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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教制度废除

时间:2016-11-29   来源:生肖文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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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教制度废除(一):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思考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思考

【摘要】劳动教养,是我国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形成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逐步暴露出严重的弊端,为了顺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我国确定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国家法律日益规范,司法体系健全的信号。然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又使我们面临着新的问题,如何做好废除后的配套措施和如何运用法律法规来完善劳教制度废止后的法律空档。因此,我就从法律角度探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关键字】废除劳动教养 问题 配套措施 法律思考

【Summary】reeducation-through-labor, is my on illegal and minor crime personnel by take of a items mandatory education transformation measures, is in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in the formed of a items has China features of legal system, but as my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e, legal of development,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system gradually exposed out serious of disadvantages, to conform to the social change of needs, my determines this year stopped using reeducation-through-labour system, this is social progress of logo, is national legal increasingly specification, justice system sound of signal. However, the abolishment of the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system, and we are faced with a new problem, how to put repeal of supporting measures and the u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perfecting the reeducation-through-labour system abolition of legal gaps. Therefore, I went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on the abolishment of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 system..

【Keyword】legal consideration on abolition of re-education ;labour issues;supporting measures.

一、劳动教养的历史及现行状况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创建的劳动教养制度,经历了近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这项制度在保卫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已取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劳动教养制度的创建和发展不仅教育改造了人,而且也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更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丰富了马列主义改造学说。但是,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和公民人权意识的日益觉醒与加强;劳动教养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批评与质疑,因此,为了顺应社会变革需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到,“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项决定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国家法律日益规范,司法体系健全的信号,对于完善中国的治安法制、加强人权保障的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之因

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劳动教养制度不断暴露出其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无不加快了其被废止的步伐。

(一)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法律有严重冲突。 劳动教养在立法上缺乏明确的《宪法》授权,与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相悖。由于人权和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因此,《宪法》对这一权利的赋予、保障或限制、剥夺均作了明确的授权。基于我国宪法的这一精神,其它法律对实施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限和条件等都相应地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决定、批准和执行逮捕的权限和条件,对拘留条件及拘留时问的限制以及程序等都作了详细周密的规定。而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不论是在执法主体、期限、方法、内容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超出了宪法所规定的界限,与《宪法》的基本精神相悖.[②]

(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符合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并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而劳动教养依据的法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劳动教养的实施主体在形式上是由民政、公安、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种类的规定,不符合中国现行司法体制。

(三)劳动教养制度法律依据不充足。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中共中央两次《指示》创办的,是一项政策性措施。依据1954年宪法,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不享有立法权,国务院根据中共中央的内部指示,于1957年8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法律。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批准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国务院的《决定》和《补充规定》构成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决定》和《补充规定》的性质主要属于政策文件的范畴。1982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为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试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为根据1978年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公安部都无立法权,以这些所谓的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劳动教养制度明显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四)劳动教养制度与中国其他法律制度存在矛盾。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有关内容相矛盾。《行政处罚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而“劳动教养”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五)劳动教养制度和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相冲突。1998年10月5日,中国签署联合国主持制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与这项公约有很大冲突。《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项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子以纠正”。而劳动教养制度下,确定一个公民是否应受劳动教养的根据不是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是不能直接用来作为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的。[③]

劳动教养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及法律依据上的不足,容易引起公众对劳动教养公正性的质疑。特别是在处理设计社会关注度高,争议大的人和事时,往往引发“因言获罪” 、“侵犯人权”的误读,成为舆论炒作的对象,近年来发生的“上访母亲唐慧”“劳教村官任建宇”等一系列案件,舆论炒作矛头直指劳动教养制度,同时也为敌所趁,在于反华势力进行国际人权斗争中授人以柄。【监狱劳教制度废除】

所以,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符合了法治精神,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大精神关于依法治国的要求,又贯彻落实了《立法法》精神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

三、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产生的问题及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劳动教养制度由于其自身存在的弊病,终将不能适应中国不断健全的司法需求和改革开放的需求。然而,劳教制度废止之后,必须稳妥有序进行做好废止的配套工作衔接,有效应对新情况问题的发生。例如: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新旧制度衔接,如: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一)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配套措施

1.积极衔接相关法律。经过《刑法》的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禁毒法》的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日臻完善,通过进一步严密搞好行政处罚与刑罚及治安处罚的衔接,取消劳教的中间环节,对轻微犯罪行为不宜判处刑罚,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罚。可以适当增加行政处罚的,内容包罗过去劳教措施中必要处罚内容,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增加对个别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延长行政拘留的期限,建议最长期限为30天,对屡犯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以解决取消劳教措施后打击不力的问题。《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照执行,建议将行政拘留的处罚纳入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切实维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2.积极展开配套工作。一是劳动教养对象分流。在宣布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时,尚不够解救条件的人员要在细致梳理劳动教养罪错行为类型的基础上,进行分流,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予以社区矫正。对不够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二是监管资源的充分利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数百个劳教所和数万名劳教监管人员何去何从的问题。我国的戒毒所分为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和戒毒医疗机构三类,分别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卫生部门主管,目前戒毒所容量与我国目前的吸毒人数相比还有很大的欠缺。劳教制度废止后,将劳教场所和监管人员充实到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内,即可以充分利用监管资源,又能解决需要强制戒毒人数多和戒毒所容量有限的矛盾。④或者借鉴王公义教提出的劳教警察可有三种转

制方式:一是跟随戒毒所一起转为戒毒警察;二是跟随监狱一起转制为监狱警察;三是没有戒毒任务、也没有必要转为监狱的劳教警察,可以转为社区矫治警察,开展社区矫治执法工作。除此之外,我认为,对于其他类型的劳教警察及劳教管理人员,可考虑根据其自身的特长,将其安排在其他部门的岗位,如:擅长心理辅导的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在公安谈判部门;擅长维护秩序的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在法院法警部门等。总之,充分考虑绝大多数工作人员的个人意愿,完善健全劳教工作人员的后续问题。

【监狱劳教制度废除】

(二)填补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法律空档。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对有违法习性的人和未成年违法犯罪如何教育矫治,我国法律制裁体系出现空白。一是具有违法习性,屡教不改的违法人员。这些人员是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重要因素,对这些人员予以治安处罚,因处罚轻、时间短,起不到教育矫治的功效。分流入罪的,也将因罪行轻微判处管制、拘役或缓刑,依法将诉讼期间的羁押时间折抵后,没有经过必要的教育矫治就得释放,达不到教育矫治的目的。二是严重危害社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劳教规定必要时部分违法犯罪未成年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没有配套的具体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也需要一并研究解决。针对以上这些人员,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都在一般刑罚之外建立了相应的教育矫治制度,如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我国从2003年就开始进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论证,也将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立法规划。⑤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因此,如何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使之更好的服务于当前形势,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

1.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1)完善谈话和思想汇报

谈话和思想汇报不能流于形式。要把一般谈话和集体讨论结合,既坚持针对杜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又针对同一犯罪类型服刑人员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教育,如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实践等。在谈话过程中,既注重思想道德教育也注重心理健康教育。

(2)设立技能培训项目

监狱劳教制度废除(二):劳教制度应该废除的七理由

劳教制度就该废的七理由

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这意味着,任何一个普通人随时可能会被莫名的劳教。

无法律依据长时间禁锢公民人身自由已与立法精神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由此规定可知,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应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均应视为非法。但是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凭借公安机关或党政部门设立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到3年不等,甚至可以延期为4年,这明显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劳教执行变成强制劳动

在劳教执行方面,劳教所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介绍说,司法部的要求很明确:劳教对象不是犯人,不能将他们当做犯人管理。应当像“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家长对待孩子一样”对待劳教人员。但现实中,劳教制度广受批评的另一原因是,劳教执行已经蜕变成强制劳动,劳教的管理与监狱中的劳动改造无异。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介绍,劳教制度的最初设计,性质上与劳改有根本区别,执行方式上也有很大不同。如,劳教是有劳动报酬的,劳教人员可以放假,没有武警站岗,管理开放、宽松。“但现在,在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上,劳教与劳改没有区别,劳教就是‘二劳改’,一个人被送去劳教,老百姓就以为是去坐牢了,没有人分得清这个性质的区别。”刘仁文说。法学家认为,劳教的执行实际上在倒退。在害怕被追责的心理下,劳教所基本不敢尝试开放化管理,唯有像监狱一样严防死守。

部分地区劳教成了“创收”工具。

由于劳教场所是国家财政拨款,劳教机构的工作人员待遇并不好,经费保障不足。《21世纪经济报道》1月08日《劳教制度的经济账》一文调查发现,因为各省份财政收入情况不尽相同,劳动教养管理局的劳教经费亦呈现差异化的趋势:在东部京沪浙等经济发达地区劳教经费已经实现财政保证,而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劳教经费缺额较大。安徽省女劳动教养管理所任职员工李晶曾在2008年以中部某省为例撰文指出,中西部地区劳教经费不足。文中举例称,2007年,该省劳教经费财政预算中,基层劳教工作民警公用经费每人每月为416元,劳教人员生活费(含伙食费、被服费、医疗费、杂支费和日用品补助费)每人每月只有150元。

因此,为了解决经费和被劳教人员的生活问题,强制劳动被十分看重,被劳教人员必须自己创收养活自己。另外,为了免于辛苦的劳教,向劳教所的工作人员和地方相关领导行贿也成为很多人的选择。根据《重庆晚报》的报道,曾是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的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处相关人员的职权,违法为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办理了劳教所外执行,并从中收取6.3万元“好处费”。在重庆,帮助劳教人员等所外执行的中介甚至还有专门的称呼,叫“捞人串串”,可见,劳教的“创收”作用之大。律师魏汝久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就指出,甚至在部分地区劳教还成为了公安机关的“创收”工具。

劳教成了大箩筐,什么都可往里面装

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认为,劳教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近年来,一些地方将劳动教养作为掩盖社会矛盾、堵塞群众呼声的有效方式频繁使用,遇到长期上访户,让公安机关盖上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劳教委的公章,马上就送劳教所。《人民日报》11月21日的评论也指出,劳教的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机制上缺乏应有监督,在实践操作中弹性十足,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开设的“法律小灶”,甚至成为一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

2009年,深圳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拘留、追究刑责等,符合劳教条件的,将予以

劳教。今年5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会上明确提出,对重复非正常上访的人员,“该劳教的必须劳教。”近年来,还有某些地方政府公开宣称,要对上访者“一次训诫、两次拘留、三次劳教”。

据王公义透露,目前,全国被劳教人员共约6万人(另有戒毒人员20多万),绝大多数劳教时间为半年至一年。自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数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劳教制度的演变,使劳教对象从四类扩大到六类、八类、十类。“劳教范围急剧扩大,劳教成了一个大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

2009年,中国社科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曾专门调查上访劳教案,通过分析,他认为,在一些地方劳教制度“已沦为了地方政府官员假以维稳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必须尽快废除。

普通人也可能莫名被劳教

实际上,有些被劳教人员甚至并未违法,只是“做错了事”的普通人。根据律师魏汝久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的分析,目前劳动教养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处罚上访人员、管制维持社会稳定和延长刑事侦查的羁押期限等功能。

劳教的主要功能中,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姑且算是劳教的分内事,但其它功能则十分牵强和不合理。比如处罚上访人员,根据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的研究,因上访被劳教的,甚至占全体上访人员的18.8%。于建嵘教授出版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一书,收入了大量因上访被劳教的案例,也佐证了胡星斗的结论。任建宇转发微博被劳教案、进京探亲被劳教一年、唐山劳教所学员“骷髅死”和之前的《一元劳教案让人发指》、《遭轮奸幼女之母被劳教》等专题关注的案件就都是普通人被劳教的典型。

劳教不如判刑是法律的尴尬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燕山检察处处长隗永贵曾介绍,一个外地人卖黄色光盘,身上装着30多张,准备对其劳教时,这个人忽然说,他家里还有80

张黄色光盘,“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倒卖黄色光盘100张以下的,劳动教养一年;倒卖200张的,可以判刑6个月。这个人最后判了6个月缓刑。”

犯罪最低档是管制,期限最短3个月;第二档是拘役,剥夺自由,最低期限一个月;第三档是有期徒刑。劳动教养起点是一年,最高4年,在劳教所执行。在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从犯却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案件也较为常见。

劳教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改造,但实际的处罚力度却要比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更大,更何况刑罚的执行中还有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规定。被抓之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希望变劳教为刑罚,性质与惩处力度倒挂,“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也就难免成为“江湖人士”的不宣之秘了。

监狱劳教制度废除(三):2015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第1篇:劳教制度正式废止劳教人员剩余期不再执行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意味着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教养制度今日正式废止。

此前,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一个村官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因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的不满,多次上访的“上访妈妈”唐慧被当地政府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半;一位母亲进京看望自己的儿子,被判劳教一年。“上访妈妈”唐慧、村官任建宇等事件近年来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废止。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5年政法工作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包括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

本次官方会议消息让很多学者觉得“劳教改革”近在咫尺。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三中全会历来有历史性意义,本次对劳教“一锤定音”式的表述只是本次会议的重要决定之一。

“这么多年来,专家学者的呼吁没有白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今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寿终正寝”。

劳教人员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2015年10月18日,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透露,目前中国被劳教人员数量有6万多,自我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人,最少时也超过5000人。

记者了解到,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时,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议案在回顾劳动教养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劳动教养制度历史作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需要进行的法律清理等工作作出安排,考虑周全,所提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也比较强。

与会人员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教育挽救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监狱劳教制度废除】

随着近年来我国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出台和完善,对适用劳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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