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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时间:2016-05-28   来源:教学方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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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学习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案

教学目标及基本要求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技术服务及法律责任。

教学内容提要

1、生育调节

2、奖励与社会保障

3、技术服务及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

生育调节及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集中授课、自学

教学设计: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发颁布及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宗旨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三、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生育调节

人口计生法在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1、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8个方面的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2、如何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含义?

(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生育的自由;

(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

(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

(4)公民有依法收养和送养的权利等。

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人口计生法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表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五、奖励与社会保障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七、法律责任

人口计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口计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领土完整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贵客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扶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违法生育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什么不叫罚款?

因为社会扶养费的征收是违法生育者对社会公共投入的适当补偿,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不是一种罚款。

公民交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合法地生孩子吗?

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二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定。这就是说公民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进行使生育权与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只有履行了计划生育义务,生育权的行使才具有合法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违法生育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公民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生育子女,更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

人口计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

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

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三):2016年人口计生宣传工作方案2篇

第1篇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2016年人口计生宣传工作,根据省、市人口计生宣传工作重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人口计生中心工作,注重政策宣传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系统宣传与社会宣传相结合,全面、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介绍我县人口计生事业发展成果,树立以人为本、高效务实的人口计生工作新形象,为做好新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宣传内容

(一)县委、县政府和各乡镇党委、政府人口计生工作的系列政策、措施及各项重要活动。

(二)围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加大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以及宣传依法行政方面好的典型和经验。

(三)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23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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