月01日基准年假天数 × 入司日期基准该年度剩余日历天数 ÷ 365 ( 不够一天按0天处理)

3. 年中离职员工:

离职时年假天数=该年度全年基准年假天数 × 离职日期基准该年度已工作日历天数 ÷ 365 - 已休完年假(不够一天按0天处理)

4. 应届新员工(无工作经验者):

- 年中入司人员从第三年开始可享受年假

- 01月01日入社人员从次年开始可享受年假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的年假

1) 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4个月以上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假。

(五) 年休假也可由公司统筹安排:员工必须服从公司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的休假,不同意公司休假安排的员工,将视为其自愿放弃该休假。

(六) 年假金:

1. 支付对象:

1)上年度非因个人原因未休完年假的在职人员(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

休年假证明人员无需支付)。

2)离职时未休满当年度应休年假人员

2. 发放时间:在职人员每年支付一月份工资时一并发放;符合支付条件的离职人员离职时发放

3. 日工资收入 = 支付年假金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扣除加班费) ÷ 21.75【劳动法产检假规定】

4.【在职人员】年假金 = 未休年假天数 × 日工资收入 × 200%(公司已通知员工休年假而未休者,乘100%)

【离职人员】年假金 =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天 ) ×

当年应休年假天数 – 当年度已休年假天数] × 日工资收入 × 200%(公司已通知员工休年假而未休者,乘100%)

(七) 员工休年假需提前至少1天申请,如属突发情况,必须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并获得允许后方可休假,并在上班后24小时内补填《请假申请表》,未获批准休假者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婚假:

(一) 适用范围:正式员工。

(二) 结婚均指员工在入职后进行婚姻登记并且本人为初婚的情况。

(三) 员工本人结婚:

1. 符合法定年龄(男员工不得早于22周岁,女员工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享

受3天婚假;

2. 属于晚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婚假须在结婚登记日或正式婚礼仪式日起3个月内休完。

4. 员工休婚假期间,如遇有公休日及节假日,亦应计算在婚假内。

5. 婚假属1次性休假,不可拆分使用,特殊情况经总经理(CN7)审批最多可以

分2次休假。

6. 喜金标准:1,000元 + 花篮(不超过100元)1个。

(四) 员工本人子女结婚:

1. 可休1天的婚假。

2. 喜金标准:500元+花篮(不超过100元)1个。员工休婚假需提前至少3天书面申请,填写《请假申请表》并向本部门及人事部门出示结婚证书原件,未获批准休假者以旷工论处。

(五) 其他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吊唁假: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适用范围:正式员工; 申请吊唁假时, 必须提供《死亡证明书》; 员工本人的 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 : 给与连续 3天带薪休假 配偶的父母, 本人的兄弟姐妹 : 给与连续3天带薪休假 员工本人的 祖父母,配偶的祖父母 : 给与连续1天带薪休假 其他情况没有吊唁假。 发放吊唁抚恤金及慰问品必须制作禀议,并参照下列标准: 员工休吊唁假需提前至少1天申请,如属突发情况时,必须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并获得允许后方可休假,并在上班后24小时内提交《死亡证明书》并补填《请假申请表》。未获批准休假或未提交《死亡证明书》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一条 产假

(一) 适用范围:正式员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my/41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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