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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

时间:2018-05-06   来源:题目解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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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 第一篇_宪法论文

摘要: 随着时代变迁,社会的发展,每种法律都会具有滞后、局限等缺陷,很难随时跟上现代社会发展的节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得以提高,经济快速成长,伴随而来的是各种经济矛盾、社会矛盾凸显,执法纠纷案件巨大化。公民宪法权力是法治精髓,目前中国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领域绝大部分在财富资产权与人身权救济两个领域。公民相互密切的政治权力与经济社会权力则不足够获得救济,而宪法文本中却有着大量关于我国经济管理原则与人民群众政治权力的要求,宪法所确定的群众的基本权力如受教育权等具体法令中没有规定,使公民宪法权利缺乏完整保护。本文以我国宪法文本规范为出发点,通过概念对比,实务中的实践以当前我国司法适用中的障碍,由此得出结论,要把宪法适用到司法实践中,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建立完整的宪法实施监督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字:宪法司法化 违宪审查 权力救济

Abstract With the changing time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law will each have a certain lag, limitations, can not be readily adapted to the rhythm of hit social development,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awareness of their rights strengthened, accompanied by a variety of economic issues, social issues highlight the complexity of the legal disput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is the essence of the rule of law, civil litig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t present the vast majority of our range is limited to property rights and personal rights relief.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for political rights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of citizens can not get close to the relief, and the text of the Constitution but contains a large number of China's economic system and norms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such as the right to education, the right to liberty , labor rights and other constitutional rights no specific provisions in the law,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lack of complete security. In this paper, the text of the constitutional norms as a starting point, through the concept of contrast, barrier analysis, etc., thus concluded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text specification should apply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is paper, how constitutional norms applicable to judicial proceedings also made recommendations, should first improve our unconstitutional censorship, do constitutional review court judgment were to invoke the provisions of convergence, and the proposed constitutional norms applied to the specific case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methodology, our Constitution long way to go, while th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civic constitution.

Keywords: Constitutional 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relief

一、宪法规范司法适用的概述

(一)宪法规范司法适用的概念

宪法的属性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度的根柢大法,其与普通法令在地位以及效力上存在着本质区别。一般司法的程序是依据一般法律举办裁判的,而宪法是一般法令的实施依据。庞德,作为社会法学派代表,他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与行动。1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同时也具备了司法适用的性质。宪法的出现的一系列过程及经历告诉我们权力诉求是宪法出现的动因。人类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它诞生于贵族和君主的权利斗争之中,从先宪法的价值上来说,宪法也被称为权利之法,只有将宪法运用于司法程序之中,才能更好的为其价值服务。

1、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概念的界定

审讯机构将宪法作为处理法律纠纷的原则,按照合适的差异可以分为直接实用和宪法的间接实用,称之为宪法的司法适用。宪法规范的直接实用主要体现在公民权力使命发生争议时,司法结构可以把援引宪法规范来应用于案件裁决的原则;宪法中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使政府和公民明知,公民具有何种权利,国家应承担何种任务,宪法也因此被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而宪法规范规范的间接实用则主要体现在司法结构行使违反法律法令审查权上,即宪法规范作为处理法律纠纷问题的第一实用的原则。而法律要求的间接司法实用是以司法结构具有违反宪法审判检查权为条件的。

2、宪法规范的司法实用与相关观点(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的异同

在中国宪法理论研究上仍然存在着把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与宪法司法化及违宪审查等概念混淆用的现象,使三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变得模糊不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及其相关概念做一个具体区分。

所谓宪法的司法化为把宪法应用于司法过程中作为解决和判定问题的原则。 “化,变也”,2因此从字面意思我们可以理解为宪法司法化的意思为本来不具有1庞德系美国社会法学派主要代表,该学派主张从社会本位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整合的法学流派 2参见《说文》。徐灏曰:"匕化古今字

司法性质的宪法向具有司法性质改变。然而从宪法的价值方面来说,说宪法没有司法性的观点明显错误。法律的司法化实际很难加以定性,但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宪法规范的司法实用和法律司法化两个概念之间是交叉关系。在此,我们同时也需要明确两个问题即:司法规范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只是宪法多种适用之一,由于宪法的根本性质、功能、价值与普通法存在差异,便决定宪法的司法适用与普通法律在司法中的适用是有区别的。

所要求的组织机构遵循法律要求的方式过程,对有关法律或者有关举措有没有违宪举行审核、检测和处理的规则称之为违宪检查。它是现代国家建立的一种律法纠错制度。当前社会上主要包含几种违宪审查规则,即:以英国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制,这与英国奉行的“议会至上原则”有着天然的历史联系;American为典型的一般司法机关检测国家,American最高司法机构在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3案件确立该体制;最后一种是专门机关审查制。主要包含由奥地利第一次创建的“宪法法院机制”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机制。因此,我们可以明确违宪审查不完全属于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只有在违宪审查中与司法权力挂钩的违宪审查,我们才将其成为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

(二)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的关键意义

1、宪法规范的法规范特性

宪法作为我们一个国都的组织的基础关键,其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所属和限制。所有权利汇聚为1个,即便没有独裁君主那种外表和场面,然而,群众却每分每秒都能够体会到它的存在。4如今宪法将拥有国度权利的人及行使者分离开来,将祖国的权利归属于人民,并将他们予以分解,各自赋予各个国家组织结构专门行使。宪法授予国度组织机构对应的权利的同时,同样给与了它们对应的限定,尤其体现于宪法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原则、办法及限度的要求。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国民向君主争取自由和权利的结果,国民在与君主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将获得许可的权利,用一定的法律记载下来,这个法律文件就是我们后来所说的宪法。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基本问题,宪法从产生之日起就肩负了与普通法律不同的历史使命,即负责抵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权利和义务3从该案以后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一版。

作为法律的价值之一,其实现既需要普用法律的保障,更需要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的保障。宪法发挥着引领作用,同普通法律一起构建着保护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利运行的屏障。

2、宪法规范的符合司法的实际应用是立宪主义涵义要求

需要特殊保护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5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母法,也确立了宪法在我国法律系统中的最高地位。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宪法也可以理解为宪政6及法治,深刻的影响我国法律、社会、经济及文化。对立法机构、行政组织、司法组织以及公民的个人举动起着当然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公民私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宪法更能体现出法治大于人治的权威性以及最高法的不可侵犯性。如果宪法所确立的权威、制度,所保障的公民权利一旦动摇,那么其他普通法律也会形同虚设。权力主体行使权利越界造成了权力矛盾恶化,然而现行法令还缺少具体说明权力冲突后的管理机制,学术界针对解决机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我们曾对对民主法治人权报以极大的期许,也逐渐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理念,在当下却渐渐有许多权利保障缺位“为什么通过了那么灿烂的黎明,人类还是不得不退回到昔米莱人的阴郁里面?”7基本权利在普通法律中保护缺位,宪法规范适用到司法程序中可以解决一般的法律条款不完善的问题,对一般法律处理矛盾有着指导作用,宪法规范适用到司法过程中是立宪主义的内在要求。

3、宪法规范司法适用以保护群众权力的现实意义

在古代历史上,中国一直实行“人治”,然而无论是柏拉图的“哲学王”8又或者古代时期孔子所讲“圣良君相”,即便能够促使短暂的昌盛,却还是不足以长治久安。如今法律所讲的人类的自由与尊严应该是其内核,其尊重公民尊严、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财权产、追求幸福权、参与行政权、及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规范本身包含了丰富的价值主张和道德立场。按照宪法所要求的法律根本我们可以得知,宪法不仅是文本法,更是实践法,宪法应该具有显示法律效力。我国学者在厘定宪法权利规范的含义时,5

6【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宪政是西方的政治法律概念,指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体制,这种体制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制约。

7【奥】斯蒂芬·茨威格:《异端的权利:卡斯特利奥对抗加尔文》,张晓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8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来自于他的《理想国》,就是由哲学家或接受了哲学教育的统治者管理国家。

宪法论文 第二篇_宪法论文

【宪法论文】

《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

期末论文

题目:

宪法学中的性别平等

学 院: 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

学 号:0141114772

姓 名: 郝琴 常青 杨文利

指导老师: 周 珩

日 期: 2016年5月25日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从法律上赋予了女性与男性平等的地位,这极大地提升了妇女的法律地位。然而,当今社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并不断出现侵犯平等权的现象,,性别平等理想的最终实现,依旧任重道远。在争取性别平等的进程中,需要综合发挥多方因素尤其是法律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积极寻求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性别平等 权利 性别平等

一、性别平等理念的内涵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平等是现代法律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它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始终,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

作为抽象的人或曰一般意义上的人,作为独立的、自由的人格主体,都具有人格的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这一点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近现代的民主国家大都已经将这项权利宪法化,这在近代宪法规范上一般被表述为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在"法律上平等"。在近现代的宪法学上,一般认为,平等有这样几种形式:形式的平等、结果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形式的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则,它不考虑人们之间在法律统一适用上的差别。它要求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出发点都是一样的。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而"实质上的平等",正好弥补了它的缺陷。实质的平等是现代宪法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足的原理,依据个人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个人的人格发展和权利实现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二、性别平等的现状

自从人类进入父系社会,妇女便处于父权制的统治之下,公然实行男尊女卑、男权统治。到了资本主义时期 ,经过数年艰苦抗争,社会中妇女的地位比古代有了显著的改善,男女平等也被奉为一项法律原则。但是,争取男女平等的道路仍十分艰辛。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法律上规定了性别平等的相关内容。1982 年我国现行 《宪法 》(以下简称 《宪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1]从法律层面来看,女性享有和男性平等的权利。但是随着女性在法律和形式上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平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之间潜在的紧张状态也就愈发显露了出来。在政治层面上,平等范围的扩展趋势与女性缺乏权利的现状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它们的矛盾也日益加大。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立法层面的性别意识缺失和偏差。[2]

(一)政治权利

研究表明,一个群体代表的人数只有在决策层中达到 30%以上,才有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影响力。我国目前政府决策的女性领导所占比重非常小,大多身居副职,且男性占据着权力更大、资金雄厚的部门。这导致女性在权力决策体系中地位日益被边缘化,如此,性别失衡在政治领域将一直存在,进而导致要通过立法实现男女平等变得非常困难。正如女权主义者麦金侬所批判的“真正的差别在于,男人拥有权力,而女人没有”。

(二)经济权利

就业权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是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明确要求男性员工的规定屡见不鲜。受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部分用人单位甚至整个社会过分夸大生育、养育、更年期等问题对女性的影响,以至于对女性的价值和能力认识存在偏差,女大学生找工作也因此屡屡碰壁。另外,由于关于女性权利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加大了女性就业的机会成本,这也导致女性实现平等就业权利的障碍。此外,我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同工同酬,然而在一些行业中男女的工资待遇却不同,他们往往质疑女性的能力,这在农村尤为显著。[3]

(三)婚姻家庭权利

【宪法论文】

从总体上看,我国妇女拥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对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真正实现性别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婚姻法》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比较模糊,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很少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因此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很难通过法律寻求保障。例如,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只有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才会介入,且仅仅是行政处罚。这种做法由于施暴人的违法成本过低,不仅使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还会有逆向增加家庭暴力的风险。幸运的是,今年年我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这在法律上使女性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如何在宪法中实现性别平等理念

(一)完善宪法性别平等权的可操作性

法律的可操作性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于法律内容的明确性,也就是说法律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对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对各个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避免过于抽象和笼统。而宪法的“性别平等权”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和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

首先,对“性别歧视”要进行详尽的文字界定。关于“性别歧视”的定义应起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它是指消除基于生理性别的不同而产生的歧视性对待;第二,对不同性别完全同等地对待,但在事实上会导致两性间明显劣势地位情形发生,也构成法律上的“歧视”;第三,以促进性别平等为目的,对不同性别不同对待的临时特别措施,不构成法律上的“歧视”。

其次,应将“性别平等权”具体化。例如,在立法领域,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必须充分注意到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男女两性可能产生的不同影响,避免出现对某一性别,特别是女性造成不成比例负担的情形。当然,该目标的实现必须有一系列的制度保证。在立法机构中女性必须达到足够的比例,能够保证女性的观点、看法得到充分表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构,为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广泛的适用性,我国

一直十分重视各级人大代表人员的组成结构,其中就考虑了女性参与立法的问题。但是,男性立法者的垄断现象仍然十分突出。据此,我们可以具体设定女性立法者的数量和比例,使其量化,使实际操作明确化。这种做法是有他国可借鉴的经验的。[4]

(二)增加宪法性别平等权的可诉性

法律的可诉性要求当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的可诉性是保障权利的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任何一部法律,都应当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这种义务必须具有可诉性。不具有可诉性的法律,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一部不具可诉

性的法律。在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女性在就业、劳动待遇等的权益受侵害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可是,违反规定侵害女性这些权益的,往往就是其所在单位,甚至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因此,自该法生效以来,没有听说有人依据这部法律,在诉讼中成功地主张了自己的权利。名为“保障”,但达不到“保障”之实,这就难免沦为表面的法,而非真正的法。我国“宪法”也要求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并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没有明确保护妇女权益的主体以及没有规定具体可行的程序,从而导致实践中即使妇女的权益受到不法侵犯,也无法得到司法的救济。[5]

我认为,可以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在《宪法 》中规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救济条款,由形式到实质,《宪法 》实施保障体制越完善,性别平等权越具有可诉性。当然,为了进一步加强可诉性,我们还须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各种行为的内涵与外延明确化,救济途径与方法规范化。

四、小结

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广泛地存在于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突出表现为女性地位的相对低下。长期以来,男女两性的不平等地位被认为是由两性不同的生理构造决定的,因此,反对性别歧视首先要反对性别歧视的文化。“性别歧视”的形成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消除性别歧视必须从多个方面着手。性别平等不容小觑,我们要高度重视并努力实现性别平等,不仅在法律上给予保护,更要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努力使形式平等转化为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使二者和谐共处,为中国法治社会的实现共同奋斗。

参考文献:

[1]蒋碧昆《: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2]李明舜.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3 年版.

[3]师凤莲.当代中国女性政治参与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4]郭延军. 关于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思考[J]. 交大法学,2013,( 3) .

[5]周平安.社会性别的法律建构及其批判.中国法学.2004(6).

宪法论文 第三篇_宪法论文-征文

树立宪法权威 保障宪法实施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施行的。三十年间,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这部宪法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先后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正,使这部宪法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的好宪法。 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国情的宪法。我国宪法序言写道“: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该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充分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世界历史发展潮流。与前三部宪法相比,现行宪法之所以说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好、最完备的一部宪法,是因为这部宪法不仅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客观地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奋斗不息的历史,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最高利益,而且注意汲取国际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现行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要在公民中深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注意进行法治教育, 普及宪法知【宪法论文】

识,使广大干部和群众严格遵守宪法,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要解决法律正确实施的问题,关键是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因此,深人开展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增强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乃至法律素质, 十分重要。应该说,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自宪法实施以来,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律得到了广泛宣传, 广大干部群众学法、普法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 其社会影响将是深远的。

如何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国家领导工作人员首先要懂得宪法。树立宪法意识, 严格执行宪法, 为广大群众作出表率。要懂得宪法的内容和基本精神, 要严格执行和遵守宪法, 坚决与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使我国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蔚然成风。这样,宪法的权威就能在全国建立。

第二, 加强普及宪法的宣传和学习, 使宪法意识深入人心。各级国家领导工作人员固然应重视和执行宪法,全国

【宪法论文】

人民和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要理解宪法的权威和实施不是与己无关, 而是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政治的安定、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大事。

第三, 结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特别是立法和监督活动宣传宪法, 使人们能更好地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产生、职权、立法和监督工作,都是宪法明文规定的, 与宪法紧密相联, 所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各项活动中应当高举宪法的旗帜,大力宣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

第四,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 首先根据宪法原则办理各项事务。宪法第27条专门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活动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维护宪法权威, 各级人民政府如果严格按这些原则办事, 使国家机关能够成为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机关,这就是对宪法实施的保障。

第五,结合司法机关的活动使司法人员和广大群众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在侦查、批准逮捕、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中既要依据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 更要坚持宪法所规定的原则,维护宪法权威,以保障宪法的实施。

现行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

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它所规定的都是一个国家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2)宪法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各种社会力量的对比关系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3)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我国宪法还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

宪法记载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同时又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30 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对外开放进人新阶段,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发展,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

水平。所有这些,都与现行宪法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进程中,这部宪法将会进一步发挥它的作用; 同时它也会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不断丰富自己,使之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总章程。

宪法论文 第四篇_宪法学论文题目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2年课程考试 《宪法学》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有效期:2011年12月5日至2012年11月30日)

题目:

一、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

写作提示:

1.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2. 现行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 3. 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傅思明.宪法学.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年

[2] 张千帆.论人大职能的强化与转变.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3] 童之伟.人大制度要进一步增强实用性.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二、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写作提示:

1. 建国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之演变 2. 现行宪法中的中央与地方之关系 3. 中央与地方关系之法治化 参考文献:

[1] 傅思明.宪法学.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年

[2] 张千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分权.求是

学刊,2010年,第1期

[3] 王秀艳.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演变.黑龙江社

会科学,2009年,第6期

三、论宪法效力

写作提示: 1. 宪法效力的含义 2. 我国宪法的效力 3. 宪法效力的实现与保障 参考文献:

[1] 傅思明.宪法学.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年

[2] 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比较法研究,2004年,

第2期

[3] 张千帆.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法学杂【宪法论文】

志,2006年,第3期

四、论“一国两制”

写作提示:

1. 为什么要实行“一国两制” 2. 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 3. 一国两制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傅思明.宪法学.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年

[2] 邓小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

[3] 陈友清.论一国两制法学及其形成和发展.中国法学,2006年

五、中国宪法司法化探析

写作提示:

1. 西方宪法司法化之路 2. 宪法司法化研究 3. 中国宪法的司法化之路 参考文献:

[1] 傅思明.宪法学.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6年

[2]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 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

具体要求:

1.从以上五个题目中任选一题进行写作,要切中题目。 2.论文字数3000字以上。(专科2500字以上)

3.论文要有充分的实证资料,避免空对空,提倡使用本人调查的第一手资

料,亦可适当使用二手资料。

4.结合课程内容,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立论正确、主题明确、中心突出、

论述有据。

5.论文要求规范化:

标题——内容提要(100—150字)——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6.论文要求结构严密,语言流畅,富有哲理,要体现学术性,不能用文学

语言,也不能公文化。

7.引用资料要注明出处,文章最后列出参考文献,否则扣分。题目所给参

考文献仅供参考,论文写作不限于这些参考文献。

8.不在上述选题范围内写作,以及复制、抄袭别人论文,论文内容雷同者

均以零分计。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21 宪法学 论文题目:

学生姓名 专 业 层 次 批 次 学 号 学习中心

年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附:

论文格式要求

1.论文开本及版芯 论文开本大小:A4纸;

正文页面设置:左边距:30mm,右边距:25mm;上边距:30mm,下边距:25mm。 2.层次和标题

一级标题:宋体、三号、加粗,段前段后间距为一行、左对齐、单列一行; 如:1 课程论文;

二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段前段后间距为一行、左对齐、单列一行; 如:1.1课程论文 ;

三级标题:宋体、小四号、加粗,段前段后间距为一行、左对齐、单列一行; 如:1.1.1课程论文 ; 3.封面

课程名称:隶书、二号、加粗; 论文题目:隶书、二号、加粗; 4.摘要

摘要标题:宋体、三号,加粗,段前段后间距为一行、居中、单列一行宋体、小四号; 5.关键词

3~5个,宋体、小四号、各关键词间距3个空格; 6.目录

目录标题格式要求同摘要标题,目录内容中一级标题、后记、参考文献和附录为宋体、四号,二级标题为宋体、小四。

7.正文

必须从正面开始,并设置为第1页。

(1)正文字体: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20磅。

(2)图、表、公式:图形要精选,要具有自明性,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图形坐标比例不宜过大,同一图形中不同曲线的图标应采用不同的形状和不同颜色的连线。图中术语、符号、单位等应与正文中表述一致。图序、标题、图例说明居中置于图的下方。

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表序、标题居中置于表的上方。表注置于表的下方。 图、表应与说明文字相配合,图形不能跨页显示,表格一般放在同一页内显示。 公式居中对齐,公式编号用小括号括起,右对齐,其间不加线条。

文中的图、表、公式、附注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按章节(或连续)编号,例:如图1-1,表2-2,公式(3-10)等。

文中表格均采用标准表格形式(如三线表,可参照正式出版物中的表格形式),图表单位要统一为国际单位制(SI)。

图、表标题采用小五号加粗;表格中文字、图例说明采用小五号宋体;表注采用六号宋体

(3)量和单位:应严格执行GB3100~3102:93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参阅《常用量和单

宪法论文 第五篇_宪法学论文

由强拆来谈私有财产的保障问题

201210931075 沈彬儒 法澳121【宪法论文】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削。”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关键词】强拆 私有财产 公权 私权

一、强拆问题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权和私权都处于一个尖锐的矛盾状态。这其中包括了多种多样的问题,而最突出的矛盾莫过于拆迁征地的问题。

自1990年起,我国进入了一个城市化建设高速发展的时期,旧城区的改造与安置,征地赔偿补助等成为了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在这一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博弈逐渐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据国家信访局统计,截至2003 年8月底,国家信访局接到关于拆迁纠纷的投诉信件共11 641封,比2002 年同期上升50 % , 上访人数5 360 人次, 上升47 %。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强制、暴力拆迁,但是强拆的事件还在发生,纠纷和利益冲突仍普遍存在,甚至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近几年来,一桩桩惨烈的中国式拆迁悲剧相继发生:四川成都的唐福珍自焚、江苏东海的陶惠西父子自焚、江西宜黄钟家三口自焚、北京海淀区席新柱自焚、辽宁本溪张剑暴力抗拆、上海闵行区潘蓉暴力抗拆等事件触目惊心。暴力强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在发生。

一些地方官员无限制的使用着公权力去压迫蚕食民众的私有财产,不但引起了强烈的反抗,同时也是在透支着政府的公信力。

二、强拆问题的实质

对于强制拆迁这一行政手段,社会上一直有着两方面的看法。一方认为,土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任何人或任何机构都没有权力去强制征用或拆除,除非经过了所有人的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代表了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因此在实行合乎程序的拆迁过程中可以使用强制推行的手段,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

利益问题是一个涉及征地拆迁各个方面的根本性问题。我国现行的房屋拆迁制度中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多元化,需要调整的利益关系也较为复杂。地方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三类利益主体都在努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拆迁中的利益冲突现象显然。地方政府是土地的所有权者,拥有对土地资源进行再分配的权力,因此能够通过出让土地所有权获取丰厚的收益,这就导致了地方政府为获取高额的利益进行大规模的房屋拆迁。

开发商通过向政府缴纳土地所有权出让金和交付给被拆迁人拆迁户补偿费用获得使用土地的权利,其主要收益就是回购价格,利用地价补偿与市场交易地价之间的巨大差额获取更高的商业利润。被拆迁人通过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丧失的拆迁安置补偿,获得改善生活条件和提高生活质量的主要途径。在房屋拆迁制度运作过程中,地方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三类利益主体在不同程度上都是房屋拆迁的受益人,但是实际上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是

最大的受益者。被拆迁人在与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博弈中,处于权力、资本、信息等资源的弱势地位,因此在与政府、开发商争利的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通过压低补偿费用、寻租的方式来减少拆迁成本,政府也可以从开发商那里获得更多的土地出让金甚至“租金”。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结为利益共同体,行使行政管理权力进入房屋拆迁市场,帮助开发商一同获利。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难以得到合理的补偿,往往成为被损害利益的一方,引起了房屋拆迁中利益分配失衡的问题。随着城市建设和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民和居民的房屋被拆迁。由于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不到位等补偿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导致征地与被征、拆迁与被拆、补偿与被补偿之间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

从表面上来看,强拆是一个社会问题,是政府和开发商为了土地出让金、楼盘等利益所炮制的所谓“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为发展腾出空间”的行为。实际上却是一种公权力对个人权益的赤裸裸侵犯。

现行的政府拆迁行为依照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而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宪法,以及已颁布实施的《民法》、《物权法》等,不难看出《条例》之中有不少条款是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有违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及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规定。本着子法服从于母法的原则,而且《条例》只不过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法理上根本无法和前面所提到的几种法典相提并论,因此毫无疑问现行拆迁条例应作出修改,以符合社会的需求。

三、公权力与私有财产

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一下所谓强拆的合法性。强拆的目标大多数都是私人房屋,也就是私人财产。那么,代表公权力的政府究竟有没有权力来强制征用没收私人财产呢?下面我们来逐步分析这个问题。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句话近几年来时常被提及。特别是当那些个拆迁户面对着政府的一纸公文时,由内心所发出的呐喊。也是常有人在网络上发出一纸博文上配图片,大意是西方某国家林立的高级住宅区中围绕着一栋破败的民房。以此表明西方发达国家是多么的尊重私有财产云云。还有的人举封建时代西方的例子,比方说,英国的一个穷人,有一个四面通风的破屋子,却骄傲地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还有一个例子说,德国一位国王要扩大庭园,见一个农民的磨坊碍眼,要把磨坊拆掉。农民告国王侵犯私人财产,结果法院判农民获胜,国王无权拆农民的磨坊。

这些个例子经常被援引用来表现私有财产是有多么的“神圣”,然而我却要在此指出一个问题。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概念是在欧洲王权时代产生的,由于那个年代,欧洲王权几乎没有任何约束,无法无天,因此,贵族阶层便与王权达成交换条件,贵族认可“君权神授”的合法性,王权则接受贵族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请注意,在这个交换条件中,双方都是借助“神”的名义,事实上,谁能被“神”保佑,完全是权力者自己说了算。在这个故事里,“国王”代表的并不是一种公权力,而是国王个人的私权。因此当“国王的私权”和“农民的私权”面对面碰撞的时候,两者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所以法官做出的只不过是一个公平的民事裁决而已。

在我国,征收和征用的核心在于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需征得财产权人的同意,根据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取得私人财产。这体现了征收和征用权与私有财产权的冲突,也体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我国宪法规定政府对公民的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实质并不是要限制公民的财产权,而是要对政府行为进行限制,这是宪法规定私人财产权的

基本目的和基本原则。政府规制私人财产权的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对公民私人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必须进行公平补偿,并由此形成了一系列为公民所接受的公平补偿标准和原则。而且,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政府的补偿应当是事先补偿。公平补偿和合理补偿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恢复,因此,它构成了对政府征收和征用财产的重要宪法限制,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宪法对政府规制财产进行严格规范的精神。然而我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公平补偿的原则,这不利于公民私有产权的保护。此外,英美国家的宪法规定政府征收和征用私人财产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规范政府的征收和征用行为,使公民明确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和征用的意义,减弱因征收和征用带来的社会政治影响。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征收和征用的程序,目前又缺少专门的《征收与征用法》,这就使公民对征收和征用土地、私人财产的诉权难以得到保障。

综上而言,通俗的来说,我们可以理解为“私有财产并不是神圣的”。把私有财产神圣化,实际上只存在于资产阶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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