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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优惠政策

时间:2018-03-16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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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一篇_2014-2015年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目前对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加大税收支持,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分支机构。

2、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怎么理解?

营业额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减除项目后的计税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均适用营业税优惠政策,不受经济类型、经营行业和经营规模的限制。具体有如下几类情况:

(1)按月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

(2)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

(3)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其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我是增值税纳税人,该优惠政策对我单位的规模行业有限制吗?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才可免征增值税;而营业税纳税人只要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不分规模行业均可免征营业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中所述小微企业不等同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述的小型微型企业。

4、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营业税项目,应该如何享受该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5、我是从事旅游业的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应如何确定?

财税〔2013〕52号文中所说的月营业额是指计税营业额。因此对于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某小学将部分门面出租,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吗?

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包括所有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因此该公立小学的月营业额应将当月租金收入合并当月提供教育劳务的营业额计算,未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7、关于房屋租赁如何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对企业或单位出租房屋月收入在3万元以下开具房屋租赁业发票如何征税?

在可以确定该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的月营业额(包括房屋租赁收入在内)不超过3万元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房屋租赁的营业税及按已交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税费,其他税费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鄂地税规〔2011〕3号)的规定征收;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仍按照规定税率征收。

8、分支机构可以享受该政策吗?

分支机构属于享受优惠的范围。

9、适用该优惠政策的营业税纳税人是否包括外来办理了报验登记的建筑业纳税人?

办理了报验登记的建筑业纳税人,其在项目地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增值税。

10、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纳税人能享受这项优惠吗?

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如外来建筑业纳税人),因此类纳税人申报方式为按次申报,无法核实其月营业额是否未超过3万元,故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何进行网络申报?

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应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按下列要求进行免税申报。

纳税申报路径:实行前台上门申报的,前台受理人员可在“综合纳税申报表”的“抵扣税(费)额”选项中录入减免金额,进行零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网上办税系统中可分别选择“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和“行业营业税申报表”,选择“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的,可在“应税减除项目金额”项目中输入减免额,进行零申报,选择“行业营业税申报表”的,可在“减除项目金额”中输入减免额,进行零申报。

12、物业管理公司在向小区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往往是一次性收取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的物业管理费,这样在收取的当月收取金额就超过了3万元,但是在其他的月份又没有收入或者是收入很少。请问:这类情况能否按月分摊物业管理收入?能否按照小微企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确认营业收入,按月申报。月申报额超过3万元正常纳税,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政策。为加强物业公司税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种类,只允许领用网络发票或税控发票,特殊情况(如停车费)经审批可领用1元、2元、5元小面额的通用定额发票。物业公司在向小区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次性收取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当月开具发票金额超过3万,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网络及税控发票比对应做通过处理。

1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何进行减免税后续管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月登记减免税台账,并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及时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如发现纳税人有分解、转移收入调整月营业额而违规享受减免优惠的现象,应及时追征税款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14、应享受未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如何处理?

对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多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表》,填写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流水号、

开户银行、账号、退税(费)种、 退税(费)款所属时间、退税(费)款缴纳时间、金额、申请退税理由、 经办人签字和联系电话,非个体纳税人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税务事项通知书》(误收退税)或由主管地税机关统一制作的《误收应退(抵)税费清单》。

3.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等相关退税(费)资料的复印件。

核心内容:当下小微企业税收有哪些优惠?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根据相关文件,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3个税种。下面由顶呱呱小编在本文介绍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内容。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内容

(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二篇_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目 录

第一章 金融保险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保险公司优惠政策

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二、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

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五、社会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

六、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七、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营业税政策

九、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信息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营业税政策

二、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政策

(一)软件企业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所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政策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4、软件生产企业工资和培训费用的扣除政策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的摊销及加速折旧政策

(一)集成电路企业政策

1、集成电路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3、投资额超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4、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三章 文化创意产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营业税政策

二、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第三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第四章 旅游会展业

第五章 科技研发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二、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对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政策

第三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第六章、商务及其他服务业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营业税政策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外旅游费营业税政策

第七章 交通运输业、物流业

第八章 房地产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优惠政策

第二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办理审批程序规定

一、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对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印花税政策

第九章 医疗卫生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医疗机构取得收入营业税政策

二、工会疗养院取得收入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办理审批程序规定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第十章 教育行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等有关营业税政策

二、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取得经营收入营业税政策

三、对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授予权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四、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取得收入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对教育事业捐赠所得税扣除政策

二、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第三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政策

二、学校、幼儿园有关耕地占用税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契税政策

四、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有关房产税政策

五、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六、学生公寓有关印花税政策

第十一章 就业政策

第一节 残疾人就业政策

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四、残疾人个人就业政策

(一)残疾人个人就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二)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三)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政策

第二节 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节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营业税政策

第四节 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政策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第五节 安置随军家属政策

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营业税政策。 第十二章 老年服务机构政策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减免税审批程序规定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 殡葬服务政策

第二节 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一、非营利组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对老年服务机构所得税捐赠政策

第三节 地方税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第十三章 其他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政策

第二节 地方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政策

四、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契税政策

第十四章 其他普遍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备案管理规定

一、免税收入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政策

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政策

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政策

五、技术转让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

六、加速折旧政策

七、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

八、捐赠扣除政策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政府奖励的免税政策

二、关于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

第四节 印花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椐的印花税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关于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土地增值税

第六节 房产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住房的房产税

第一章 金融保险业

第一节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保险公司优惠政策

(一)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对北京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农民合同医疗保险、合同工医疗保险、子女教育金保险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 )、 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2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财税字[1994]0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43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资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投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7]65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三)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的免税范围是: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136号令)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3]财法字第4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45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0]1863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三篇_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有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国家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1、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2、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

为了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的任务。《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现有发展环保产业的具体税收政策

在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有关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总体要求下,国家制定了不少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企业所得税政策

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其中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营业税优惠政策】

②投资抵免的税收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减计收入计算所得税政策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所谓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④环保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即比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五个百分点。据次规定,只要环保企业采用新的高新技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也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增值税政策

①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谓的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国家调整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具体如下:

第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第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规定了销售再生资源纳税人的退税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即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 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②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第一,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企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第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

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另外,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即征即退50%增值税的政策。对企业销售自产下列货物: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增值税的政策。

第五,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第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3、资源税政策

在资源开采、原料投入环节,为了限量开采、节约投入而设置的税种有资源税。

4、消费税政策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产品消费使用环节,为了倡导绿色消费,限制损害环境的消费,国家将高耗能、不可再生以及产生环境污染的消费品如成品油、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等商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通过消费税的高税率合理引导人们的消费。

5、营业税政策

①污水处理费营业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4]136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②垃圾处置费的营业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现有发展环保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税收政策对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有一定的成效,但其作用是零星的、不系统的,调节的范围和力度远远不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营业税优惠政策】

1、资源税。税率过低,税收级次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合理利用所起的激励作用不明显,同时征税范围过于狭小,不利于对资源进行全面保护。

2、消费税。未将造成环境极大污染的电池、塑料制品等纳入征税范围,没有对许多不可再生性资源及重要战略资源起到限制消费作用。

3、营业税。从现有的环保产业营业税政策来看,只有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费才免营业税。而其他的环保产业仍然要交纳营业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投资于环保产业的积极性。

4、增值税。从现有的增值税政策来看,对于垃圾处置费没有明确是免增值税,意味着从事垃圾处置业务的企业收取的垃圾处置费收入是要缴纳增值税的,这对垃圾处置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5、企业所得税。尽管环保企业符合一定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投资抵免和减计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环保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没有明确采用加速折旧法。虽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的规定,但条件很苛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许多环保企业都很难达到这两项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刺激环保企业的投资。

在2009年2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中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

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四篇_2010年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2010年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金融保险

1、金融企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2、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对外贸易部(现为商务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3、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等,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5、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财税字[1999]303号)

6、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扶持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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