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典文章 > 经典语录 > 昆山社会保险职工社保证明无法打印

昆山社会保险职工社保证明无法打印

时间:2018-12-01   来源:经典语录   点击:

【www.gbppp.com--经典语录】

第一篇:昆山社会保险职工社保证明无法打印

昆山社保办理流程

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编印

2014年5月

昆 山 市 企业 人 事 社 会 保 险 知 识 培训 讲 义

目 录

第一章 社保征缴……………………………………………………2 第二章 工伤保险……………………………………………………4 第三章 生育保险……………………………………………………8 第四章 医疗保险……………………………………………………11 第五章 养老保险……………………………………………………15 第六章 市民卡基本知识……………………………………………19 第七章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21 附录1 市外转诊指定医院名单(共52家) ……………………23 附录2 社保中心各业务咨询电话…………………………………24 附录3 区镇社会保险业务咨询电话………………………………25 附录4 昆山市医保卡挂起受理定点单位…………………………25

第一章 社保征缴

一、企业办理社保流程

二、缴费比例一览表

三、缴费计算方法

第二章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现行相关政策及简读

1、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2、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3、昆劳社险[2006]26号:《关于调整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适当提高。 4、苏劳社工[2007] 9号:《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

“工伤职工按规定在定点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按《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在限额内予以结付。” 5、苏人保规[2010]16号:《苏州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康复对象经康复治疗期满后,由定点康复机构对康复效果进行自评后,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康复专家组对康复效果进行评价。经评定康复后无效果的,康复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定点康复机构承担。 6、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在工伤待遇支付方面,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作了如下修改: ①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②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③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篇:昆山社会保险职工社保证明无法打印

昆山社会保险

通 告

2010-1-4 17:10:50 点击:6197

自2010年1月4日起,外地户籍职工离职返乡提取住房公积金目前所需资料调整如下:

1、住房公积金卡 原件

2、外地户口簿或昆山市暂住证 原件和复印件1份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1份

4、提取人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1份

注意事项:

①提取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如确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代为提取人应在提取人设定好密码的前提下持提取人的委托书、提取人及代为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为提取。

②设置密码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直系亲属(仅指该职工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持双方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代为设置。

其余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特此通告!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二○一○年一月四日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流程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此期间:

一、苏州大市范围内的转移仍由社保大厅正常办理。

二、省内转移暂停。

三、跨省转移的可按如下流程办理:

1、如个人确实需要返回户籍所在地或到外省就业并不再返回昆山的,方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昆山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6-7号窗口要求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可代办,需带齐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如只是从原单位暂时离职,并有继续在昆山就业的,则不需办任何手续。

2、在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前需清算医保个人账户,如账户有余额,则按规定退还给个人,如欠款的,则需补缴欠款后才能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5、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6、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四、如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2010年01月05日

第三篇:昆山社会保险职工社保证明无法打印

昆山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任务确认申报表

附件10

昆山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任务确认申请表

单位编号:17308350 单位名称:昆山环扬科技树脂有限公司 单位:人、元

注: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第四篇:昆山社会保险职工社保证明无法打印

昆山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任务确认申请表

昆山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任务确认申请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人、元

注: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第五篇:昆山社会保险职工社保证明无法打印

昆山社保手续

关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简称社保,它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保通常是这五个保险的总称。在昆山,你可以把社保中属于个人交纳的那一部份钱提出来,也可以把社保关系转出去。不过,持城镇户口的人只能转移社保,不能提现。下面就说说在昆山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时的一些具体的事项。

一、需要的相关资料:

1、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转移接收函》,其中要求注明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

2、身份证(原件),若代理需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

3、昆山社保机构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这个手册公司发给我的时候是空的,业务人员说里面的基本信息可以自己填,没关系的)。

4、昆山社保机构核发的《医疗保险证、IC卡》。

二、办理流程:

1、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转移接收函》,注明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

2、企业或职工带上相关资料到昆山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昆山社保中心业务科审核资料,符合条件的给以办理,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帐户进行柜台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多余部分会还给个人。

4、昆山社保中心财务科按规定转移基金。

【昆山社会保险职工社保证明无法打印】

三、其它:【昆山社会保险职工社保证明无法打印】

1、昆山社保中心是指昆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市里的前进西路91号,人民医院旁边。

2、必须先退保,才能办理相关业务。退保手续需要公司去办,个人好像是不能办理的。

3、医疗保险证或IC卡丢失了的,可以带上身份证到亭林路108号去补办,手续费15元。

【昆山社会保险职工社保证明无法打印】

4、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直接拨打昆山社保中心的咨询电话:0512—12333。 关于住房公积金

处理住房公积金也有两种方式:转移或提现。下面就这两种处理方式所需要提供的材料罗列一下。

一、公积金转移到外地需要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卡,原件。

2、同转入地住户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转入证明(应包括住房公积金转入地管理机构的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单位帐号、个人帐号等),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转入单位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或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二、外地户籍离职返乡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卡,原件。

2、外地户口簿或昆山市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办理社会保险农民工退保的,凭昆山市社保中心出具的《开户通知书》;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出的,凭昆山市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其它注意事项:

1、原则上,转移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亲自办理,但如果确实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为转移或提取的人,需要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前来办理。不过还有另一个要求,就是公积金卡要事先设定好密码。受委托人可以是

任意一个你信得过的人。【昆山社会保险职工社保证明无法打印】

2、办理业务的现场有相关的窗口专门受理密码设定业务。设置密码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直系亲属(仅指职工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持双方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代为设置。

3、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地点:昆山市前进东路586号,从昆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走或者坐公交车到珠江路(站牌),坐106路到微盟电子(临时站)下车,向前走300米。 关于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暂时就想到这些了,看以后有什么补充的地方再来补写。

在昆山如何转移社保和公积金

第六篇:昆山社会保险职工社保证明无法打印

昆山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任务确认申请表【昆山社会保险职工社保证明无法打印】

附件10

昆山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任务确认申请表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人、元

注: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第七篇:昆山社会保险职工社保证明无法打印

昆山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范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后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

二、从我市转出

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IC卡,代办需携带两人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我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三、从外地转入我市

1.在我市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四、有关事项

1.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⑵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3.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应随同转移。从外地转入我市的,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到账后,直接转入我市医保个人账户。

4.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调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在苏州市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不转移资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5.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社会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

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的,予以接收,并直接到账。

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全部手续应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7.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其企业养老、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一并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转移平台”转移传递。

8.办妥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各险种关系终止。

9.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文件规定执行,所有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转移并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已转移接续的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

10.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2013-06-24]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d/508496/

推荐访问:昆山社保证明网上打印 昆山社保证明验证码

热门文章