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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调解员培训

时间:2017-10-29   来源:人文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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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调解员培训 第一篇_关于举办调解员业务培训班的请示

关于举办我市调解员业务培训班的请示

局办公室:

为提高我市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综合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贯彻落实省厅办《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261号)文件精神,拟在5月下旬举办全市86个乡镇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员业务培训学习班,培训人员约100人,培训所需费用预算约56000元,财政下拨了专项培训经费40000元,不足部分请局解决。可否,请批示。

培训费用预算清单

2015年5月4日

环保局调解员培训 第二篇_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五章调解协议、第六章附则。

一、调解的概念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调解:简单地说就是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通过第三方主持以自愿的形式达成权益性协议的一项活动,叫做调解。调解主体不同它的分类也不同,效力也不同,大家常见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今天重点讲一下人民调解。

2、什么是人民调解:首先我没看一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定

性是什么?《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次我们再看人民调解的定义是什么?《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是这样界定的: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再看不收费的性质和特征,同时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正因这些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

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总之,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长期以来,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运作,主要依赖于人民调解组织,可以说,人民调解组织一直在我国发挥着调解民间纠纷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提出构建大调解格局以来,人民调解组织更是作为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8月28日颁布了《人民调解法》,给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史上增添了一座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二、《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工作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1、组织机构设置:首先说明这个组织没有上下级和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人民调解法》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怎样设立呢?《人民调解法》 第八条这样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2、调解收费及工作经费问题:调解案件可以不可以收费呢?《人民调解法》 第四条这样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那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费用怎么办呢?《人民调解法》 第十二条这样规定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3、调解原则:《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例如:宅基地纠纷、山地林权纠纷等等。

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依据合法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不予受理的范围。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大体有: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5、调解程序:《人民调解法》 第四章明确规定了调解程序。

(具体十七条至二十七条)

6、调解协议也做了明确规定(见《人民调解法》 第五章)。

7、《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目前主要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度,例会、学习、培训、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基本工作制度,其次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工作发展实际建立了回访、纠纷排查、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等等。希望能够制度认真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

三、浅谈调解的基本方法及规范的文书格式制作

调解的基本方法:

(一)、在调解案件时调解员一定要公正公平,其次还要具备三个条件: 1、调解员要弄清事实真相:弄清事实真相是进行调解工作的基础。其中事实不清楚,就不能很好的开展工作,就不能给予当事人正确的引导,更不能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2、调解员要分清是非曲直: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分清是非曲直,对于某一个具体的纠纷,必须明确谁是谁非,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是双方都有错误,还是错误完全在其中一方,如果错了,要弄清为什么错了,错在哪里。对于错误一方要进行批评,但要注意方式方法。

3、调解员要有充分说明纠纷情况,耐心疏导、消除隔阂的思想心理准备;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要对双方进行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法律教育是指结合本纠纷的具体情况,讲明法律的具体规定,宣讲法律的具体精神,明其法律后果。道德教育是指要向当事人宣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明确指出哪些行为符合道德要求,哪些行为不符合道德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耐心疏导,通过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消除隔阂重归于好。

(二)、调解技巧 所谓调解技巧是指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的纠纷当事人的特点,以及矛盾纠纷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调解方式、方法的技能。人民调

环保局调解员培训 第三篇_调解员培训班讲稿

人 民 调 解 工 作

培 训 讲 稿

张重国

同志们:

根据镇会议要求,今天我和大家共同学习人民调解法相关知识,不当之处,请大家指正。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主要的意义。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双方互谦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矛盾激化。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之间,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赡养、扶养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生产经营纠纷以及新形势下突现的有关土地承包经济合同、村务管理方面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一是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溶于理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二是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如农村春节前后容易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年终,多发生赡养纠纷和债务纠纷;农忙季节,多发生生产经营性纠纷;农闲季节建房多,容易发生房屋宅基地纠纷等。各单位调解委应当掌握这些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

三是配合普法进行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委应当结合本村矛盾纠纷发生特点,经常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调解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根植于群众的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向村委会和镇政府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这既可使镇党委、政府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又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纠纷受理

1、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

(1)、申请受理: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2)、主动受理,调解委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记调解。

(3)、移交受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民间纠纷受理的原则,调解委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有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便利调委会调解的原则。

3、受理

一般民间纠纷的受理。一般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居住地或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受理,也可以由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4、纠纷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应当及时受理。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纠纷当事人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与其发生的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包括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申请调解的当事人要说明请求调解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目的。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调解纠纷发生时事实情况及相应证据。

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人民调解委移交纠纷,并不等于对于这类纠纷听之任之,对

于随时有可能激化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调解委应当首先采取必要的缓解和疏导措施,并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

5、纠纷登记。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纠纷的文字记载,口头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在登记时,尽量记当事人的原话或原意。

人民调解委受理的民间纠纷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告知调解的时间与地点。一般民间纠纷可以即时调解。【环保局调解员培训】

(二)、调解前的准备

除了是非分明、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后直接调解外,一般情况下,调解委应当在调解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选定调解主持人,调解委对于已经受理的纠纷,要在正式调解前尽快确定一名调解主持人,在纠纷较多的情况下,要合理安排调解时间,有计划进行调解。

2、调查核实纠纷情况,调解委调解纠纷时,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调查的内容包括纠纷的性质、争执焦点,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以及目前处于程度;证据和证据的来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纠纷的态度;对纠纷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等情况。调查核实要尽量做到全面细致,重点放在

环保局调解员培训 第四篇_调解员培训教案

调解员培训教案

1、 什么是调解?有哪些特征?

调解就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有三个特征:

一是第三方(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协商,而不是无人从中主持,完全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

二是第三方只是调解、劝说,而不是作裁决。

三是在第三方的劝说下,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而不是行使行政、司法权进行强制性解决。

2、 什么是人民调解?有哪些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有三个特征:

一是人民性。

二是民主性。

三是群众司法性。

3、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定性,说明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两方面特征:既是群众性的,又是自治性的。

4、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 积极调解民间纠纷。

(2) 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

(3)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4) 努力与基层各项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相结合,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

5、 怎样做好调解工作?

要扎扎实实地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做到:

(1) 思想上重视。

(2) 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

(3) 要掌握调解技巧。

(4) 工作上努力。

6、 怎样才能把预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着眼预防,就是强调预防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针中的重要地位,

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都必须十分重视预防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做到:

(1) 认识预防的重要性。

(2) 认识纠纷的突发性。

(3) 认识预防的艰巨性。

(4) 认识预防的长期性。

7、 人民调解委员会怎样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好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制宣传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 通过调解工作进行宣传【环保局调解员培训】

(2) 针对纠纷发生的规律进行宣传

(3) 配合普法进行宣传

8、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原则?

(1) 依法原则

①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③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2) 自原平等原则

① 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

② 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

③ 调解协议书的签定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

④ 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3)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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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调解不是诉讼以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是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 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9、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织,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数可以根据辖区的大小,人口的多少自行决定。

10、 什么叫矛盾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哪些工作?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是人民调解组织定期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一项工作制度,是人民调解组织了解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方法,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情,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之一。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明确排查的目的、意义。

(2) 掌握排查的时间、范围、方法。

(3) 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4) 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

(5) 对应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了的,及时上报;对排查中揭发出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部门。

11、 什么叫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是经过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12、 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为人公正。这是调解人员应有的良好品质,也是调解人员首先必备的条件。

二是联系群众。

三是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是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五是成年公民。

13、 人民调解员应遵守哪些纪律?

一是不得循私舞弊

二是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是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是不得吃请受礼。

14、 什么是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15、 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有哪些?

一是口头协议。对于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达成口头协议。

二是书面协议。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16、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是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自然情况。

二是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是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

17、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

(1)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民间纠纷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

二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

常言道“一人智短,二人智长”,“一个好汉三个帮”。同样,一个调解员或某一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但只要善于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共同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纠纷就会由难变易,迎刃而解。

(3)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

因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情况不断变化,这就要求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能够全面了解纠纷的情况,掌握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从而牢固把握调解工作的重点。

(4)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

有些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实际困难。解决这类纠纷,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找出症结所在,切实帮助解决。困难解决了,矛盾也就化解了。

(5)换位思考的方法

换位思考,指在解决纠纷时,要从不同的人、角度、高度、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做到考虑周全,问题解决得圆满彻底,不留后遗症。

(6) 苗头预测的方法

苗头预测的方法就是要求调解员针对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变化的特点,抓住带有苗

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分析变化的现状、原因,提出解决纠纷的对策,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的扩大和深化。

(7) 褒扬激励的方法

在实际调处中,对被调解者优点长处及时予以表彰鼓励就是一种有效方法。在调解当中,当事人一般都处于情绪激动中,口不择言,出口伤人的情况屡有发生。听到这些不中听的话,多多少少当事人的情绪都会发生波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第三者赞同自己的观点,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通过他方认同自己来加强对自己的肯定,恢复自信的最佳途径。而调解员作为一个独立、中立的第三方,当事人会认为调解员对自己的赞扬是公正的。

环保局调解员培训 第五篇_2016人民调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以及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凝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和人民调解组织力量,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动员组织司法助理员和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忠诚履职,维护好社会大局稳定,为加快“五特好”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现乡(镇)60%、村(社区)90%“无民转刑、无非正常死亡、无群众性械斗、无集体上访”,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以上的目标,并以专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自身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成效。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自做好本辖区或本单位、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和隐患的排查,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排查工作格局。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坚持月排查的基础上,要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排查。尤其针对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动生态示范区发展等改革任务可能出现矛盾纠纷的领域深入开展排查,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稳控”。

【环保局调解员培训】

(二)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对于邻里、婚姻家庭、人身伤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要坚持及时就地化解。对于各类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时化解。对涉及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损害赔偿、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物价消费、旅游等特殊行业和专门领域的纠纷,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部门以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及时化解。对于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高度警惕,及时报告,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配合力度。省司法厅与电视台综合频道联合创办电视调解栏目《调解有一套》于去年开播以来,收到良好的社会反响,栏目于去年12月底进行了扩版,播放期数增多,拍摄工作量增加,且通过热线主动申请调解的案件量在逐渐增加。各所要按照市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调解有1套>栏目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及时向栏目组报送适合拍摄的的矛盾纠纷线索的同时,积极组织当地公信力强、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介入纠纷调解,做好配合拍摄工作,让电视调解栏目既成为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的平台,更成为服务广大群众纠纷调解诉求的一个渠道。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自身建设。一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按照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21号)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对于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村居调委会换届,通过自查自纠、整顿、整改,达到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五落实、六统一”的工作规范要求。二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采取培训班、经验交流会及组织人民调解员到法庭旁听民事案件庭审等形式,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员、首席调解员的培训。不断丰富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更好地掌握调解技能,增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调解能力。

(五)进一步深化三大调解衔接机制。一要继续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在健全卫生、交警、消协、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住建等行业性调委会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教育、民政、经贸等部门加快成立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市“公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安派出所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室、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对接。二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要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中基础功能,规范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三要推进人民调解与检察和解的衔接联动。加强与检察院的联系配合,共同探索检察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依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三、工作步骤

专项活动至12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司法所要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层层动员,增强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1月)

每月定期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化解。对关系复杂、诉求多元、涉及部门多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要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主动热情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要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中旬)

各司法所、行业调委会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边提高,总结本乡镇、本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验做法,并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司法所、行业调委会要把开展“化解纠纷促和谐助力建设好”人民调解专项活动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切实研究、部署、组织、实施好。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努力把活动纳入党委、政府整体工作部署加以谋划和推进。

(二)加强宣传。要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创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使专项活动受到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各界知晓、人民群众支持。要大力宣传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积极配合省司法厅与省电视台《调解有一套》栏目开展“我最喜爱的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以及年度优秀人民调解员表彰活动,促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加强信息报送。要加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认真编辑活动简报、信息,介绍交流活动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及时报送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并积极向省人民调解信息网投稿。市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已将该活动列入本年度综治考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县司法局将按照专项活动各阶段时间安排,适时开展检查督促。各司法所要全面及时地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及时报告活动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按月认真填报《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矛盾纠纷情况统计表》,并及时将人民调解案件信息录入到省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0日前报县局基层工作股。

环保局调解员培训 第六篇_2015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行政调解工作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部署,发挥行政调解促和谐、保稳定的积极作用,现就2015年全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纠纷发生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发生的重要方法和措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XX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川府发〔2015〕14号)的要求。一是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使行政权力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处理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享受法律保护。二是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证行政决策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决策过错问责机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听取群众意见,凡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三是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规范、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改进执法方式,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杜绝执法不当导致新的纠纷。四是要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知情权,减少因政府信息不畅造成的行政争议发生。政府信息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办事公开,全面公开社保、医保、低保、就业再就业、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农补贴以及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五是要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要实现信息化,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时,将行政调解列为重要培训内容。

二、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营造法治环境,把握好行政调解的范围和基础

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区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本部门行政调解范围,依法明确应当调解、可以调解和禁止调解的行政争议纠纷的具体范围并予以公开。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调解事项,要严格依法调解。对于行政不合理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案件,法律、法规不完善或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案件,历史遗留导致证据无法查明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探索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对于因抽象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因行政许可、征收、确认或禁止性、标准性规定而产生的行政争议,因生效文书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机关正在处理的行政争议等,可以暂不纳入行政调解范围。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要积极主动调解;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政策允许调解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要结合有关法治原则,大胆探索调解的具体范围,把握不准的,要及时组织研究。行政调解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要处理好合法与合理、国家与个人、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

三、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

(一)切实加强行政调解组织体系规范化建设。市、区市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市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狠抓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基层行政调解机构建设,加强人员配备,做到“有人办事、有机构办事、有条件办事”。抓好市、县、乡三级直接面向群众的一线调解窗口规范化建设,加强对争议纠纷的化解处理。

(二)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制度规范化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行政调解任务重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纠纷层级管理、矛盾全程防控、行政调解与其他调解对接、责任追究、信息案例报送、统计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度;完善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规范行政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达成协议、协议履行回访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纠纷善后处理等各环节行为;明确时限要求;规范行政调解文书,确保行政调解行为规范化。

(三)切实加强行政调解队伍规范化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备2名以上行政调解员,着力培育行业首席调解员、金牌调解员。市、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完善行政调解员信息库,加大调解人员培训力度,切实开展评选行政调解专家、行政调解能手、星级调解员、类型化纠纷首席调解员活动。通过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行政调解员达到“四懂”(懂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切实提高调解水平和技能。

(四)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室规范化建设。行政调解任务重的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设立行政调解室,悬挂行政调解标志,上墙公示行政调解范围、原则和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员职责和纪律,以及体现和谐、和解、和气理念的温馨用语等内容,营造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一)完善争议纠纷处理衔接联动机制。市、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要求,切实规范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的对接以及检调对接机制,重点是规范运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实现有效、无缝对接,形成调解处理争议纠纷的合力。

(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季度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社会敏感期、特殊时期要开展专项排查。要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等方式。对排查出来的争议、纠纷,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化解的难易程度、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后果的严重程度,认真制定方案,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对具有普遍性的争议、纠纷,有针对性地改进行政管理方法和执法工作方式,有效预防和减少争议、纠纷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及时按程序报告。

(三)完善矛盾纠纷层级管理机制。根据争议、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难易程度、区域人数、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参照《XX市社会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将争议、纠纷确定为三个风险等级,Ⅲ级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调解,Ⅱ级由区市县政府或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调解,Ⅰ级由市政府行政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四)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市政府把行政调解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纳入区市县政府和市级部门绩效考核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各区市县政府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县级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内容。市级部门要把行政调解纳入内设机构、(

(五)完善工作保障机制。市、区县市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所需要的场所、设施设备,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保障行政调解工作经费,保证调解员个人补贴落实到位。要健全完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建立健全专业调解工作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掌握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和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部门工作领域内的矛盾纠纷专业调解机制和制度。国土、住建、农业、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工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打造专业调解队伍,推动专业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环保局调解员培训 第七篇_2015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第1篇:乡镇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二零一零年,xx乡调委会在县局党组和xx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为维护xx乡的全面稳定,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全乡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71起,涉及人数420余人,调处371起,调解成功369起,履行369起,其中司法所直接参与指导调处复杂疑难纠纷66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99%,履行率100%,为当事人挽回各类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未发生一起因调处不及时导致的民转刑和上访事件,确保了辖区内的社会稳定。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村(社区)相应建立健全了预警机制,形成信息员、村(居)民小组、村调委会、乡四级预警网络。乡人民调解中心指导村(社区)调处中心、村(社区)调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区调处中心。预警信息员、调解员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随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上级报告,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二是健全检查考评机制。乡人民调解中心明确了主要考评考核标准,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进行量化考评考核。三是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各单位对属于本辖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不得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达到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纠纷不出乡。四是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上门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不管找到那个部门都应热情接待、主动受理,然后转交责任部门调处,切实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领导接待、包案制度。乡、村(社区)两级都确定了领导接待日。乡定期安排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村(社区)每月排出处理纠纷值班表,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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