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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

时间:2017-08-12   来源:历史朝代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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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 录 总 则 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保护规划实施 监督管理 附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

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

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

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

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

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

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

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 (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

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

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 (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三)占地面积不小于2.5hm2;

(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小于总占地的60%。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批准公布)设立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街区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街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清单;

(五)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六)保护要求和保护整治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濒危标准)因保护不力、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历史文化街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列入濒危名单:

(一)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遭到严重破坏的;

(二)保护范围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

(三)保护范围内历史环境要素和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对处于濒危状态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列入濒危名单,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补救)已被公布为濒危历史文化街区的,所在地市、县级人民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

政府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并在一年内提出复审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和论证,提出专题报告,对于已经改善,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条件的,可以提出撤销濒危名单,对于确实无法恢复的可以提出撤销历史文化街区称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撤销濒危名单或撤销称号的,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十五条 (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街区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二)保护原则和详细确定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 确定保护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五)改善居住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方案;

(六)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方案;

(七)有效实施保护规划的政策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

第十七条 (公众参与)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有效的方式,就保护规划的内容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有专门说明。

保护规划涉及居民搬迁、建筑拆除、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影响公众利益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有专门说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

前两款规定的专门说明,应当作为保护规划送审材料的组成部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一):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建设部出台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建设部出台“紫线管理办法”

[ 来源 ] 中国花卉报

[ 作者 ] 孙爽

园林在线1月10日消息:建设部日前公

布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强制性严格保护。该办法将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管理”内容包括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各城市在编制本市规划时都应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在“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改建,除需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规划审查外,还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明令禁止在“紫线”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紫线”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一旦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也要经过法定程序后方可撤销相关“紫线”。题图为西安历史文化街区。

相关链接:

城市建设控制线主要有红线(道路控制线)、黄线(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绿线(绿化保护线)、蓝线(水域保护线)和刚刚颁布的紫线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一):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更新设计方法研究

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更新设计方法研究

摘要:本文基于笔者曾经接触过的多个历史文化街区设计,积累一定的经验。本文以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更新设计为研究对象,以实际操作的案例为基础,探讨了保护修缮、维修、改善、改造四种更新方法,尤其重点探讨了改善和改造中的多种实践手法。全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升华,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 更新 设计

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建筑种类多样,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一般建筑),主要有以下几种更新方法。

1 保护与修缮

针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主要的方法是“整旧如旧”,最大限度的保存历史的原真性,但是对于这类建筑的保护应该是动态的,应该赋予建筑新的功能,使其能够被合理的利用。

2 维修

针对历史文化街区中的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对于此类建筑在更新时,对其立面造型以维修为主,对于内部空间保持建筑原有的格局和空间肌理,为提高建筑的舒适度可以增加相应的设备,例如照明设备、供水设备、采暖设备等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一):2014年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及答案

2014年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

A.主攻方向

B.重要支撑

C.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D.重要着力点

2.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行政法规

B.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下列规范中不属于社会规范的是()。

A.法律规范

B.道德规范

C.技术规范

D.社会团体规范

4.行政法制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

A.依法行政

B.积极行政

C.廉洁行政

D.为民行政

5.普通行政责任不包括()。

A.政治责任

B.法律责任

C.社会责任

D.道德责任

6.根据行政法学知识,下列对《城乡规范法》立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

A.属于行政立法范畴

B.属于从属性立法

C.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是国务院

7.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可以在()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A.法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

B.地方性法规

C.部门规章

D.规范性文件

8.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C.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属于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9.行政许可过宽过乱会引起很多消极作用,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消极作用的是()。

A.可能会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增多

B.可能会使社会发展减少动力,丧失活力

C.可能使被许可人失去积极进取和竞争的动力

D.可能严重影响法律法规效力

10.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地方政府规章

D.部门规章

11.下列对城市规划图件的定位叙述中,符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是()。

A.单点定位应采用城市独立坐标系定位

B.单点定位应采用西安坐标系或北京坐标系定位

C.竖向定位宜单独使用相对高差进行竖向定位

D.竖向定位应采用东海高程系海拔数值定位

12.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当()就属于“法律关系产生”。

A.报建单位拟定申请报建文件后

B.报建申请得到受理后

C.修建性详细规划得到批准后

D.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1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办法》,下列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进行城市总体规划评估,要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B.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

C.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总体规划评估成果,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D.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该向社会公告

14.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

A.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B.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C.城市总体规划

D.城市详细规划

15.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编制完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施行的行政行为应当是()。

A.审定

B.许可

C.评估

D.裁决

16.根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下列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B.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C.城乡规划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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