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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17-12-14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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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篇_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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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业主大会筹备制度,可以将筹备组完成筹备工作期限由六个月延长至一年。该办法明确规定公共物业收益纳入专项账户管理,领预售证前要公开招标物管公司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月27日市政府第14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发布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六)地名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七)地名批复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四至范围、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情况。 第十四条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情况等。

第十五条已备案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划分为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对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应当经拟分割的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分割后的若干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分割后各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全体业主。

前两款所规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说明及附图;

(二)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三)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层架空层、天台的面积及其权属;

(五)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六)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权属;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工作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和维护,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细则,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方便、快捷的决策方式。 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由相关部门分年度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的;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事项公告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筹备组的组成、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以及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由业主代表5人至13人的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多少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派1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篇_广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广 州 市 物 业 管 理 规 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环保、市容环卫、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一)有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颁布施行需要贯彻执行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

(四)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情况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整理并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

第五条【物业管理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区域委托物业管理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专有物业享有所有权,对专有物业以外的共有物业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三)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管理规约;

(四)共同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五)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共同决定并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共同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一)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

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第三、四、五、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管理规约;

(二)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五)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七)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情形】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满两年的。

分期开发的物业,先期开发区域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可以成

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业主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臵公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要求三十日内,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指导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业主代表应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五分之三以上。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臵公示三日;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五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篇_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稿)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月27日市政府第14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4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发布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

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之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臵的物业管理用房预测绘或者实测绘报告;

(六)地名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但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建成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办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臵、建筑面积;

(七)地名批复文件。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篇_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

广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业主界定)本规定所称的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监管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基层属地管理责任主体及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属地国土房管部门,依法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

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联席会议制度及功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属地国土房管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司法所、辖区派出所、相关职能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合法性要求)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或作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第八条 (配合、协助、接受指导与监督、告知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我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九条 (筹备组的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下称“筹备组”)应当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十条 (发起及准备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书面请求后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属地国土房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不少于十名业主书面联名(下称联名业主)将拟定的《关于组建首次筹备组的倡议》(下称《倡议》)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张贴公示十日,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事宜。《倡议》应当明确业主代表人选提交资料的方式。

联名业主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条件)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产生: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 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第十二条 (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的产生)《倡议》公示期内,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可以采取自荐或推荐(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名推荐,不包括被推荐业主)等方式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填写《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登记表》,并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等资料。

《倡议》公示期内,没有产生符合条件的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联名业主成为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

第十三条 (筹备组的组成)《倡议》公示期满后,联名业主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在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范围内(综合考虑房屋幢数和房屋用途所占建筑面积)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连同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组织上述代表人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及楼栋分布、所占建筑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形成的决议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张贴公示五日。业主对上述决议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决议通过。

筹备组组长由筹备组成员推选,不能在一周内推选决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筹备组成员通过集体投票的方式,按所获票数的高低确定。得票最高者票数相同的,需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按所获票数的高低确定。

第十四条 (筹备组的确立)筹备组成员产生后,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张贴公示五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通过,并作为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后,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筹备组确立。筹备组应在确立后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十五条 (筹备组职责)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五)根据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五)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臵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五日内予以答复,超过半数的筹备组成员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通过。

第十六条(会议通知送达方式)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事项以下列方式之一通知全体业主,并做好相关送达记录: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三)以业主入户时或其后更新的联系方式通知;

(四)其他有效送达方式。

业主不在本市的,以电话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职责及投票生效规则) 业主大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依法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工作,听取、审查其工作报告

(五)审议、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经营、管理等方案和收益使用方式;

(六)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等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重建等方案,并监督实施;

(八)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等方案,并监督实施;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篇_2016物业管理保证书

物业管理保证书

我公司愿意从接到《投标单位入围通知书》之日起,参与全过程投标活动。在此期间,我公司保证在资格预审中所提交的一切资料是真实的,在投标过程中完全遵守文件规定操作,中途不会采用任何不正当竞争手段,并服从招标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并保证中途不撤出投标活动。若违反上述保证,我公司愿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特此保证

投标单位:

法人代表:

日 期:

物业管理承诺书

致:扬州市江都区物业管理中心

兹我公司(扬州市江都区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清水湾雅居住宅小区位于小纪镇人民路南侧,由于面积比较小只有6483平方米,如果给某家物业公司来服务,所收取的物业费无法让物业公司正常运转,所有我公司将物业管理委托给小纪镇环卫所来实施。但小纪镇环卫所只负责物业管理服务里面的卫生服务项目,如果小区内发生矛盾纠纷环卫所并不负责调解,而是由我公司进行调解。因此,清水湾雅居小区的卫生问题委托给小纪镇环卫所负责,而小区内矛盾纠纷将由我开发公司全权负责,绝不将小区内的这些问题让江都区物业管理中心来解决。

扬州市江都区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6年7月29日

物业服务承诺书范本

一、 综述

xx-x四期,是xx-x品牌的金典展示,物业公司为了配合xx-x整体发展,在四期将为这里的业主提供“温馨贴心服务”,创造一个“高尚尊贵、文明安全、环保舒适”的人文环境,并将由四期带动整个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提升。

二、 “温馨贴心服务”承诺

1. 尊贵贴心服务——将注入全新的服务理念,变目前的被动式服务直接转化为主动式服务,也就是家政秘书主动走访住户,季度走访率100%,建立业主个人服务档案,了解业主的所需,满足业主所求;业主在生日、婚庆、乔迁等喜事之际,将会收到物业公司的衷心祝福,还免费提供留言服务、天气预报服务、事情提示服务。

2. 环保社区,健康生活的服务——垃圾分流,无噪音,空气清新的环境。准备开始牵头营造成立xx-x业主体育精英俱乐部,初步拟定如足球、篮球、网球、羽毛球等项目,成立业主联谊会,定期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展示业主才华,增加文化氛围。

3. 全天候智能化安全保障服务——闭路监控、红外线监控、智能门禁系统、24小时保安值班巡逻。

4. 零距离信息共享服务——利用宽带网和社区局域网,及时向业主发布有关社区服务等信息,让业主足不出户便可以面对面相互交流,知此知彼知世界。

5. 24小时酒店式前台接待服务,8小时礼宾服务,16小时随叫随到酒店式家居生活便民服务——包括投诉处理、餐饮服务、礼仪服务、订票服务等。

6. 高尚生活立体型家政服务——包括24小时清洁、24小时家居维修、24小时购物服务。

7. 24小时急救服务——进一步发挥医务室的功能,有必要引进资深中医、理疗等服务项目(业主有此需求)。

8. 完善的商务服务——利用现有配套资源,提供会议服务、商务礼仪、打字/传真/文书处理服务等。

三、专业物业服务队伍——形象健康,文明、高质高效提供服务。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0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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