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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副司局待遇

时间:2018-03-20   来源:题目解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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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副司局待遇 第一篇_军队级别与地方级别的对应关系

军队级别与地方级别的对应关系

网上关于军队级别与地方级别的对应关系的讨论较多,观点比较纷争。压低军队级别的倾向性不在少数,但说理均感不够充分,感情色彩较重。本文试图以一些中央有关文件为依据,来谈谈军队级别与地方级别的对应关系。个人观点,供网上感兴趣的朋友参考。讨论题目是:

从1995年军队军师职转业干部就近套入的机关职务工资

看军队军师职干部与国家机关干部的职务级的对应关系

一、军队干部工资比国家机关干部工资高出20%政策的来历

军队工资高于地方20%”的政策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3月,中央军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精神,拟制军队工资改革方案。在拟制和论证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国家和军队分别组织专家进行全方位的调查研究,从军人工作和生活艰苦、工作时间超长、军人两地分居等方面,分别论证出军人工资应比国家机关干部高出21%和24%。邓小平同志在听取了汇报以后,建议军队干部工资应高于国家机关干部工资20%,后经中央书记处讨论确定,形成了军队干部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干部工资20%的政策,并于1985年7月在新的工资制度中贯彻执行。

二、军队师职以下军队职务与地方职务的对应关系

1985年11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发(1985)135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自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军队干部的工资制度已经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为了使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与之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1985〕9号文件精神,现对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详见附表一、二)”。 附表一 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职务对应表

军政后干部 专业技术干部

军队职务 地方职务 军队技术职务 地方技术职务

正师职 局、厅长 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副师职 副局、厅长 助理工程师、技师 助理工程师、技师 技术员 技术员

正团职 处、县长 教授 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团职 副处、县长 讲师 讲师

助教 助教

正营职 科、(区)乡长 研究员 研究员

主任科员 副研究员 副研究员

副营职 副科、(区)乡长 助理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副主任科员 研究实习员 研究实习员

连职 科员 主任军医、主任技(药、护)师 主任医(技、药、护)师 副主任军医、副主任技(药、护)师 副主任医(技、药、护)师 排职 办事员 主治军医、主管技(药、护)师 主治医(技、药、护)师 医(技、药、护)师 医(技、药、护)师 护士长 护士长

医(药、技、护)士 医(药、技、护)士

三、军队师职以下转业干部职务工资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对应关系

1999年1月7日,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号),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文件,对军转干部的原军队职务工资套入转业后的机关职务工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以本人原军队职务工资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参见(沪人〔1999〕5号)文件之附件(二)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工资套改表如下:

军队职务 军队职务工资档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军队职务 地方职务 军队职务工资档次对应套入地方机关职务工资档次

正师职 正局级 2 2 2 3 3 4 4 5 5 6 副师职 副局级 2 2 3 3 4 4 5 5 6 6 正团职 正处级 2 2 3 4 4 5 5 6 6 6 副团职 副处级 2 3 3 4 4 5 6 6 6 6 正营职 正科级 3 3 4 4 5 6 6 7 7 副营职 副科级 4 4 5 5 6 7 7 7 7 正连职 科员 5 5 6 6 7 8 8 8 副连职 科员 4 4 5 5 6 6 7 8 排职 办事员 5 5 6 6 7 8 8 8 四、1993年军队军以上与地方司厅局以上职务工资标准

1.(1993〕后财字第759号,军队大军区、副大军区、正军、副军职务工资标准如下: 军队职务 军队职务工资档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军委委员 526 552 578 604 630 656 682

大军区正职 476 500 526 552 578 604 630 656

大军区副职 428 452 476 500 526 552 578 604 630

正军职 382 404 428 452 476 500 526 552 578

副军职 338 360 382 404 428 452 476 500 526 552

2.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国家机关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如下:

职 务 职务工资档次

1 2 3 4 5 6 7 8

主席、副主席、总理 480 550 630

副总理、国务委员 400 460 520 580

部长、省长 330 380 430 480 530

副部长、副省长 270 315 360 405 450

司长、厅、局长 215 255 295 335 375 415

副司长、副厅、局长 175 210 245 280 315 350

四、军队正、副军职转业干部对应套入地方机关职务工资的研究

依据国发(1995)19号文件,以军队职务工资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计算结果如下:

1)正军职(军队职务工资一档至九档)

正军职一档382,382×80%=305.60,就近套入副部省长职务2档;

正军职九档578,578×80%=462.40,就近套入副部省长职5档(最高档)。

2)付军职(军队职务工资一档至十档)

副军职一档338,338×80%=270.4,就近套入副部省职务1档(最低档);

副军职十档552,552×80%=441.6,就近套入副部省职务5档(最高档)。

五、大军区、副大军区职务工资对应地方机关职务工资的探讨

1.大军区正职(军队职务工资一档至八档)

大军区正职一档476,476×0.8=380,刚好套入正部省长职务2档;

大军区正职八档656,656×0.8=524.8,就近套入正部省职务5档(最高档)。

2.大军区副职(军队职务工资一挡至九档)

大军区副职一档428,428×0.8=342.4,就近套入正部省职务1档(最低档);

大军区副职九档630,630×0.8=504,就近套入正部省职务5档(最高档)。

从以上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军队大军区、军、师职干部与国家机关部省、司厅局干部职务的大体对应关系:

正大军区职对应正部省职2档至5档(最高档);

副大军区职对应正部省职1档(最低档)至5档(最高档);

正军职对应付部省职2档至5档(最高档);

付军职对应付部省职1档(最低档)至5档(最高档);

正师职对应正司厅局职2档至6档(最高档);

付师职对应付司厅局职2档至6档(最高档)。

从正、副大军区职二职对应正部省职一职及正、副军职二职对应副部省职一职的关系分析,军队正职对应地方相同职务的2至5档(最高档),而副职则对应地方相同职务的1档(最低档)至5档(最高档)。正、副师职对应于正、副厅局职是一对一,则与二对一的军队正职的对应关系一样,即对应地方职务的二档至5或6档(最高档)。这是否巧合?应当说是当初在设计军队、地方职务工资标准时,就存在着这种职务对应的关系,只不过军队职务工资被提高了20%。现在将军队职务工资降低20%计算,应该就还原会到了中央认为的二者之间职务级别相当的对应关系。

六、军队转业干部相应级别的确定

军队转业干部级别的确定办法是依据国发(1995)19号文件,根据与地方相应的职务与本人的工作年限(包括军龄),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级别确定表》来确定相应的级别。国办发[1993]85号《级别确定表》如下:

正部级 工作年限 40年以下 41年以上

级别 四 三

副部级 工作年限 35年以下 36年以上

级别 五 四

正司

(厅)级 工作年限 30年以下 31-35年 36年以上

级别 七 六 五

副司

(厅)级 工作年限 30年以下 31-35年 36年以上【省副司局待遇】

级别 八 七 六

处、县以下(略)。

以上仅为对军队职务与地方职务在对应关系上的探讨,也即军队职务相当于地方职务的关系。并非军队转业干部一定会被安排所对应的地方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一般都会被降低一至二职安排已经很不错了,但是会保留所对应的职务工资待遇。级别同职务与工作年限(包括军龄)有关。

军委委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职务,说是正部省级,或者说是享受副国级待遇都不为过。不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但是军队领导人。2006年新的国家机关公务员职务工资增加了级别:1级-国家级正职,2-4级-国家级副职,4-8级-正部省级,6-10级-副部省级。届时,军委委员就可以当然的相当于4级,即国家级副职与正部省级的交叉级。1952年被评为军委委员级的,1955年都被授于了大将军衔(许光达、王树声为正兵团级除外)。1965年取消军衔与军队级别时,大将一律可以套改为国家行政4级(除许光达

自降一级。当时,正兵团级1965年套改行政级别时即为5级)。

关于公安部边、消、警局长少将警衔即配军级干部的问题,是否就可以证明军级相当于厅局级?答案是否定的。如同军队干部转业类似,军队干部到地方任职,一般可以低一、二职,正、副军职都相当于副部省职,任局、副局级,相当于由副部省级降一至二级任职,但正、副军职警官虽任地方局级,待遇一定不会与地方厅局相同,他们肯定为现役待遇,比副部省级还高20%,前面已经说到了这些。

省副司局待遇 第二篇_中央要求解决干部超标待遇问题

中央要求解决干部超标待遇问题

中央政治局发挥领导作用的一项基本要求,就在于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抓改进作风,必须从中央政治局抓起。要强化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作用,为弘扬优良作风作出榜样。政治局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提出,“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公务接待、警卫、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落实不赠送、不接受礼品的规定,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的各种问题”。此前,各级领导干部的住房、配车、秘书配备、办公用房等,有哪些具体标准呢?梳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管局等单位发布的文件,呈现出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的变化过程。

盘点

【关键词:公车配备】

部长级配45万元以下轿车

197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规定“部长以上干部,每人配备专车一辆。临时需要增加车辆,由有关单位派车。常务副部长、外事和公安部门副部长及65岁以上的年老体弱的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备专车一辆。其他副部长一般不配备专车”。

1994年,中办颁布《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规定“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

1999年,国办发布《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2004年国管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均沿用1994年的“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目前的公车配备标准,采用的是2004年国管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汽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2004年国管局文件同时要求,部长级(包括副部级)干部专车,按1人1辆定编。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

2011年,中办、国办下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关键词:住房标准】

正部级住房220平方米

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对领导干部住房的称呼,还是宿舍,规定“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

取消分房制度、实施房改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01年发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确定了各职级领导干部的购房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正部级220平方米,副部级190平方米。

其后,各地区也制定了当地的领导干部购房补贴标准。例如湖北规定“厅(局)级干部每户130平方米,处级干部每户100平方米”;山西规定“正省级2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市(厅)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乡(科)级以下80平方米之内”。

【关键词:办公室】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对于各级工作办公室的使用面积,1999年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央机关中,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省级及直属机关的标准为:省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省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的标准为: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12。

2009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再次重申: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而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新京报记者 王姝

十八大后相继出台改进作风“狠招”

2012年12月

【八项规定出台】

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改进作风八项规定。规定包括改进调查研究、轻车简从、改进会风、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等。

2013年1月

【抵制奢靡之风】

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告诫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狠刹“舌尖上的腐败”】

习近平批示,餐饮环节上的浪费现象触目惊心。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2013年2月

【加强对“裸官”监管】

王岐山在中纪委作报告指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2013年3月

【建立“廉洁政府”】

3月,李克强“约法三章”:本届政府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公务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

2013年5月

【反腐放出“千里眼”】

5月,中共中央纪委派出巡视组。巡视重点包括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问题。

中纪委数字显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2665个,给予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2290人次。

【纪委内部“清卡”】

5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清退活动。

2013年6月

【外长改乘“红旗”】

6月,外交部部长王毅更换红旗轿车。据悉,各部委负责人有望逐步以红旗替换奥迪。

【剑指“四风”】

6月,中共中央正式启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次活动剑指党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四风”问题。据新华社电

省副司局待遇 第三篇_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

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 日期:81-09-01

自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简称《病假规定》)的通知以来,不少地区、单位及个人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问:《病假规定》下达后,对于既是国家机关又是企业管理性质的单位(实际上是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能否执行《病假规定》?

答:《病假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对于改变管理体制,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应按机构性质主次划分,只能确定执行国家机关或企业劳保一种福利待遇制度。

二、问:《病假规定》下达后,中共中央在1959年7月31日(中发〔59〕638号0批复北京市委的文是否继续有效?对于建国以后参加工作的教授、副教授以及相当这一级的科研、文艺、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在病假期间扣不扣发工资?

答:总的来说,新的病假待遇规定比1959年的病假待遇有很大的提高,体现了党和人民政论对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关怀。但是由于目前国家经济困难,只能照顾到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同志,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余的工作人员(包括对于建国以后参加工作、现在担任正副司局长,正副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其它专业技术干部),一般应按照(国发〔1981〕52号)文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可请示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三、问: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在病假期间如何比照《病假规定》第四条的范围享受不扣发工资的待遇?

答:在没有明确规定以前,可由各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待有新规定时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问:对于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并仍然保持荣誉的,适当提高病假期间的工资,其幅度应如何掌握?

答:提高幅度可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五、问:由团中央授予的“新长征突击手”、全国妇联授予的“三八红旗手”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可否适当提高?

答:不能提高。

六、问: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包括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的待遇如何处理?

答:原工资应予照发。

七、问:工作人员患病以后或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其工资如何处理?

答: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对确定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批手续。

八、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不久又继续休息,其病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应按(64)内人工字第257号文办理。即:“工作人员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以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九、问:《病假规定》第六条规定:“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应包括哪些项目?

答:工作人员生活福利待遇一般系指职工享受的集体福利补助、子女统筹医疗、文化娱乐、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其它项目可以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由省、市、自治区人事局确定。

十、问:《病假规定》第九条所称:“应有医疗机构证明,交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如何理解?

答:医疗机构系指工作人员的指定公费医疗医院、合同医院。批准权限一般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十一、问: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是否扣发工资? 答:也应按照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十二:问: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是否要延长?

答:应该相应延长。

省副司局待遇 第四篇_国家公务人员职务与级别

国家公务人员职务与级别

首先需要说明的,你所提的地方上厅、局、处、科、股这五个级别,除了厅、股两个级别是实至名归的,其余的局、处、科实际的职位和叫法有所偏差。举例说明:

1、从省一级的机关层面上说,厅一般指的是省政府组成部门,各部门的第一把手叫厅长,级别正厅级;省一级机关也有局长的说法,如省工商局、国税局、广播电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其一把手叫局长,但需注意的这里的局长的级别和厅长们是一们的,也是正厅级;

2、从地级市机关的层面上说,由于市里的主要领导(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和省里的厅长级别是一样的(这是指一般情况下,特殊情况有的市如浙江省的宁波市由于其是国务院计划单列市,它的市委书记是由浙江省委常委兼任的,级别是别省级,市长的级别也是副省级,这另当别论),市一级的机关也叫局,如财政局、公安局、农业局等,其一把手也叫局长,但这个局长和省级机关的局长虽然叫法上一样,其实际的级别只有县处级(部队的正团级);

3、关于处级的说明,处一般是指厅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其负责人叫处长,如人事厅内的公务员管理处、公安厅内部的出入境管理处,处里的一把手叫处长,它的级别和部队的团长、市一级机关的局长、县(市区)的书记、县市区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是同一个级别;但现在很多地方对处的概念比较混淆,如有的地级市的机关的内设机

构也叫处,这就有点名不符实了,如市林业局林管处,其实规范化叫法是市林业局林管科,有的为了出去让人家叫得好听点,就把科改为处,称呼也就从科长变为处长了,但其实质还是科级;

4、科级,上面也讲到过了,地级市的机关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叫科长,也就是正科级,而县一级机关的一把手(局长)、乡镇的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也是正科级;

5、股级,指是县一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如**县教育局教育股,其负责人叫股长,但实际中,很多地方也把教育股叫成教育科的,这和上面市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同理,也是为了好听点,但其实质上级别只有正股级。

用简单一点的说明如下:

厅级——省级机关的厅、局,地级市的书记、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部队的师;

处级——省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地级市的局,县(市区)的书记、县市区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部队的团;

科级——市级机关的内设机构,县(市区)的局、乡镇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部队的营;

股级——县(市区)机关的内设机构,部队的连。

上面所讲的我国地方上通用的领导职务,地方上目前还有一种叫非领导职务的,主要设了以下几个,为了说明方便,将非领导职务的级别和领导职务的级别作个对比:

正厅级——巡视员;

副厅级——副巡视员;

正处级——调研员;

副处级——副调研员;

正科级——主任科员;

副科级——副主任科员;

正股级——科员;

【省副司局待遇】

副股级及以下——办事员。

当然,这主要是从很规范的角度出发给对比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工龄、任职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会有所出入,如有的股长年龄比较大了,当股长的时间比较长了,也可以给他一个主任科员的非领导职务。 现在部队的职务和地方职务不能简单进行换算,一般来说,部队回到地方的其级别待遇可以不变,原先什么级别的就给什么级别的工资待遇(如副团回到地方,不管其职务如何,他的工资待遇都是按副团的),但职务一般要降1-2级。如正团转业到地方,在地级市安置,也就安排个正科的职位,并且还不会是很好单位的正科,一些热点部门如财政局、税务局、人事局、公安局等还不一定进得去;在县里安置,好点也就一个一般局的局长(其实这种情况都非常少,一般都先安排个副局长,等过了几年,他的表现较好或其他因素才给你个局长当当)。目前我国地方上也就这么个情况,由于我国整个公务员的队伍比较庞大,部队回地方,地方上也有难处。但有一点要说明的,如果从部队转业回地方的,其在部队时的职务在副团以下的,地方上还是比较欢迎的,因为很多从部队回来的人各方面素质比较高,在公、检、法、

司、乡镇等地方还是比较吃香的,因为地方上也需要这样的人才。 首先有县处级,县团级一说;换句白话就是地方的县级干部(如县长)、事业单位的处级干部(这要看是哪里的处了,事业单位本身的级别不同,其处长的级别也不一样中央直属机关的那种处级干部)、部队的团级干部(如团长)3者级别相同;

中国行政级别分股、科、处、厅、部、总理几大级别。其中县-处为一个级别;地-厅为一个级别;省-部为一个级别。县、地(市)、省,均为当地父母官使用的级别(也就是以前的封疆大使,俗称当地的土皇地);处、厅、部都属于朝内为官的专属机构。例如:省水利厅的负责人就叫厅长,正厅级。省内某市的负责人叫市长,正市级。这两个人在行政级别上是同级的,但论实权则有所区别,厅长只管省内的水利和厅内的其它人事、财务等事情。而市长则管理一个市的全部事情(当然由于中国国情,这些领导相同的位置上还会有个书记用来管人事)。

但实际上县长和处长平级不太对,比县处一级低一级的叫科局(乡镇)级,比县处一级高一级的叫地厅(司)级,某县某某局的局长或者某某乡镇长就是科局级,如科局级当县长或者处长就叫提拔、进步,市(地级市)里的某某局长则是县处级,没办法,高一级就是高一级,如去当县(处、区)长就是平调。

军队的只列大概的情况:

选取常用的参照点——县团级 排列如下

副军级——正司局级 司局长 正师级——副司局级 副司局长 副师级——正处级 县处长

正团级——正处级 县处长

副团级——副处级 副县处长 正营级——正科级 科长 乡镇长 副营级——副科级 副科长 副乡镇长 正连级——科员级 科员(高年资)股长 副连级——科员级 科员(低年资) 排级——办事员级

上将--省、部级

中将--副省、部级

少将--地、厅、市级

大校--副地、厅、市级

上校--县、处级,副县、副处级 中校--科级

少校--副科级

上尉--股级

省副司局待遇 第五篇_组通字(2009)43号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

[2009]43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组通字[2009]43号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尚未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为正司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三、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四、此次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涉及人数较多,干部病房相对紧张,一时又难以大量增加。提高待遇后,老同志就医医院按“就地升格为主,个别调整为辅”的原则确定;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住院时,如干部病房临时不能保证,可优先安排在普通病房。

对符合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条件的离休干部,请于今年8月15日前报我部审批(审批表附后);对符合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条件的离休干部,请按干部管理权限于9月底之前办理完毕。

附:提高待遇审批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9年7月23日

省副司局待遇 第六篇_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

[2001]73号)。

第四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省副司局待遇】

(一)管理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职称的相当人员;

三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相当职称的其他人员;

七级 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

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

三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

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作、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技术等级的人员;

五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第六条 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项目(技术)组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整。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单位根据第五条确定的系列级别结合军队的职级套定。

第七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管理技术人员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196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166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142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120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1040美元;

六级每人每月930美元;

七级每人每月830美元。

上述人员在国外担任技术组组长的,每人每月加发5%的国外津贴。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70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64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60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54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建设项目下的技术工人,国外平均月收入标准为850美元,不再区分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等。该标准作为承包企业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具体发放标准由承包企业根据技术工人的业绩和项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确定,但实际发放给技术工人的最低国外月收入不得低于500美元。

第八条 援外医疗队临床医护人员享受医疗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美元。

第九条 现役军人在执行援外任务期间,国内应享受的专业岗位津贴照常发放,按照军队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艰苦程度,将援外人员驻在国(地区)划分为五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在一至五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80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000美元。

第十一条 援外项目位于偏远地区,条件更为艰苦,与驻在国(地区)普遍水平相比悬殊较大的,主管部门在书面征求驻在国(地区)使(领)馆意见并报经财务部批准后,可将该地区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上调一档执行。

第十二条 援外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援外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援外人员应当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驻外使领馆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继续执行援外项目的援外人员也同时享受战乱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美元。经批准,驻外使领馆停发战乱补贴时,援外人员战乱补贴也同时停止发放。

第十三条 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自援外人员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计发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30日计算。

第十四条 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可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如需发放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当月外交部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五条 援外人员因公临时回国、赴第三国出差以及回国或赴第三国探亲的,其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一)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因公临时回国期间,医疗岗位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停止发放;出差15日以内(含15日)的发给当月国外津贴,超过15日的,按出差实际天数停发国外津贴。

(二)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单位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赴一至五类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医疗岗位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照常发放;赴非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照发,医疗岗位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停止发放。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2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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