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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时间:2018-04-30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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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第一篇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解析

医疗纠纷—名家剖析

在医学的发展过程中,如果忽视医学的人文底蕴,忽视了医学发展的价值理性,病人就只能被看做是“出故障的躯壳”或者“等待修理的生命机器”。然而,医学研究和作用的对象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有生命权、健康权、有人性的尊严,是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有一定文化背景、受法律保护的人。医学技术或者医疗行为不能损害人性尊严和生命权利。不能造成人类发展的困境。

法律和道德无疑成为规制医学技术和医疗行为的规范。技术理性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价值理性的介入,法律和道德不再是科学技术的旁观者,它总是积极的介入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之中,法制作为一种价值理性,所蕴含的对人的生存状态、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关怀和尊重,就构成对科学技术的非理性、非人道利益的抑制。它要求医学不仅要关心人躯体的健康,更应当重视人的生命质量和生命的权利。因而,医学承载着法律、道德等人文价值因素,如果脱离人的价值和尊严造成伤害,这种技术的发展就不能被人类所接受。

“当医生就意味着一只脚踏进医院,一只脚踏进法院”

从上个世纪末以来,我国医患关系发生了剧烈变化,当下医疗纠纷不断增加,医患冲突愈演愈烈的,医生执业环境似乎有持续恶化的趋势。在医患关系紧张的当前,许多医生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生似乎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职业。

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目标应该是共同的、一致的,都是以治疗疾病,恢复健康为目的。医患双方为了与疾病抗争而结成共同的战友。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凭借自己的医术医治疾病,减轻患者的伤痛,恢复其身体的康健。患者的目标也是如此,因而应信任和配合医生的医疗,双方共同追求健康和提升生命质量的目标。

然而,现实中医患关系却凸显了紧张和矛盾、甚至对立冲突酿成血案的事情屡见不鲜。医疗资源的不均衡,看病难、看病贵、挂号难催生了托关系、走后门,送红包、吃回扣,这都成了公开的秘密,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社会信任的缺失产生医患沟通障碍,使得在许多患者的眼中纯洁的“白衣天使”变成了唯利是图、见钱眼开、乘人之危、借机敲诈的“白眼狼”。患者不信任医生,医生戒备患者,导致医疗环境恶化,医患纠纷频发。医患关系由应该铁板一块的“目标共同体”似乎演化成了互相猜忌和防范的“冤家对头”。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医疗主观的过错是指医疗主观上的过失,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

同意书是一种合同,也可以看成是一种授权书,或者是病历记录。同意书主要意义在于医方向患方履行告知义务

患者知情同意和医院告知义务向来是讨论的热点。

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医疗行为应尊重患者的意志。

医方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有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通过合理的方式参与有关其医疗的决定,如果没有病人或者其合法代表基于充分理解和自愿的统一,不能对病人采取任何的诊疗措施。

医院应审慎履行告知的义务:

1、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避免不计后果的发生(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和合适的时机,暂缓告知、委婉的告知、危重情况下先告诉家属等)

3、注意说话的方式和态度

4、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参考内容

医患关系的现状和重要性

目前的医生和患者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患者大部分认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一般或基本上没有沟通;医护人员大部分认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一般或基本上没有沟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医患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医护人员未很好履行告知照顾义务,归结为双方信任度降低的主要原因。不论是患者还是医护人员都不同程度的认为医患关系不和谐。

不太和谐的医患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患互不信任。不太和谐的医患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度增加,医患冲突时有发生,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度增加,医患冲突时有发生,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医疗纠纷以医疗过失为主转变为非医疗过失为主;纠纷以医疗过失为主转变为非医疗过失为主;三是纠纷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处理方式正以行政裁决为主体转变为以法律诉讼为主体;来越大,处理方式正以行政裁决为主体转变为以法律诉讼为主体;四是医患纠纷处置稍有不慎即可引发较大的社会矛盾,四是医患纠纷处置稍有不慎即可引发较大的社会矛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会影响,制造不稳定因素

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共同体”。因为“医”和“患”不仅有着“战胜病魔、早日康复”的共同目标,而且战胜病魔既要靠医生精湛的医术,又要靠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和积极配合。对抗疾病是医患双方的共同责任,只有医患双方共同配合,积极治疗,才能求得比较好的治疗效果。医患双方在抵御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都处于关键位置,患者康复的愿望要通过医方去实现,医方也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加深对医学科学的理解和认识,提升诊疗技能。在疾病面前,医患双方是同盟军和统一战线,医患双方要相互鼓励,共同战胜疾病。

维护医患这对利益共同体的良好关系,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一则有趣的民间传说可作为注脚。唐朝药王孙思邈外出采药,遇一只母虎张口拦路,随从以为虎欲噬人而逃,孙思邈却看出虎有难言之疾。原来这母虎被一长骨卡住了喉咙,是来拦路求医。孙思邈为其将异物取出,虎欣然离去。数日后孙思邈在返程中途经此地,那虎偕虎崽恭候路旁向他致意。这个故事起码说明了两个道理:第一,即使是吃人的猛虎患病,医生也应本着仁义之心为它治疗,何况生了病的人呢;第二,即使是吃人的猛虎对于为它解除病痛的医生也怀有感恩之心,有礼貌地回应。从某种意义上说,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正是医患关系的最基本特点

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

【医疗纠纷案例】

1.政府方面

政府在卫生经费上的投入不足,政府在卫生经费上的投入不足,经费在国家财政支出所占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2007年我国政府预算支出占卫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世界平均水平,2007年我国政府预算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为20.3%,世界平均水平是61.8%,发达国家达到生总费用的比重为2%,世界平均水平是61.8%社会法制不健全,目前维护患者和医生权利义务和在医疗事73%[3]。社会法制不健全,目前维护患者和医生权利义务和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办法上长期缺少权威性法律法规社会卫生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健全、不完善和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调节机制相对落后也是政府方面原因一个体现。也是政府方面原因一个体现。

2、医院方面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医院自身管理不严,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医院自身管理不严,服务意识淡经济效益至上,办院宗旨偏离,于是“开单提成”漠,经济效益至上,办院宗旨偏离,于是“开单提成”、“药品回等怪象屡禁不止,加重了患者负担,恶化了医患关系,扣”等怪象屡禁不止,加重了患者负担,恶化了医患关系,最终影响整体社会关系的和谐。同时,个别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响整体社会关系的和谐。同时,个别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思维模式方面的原因,也导致患者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信任和医疗思维模式方面的原因,度降低,医患双方沟通上的缺乏,从而影响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度降低,医患双方沟通上的缺乏,从而影响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

【医疗纠纷案例】

3.患者方面

随着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患者对自身健康状况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同时对提供服务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医况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同时对提供服务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医疗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疗技术、服务水平和医疗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

患者对医疗活动的认知存在误区:患者对医学和疾病规最后,患者对医疗活动的认知存在误区:律缺少理性认识;患者对医院性质、收费标准认识不够。律缺少理性认识;患者对医院性质、收费标准认识不够。甚至有患者在产生矛盾后无理取闹,产生“医闹”者在产生矛盾后无理取闹,产生“医闹”这一特殊现象

4.媒体方面

其有个别媒体为制造轰动效应吸引读者眼球,效应、次,有个别媒体为制造轰动效应、吸引读者眼球,在报道中有断章取义、夸大其词、有意炒作之嫌,取义、夸大其词、有意炒作之嫌,有时甚至有意无意地把医患关系变成了一种“对立”关系,对医患关系的恶化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变成了一种“对立”关系,对医患关系的恶化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且在客观上一定程度的转移了公众及舆论对医疗保障缺失的问责。

如何有效的防范和减少医患冲突?

医患双方很多时候都是由观念、理解、看法、角度、态度不同而引发的冲突,如果医患双方都能够用下面这些新思维和观念来指导自己的言行,许多纠纷都不会萌芽。

(1)开放式思维:如果医生固守旧观念,不与患者充分对话和交流,由自己决定一切,往往会因为患者对医疗的不了解、不知情而导致冲突。要实现知情同意、自主选择的伦理学准则,就必须开放地让患者了解医疗活动的过程,实行医疗技术、医疗活动、医疗收费公开,增进医患理解、缓和矛盾,也有利于医患配合。

(2)换位思维:医患相互不理解是医患纠纷的导火索,如果通过换位思维加以调节,患方可以理解医学的风险性、复杂性和个体差异性,让医者大胆工作;医方则要设身处地为患方着想,以患者的心情和渴望来理解他们的要求,并加以最优化地实现。

(3)风险思维:客观事实和理性都提醒我们要辨证、明智、现实地权衡医疗代价与风险的问题。医生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对患者进行告知与沟通,让患者理解在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正视风险,医患共同努力在权衡和预防中避险,或坦然面对难避之险。

【医疗纠纷案例】

(4)循证思维:循证医学的观点已经深入人心,临床医疗实践中,亦要遵循四大基本伦理准则:知情同意、自主、不伤害、最优化,每个医疗行为都应思考该不该做、怎么做、做了以后怎么对待等一系列问题,不能考虑不周即草率地实施,要循避害就优之法,在评价这些工作时也要循证说话,当前循证思维中最重要的就是循医德医风之证、循医疗质量之证、循服务质量之证、循法律法规之证。

(5)法制思维:旧思维中评价一位医师的标准是医德、技术、服务等纯专业化和伦理化内容,然而如果用新思维来衡量,这仅仅是当代医师成功的一半,另一半必须用法制观来评判,每一项具体医疗工作都要贯穿法制思维,否则将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倒置而陷于被动。

(6)医患利益冲突观:为什么当下医患关系矛盾增加、也更难处理?这是医患利益冲突加剧的反映。我国公费医疗制度的取消、医改的起步与深化、患者对高质低费医疗的期望、社会各界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及社会地位的不平衡等都是医患利益冲突加剧的原因。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如收费纠纷是经济利益的冲突,健康受到影响是健康权益的冲突,言语不当纠纷是荣誉或人格利益的冲突……可以认为当今的医疗服务过程就是医、患、国家、集体利益遵循一定法则的调节与平衡过程,现今的新型医疗艺术很大程度上就是医患利益冲突的调衡艺术。

医科的学生提升法律素质的意义

医学生应具备完整、系统的法律知识结构,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具有健康的法律心理,拥有先进的法律文化,做到知法、信法、爱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完美统一。医学生是未来的医生,他们将来的工作对象是病人,医生和病人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医患关系:他们既是合作者、配合者,又是对立者、矛盾者。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医患关系均反映出大量的法律问题,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加强和提高医生和医学生的法律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

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接受大量传统和现代的医学知识、学习基本的医疗技术操作、掌握一定的科学研究技能、培养良好的医德情操外,还应该加强自身法律素质,熟悉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如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与自身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作为药学专业人才,为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增强自我保护,自我医疗意识,合理利用医疗卫生与药品资源,不但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掌握最新的药学知识和先进的医药技术,还必须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医药法规、条例,带头执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种具体

规定。

因此,强化医药科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卫生改革,调整医学教育结构的需要,更是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卫生法制意识的需要。

医疗纠纷案例 第二篇_医疗纠纷案例

十例医疗事故的典型案例(转载)

一、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一 )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 ,分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有关。 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年3月17日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诊断为: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治疗。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给予抗感染治疗。9月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腺纤维瘤行对症治疗。于2004年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月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年4月6日入住 某县人民医院,行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 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年10月10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月12日入住 某乡卫生院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行手术治疗,住院9 天出院。出院后19天,因腹痛,右下腹引流口流出食物残渣,第二次来医院就诊,当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腹腔广泛粘连,小肠水肿,腹腔污染较重,于空肠上段找到瘘口,并形成窦道,行肠瘘修补,回肠造瘘术。术

后患者病情渐加重,于2004年12月10日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医疗纠纷案例】

专家分析: 患者受伤后就诊不及时,延误了第一次最佳手术时机;术后在引流液比较多的情况下不应拔除腹腔引流管;第二次手术证实空肠有一瘘口,说明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探查不全面,属漏诊;医患双方提供病历不一致,均有自相矛盾之处,说明医院病历管理混乱。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五)患者刘某,女,因出现头痛、头晕、口角歪斜症状,于2005年3月14日入住某县中医院内科,经CT检查确诊为“右丘脑区出血”,出血量约4ml,给予控制脑水肿、降低颅内压、营养脑细胞等药物治疗。次日凌晨突然出现烦躁不安,血压190/100mmHg,呈浅昏迷状,双侧瞳孔不等大,四肢肌张力高,查体不合作,复查CT证实有再出血。请济宁医学院附院专家会诊,于上午11时到院,确定脑疝形成,12时请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专家会诊,并转入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 专家分析: 诊断明确,入院时出血量小,采取保守治疗措施正确;对家属告知不到位,病情变化时没能及时复查CT ,未及时请神经外科会诊。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六)某患儿,男,因发烧伴呕吐两天,于2005年6月8日上午去某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于当日上午11时输完液后回家,下午17时左右又因发烧不退去该院复诊,于当日晚9时住院,次日约凌晨4时病情恶化,昏迷不醒,抽风,双眼上翻,面色苍白,呼吸急促,双肺部满水泡音,于2005年6月9日上午10时抢救无效死亡。

专家分析:根据病史及门诊血常规检查,败血症诊断成立,并可能有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患儿入院时有心音低纯,无明显心律失常,结合患儿临床症状和病程经过,不支持病毒性心肌炎的诊断;入院后持续高热,很快因颅内压增高而抽搐昏迷,继而各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抗生素一般不宜与中药制剂混合静脉使用,Vk3不可静推;在物理降温无效的情况下,应该用退热药;病重抽搐时应该用镇静剂和20%甘露醇降颅压;静脉穿刺多次失败延误用药时间。

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七)患者因下腹痛,月经量稍多,在某县人民医院行B超检查诊断为子宫肌瘤。行子宫全切术,术中缝合盆腔腹膜时发现左侧输尿管近膀胱入口处断裂流尿,即行输尿管膀胱植入术,关闭膀胱 时又发现右侧输尿管于膀胱开口处损伤,用同样方法将右侧输尿管植入膀胱内,术中出血较多,给于输血、输液。术后患者出现腹痛、腰痛,有时恶心、呕吐,于术后第7天转入市级医院住院治疗。

专家分析:诊断明确,但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格,术前准备不充分(无妇科检查,无阴道擦洗);手术中解剖概念不清,致左、右输尿管损伤。输尿管损伤后处理不当,造成第二次手术。 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完全责任。【医疗纠纷案例】

(八)患儿因左侧阴囊内空虚1年余,于2004年8月11日在某县人民医院门诊行彩超检查结论为: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印象:左腹股沟隐睾。2005年3月4日,患者再次到该院

行手术治疗。3月5日4pm在复合全麻下行左腹股沟探查术,术中未找到精索及睾丸,诊断为左侧睾丸缺如,术后第三天再次行彩超检查未找到正常睾丸回声。

专家分析:2004年8月11日彩超所见: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超声诊断为左腹股沟隐睾,根据病史分析,左腹股沟实性强回声包块,不能排除肿大的淋巴结,术前应进行再次彩超检查;根据病史和彩超:术前左腹股沟是否有异常的睾丸不能确定。因缺乏相应的检查,游走睾和异位睾是否存在不能确定;手术具有盲目性。

鉴定结论 :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二、(九)某产妇孕2产1,因停经39 周,阵发性腹痛1小时,于2005年10月29日入院。自然分娩一男婴,APgar评分10分,5分钟后胎盘完整娩出。 因产后出血给予立止血1000μ肌注后送至病房,于7am转县人民医院抢救。

专家分析:产后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出血量多少估计不足,没能及时补充血容量,致其血容量不足而休克;因多方原因转诊不及时,而延误患者治疗。

鉴定结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三、(十)患儿,男,因“脑瘫”,双下肢肌力Ⅲ级,于2005年4月12 日入住某医院,4月14日在硬膜外****下行SPK手术。术后间断发烧,出现褥疮,同时大小便失禁,左下肢肌力0级。给予针灸、按摩、中药、输液等治疗,院内组织会诊及请省立医院和90医院专家会诊,协助治疗,现患儿双下肢不能站立,不能独立坐,大小便失禁。

专家分析: 该患儿脑瘫诊断明确;手术适应症欠妥(双下肢肌力Ⅲ级);术前选择硬膜外****方式欠妥,术中神经损伤过重,致使出现双下肢肌张力0级,肌力0级,大小便失禁。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主要责任。

医生找同事拔牙后成植物人 判医院赔50万

“牙痛不是病,痛起来真要命。”江西分宜县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因牙痛难忍,私自找到本院口腔科医生拔牙,结果却成了“植物人”。为此,双方打了一场长达两年的官司。经过法院一、二审理,这起特殊的医疗赔偿纠纷最终由分宜县人民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

分宜县人民医院外科医师梁某因牙痛多日难忍,于2008年3月4日未挂号就找到该院口腔科医师黄某和口腔科副主任刘某为其拔牙。由于先后注射了7毫升“利多卡因”实施局部麻醉,梁某仍觉得疼痛难忍。梁某的妻子——分宜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张某于是建议做全身麻醉,梁某本人也表示同意,于是他们联系麻醉科的执业助理医师严某下班后帮忙。可是牙齿拔除后,梁某一直未醒。经过抢救,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基本上没有治愈的希望。2008年10月,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为一级伤残,可按植物人所需营养费用【医疗纠纷案例】

要求赔偿。

这是一起比较疑难复杂且具有典型意义、发生在医院内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争论的焦点是医务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梁某的家人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分宜县人民医院却置之不理,他们认为梁某看病没挂号,所以医院与梁某之间未建立医患合同关系,而且助理医师严某是下班时间私自帮梁某实施全身麻醉。

分宜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分宜县人民医院的规章制度,本院职工可免收挂号费,而且挂号仅是医患合同关系成立的一种书面证明,而不是构建医患合同关系的必要条件。医务人员的是在其工作地点为梁某进行诊疗,并且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参与拔牙的医务人员存在私自收费谋取利益的情况。所以,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由于二审期间,原、被告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新余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赔偿梁某各项损失近50万元。

粗心护士忘解止血带 6月婴手臂或被截肢

发布时间:2010-2-11 10:28:37

一个6个月大的婴儿到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腹泻,该院护士给孩子输液扎针时,把止血带绑在孩子胳膊上一天半,造成孩子半截胳膊发黑,目前孩子已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说不排除截肢可能。方城县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不惜一切代价帮助患儿疗伤。

可怜婴儿被止血带伤害

据孩子的爷爷查某讲,孩子是因为腹泻到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的。2月4日上午,护士给孩子输液。刚开始护士准备在孩子的手臂上扎针,就给孩子的手臂绑上了止血带。因为孩子才6个月,手臂上找不到血管,护士最终在孩子的头上扎针输液,但绑在孩子手臂上的止血带忘了取掉。从4日上午到5日晚上,孩子一直在哭,家属一直认为是腹泻导致孩子肚子疼。直到5日晚上,孩子的爷爷哄孩子时,无意中发现孩子的一只小手冰凉。他赶紧把孩子的手臂拉出来检查,发现止血带绑住的半截手臂已经发黑。孩子的家人马上找到医生反映情况,医生说让家属用热毛巾敷一下就行。过了将近40分钟,孩子的另外一位亲属听到消息后赶到医院,一看情况严重,立即去质问医生,医院才开始重视,派护士对孩子的胳膊进行活血处理。

孩子的姑姑说,给孩子扎针时,护士是把孩子抱到另外一个小床上进行的,所以家人不知道绑止血带一事。现在天气比较冷,几个月大的小孩睡觉都不脱上衣,所以家人也就没有发现止血带一直绑着孩子的胳膊。

据介绍,孩子家在方城县清河乡农村,孩子的父母均属于低智商者,仅能照顾自己的生活。孩子住院时,主要由孩子近70岁的爷爷照顾,父母不在身边。

转院郑州病情已有好转

2月5日,方城县人民医院派救护车把婴儿转到南阳市医院,南阳市医院的医生说时间上已经耽误了,他们也无能为力,让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孩子连夜被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该院专家吴教授第一时间给婴儿做了开放手术,目的是释放出坏死的淤血。吴教授说,目前没有其他办法,手术之后也只能听天由命,不排除截肢可能。2月10日,正在郑州照顾小孩的爷爷查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孩子手术后恢复情况良好,肤色开始红润,

在向良性方向发展,但是至少还要再做两次手术。

院方表示愿负完全责任

据记者了解,方城县人民医院领导对此事件表示,愿负完全责任,愿全部承担孩子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家属在郑州的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经费供给及时。

对于医院领导的态度,孩子的家属表示非常满意。对于护士的责任,孩子的家属表示不会进行深度追究,毕竟护士的年龄还小,希望她能引以为戒。

2月7日下午,方城县人民医院负责人特意赶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看望了孩子。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医院将对此事负责到底。”

方城县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方城县卫生局对此事进行调查。方城县卫生局目前已经就此事作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定,患儿于2月3日下午3点左右因腹泻入住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病房,4日上午10点左前臂被绑上止血带。直到5日晚7点左右,有关人员才发现止血带仍扎在孩子的左前臂。

根据调查的情况,方城县卫生局责成县人民医院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积极为患儿治疗,承担患儿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医生将阑尾炎漏诊为肠胃炎 十龄童状告医院获赔 发布时间:2010-8-24 17:52:26

来自安徽的十龄童小毕,因腹痛赴医院被漏诊为一般性肠胃炎,导致阑尾穿孔而,他为此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由漏诊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4659.10元。

去年7月8日,小毕因腹痛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经查体右下腹麦氏点压痛、反跳痛。医嘱静脉用药后复诊。7月9日复诊,被诊断为急性胃炎。7月11日再复诊,经外科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并住院治疗。当他7月12日施急诊手术,发现阑尾根部体部坏疽,体部穿孔。7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坏疽性穿孔,局限性腹膜炎。为了此次诊疗,小毕支付医药费7161.10元。

今年1月12日,静安区医学会就小毕申请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儿童急性阑尾炎早期诊断较成人困难,因其不典型,易与肠系膜淋巴结炎及急性肠胃炎相混淆,易漏诊及误诊。医生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漏诊。但术后伤口愈合佳,不存在不良后果,结论为小毕与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今年4月,小毕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到法院,认为医院的漏诊行为对于小毕身心都造成伤害,并额外增加了医疗等开支,要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费2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医院对小毕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有漏诊行为,该过失与小毕病情逐渐严重具有关联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等4659.10元。

胃癌当胃炎治疗一年患者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10万 发布时间:2009-3-16 11:06:47

医疗纠纷案例 第三篇_医疗纠纷案例

[案情]

病员男,63岁,患高血压病脑血栓已十二年,曾入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出院后一直口服中药维持病情的稳定,入院前半年自觉时有头晕、全身乏力等症状,但未介意。 病员1995年5月14日,因呕吐,伴有黑便,往某市职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血栓后遗症,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收入院治疗。入院后化验血常规RBC:1.0*10/L,Hb20g/L。先后两次输血700ml病情好转。化验血常规RBC:2.5*10/L,Hb60g/L。便躯干及双下肢皮肤出现大小不等散状白花斑。在输血中病员家属无意发现血袋上供血者的姓名和病室一脑血栓患者姓名相同,引起病员家属怀疑,遂发生争议。

[处理]

该院神经内科采用血液稀释疗法治疗脑血要全,即将病人的血液抽了离心后血浆回输,有形成份废弃不要。当病员需要输血治疗时,本应到院内血库取经过检验的合格血,而当班医生却擅自将本科脑血栓病人的废血两次输给病员。病员输入废血后,躯干及双下肢出现白花斑。经查验供血者确有白花斑,白花斑是可以通过输血传染的,病员的白花斑就是由输血造成的。

经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该事故定为三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

[评析]

这起事故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输血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输血治疗是正确的。但输血应根据卫生部1993年2月17日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1993)第2号文件明确规定:血液是直接进行人体的特殊物质,其质量标准必须统一,保证血液质量。对供血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总则指出:为确保医疗和应急用血质量,保证供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供血者每次采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况及病史才不能供应:①有心血管病患者及其病史,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高血脂、心肌炎及血栓性静脉炎等。②有慢性皮肤病的患才,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的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牛皮癣。根据上述规定,某市医院在给病人输血时,应严格按照医疗常规和有关规定,取合格血输给病员。而该院医生在治疗时擅自使用其他心血管病患者的废血,致使病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起事件是完全能够避免的,但该纠纷中的主要责任者,在明知是废血的情况下,还给他人输血,其行为已经超出医疗纠纷中界定的过失。已属故意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根据给病员造成的伤害程度追究责任人的伤害责任,后果严重的可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

病人女,25岁,因支气管扩张咳血住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住院的三个多月,在治疗咳血的过程中发生重症脑梗塞,并在住院期间感染重病丙肝,使多种脏器受损,造成呼吸与循环功能衰竭,最终导致死亡。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处理]

病人家属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4项费用,共328771.97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项要求赔偿医疗事故补偿费6000.00元,符合该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应予支持。第二项,要求赔偿住院费87683.97元,应扣除病因支气管扩张咳血而发生的费用3672.57元,实际应赔偿住院费84011.40元。第三项,要求赔偿按医嘱外购药费126000.00元,经查在发生事故至死亡期间,按医嘱在病历中记需外21068.00元,在病历中亦有记载,应予支持。第五项,护理费用20168.00元。经查,原告是以每天3班,每班4人,每班每10元护理费,4元误餐费计算出来的,但无法律证据。鉴于原告提供护理人员的证据,有农村的,有城市的,但均无固定工作,参照有关规定可选择农村1人,城市1

人,以每天2人为护理人员,从事故发生日起至病人死亡止计123天,城市1人按1660元。13元÷365天×123天计559.44元,农村1人按751.39元÷365天×123天计253.20元,2人护理费计812.64元。第六项,要求赔偿营养费15000.00元,考虑病人在住院的数月间。时有病情加剧,身体极度虚弱,原告及其家属给病人服用大量补品,且在病例中亦记载需吸少量三株口服液等情况,参照有关规定,可适当给营养费2000.00元。第七项,要求赔偿因减少收入1500.00元,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项八条的规定,应由病人的所在单位解决,本院不予支持。第八项,要求赔偿请外地专家会诊费5000.00元,病人病情加重后,原告及亲属邀请外地专家,被告亦接受会诊,应予支持,但只能依据原告提供的票据为准计1060.00元。第九项,要求赔偿丧葬费90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参照有关规定,应赔偿500.00元。第十项要求赔偿医疗鉴定费400.00元,应予支持。第十一项,要求赔偿去省会参加医疗鉴定交通食宿费600.00元,原告提供二张票据207.00元,应予支持。第十二项,要求赔偿精神补偿费50000.0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第17条,《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原告×××(病人家属)医疗事故补偿费6000.00元、住院费85011.40元、按医嘱外购药费126568.3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诉讼费5881.00元,由被告×××医学院附属医院负担。

[评析]

本例的赔偿部分计算精细,各具体项目的计算比较合理合法。但是,在赔偿项目的适用法律方面,笔者却有不同的看法。《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在普遍意义上划定了侵害生命健康权所应承担民事责任范围,亦即一般伤害案件应赔偿的项目。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定明确指出,对于医疗事故事故应赔偿的项止是医疗费用和一次性经济补偿两项,由于医疗工作是在人体上进行,工作对象又不是健康的个体,因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有其特列性,不应等同于打架斗殴等一般伤害案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针对医疗事故这一特殊伤害案件的特别法,该法所列的两项赔偿项目是与《民法通则》119条并例的,而不应相加,事实上,医疗费一项已清楚地表明了重叠性。

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包含的内容,各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均有所表现,以《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例,本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一级医疗事故:死者生前系主要劳动力、家庭负担三人以上(含三人)的,最高不超过三千元;死者生前系主要劳动力,家庭负担二人以下(含二人)的,最高不超过二千五百元;未工作的青少年、儿童有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死者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最高不超过八百元。”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一级事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不正是相当于《民法通则》119条所规定的:“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的生活费等费用”吗?

本案既判了一次性经济补偿6000元,又判了丧葬费500元,属于重复计算了赔偿项目,是不合法的。本案属于医疗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精神,应依据《民法通则》判定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实施细则确定。

医疗纠纷案例 第四篇_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案例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案例

河南省孟州市一男子在医院输血,18年后被查出感染丙肝。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万余元。

1992年10月,顾某因受伤到焦作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一个月后出院。2010年底,顾某因身体不适,重新到该医院进行检查,被告知患了丙肝。顾某回忆当时自己出血较多,医生为他输了血,输血后顾某并没有出现任何不适反应。但是顾某认为,家人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所以自己没有其他感染丙肝的途径,一定是那次输血导致自己得了丙肝。于是,顾某和该医院进行交涉,希望该医院能够赔偿自己。然而,该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顾某当年并没有在该医院输血,而且,中间相隔时间太久,顾某得丙肝和在该医院治疗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治疗此病,顾某支出了大量费用,在与该医院协商未果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医院否认原告顾某在该院输血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作为成年人,其父母、爱人、子女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可以排除性传播和母婴传播的可能。丙肝病毒进入人体后,会有一段时间的潜伏期,最长可达20年,且没有任何症状。该案中被告医院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认定顾某感染丙肝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医院为何要承担举证责任?

为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推定顾某得丙肝和在被告医院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对此作了详细解读。

该法官说,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先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告的行为对于被害人人身或财产上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其次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具备时,被告的行为未因法律政策或其他因素的考量而免除赔偿责任。

他说,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列出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几个情形,第八种情形具体解释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医院负有举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虽否认原告顾某在本院输血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纠纷案例 第五篇_医疗纠纷防范警示案例一

2016年医疗纠纷防范警示案例(一)

患者因肾结石到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中违反操作规范,致左侧肾摘除、肾功能萎缩以及左侧输尿管缺失,经鉴定分别为八级、九级伤残。法院认定重庆巴南某医院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洪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1335.04元。

2013年9月7日,重庆患者洪某因“左腰背部胀痛”进入重庆市巴南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输尿管及双肾结石。

9月9日,巴南某医院给洪某实施了“经输尿管镜气压弹道碎石术”。在碎石及排石后的退镜过程中,因医生处置不当,导致输尿管断裂。在退出输尿管镜时,输尿管镜上残留有长度20cm的输尿管组织。

当天,洪某转院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重医附一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输尿管撕脱伤”,当天便实施了左肾切除手术及左输尿管膀胱再植手术。洪某住院22天后,于同年10月1日出院,产生医疗费70813.16元。

同年11月26日,洪某因手术后“转移性头晕”,前往重庆新桥医院治疗,该院门诊病历载明:“移植肾测值相对右侧偏小,实质变薄回声,血流灌注差。” 同年12月,洪某将巴南某医院、重医附一院告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对洪某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认定巴南某医院术前检查不充分,术中发现结石周围息肉时未常规进行息肉去除,术中出现并发症时,违反操作规范,强行退镜导致输尿管严重撕脱,与左输尿管撕脱、左肾摘除及自体肾移植后萎缩丧失功能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100%。 重医附一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与患者洪某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该鉴定所鉴定洪某左侧肾摘除+肾自体移植术后左肾萎缩、肾功能丧失,伤残等级为Ⅷ(八)级;其左侧输尿管缺失,伤残程度为Ⅸ(九)级。 洪某对此鉴定无异议,并申请撤回对重医附一院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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