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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时间:2018-07-20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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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第一篇_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

第一篇 国际贸易实务基本知识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1、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2、 有关贸易术语的三个国际贸易惯例(名称、基本内容、作用、适用范围)

3、 传统的三大贸易术语:卖方共同的基本义务有哪些、不同之处又有哪些、买方的义务是

什么、风险的划分点是什么、术语的变化情况(装船费和卸货费的负担)

4、 新贸易术语:卖方的共同义务有哪些、不同之处又有什么、风险的划分点

5、 传统的贸易术语与新贸易术语有哪些区别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4个)

7、国内法、国际条例、国际惯例的适用范围、约束力和有效性

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3个)

9、合同的基本内容(合同标的、商品价格、买卖双方的义务、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1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

11、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三种形式(口头、书面、行为表示)

第三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和作价

12、商品品质的定义

13、品质公差的含义、主要适用对象

14、品质机动幅度的含义、只要适用对象、实践中规定这种幅度的方法有哪三种

15、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实物表示和文字说明表示,这两种表示方法还可细分为什么)、

16、商品的度量衡制度有哪四种,其主要的单位是什么、适用的国家有哪些

17、商品的质量表示方法(2种):以个数表示和以度量衡单位表示,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单位换算

18、计算重量的方法(5种)、它们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19、要重量掌握公式的计算、去年考试已出现

20、商品包装的分类:按包装方式分(3种)、按包装的作用分(2种)

21、包装包装运输标志的分类和作用

22、佣金和折扣的区别

23、含佣价的计算公式

24、折实价的计算公式

25、出口商品成本核算的两个主要指标(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出口盈亏率)

26、出口商品换汇成本的计算公式

27、出口盈亏率的计算公式

第四章国际贸易的运输和保险

28、国际贸易的运输方式的种类

29、海洋运输的分类(班运运输和租船运输)、班轮运输的特点:(四定一负责)

30、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运输单据种类

31、海运提单的作用(除具有运输契约和货物收据的作用外,它还代表了一种物权,除多式联运单据的抬头是不定抬头货指示性抬头时也具有这么一种物权作用外,其他单据都不具有这种作用)

32、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地、能否分装和转运、滞期和速遣条款)

33、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的风险、保障的损失和保障范围)

34、保障的风险分类: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35、损失保障的范围:全部的损失和部分损失(区分实际全损和退定全损、部分全损又可分为共同还损还是单独海损)

36、保险的险别:基本险和附加险,他们各自又可分为几类、各类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37、共同海损、单独海损的含义及他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造成海损的原因、损失的构成、损失的承担人不同三方面)

38、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5个)

39、保障的费用包含哪些(施救费和救助费),他们的含义各是什么

40、保险单据的种类(保险单、联合凭证、暂保单和批单)、他们各自的内容

41、保险索赔的程序

42、保险索赔的时效:(2年)

第五章国际贸易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43、商品检验的概念

44、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45、商品检验的内容:

46、商品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方法、复验

47、关于检验权国际上通用的三种做法:(到岸品质、重量)、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应用最为广泛)

48、国际上的检验机构分为:49、常用的索赔条款:

50、索赔依据就、索赔期限、索赔金额的含义

51、不可抗力的成立条件(4个)

52、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

53、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合同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54、仲裁的含义、效力(一般是终局性的)

55、仲裁条款通常包括的内容:用负担

第二篇商品学基础知识

第六章商品学总论

56、商品学的定义

57、商品学的本质特性(3个)

58、商品学研究的具体内容(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

第七章商品质量与商品标准法

59、商品质量的内涵:广义、狭义

60、商品质量的要求:(6个)

61、现代商品质量里面的主要内容(7个方面)

62、影响商品质量的各种因素:

答:1.人的因素:人的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技术水平

验、商品包装

63、商品质量管理法规的概念

64、主要的商品质量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和作用

答:产品质量法:产品责任的形式:疏忽形式、担保职责和严格职责

产品质量法:一般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以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规

消费权益保护法:了解消费者的9种权利

有关人生安全、健康的商品质量法规:

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检验、验证等方面的法规

65、商品质量管理的发展历史阶段段

66、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思想(6个方面):理制度;用数据说话;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67、商品监督的形式:

68、商品监督的形式:69、质量认证的类型: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合格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安全认证和综合认证三种

质量体系认证:认证的主体:第三方公正机构。目前世界各国大多数按照ISO900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试验认证:认证主体:专家小组

70、“CCC”认证的概念

71、中国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的地位和主要职责

72、国际上主要标准化组织的组织体系:国家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性质、成员国的分类、我国何时重新加入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成立时间、性质

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建立结构、成立时间

73、商品标注化的概念

74、商品标准化的作用(5个)

75、商品标准的概念

76、商品标准的分类: 按其表现形式分:文件标准和实物标准; 按照性质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按标准体系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77、商品标准的主要内容(8个方面)

78、我国的标准分类种类:79、商品品种的不同划分标准

80、商品品种发展的基本规律(3个)

81、商品分类的基本原则:原则、稳定性原则

82、商品分类的基本方法和各自的优缺点(线分类法和面分类法)

83、我国的商品目录分类类型84、H.S编码产生的背景和应用状况

85、H.S编码的分类目录内容: H.S分类目录正文:由H.S国际公约(共有二十条、另加序言)、H.S分类目录(H.S品目和编码;H.S类注视、章注释和子目注释;H.S归类总原则)所组成

86、归类总原则的理解

87、商品储存的质量管理

88、商品运输的质量管理

89、选择商品运输方式的考虑因素(3个)

第三篇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

第十章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

90、《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通过时间和生效时间

《商检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1日起实施

《商检法实施条例》: 2005年8月31号由国务院发布,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91、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体系:法律、法规、章节(各自包含些什么)

92、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的出入金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检工作

93、我国实施进口处商品检验的主体(4类):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结构

94、《商检法》的立法宗旨(4个):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95、法定检验的概念:(把握检验的主体和检验的对象)

96、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5项)

97、法蒂检验的内容:看它是否与我们法定检验的五大原则相符合

98、法定检验的范围:口商品

99、商品检验的依据(3类):标准(作为依据时应具备的三个条件)、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100、对进出口商品检验依据或者参考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公布时间的要求 101、进口商品法定检验的程序:报检、检验、出征、对不合格进口商品的处理

102、报检范围(2类)

102、报检主体:收货人和代理人(2种形式)

103、报检凭证

104、报检的地点:两种情况:报关地与目的地一致的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报关地与目的地不一致的:可能出现两个报检地点:一个是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领取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然后向海关报关,报关完毕,通关以后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向目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它实施检验

105、申请检验的时限:海关放行后20日内

106、检验时间: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限

107、检验地点(三种):目的地、卸货地点、指定的地点(注意是以目的地检验为原则,然后根据具体货物的特点可选择其他两种的地点)

108、检验方法:感官检验法和理化检验法

109、出征:包括《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证书》、《其他证书》、凭证及整单

110、针对不同的不合格进口商品的不同处理方式

111、残损检定的对象(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检验主体(2类)

112、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对象(2类)

113、装运前检验的方式

114、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义务主体:收货人(他的一项法定义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115、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到货结果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116、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包括的内容(4项)

117、应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的种类(3类)

118、对进口机动车辆检验的内容: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品质检验

119、对进口机动车辆签发的单证

120、出口商品检验的模式

121、进口商品法定检验的程序:报检、检验、出征、对不合格进口商品的处理

122、报检的范围(2类)

123、报检的主体发货人和代理人(分为两类)

124、报检的时间、地点和凭证:

时间:最迟于报关或者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时间。 报检地点:商品的生产地、指定的其他地点 保证的凭证:合同等必要文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125、申请检验的时间:

126、申请检验的地点:

127、出征

128、对不合格出口商品的处理

12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检验的申请主体分别是什么

130、适载检验的范围、申请主体、申请期限

131、抽查检验的范围: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

132、抽查检验的重点

133、抽查检验的组织原则

134、对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的处理

135、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制度

136、报检方式

137、对自理报检和代理报检单位的管理有何不同

138、备案管理的模式是什么

139、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接受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委托谁的名义报检及其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

140、报检员注册有谁向什么机构提出申请

141、我国认证制度是否是一种强制性认证

142、我国在“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承诺的对进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和国产产品安全认证实行“四个统一”指的是

143、验证管理的范围

144、验证内容

145、加施商检标志的主体

146、有权启封封识的主体包括哪些

147、风险预警机制的内容包括哪些

148、复验申请人

149、申请复验的理由

150、受理复验的结构

151、申请复验的期限

152、作出复验的期限

153、复验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如何可以,应有谁批准,可延长多长时间?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第二篇_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180号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商 务 部 部 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2016年1月26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内外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其分支

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第四条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和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不得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业务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受理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申请。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第二章 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二)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三)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及现场审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章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所在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或者自然人;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我国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三)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

(四)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大型企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意见;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命书;

(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项目建议书;

(六)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人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及相关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五)质量管理文件;

(六)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七)投资各方在所在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

许可的书面决定;经审核许可的签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组织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及现场审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转让股权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换发资格证书;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破产、解散和关闭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注销资格证书手续。

第二十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按照设立程序办理。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和境内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一律不得在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业务经营状况;

(三)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

(四)管理和内部控制;

(五)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6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供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财务报告、年审报告等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第三篇_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申请指南

一、项目名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第58号局长令)

三、许可条件

(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5万美元的人民币;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规模;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元美元;

4.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具有跨国经营能力;

5.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申请单位的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受理机构、审核机构均为国家质检总局。

五、程序

(一)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2.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以及与其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

4.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材料审查结果和现场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其它申请单位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

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检测场所以及与其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等进行现场评审。

4.初步审查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书面通知)。

七、流程图

八、提交材料目录

(一)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5、质量管理文件;

6、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7、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如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机构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申请人还需提交其它证明材料。

(二)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检测条件、技术能力材料;

5、质量管理文件;

6、住所或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第四篇_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监管有效、诚信有序的检验鉴定行业秩序,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行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一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授权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部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日常检查、年度审查、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

第五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许可,方可办理检验鉴定业务。未经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检验鉴定业务。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接受检验鉴定机构的服务对象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对检验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属实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对外公布许可检验鉴定机构名录、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违法行为,设立举报、投诉的电话和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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